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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下达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9:10:45  浏览:8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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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下达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下达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30日,国家计委

根据国务院对粮食价格改革的部署,现将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粮食价格的测算和安排工作。各地确定的粮食价格方案,报国家计委、内贸部备案。

附: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
为了稳定粮食市场,稳定粮食价格,安定人民生活,特制定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办法。
一、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原则
1.兼顾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使粮食经营保本微利。
2.照顾各地区的不同情况,保持合理的地区差价。
3.保持合理的品质差价和品种差价。对于居民日常消费的大路品种价格,要打紧费用,从严掌握。
4.控制粮食供应,出厂(或批发)价格,适当放活零售价格。
二、粮食销售价格的作价办法
(一)地产地销粮食分三个环节作价:
1.收购环节
原粮供应价(加工企业进货价格)=原粮收购价格+收购费用+储存费用+合理损耗+利息+利润
其中,成本利润率按不超过2%掌握。
2.加工环节
粮食标准品出厂价的计算公式:
出厂(批发)价=原粮供应价/出品率+加工费用-副产品收入+成品粮储存费用+销售费用+储存利息+工业利润。
其中,各品种的出品率为:
北方花麦标准粉81%;
南方红麦标准粉79%;
北方春麦标准粉77%;
标二早籼米68%;
标二中、晚籼米69%;
标二粳米70%;
工业利润按每50公斤成品粮不超过1元掌握。
以上两道环节的储存费用、利息合计按不超过7个月掌握,具体到每道环节的储存时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其他等级大米、面粉的出厂价,由各地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按照与标准品的合理比价安排。
3.零售环节
零售价格=出厂(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
其中,批零差率按不超过8%计算。
(二)销区(包括省内销区和调入省)粮食销售价格
1.批发价格
批发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原粮、成品粮批发价格=省内(外)产区购进价+费用+利润
其中:利润按每50公斤不超过1元掌握。
销区调入原粮,经进厂加工成品粮销售的批发价格,按地产地销粮食加工环节的计算公式作价。其中,原粮供应价=省内(外)产区购进价+费用
2.零售价格
零售价格=销区批发(出厂)价格×(1+批零差率)
其中:批零差率按不超过8%掌握。
粮食调入地区的销售价格要按照粮食调入数量和地产地销数量加权平均计算确定。
三、粮食调运要按照合理流向安排。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运杂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从严掌握。省内原则上实行一次批发,个别运输环节较多的地区,最多不超过两次批发。粮食产区对省外的批发与对省内的批发实行同一价格。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以上原则制定本地粮食的销售价格。毗邻地区要搞好价格衔接。
五、各地粮食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报国家计委、内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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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2007〕64号

转发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加快新家园居住区建设,规范新家园居住区规划、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规划,本市在外环线周边华明、大毕庄、军粮城北、双港、大寺、张家窝、中北、双口、双街、小淀地区规划建设10个新居住区,统称为新家园居住区。新家园居住区具体地界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
  新家园居住区的规划、土地整理、建设、配套和建成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家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新家园居住区选址、规划、土地整理、建设、配套和建成后的相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
  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教育、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工作要求,落实好与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家园居住区规划

  第五条 为提高新家园居住区规划水平,新家园居住区规划由具体实施土地整理的单位会同市规划局组织开展规划方案的征集和评审工作,选出优胜方案后深化至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六条 为确保新家园居住区规划实施,新家园居住区开发用地采取带批准的规划方案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开发建设。
  第七条 新家园居住区按照住区、社区、邻里三个等级层次合理配置,规划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建成高水平宜居新区。
  第八条 新家园居住区规划应当有公众参与,规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居住区的居住条件、环境水平和交通条件同时公布。

       第三章 新家园居住区土地整理

  第九条 新家园居住区的具体土地整理工作由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有土地整理工作经验和实力的相关单位负责。土地整理中心与领导小组确定的整理单位(以下简称整理单位)签订委托整理协议。
  第十条 整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新家园居住区土地整理资金的筹措、投入、回收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负责新家园居住区规划许可申报,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组织编制和报审工作;
  (三)负责组织新家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供水、再生水、雨水、污水、供热、电力、道路、通讯、燃气等“九通一平”;
  (四)负责组织为新家园居住区服务的燃气高调站、集中供热站、自来水加压站、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变电站、雨污水泵站、污水及再生水处理设施、公交场站等相关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
  (五)负责组织新家园居住区集中绿地及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公共绿地的建设;
  (六)负责新家园居住区内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等居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
  (七)负责策划并起草已整理地块出让方案,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与土地交易中心协调落实土地出让相关工作。
  (八)负责新家园居住区建设期间公共区域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新家园居住区土地征收、村民还迁安置住房建设、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工作。
  第十二条 新家园居住区土地整理需要拆迁的村民住宅一般采取实物还迁方式安置。村民实物还迁安置住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渠道管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整理资金由整理单位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筹措。新家园居住区土地整理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整理单位要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新家园居住区土地整理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部门负责根据整理单位的申请,为整理单位办理新家园居住区土地储备证明或相关证明文件,作为整理单位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土地整理中心联合审查土地整理成本,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土地收购和整理储备中涉及到的资金、相关税费及出让前的相关费用,按照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共同印发的《天津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及政府净收益管理办法》(津财综〔2006〕18号)的有关规定列入土地整理成本。
  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整理成本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整理单位可以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20%支付给被征地所在区政府,作为土地出让金区内自留部分的政府收益。
  第十九条 新家园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由整理单位统一组织。整理单位负责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和居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按照居住区内和居住区外两部分单独核算。居住区内部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标准计算,居住区外部分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居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计算。  居住区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和居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费用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第二十条 整理单位应当预先提取公共区域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新家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出让项目地界外公共区域的管理。公共区域管理专项资金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公共区域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一条 整理单位受委托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的收入,适用与土地整理中心同等的税收政策。
  整理单位按整理成本的0.8%提取管理费,计入土地整理成本。
  整理单位以自有资金进行土地整理的,所用自有资金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一并计入土地整理成本。

       第四章 新家园居住区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领导小组确定的新家园居住区年度建设计划,优先落实土地转用指标,制定相应的新家园居住区土地出让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土地出让,保证新家园居住区建设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新家园居住区土地整理完成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土地出让价格包括土地整理成本、居住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三部分。
  土地整理成本由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在实施土地出让时一并收取,再返还整理单位。
  居住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由市配套办收取,再返还整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约定项目开工时间。由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工之日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第五章 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家园居住区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并按照居住区住宅规划面积的30%比例安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六条 新家园居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项目、居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项目、被征地农民还迁住房项目等均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新家园居住区全面实施住宅三步节能标准,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技术,鼓励采用太阳能等新型能源,严禁使用实心黏土砖。
  新家园居住区同步铺设再生水管网,住宅全部实现再生水管网入户。

       第六章 新家园居住区的配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整理单位负责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家园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各配套专业部门制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建设方案,组织配套工程建设。
  配套工程竣工后,整理单位会同各专业配套管理部门办理配套设施的验收和接管手续。工程竣工资料报市建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建委负责审定新家园居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建设方案,批复配套工程立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配套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监督相关部门做好配套设施的验收接管工作。
  第三十条 新家园居住区周边及与市区联系的道路、配套管网涉及征地的,整理单位应当依据规划,随同新家园居住区用地一并完成道路和配套管网用地的征用。
  第三十一条 新家园居住区内居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由整理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级和组团级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整理单位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与有关区政府签订非营业性公建配套合同。

        第七章 新家园居住区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家园居住区建成后现有行政区划不变,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变。
  第三十三条 新家园居住区户籍管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居民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由教育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自来水、道路、排水、再生水、供热、路灯、燃气、园林、环卫等专业配套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及时接管新家园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第三十五条 教育、民政、卫生、公安等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接管新家园居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共同做好居住区的服务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始实施土地整理的新家园居住区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九日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制定和实施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揽子计划。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出台了钢铁等十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在推动结构调整方面提出了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等一系列对策措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政策效应已初步显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情况有所缓解,产业发展总体向好。但从当前产业发展状况看,结构调整虽取得一定进展,但总体进展不快,各地区、各行业也不平衡。不少领域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不仅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仍在盲目扩张,风电设备、多晶硅等新兴产业也出现了重复建设倾向,一些地区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又有所抬头。

对于部分行业出现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如不及时加以调控和引导,任其发展,市场恶性竞争难以避免,经济效益难以提高,并将导致企业倒闭或开工不足、人员下岗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大量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国家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实施效果和来之不易的企稳向好的形势,而且将错失利用国际金融危机形成的市场形势推动结构调整的历史机遇。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在保增长中更加注重推进结构调整,坚持产业政策导向,严格执行环境监管、用地管理、金融政策和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将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作为结构调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大力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把握好调整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为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落到实处,巩固和发展当前经济企稳向好的势头,加快推动结构调整,坚决抑制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新兴产业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制定和实施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揽子计划。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出台了钢铁等十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在推动结构调整方面提出了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等一系列对策措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政策效应已初步显现,工业增速稳中趋升,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情况有所缓解,产业发展总体向好。

但从当前产业发展状况看,结构调整虽取得一定进展,但总体进展不快,各地区、各行业也不平衡。不少领域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不仅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仍在盲目扩张,风电设备、多晶硅等新兴产业也出现了重复建设倾向,一些地区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又有所抬头。

(一)钢铁。2008年我国粗钢产能6.6亿吨,需求仅5亿吨左右,约四分之一的钢铁及制成品依赖国际市场。2009年上半年全行业完成投资1405.5亿元,目前在建项目粗钢产能5800万吨,多数为违规建设,如不及时加以控制,粗钢产能将超过7亿吨,产能过剩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二)水泥。2008年我国水泥产能18.7亿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11亿吨,特种水泥与粉磨站产能2.7亿吨,落后产能约5亿吨,当年水泥产量14亿吨。目前在建水泥生产线418条,产能6.2亿吨,另外还有已核准尚未开工的生产线147条,产能2.1亿吨。这些产能全部建成后,水泥产能将达到27亿吨,市场需求仅为16亿吨,产能将严重过剩。

(三)平板玻璃。2008年全国平板玻璃产能6.5亿重箱,产量5.74亿重箱,约占全球产量的50%,其中浮法玻璃产量为4.79亿重箱,占平板玻璃总量的80%。2009年上半年新投产13条生产线,新增产能4848万重箱,目前各地还有30余条在建和拟建浮法玻璃生产线,平板玻璃产能将超过8亿重箱,产能明显过剩。

(四)煤化工。近年来,一些煤炭资源产地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不顾生态环境、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现代煤化工工艺技术仍处于示范阶段的现实,不注重能源转化效率和全生命周期能效评价,盲目发展煤化工。传统煤化工重复建设严重,产能过剩30%,在进口产品的冲击下,2009年上半年甲醇装置开工率只有40%左右。目前煤制油示范工程正处于试生产阶段,煤制烯烃等示范工程尚处于建设或前期工作阶段,但一些地区盲目规划现代煤化工项目,若不及时合理引导,势必出现“逢煤必化、遍地开花”的混乱局面。

(五)多晶硅。多晶硅是信息产业和光伏产业的基础材料,属于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从生产工业硅到太阳能电池全过程综合电耗约220万千瓦时/兆瓦。2008年我国多晶硅产能2万吨,产量4000吨左右,在建产能约8万吨,产能已明显过剩。我国光伏发电市场发展缓慢,国内太阳能电池98%用于出口,相当于大量输出国内紧缺的能源。

(六)风电设备。风电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2008年底已安装风电机组11638台,总装机容量1217万千瓦。近年来风电产业快速发展,出现了风电设备投资一哄而上、重复引进和重复建设现象。目前,我国风电机组整机制造企业超过80家,还有许多企业准备进入风电装备制造业,2010年我国风电装备产能将超过2000万千瓦,而每年风电装机规模为1000万千瓦左右,若不及时调控和引导,产能过剩将不可避免。

此外,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也十分突出,一些地区和企业还在规划新上项目。目前,全球范围内电解铝供过于求,我国电解铝产能为1800万吨,占全球42.9%,产能利用率仅为73.2%;我国造船能力为6600万载重吨,占全球的36%,而2008年国内消费量仅为1000万载重吨左右,70%以上产量靠出口;大型锻件存在着产能过剩的隐忧;化肥行业氮肥和磷肥自给有余,钾肥严重短缺,产业结构亟待进一步优化。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我国工业生产经营出现的困难,一方面是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外因影响,另一方面也有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的内因,不少行业重复建设、盲目扩张,在外需严重萎缩的情况下产能过剩矛盾加剧。当前我国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够稳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取得的成果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对于部分行业出现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如不及时加以调控和引导,任其发展,市场恶性竞争难以避免,经济效益难以提高,并将导致企业倒闭或开工不足、人员下岗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大量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国家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实施效果和来之不易的企稳向好的形势,而且将错失利用国际金融危机形成的市场形势推动结构调整的历史机遇。因此,尽快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把有限的要素资源引导和配置到优化存量、培育新的增长点上来,大力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不仅对实现产业的良性发展,而且对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正确把握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政策导向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忧患意识,在保增长中更加注重推进结构调整,将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作为结构调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所涉及的行业具有很强的市场性和全球资源配置特点,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辅之必要的调控措施,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和产业政策导向:

(一)主要原则。

一是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联合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转移产能,形成参与国际产业竞争的新格局;依靠技术进步,优化存量,调整产品结构,谋求有效益、有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二是分类指导和有保有压相结合。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要坚决控制总量、抑制产能过剩;鼓励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延长产业链,形成新的增长点。对多晶硅、风电设备等新兴产业,要集中有效资源,支持企业提高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件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开展产业化示范,防止投资过热和重复建设,引导有序发展。

三是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立足于新一轮国际竞争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尽快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新兴产业,及时制定出台专项产业政策和规划,明确技术装备路线,建立和完善准入标准;抓紧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及时修订产业政策,提高准入标准,对结构调整给予明确产业政策引导。

四是市场引导和宏观调控相结合。加强行业产销形势的监测、分析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信息发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调产业、环保、土地和金融政策,形成抑制产能过剩、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同时,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重复建设的深层次矛盾。

(二)产业政策导向。

钢铁:充分利用当前市场倒逼机制,在减少或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通过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严禁各地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避开国家环保、土地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自行建设钢铁项目。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钢铁企业发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尽快完善建筑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2011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

水泥: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执行等量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水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各省(区、市)必须尽快制定三年内彻底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支持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和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及垃圾等。新项目水泥熟料烧成热耗要低于105公斤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石灰石储量服务年限必须满足30年以上;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落后水泥产能比较多的省份,要加大对企业联合重组的支持力度,通过等量置换落后产能建设新线,推动淘汰落后工作。

平板玻璃:严格控制新增平板玻璃产能,遵循调整结构、淘汰落后、市场导向、合理布局的原则,发展高档用途及深加工玻璃。对现有在建项目和未开工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所有拟建的玻璃项目,各地方一律不得备案。各省(区、市)要制定三年内彻底淘汰“平拉法”(含格法)落后平板玻璃产能时间表。新项目能源消耗应低于16.5公斤标煤/重箱;硅质原料的选矿回收率要达到80%以上;严格环保治理措施,二氧化硫排放低于500毫克/标准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低于700毫克/标准立方米、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鼓励企业联合重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电子平板显示玻璃、光伏太阳能玻璃、低辐射镀膜等技术含量高的玻璃以及优质浮法玻璃项目。

煤化工:要严格执行煤化工产业政策,遏制传统煤化工盲目发展,今后三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的焦化、电石项目。综合运用节能环保等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差别电价等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焦炭和电石实施等量替代方式,淘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落后产能。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稳步开展现代煤化工示范工程建设,今后三年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现代煤化工试点项目。

多晶硅:研究扩大光伏市场国内消费的政策,支持用国内多晶硅原料生产的太阳能电池以满足国内需求为主,兼顾国际市场。严格控制在能源短缺、电价较高的地区新建多晶硅项目,对缺乏配套综合利用、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鼓励多晶硅生产企业与下游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加强联合与合作,延伸产业链。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3000吨/年,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多晶硅,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引导、支持多晶硅企业以多种方式实现多晶硅—电厂—化工联营,支持节能环保太阳能级多晶硅技术开发,降低生产成本。到2011年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

风电设备:抓住大力发展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历史机遇,把我国的风电装备制造业培育成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风电装备产能盲目扩张,鼓励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产业结构,维护市场秩序。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建设新的整机制造厂;严禁风电项目招标中设立要求投资者使用本地风电装备、在当地投资建设风电装备制造项目的条款;建立和完善风电装备标准、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禁止落后技术产品和非准入企业产品进入市场。依托优势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强风电技术路线和海上风电技术研究,重点支持自主研发2.5兆瓦及以上风电整机和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及产业化示范,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积极推进风电装备产业大型化、国际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风电装备制造业。

此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今后三年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现有重点骨干电解铝厂吨铝直流电耗要下降到12500千瓦时以下,吨铝外排氟化物量大幅减少,到2010年底淘汰落后小预焙槽电解铝产能80万吨。要严格执行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今后三年各级土地、海洋、环保、金融等相关部门不再受理新建船坞、船台项目的申请,暂停审批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要优化存量,引导企业利用现有造船设施发展海洋工程装备。
三、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对策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中发〔2009〕8号)以及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关于坚决抑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重复建设的有关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握好调整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措施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势头。

(一)严格市场准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制定、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尽快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提高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等产业的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准入门槛。加快编制或修订专项规划,对多晶硅、风电设备等新兴产业要及时建立和完善准入标准,避免盲目和无序建设。质量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和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严格核发螺纹钢、线材、水泥等产品生产许可证,坚决查处无证生产。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加大处罚力度。建设主管部门要禁止落后水泥进入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结构工程。

(二)强化环境监管。推进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内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才能受理和审批。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环保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名单。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限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要暂停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

(三)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政纪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要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和监管,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信贷审核。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已发放贷款的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严格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及项目发起人,一律不得通过企业债、项目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要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五)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项目,不得下放审批权限,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严格防止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尽快修订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上述产能过剩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六)做好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和联合重组的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结构调整、控制总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均需要企业组织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要抓紧建立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同时要扎实做好企业改组、改制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尽快制定出台加快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七)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加强行业产能及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社会需求、生产销售库存、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等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和投资者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八)实行问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制企业投资低水平产能过剩行业。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纪把好土地关、环保关、信贷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审批(核准)关,并加强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形成合力,有效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九)深化体制改革。要着眼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产业良性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价格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形成有力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我国工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的体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