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131号
2004年10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4〕21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原承担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市煤炭工业局。
(二)增加的职能
1、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3、负责组织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4、监督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执行情况;
5、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
6、负责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施行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太原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太原市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和落实国家、省下达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负责收集、整理、综合统计、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五)综合监督检查煤炭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情况,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组织指导和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评估、审核评价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
(七)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核准工作;负责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
(八)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
(十四)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拟订和监督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接待、会务、对外窗口、信访、电子政务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督促、协调各业务处室工作;负责重要会议报告的起草工作。
(二)财务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有关安全风险等资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和重要文件起草,安全生产有关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四)技术装备处
负责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予督办;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认定,实施、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等先进管理技术;组织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的综合协调;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综合协调处
承办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及考核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参与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矿山安全监督处
负责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检查工作;对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对矿山企业安全投入进行检查监督;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查;参与组织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机械、化工、建材、轻工、纺织、地质、电力、电子等工业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商贸、建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邮政、电信、特种设备、林业、园林、旅游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活动;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处
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队伍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协调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预防治理工作;分析研究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二)人事培训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研究和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管理体制、机构编制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为48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工会主席各1名)。
核定工勤人员6名,使用全额事业编制。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为内设处建制,全额事业编制4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卫生、教育、文化、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按规定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按规定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民政部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的通知
民函〔201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大力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活动,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09〕87号),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07年以来民政部确定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区(县、市)和试点单位。
二、申报标准
(一)政策制定。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人才发展规划,出台专门的综合性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研究制定包括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岗位开发、激励保障、经费支持以及推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社会工作人才与志愿者联动机制等在内的配套完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试点示范单位要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系统完善的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置。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在党委政府成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机构;在民政局设立专门的社会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编制;成立社会工作行业管理组织。试点示范单位要成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机构,内设专门社会工作部门,配备人员编制。
(三)经费保障。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将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为开展相关工作和专业服务提供经费支持。试点示范单位要在业务经费中列支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为开展专业服务提供经费支持。
(四)考试组织。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组织动员相关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得力,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措施,确保参考人员的考试通过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考试通过率,并对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有关人员给予补贴。
(五)平台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在有关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公益类社会组织按照适当比例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要在城乡社区探索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要扶持成立适当数量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试点示范区(县、市)所属民政事业单位和试点示范单位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完成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实施岗位聘任、兑现工资待遇。
(六)专业服务。试点示范区(县、市)要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建立长期稳定的专业合作关系,开展针对失业人员、受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农民工、流动人口、老年人、残疾人、儿童青少年等有服务需求的群体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试点示范单位要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建立长期稳定的专业合作关系,将机构建成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社会工作服务要做到专业化水平较高,服务流程科学,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设施齐全,服务记录完整,遵循应有伦理原则,服务效果良好。
(七)教育培训。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开展分类调研,全面、准确掌握本地社会工作人才数量,每年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大规模、多层次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培训范围要涵盖本区(县、市)党政领导干部、社区组织人员、相关单位人员。试点示范单位要抓好本单位职工社会工作培训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继续教育。
(八)宣传研究。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要深入挖掘社会工作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使社会工作深入人心;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不断加强社会工作政策理论和实务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九)社会参与。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在本辖区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做好服务的工作机制。试点示范单位要积极吸纳志愿者参与本单位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在志愿者招募、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不断提高志愿服务专业水平。
三、有关要求
(一)材料齐备。申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的区(县、市)和单位要总结形成本地、本单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报告,认真、据实填写《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申报表》(见附件)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二)确保质量。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申报工作,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区(县、市)和单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达到试点示范标准。
(三)统一申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10月15日前将申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的材料统一报送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
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地、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统一评审,并适时开展实地检查评估。
附件:1.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申报表
http://files2.mca.gov.cn/sw/201009/2010092908495008.doc
2.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表
http://files2.mca.gov.cn/sw/201009/20100929085012931.doc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人:黄胜伟 曾宪才
联系电话:010-58123364;58123366
传 真:010-58123354
电子邮箱:zengxiancai@mc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