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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中权利从对抗如何趋向平衡/张浠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46:55  浏览:9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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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中权利从对抗如何趋向平衡——抛向公平竞争原则的永和、苹果

作者:张浠娟(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公平竞争原则 商标 商标权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第二部分 案例
第三部分 商标案例中权利从对抗如何趋向平衡
附:注释、扩展阅读

第一部分 引言
中国商标的申请量足以使国人走到世界任一角落而无生分,所见商品所享服务要么是贴着中国商标,要么是烙着中国制造,即使两者皆无可考,但从产品、做工、价格、市场等一一看来,即刻像考古学家探得宝物一般,举起宝槌一敲“中国,中国的!”

从中国制造提升到中国智造的过程中,层出翻新的权利冲突、不正当竞争不断地考验着我们理解、适用法律的智慧,为了追求正义,在竞争者,合作者之间,乃至公众,行政程序,司法程序中,动态演绎了“公平竞争原则”的内涵。

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理想。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以上帝般的口吻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不过,正义在他看来却“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它“变幻无常”,并且随时可以呈现“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1]。

因此列举十三件商标案例,以求“重构已然事件”,从中探知,在各案中演绎的“公平竞争原则”如何使权利从对抗趋向平衡。

第二部分 案例(略案情说明)
【案例一】飞人迈克尔•乔丹——乔丹体育
【案例二】“ひじき”商标——通用名称羊栖菜
【案例三】“石狮”卷烟商标——石狮市城市名
【案例四】红狮犸驰名商标的撤维之路
【案例五】“ZURICH HELPPOINT”商标——苏黎世地名
【案例六】Kappa背靠背——笛儿拉夫面对面——因幽默而妙趣横生
【案例七】蓝色风暴商标——百事可乐“蓝色风暴”宣传主题
【案例八】因商标权的消极使用陷入酱油门
【案例九】“iPad”商标之争
【案例十】法国CASTEL——中文“卡斯特”商标
【案例十一】日本“艾礼富”商号权、著作权—— 海南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
【案例十二】两个“永和”各领风骚
【案例十三】两个营养快车线各奔前程

第三部分 商标案例中权利从对抗如何趋向平衡
对于倡导汉学、汉字学的人来说,“乔丹”很明显不是汉人的人名,也不似少数民族语言,显而易见是外国人名,特别是,乔丹体育将其用在体育用品上,相关人群可推知“乔丹”其人为某一外国体育明星,这给趋从名人效应的消费一族带来心理上的亲合力。

基于生活常识中的这种心理活动,可以承认一点,乔丹体育将“乔丹”作为注册商标的灵感来源于“某一外国体育名星的人名”。抛开经济利益或动机之说,这一点是不得不承认的,迈克尔•乔丹身为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也正是基于此点存疑而当然主张其权利,退一步讲,即使飞人迈克尔•乔丹不主张其姓名权,还会有另外一个体育明显乔丹站出来的!

这又使人不禁想起近来纷扰不休的“保钓”之争,一国之政府却不尊重过去,不承认历史,屠裂族人甚意欲抹煞,始作俑者,其无后乎!这过去的历史就成了一直深埋在两国族民潜意识里的心抵防线,此后任一时期,国内外政治、经济略有波动,一方跳线作法,另一方即刻反掌握刃,内外一片喧腾,自古以来一依带水的邦交之国,其国民又情以何堪!

话说回来,乔丹体育使用了“乔丹”这个灵感,是否就侵犯了“‘MICHAEL JORDAN’的商标权?是否又侵犯了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

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否根据商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取依法得了商标权,二看乔丹体育的注册、使用是否为善意。可喜的是,乔丹体育采取了一种长视的超见手段,早在97年就申请了“乔丹”注册商标及系列防御性注册商标;而且与耐克公司91年申请的“MICHAEL JORDAN”商标有所区别。
这里的区别是指“乔丹”与“MICHAEL JORDAN”、“JORDAN”之间的对译问题。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商标和字号,仅仅涉及到某位明星的姓氏权,诸如百家姓中的一位,乔丹体育虽借用了大众趋名的心理,却又巧妙地避开了完全重名的情形。那么,乔丹体育是否还借用了“MICHAEL JORDAN”商标的趋名心理呢?这一点才是权利冲突的焦点。

上面讲到将外国人姓氏使用在物品上,那么将某一藻类的日文名“ひじき”注册成使用在此藻类上的商标又何区别?“ひじき”翻译过来就是“羊栖菜”,单纯把“羊栖菜(ひじき)”商标贴在羊栖菜实物上恐怕很难分个出彼此来,就好比在面筒上贴上“面”字、米袋上贴上“米”字出售一样,当我们学习一门外语或是在小时候识字认物时通常会这么做,这能帮助我们区分此物与彼物,并不能区分出是你的还是我的。生活中,为了避免错拿,通常会在自己用的东西上作出写上自己的姓、名,为了显示家族的荣誉,会在各个器物上标上族徽,而不会在伞上绣个“伞”字,除非这个“伞”的字体与众与同,这又构成所谓的个性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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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主动公开内容不断丰富,基本覆盖《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主要方面,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支出等信息公开迈出较大步伐,依申请公开工作稳步有序开展,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着眼于落实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着眼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条例》的贯彻落实,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一是推进财政预算和决算公开。报送全国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国务院部门和单位,要在2011年普遍公开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的基础上,公开财政部批复的全部预算表格并细化公开到款级科目,其中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支出要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决算的单位外,其他尚未公开预算决算的中央部门,要加快公开步伐;已经公开的,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各省(区、市)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在普遍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的基础上,推进省级政府部门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并扩大范围,细化内容。二是推进“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中央部门要在2011年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和分项数额的基础上,细化“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各省(区、市)政府要制订“三公”经费公开时间表,争取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实现省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同时,要指导督促省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推进中央部门公开行政经费,2012年各部门要及时公开2011年本部门行政经费支出情况。(财政部牵头落实)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信息,并不断扩大建设信息的公开范围。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确保分配工作公开透明。(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
  (三)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原则上都应依法公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公开,拓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起草的渠道,进一步做好征求公众意见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食品安全办、卫生部牵头落实)
  (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要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强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污染情况较严重的城市,尤其要做好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要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处理透明度。(环境保护部牵头落实)
  (五)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要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应全面公开;对不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要加强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有关政府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快推动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六)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要加强应对处置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同时,对公众依法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要积极回应,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安全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在征地征收补偿方案报批前要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程序,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补偿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牵头落实)
  (八)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认真回应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集中关切的问题。一是要加强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公开调整的原因、标准、执行期限等;依法应当听证的,要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扩大公众参与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完善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在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价格行为的监管工作中,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依法完善公开制度。二是要进一步落实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减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要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在做好上述重点工作的同时,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不断扩大公开信息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推进制度建设,提高工作质量与实效
  (九)制定完善《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各部门要依照《条例》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梳理,对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不断细化,便于实际工作中遵循。尚未制定实施办法的,要抓紧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在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工作中疑难问题的研究,推动健全有关制度,依法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十)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工作。一些方面的政府信息如食品安全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对易于引发炒作的情形,要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十一)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等公开渠道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管理,逐级督促检查,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凡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对财政预算决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信息,要集中展示,方便公众查阅。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的作用,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十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任务重、申请公开量大的地方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其他地方和部门也应进一步配强、配齐队伍,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要加强对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能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好相关培训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抓好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牵头部门要于2012年10月底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暂行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重特病医疗费,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重特病医疗统筹。
第三条 重特病医疗统筹费按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共同负担。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的征缴管理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办法执行。
重特病医疗统筹费不计征税费。
第四条 单位按参保人数以上年度昆明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0.6%的比例按月缴纳;个人每人每年按12元缴纳,由参保单位在每年度的第一个月一次性代为扣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为扣缴。
第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列支:
(一)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从单位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缴纳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从“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六条 重特病医疗统筹的支付范围为:参加了重特病医疗统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统人),在一年内所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以上至15万元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
第七条 参加了重特病医疗统筹的人员享受重特病医疗统筹待遇。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重特病医疗统筹待遇。
参统人应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和病历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八条 参统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重特病医疗费,从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90%,个人自付10%。超过15万元的可通过单位适当补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或由个人自付。
第九条 参统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先由个人自付10%,其余部分再按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统人发生的重特病医疗费由本人垫付,垫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可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结。参统人医疗终结时凭医疗费有效单据和基本医疗保险IC卡先由所属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再报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重特病医疗统筹费的,暂停享受重特病医疗统筹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不得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后,如遇统筹基金不够支付时,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统筹比例。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