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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客观要件及相关处罚/崔文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42:05  浏览:8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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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客观要件及相关处罚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一)该罪名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这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该罪名的对象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允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 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三)该罪名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该罪名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这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灬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但是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相关的处罚
  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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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婚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婚姻问题的批复

1957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57)法接字第472号请示收悉。关于邹花子对汉川县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服,提出申诉,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人的婚姻问题的请示 (57)法接字第47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近受理了一件刑满人犯对不服缺席判决离婚的申诉,很难处理。估计这类申诉,在今后还有增多可能,必须有个适当办法解决。今将我们的初步处理意见报上,当否ⅶ希速批示。
男方邹花子住我省汉川县脉旺镇南正街,1951年4月经汉川县人民法院以恶霸罪判处徒刑四年,投入沙洋农场劳改,1955年4月刑满留场就业,1957年回家探亲,始知其妻杨勋在1952年4月经汉川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当即去汉川县人民法院索取离婚判决书,汉川县法院以“邹花子在劳改不便传唤,业经本院缺席判决离婚。(原判决书发给其家庭)”出具证明一纸。邹花子以他家里的人均未收到判决书,女方离婚时是为生活所迫,现在女方愿意回来为理由,不服汉川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我们认为,法院判决杨勋与邹花子离婚时应通过劳改部门征询邹花子的意见。但是在1952年那时,对于劳改犯配偶提出与劳改犯人离婚必须征询劳改犯人的意见并无具体规定,也强调得不够,所以也情有可原。既然已经缺席判决离婚,一般的不应再作处理,用教育说服办法执行判决。如果男方当时未收到判决书,现在法院可以补发一份。女方已另与他人结婚,假如又要求与原夫复婚,必须再与后一结婚者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方可。
1957年5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2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评选表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评选表彰办法

  为激励和推动省政府系统承办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确保办理时限,强化办理质量,提高办理水平,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吉政发〔1993〕15号)、《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吉政发〔2001〕39号),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表彰范围

  负责承办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其工作人员,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评选表彰形式

  表彰形式为“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工作者”。

  评选表彰采取日常了解、半年检查与年终考核,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意见和对办理落实情况抽查的办法,进行综合评定后,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名额控制在承办单位总数的5%左右;先进承办工作者的评选名额控制在承办人员总数的5‰左右。具体名额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事厅,商省人大人代选委、省政协提案委确定。

  三、评选表彰程序

  评选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工作者按照实事求是和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自荐或推荐的办法,自下而上,逐级提出候选名单,由各承办单位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做出评价,填写呈报审批表,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与省人大人代选委、政协提案委组成评选小组,经过认真考察,择优评定。

  四、评选表彰标准

  (一)先进承办单位。

  1.领导高度重视,切实把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办理,较好地完成办理任务。对重要的和涉及全局的建议、提案,部门领导能够亲自组织办理并抓好落实。2.建立健全三级负责制,有专职负责承办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执行有关办理条例、制度和规定,对建议、提案的答复能够按规定的时限完成,并做到格式规范,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符合要求。3.每年承办的建议提案数量多、任务重,且办理速度快、质量高、效果好,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办理工作能够把握重点和难点,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取得较好效果。年办结率达到100%,面复率达到100%,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8%以上。4.在办理过程中,能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现场办理、联合办案、上门走访和公开答复等多种形式,不断创新办理方式,并与相关部门主动协商,密切协作。5.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权利,建立相关的联系制度和方式,与他们保持经常性联系,并能及时通报办理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二)先进承办工作者。

  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爱岗敬业精神,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对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做好办理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2.每年都承担较多的办理任务,认真组织协调本部门的办理工作,严格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工作态度端正,严细认真,程序得当,作风扎实。办理答复文字质量较高,格式规范,内容翔实,做到及时、准确、高效。3.办理工作脚踏实地,求真务实,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所办理的建议提案取得了明显成效。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结合实际潜心研究和探讨新的工作思路和措施,积极撰写并发表有关理论文章,对办理工作起到推动作用。4.长期从事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任劳任怨,甘于奉献,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平凡的工作岗位创造不平凡的业绩。5.办理工作成效显著,事迹突出,并能够热情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服务,积极主动地进行联系和沟通。在工作中获得全国和省人大、政府、政协给予的不同形式的表彰和奖励,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表扬和称赞。

  五、表彰奖励方式

  表彰奖励活动每3年开展一次,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进行,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予以表彰。对先进承办单位颁发奖牌,对先进承办工作者颁发奖励证书,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同时,如发现获奖单位和个人有虚报事迹、违反规定行为的,要撤销其奖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