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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10:36  浏览:9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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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1989年2月21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民示字第4号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兹提出以下意见:
汤真发出生3天后即被汤德恩、田桂香夫妇收养。汤德恩病故后,生父刘福成娶养母田桂香为妾,共同抚育汤真发9年。1953年刘福成与田桂香离婚,此后其养母又与勾天益再婚,汤真发随勾天益夫妇共同生活至成年。汤真发始终未与养母田桂香解除收养关系,汤真发与生父刘福成的生父子关系不能视为自然恢复,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自然解除。鉴于该案情况较为特殊,汤真发与刘福成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认定,该遗产如何具体处理,请你院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法律酌定。关于逮捕汤真发等问题,因涉及刑事,务请你院慎重从事,以防矛盾激化。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酉阳县汤真发对生父刘福成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的请示报告 (88)川法民示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涪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酉阳县汤真发对生父刘福成的遗产房是否有继承权问题。现将案件事实和我院研究的意见报告于下:
原告:汤真发,男,46岁,土家族,初小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酉阳县天馆乡天馆村一组。
被告:刘天权,男,58岁,土家族,初小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酉阳县天馆乡天馆村一组。
原、被告系被继承人刘福成与廖正英夫妇所生。汤真发1941年出生后,其母廖正英患病不能哺乳,被汤德恩、田桂香夫妇收养取名汤真发。汤德恩于1944年病故后,汤真发的生父刘福成为照顾孤儿寡母,娶田桂香为妾。因妻廖正英对纳妾不满,时常发生口角,刘福成为解决这一矛盾,在与田商妥后,在田的两间房左侧增修了一间一列一坳房屋。修好后,刘福成将妻廖正英、长子刘天权接来居住。1951年至1952年春,天馆乡土改时,刘福成评为中农成份。1953年贯彻《婚姻法》时,刘福成与田桂香登记离婚,将新修之一间房归刘福成所有,原田桂香两间房屋归田所有。汤真发(当时12岁)随田桂香生活。后田桂香又与勾天益结婚。田、勾仍居住在田的两间房内。廖正英于1958年10月病故。刘福成于1960年病亡后,丧事是刘天权办理的。遗留新建之房(争执房)一间,另在大馆乡炮木坨有祖业厢房两间。1985年6月20日前,汤真发与刘天权从未为继承遗产房一间发生纠纷。
1985年,汤真发买了私房两间,准备另建新房,向刘天权提出调换屋后的自留地,以便建新房。刘天权之妻陈翠香坚不同意。汤真发于1985年6月20日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生父刘福成遗产房屋。案经酉阳县法院丁市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
一、刘福成的遗产有:连在汤之养母田桂香木瓦房南边(即左侧)一列一坳和对面厢房半房。因刘天权对刘福成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由刘天权继承厢房半间和一列一拗的三分之二;其余归汤真发继承。刘天权扩修添制的木料和瓦,由刘折走。刘自愿将一列一拗的三分之二瓦房折价200元卖给汤真发(限当场付清房价款)。
二、刘在石水缸(汤真发屋后)的自留地同汤真发在皂桷树的自留地双方自愿调换使用。刘在石水缸牛栏一间(即刘建在汤背面刘之自留地内),待汤新修房子时,刘自行搬迁,由汤现付给刘搬迁费25元(当面兑现)。且于1985年9月11日制作了调解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双方都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
1986年4月16日刘天权以调换之自留地相差三厘,刘妻陈翠香以她未参加没有签字翻悔。汤真发则以要修牛栏,要求执行调解协议。汤真发于1986年10月15日将刘天权牛栏顶盖掀掉,再次引起纠纷,致调解协议不能执行。为此,酉阳县人民法院于1986年12月17日裁定:中止原调解执行,对本案进行再审。1987年4月17日汤真发将争执房锁扭了。当刘天权又去锁门时,汤真发持斧将门、窗等砸烂。县法院于1987年5月19日以酉法民裁(87)字第1号裁定书,查封了争执之房。经再审,县法院于1987年6月4日判决:汤真发无继承权。汤真发收到判决书后,既不上诉,又不执行。1987年7月4日县法院将争执房启封交给刘天权。在法院执行人员走后,汤真发又将争执房屋之房门砸了,并将房内东西乱丢乱甩。1987年10月13日经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汤真发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决定逮捕,14日将汤真发逮捕。同年12月3日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汤真发取保候审,14日将汤放出。县法院将此案报送涪陵地区中院请示。中院讨论时有两种意见,为慎重起见报我院请示。
我院研究后,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多数同志认为:汤真发出生3天后即被生父母将其送养但在1944年养父死后,生父又同养母再婚,直至1953年贯彻(婚姻法)时离婚,其间长达9年,可视为生父子关系的恢复。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汤真发对生父的遗产有继承权。同意涪陵地区中院的第一种意见。二、少数同志认为:汤真发出生3天后,即被生父母送给他人收养。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汤真发的养母与生父再婚后,只能是继父子关系。1953年生父与养母离婚,继父子关系也自然解除。因此,对生父与养母离婚时生父分得的一间房屋,汤不享有继承权。
以上意见,哪一种较恰当,因拿不稳,报请您院请予审查批复。
198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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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接受外商投资开设自营企业的洽谈工作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关于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接受外商投资开设自营企业的洽谈工作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月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便于《上海市关于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接受外商投资开设自营企业的洽谈工作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写和报批。
  根据《上海市利用外资优先发展行业及重点项目规划》、《利用外资年度计划》或外商提出的合作建议,各主管局(区、县)可组织有关单位同外商进行接触,就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探讨性洽谈,同时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如对进行上述工作有困难者,可委托本市有关对外经济贸易单位开展咨询服务。在此阶段,不得对外签订任何有约束性的文件,经过资信调查、分析比较、择优选择和探讨性洽谈,中外双方取得比较一致的合作意向后,由项目主办单位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编写项目建议书报主管局(区、县)。主管局(区、县)同意后,以一式三份上报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市对外经贸委),同时抄报市计委和主管委办各二份。
  市对外经贸委收到项目建议书后,即会同市计委和有关委办进行研究,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不论是探讨性洽谈或是以后的实质性洽谈,在每次对外洽谈后的二天内,洽谈单位应填写《洽谈情况表》,报送主管局(区、县),抄报市对外经贸委一式二份,由市对外经贸委集中信息,每周一次汇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编报。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可对外进行实质性的谈判。对外谈判必须事先有充分准备,一切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性文件,应事先准备好我方的建议文本,并力争在谈判时以我方建议文本为基础进行洽谈。谈判方案和我方提出的建议文本应符合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谈判中如双方合作意向超出了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范围,则应及时向主管局(区、县)和市对外经贸委汇报。其内容和范围变化较大的,须按原项目建议书的上报单位和份数,报送项目建议书的修改报告进行审批。
  在中外双方进行实质性谈判时,应就生产经营方向、企业规模、投资总额、双方出资比例、技术转让、设备价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件进行充分洽商。在中外双方意见基本上取得一致的前提下,双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落实和解决有关场地、厂房、能源、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交通运输、外汇平衡和资金筹措等各项问题,并取得规划、环保、供电、供水等部门的书面意见。如需新建、扩建和改建厂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即视同计划任务书的批准,便可进行扩大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审批机关在审批这类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中外双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以后,经主管局(区、县)审查同意即可进而洽谈和草签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合同和章程的内容要求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协议、合同和章程必须按审批权限报市对外经贸委或其授权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


 三、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申请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应由主管局向市对外经贸委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开办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并附合营各方的法人证件;
  2.已批准的合营企业项目建议书;
  3.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各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
  4.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和章程;
  5.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我方人选必须事先报干部管理部门批准);
  6.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局(区、县)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述文件应以中文本上报一式四份。合同和章程应有中外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正式文件的复印本。如上述文件同时用外文签署的,则应同时附报外文本的复印本。但审批时,以中文本为准。根据审批权限制定,应转报对外经济贸易部(下称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则应按上述要求报市对外经贸委一式十份。市对外经贸委收到上述文件后,在一个月内代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或转报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如上报文件不符合规定,则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退申报单位。


 四、申请营业执照。
  中方合营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的一个月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凭批准证书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五、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项目,不需要新建、扩建和改建厂房,能源、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能自行安排落实,外汇收支能自行安排平衡的,其项目建议书经市对外经贸委批准后,授权各主管局(区、县为二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合同、章程和有关文件,同时报市对外经贸委备案,抄报市计委和各主管委办。批准证书由市对外经贸委代经贸部颁发。
  2.投资总额在五百元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或虽在五百万美元以下,但须进行基本建设,且其能源、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和外汇平衡需由本市自行安排的项目,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草签的协议、合同、章程均应由主管(区、县为二百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提出意见后,报市对外经贸委,并抄报市计委和主管委办。由市对外经贸委会同市计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批准证书由市对外经贸委代经贸部颁发。
  3.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草签的协议、合同、章程草案等,均应由主管局(区、县)报市对外经贸委和市计委、抄送各主管委办后,由市对外经贸委和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和经贸部审批,同时报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证书由经贸部颁发。
  4.投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非生产性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草签的协议、合同和章程草案等有关文件,均由主管局(区县为二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提出意见后报市对外经贸委,并抄报市计委和主管委办。由市对外经贸委会同市计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批准证书由市对外经贸委代经贸部颁发。
  市对外经贸委或其授权审批单位在收到上报文件后,应在一个月内批复,或签署意见转报上级单位,并抄知上报单位。凡逾期一个月未批复或抄知者,作为自动批准,有关单位即可办理下一步手续。


 六、项目的咨询、代理和见证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主管局(区、县)应即指定项目负责人,并组织有熟悉生产技术经济业务的人员参加的工作班子,开展对外工作。如主办单位自行开展对外工作有困难者,可委托本市对外经贸单位作为本项目的咨询、代理单位。
  咨询代理单位接受主办单位委托后,应承担以下工作:
  1.向委托单位介绍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法律、法令、条例和对外谈判的注意事项,以及项目的洽谈和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2.代办对外邀请和接待,提供商务翻译,安排外商住宿、交通和谈判场所。
  3.指导主办单位制订谈判方案,研究谈判策略,帮助主办单位做好对外谈判、签约的准备工作。
  4.指导委托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写协议、合同、章程的我方建议文本。
  5.参加对外谈判、协助委托单位及时研究谈判中涉及商务、法律方面的问题。项目对外主谈人是项目主办单位,咨询、代理单位有建议权、无决定权。如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市对外经贸委汇报。
  各咨询代理单位应培养和配备对外经济方面的律师和公证会计师。取得对外经济方面律师资格和公证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须报市对外经贸委备案。在尚未具备上述条件前各咨询代理单位应聘请上海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法律顾问处或其它经市对外经贸委认可的单位担任经济和法律方面的顾问。
  凡投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或其他由市对外经贸委指定的重要项目,不论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对外或已委托咨询代理单位对外,都必须由主办单位或咨询代理单位委托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以及其他由市对外经贸委认可的单位担任项目顾问。项目顾问应参加对外谈判,在经济和法律方面当好委托单位的参谋、指导或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指导或拟订协议、合同、章程的我方建议文本,并对这些文件在经济上的可行性、法律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报上述文件时,必须由上述担任项目顾问的单位分别在经济方面和法律方面作出见证并签署意见,否则,市对外经贸委不予审批。
  如委托单位和见证单位在某些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则委托单位有权作出决定。见证单位可在上报文件上签署自已的意见,由市对外经贸委裁决。
  总投资在五百万美元以下,并授权由各主管局(区、县)审批的项目,是否要委托上述二类事务所见证,可由各主管局(区、县)自行决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在本市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在新规定未公布实施前,可暂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洽谈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外国投资者开设自营企业:




 一、委托代办开业申请、上报项目建议书。
  外国投资者在沪开设自营企业(下称外资企业),可委托本市对外经济贸易单位代办申请开业业务。
  受托单位应负责向外国投资者介绍在本市开设外资企业有关税法、工商登记、供销渠道、外汇管理以及我国其它有关法律、法令、条例的规定情况,并介绍与本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洽谈。
  外国投资者决定在沪设立外资企业后,向受托单位提出书面委托。受托单位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委托要求初步落实土地使用、劳动力安排、供销渠道、水电供应、保险、运输、环保等具体问题后,向市对外经贸委上报项目建议书一式三份,并抄报市计委及有关委办各一份。
  市对外经贸委收到项目建议书后,会同计委和有关委办进行研究,并在一个月内批复,然后由受托单位转告外国投资者。


 二、上报和申请开业文件。
  外国投资者接到受托单位转告的市对外经贸委的批准意见后,在受托单位的协助下,编制并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十份,上报市对外经贸委: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并附外国投资者的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2.开设外资企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
  4.同中方有关单位草签的各项有关协议;
  5.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人选名单;
  6.外国投资者给受托单位的委托书。
  上述文件应以中文本上报,如有外文本者,应同时附报外文本。但审批时以中文本为准。
  受托单位在向市对外经贸委转呈上列六项文件时应另附受托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签署的对设立该企业的意见书。
  市对外经贸委在接到上述文件后,会同市计委和有关委办进行研究,并在一个月内决定批准与否,对批准项目,即颁发批准证书。应由经贸部审批和颁发批准证书的项目,市对外经贸委应在一个月内转报经贸部。


 三、办理工商登记。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应凭批准证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上述登记手续,外国投资者也可委托原受托单位代办。
  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外资企业成立日期。
(四)本暂行规定也适用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客商和海外华侨的投资项目。


关于加于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于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



1996-9-5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于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技监局监发(1996)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一些地区连续发生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用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包括工业酒精和合成酒精)勾兑食用酒出售,造成多人中毒、伤亡的恶性事件,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一些违法分子常常是以需求燃料、化工原料等为借口,购置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勾兑食用酒,致人中毒伤亡。为加强对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杜绝生产、经销伪劣酒致人伤亡的恶性事故再度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甲醇是无色易燃有毒液体,人经口服最低致死剂量为143mgz(甲醇入口量)/kg(人体重量),即常人口服10克足以致人死亡,是一种比酒精价格低、带有酒精气味且难以感官区别的工业原料,严禁食用。各甲醇生产者、经镓者、使用者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必须将甲醇作为一种特殊有毒化学品实施严格管理,确保甲醇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严禁其以任何方式流入食用品市场。

二、各甲醇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甲醇生产过程和出厂销售环节的自我监控,严格做到:

(一)在产品生产、仓储、运输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监督,严防甲醇产品以非正常销售渠道流入社会,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甲醇产品被盗;

(二)在甲醇产品外包装和使用说明书等产品标识中,必须以醒目方式严格按标准标明有毒品标志,并标注“禁止食用”等必需的警示说明;

(三)建立严格的用户核对登记和用户档案制度。凡购买甲醇的用户,必须持有证明真实身份的相关证照,并对其进行核对登记,同时登记其使用用途、购买数量等详细情况,并由购买者签字。不符合规定的用户,一律不得向其销售。

三、甲醇经销企业在各销售、储运环节中应将甲醇产品与其他产品分类存放、管理,不得任意更改标记和标志,同时应建立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用户核对登记和用户档案制度。

四、严格执行食用酒精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制度以及国家关于酒精、酒类的标准,配制饮用酒或其他含酒精饮料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GB10343—89国家标准。各酒类经销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酒类产品的质量标准,从进货环节严格把关。

五、严禁用非食用酒精勾兑白酒和各种饮料酒。工业酒精和其他非食用酒精必须按标准和要求在包装容器上注有“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

六、依法严惩各类生产、经营毒酒、劣酒的违法犯罪分子。对制造、销售毒酒、劣酒致人中毒、伤亡构成犯罪的案犯,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一责任。对中毒、伤亡事故发生地区,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恶性事故的蔓延和再度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七、充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群众了解甲醇是有毒物品,甲醇和非食用酒精均不能勾兑食用酒等方面的科普知识。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