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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两打”夏季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24:55  浏览:9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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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两打”夏季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开展食品“两打”夏季专项行动的通知

质检办执〔2007〕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总局执法打假和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有效地开展食品“两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危及消费者安全健康的违法行为,针对“六一”和夏季时令制假特点,总局决定从今年5月下旬至8月底,组织开展食品“两打”夏季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围绕夏季广大消费者消费量大的时令食品,组织开展各项专项执法行动。一是组织开展夏季饮料和冷冻饮品专项打假。要针对夏季是饮料和冷冻饮品等食品大量季节性生产的特点,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力度。要以监督抽查不合格、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食品及制假制劣的生产加工厂点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黑窝点和生产假冒伪劣饮料、冷冻饮品等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是组织开展“六一”节日儿童食品专项执法检查。要以节日热销的儿童食品和礼品中存在的质量误导欺诈、违规滥用或过量使用各种色素、添加剂给儿童带来不安全隐患等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查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各种违法行为。对近期发现的一些生产加工场点使用硼酸钠生产加工凉皮、沙淇码、粽子、糕点、腐竹、肉(鱼)丸等食品的违法行为,各地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同时举一反三,密切关注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查处、早打击、早控制。四是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包装材料包装食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使用回收“三片”马口铁罐灌装饮料行为,督促饮料生产企业加强进货验收,确保使用的金属饮料罐采购自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法企业并有检验合格证明,不得利用回收废旧金属易拉罐灌装饮料。五是查处啤酒生产企业使用非B瓶及捆扎包装销售啤酒行为。监督企业切实做到不采购、不回收非B瓶,确保非B瓶不上生产线,不出厂销售捆扎啤酒,消除非B瓶耐压力差爆炸伤人事故。

二、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夏季食品“两打”工作实效。“两打”是质检部门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夏季“两打”专项行动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围绕夏季时令食品,突出重点,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一要把总局的部署与当地日常执法打假工作结合起来,制定工作方案,作出具体安排。二要坚决落实三个一批,即严厉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黑窝点;关闭并取缔一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厂点;曝光一批制假违法案件。对无证无照的小企业和制假制劣的违法小作坊,要报请当地政府坚决取缔;对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小作坊,该关闭的,坚决关闭;对已经形成区域性质量问题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工作。三要加大无证查处工作力度。全面消除乳制品、饮料2类重点食品的无证生产行为。对限期不能取证的,无论是小作坊还是生产企业,都要严格依法查处,绝不允许其继续生产。四要狠抓大要案,加强案件督查督办力度。各省级局对重点案件都要挂牌督办,一查到底。对跨区域、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加强协作,联合办案,必要时要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发现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制假制劣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该移送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三、加强时令季节打假宣传和信息报送。各地方局要及时组织新闻媒体报道执法打假工作情况,再掀食品“两打”的新闻舆论宣传高潮。6月至8月期间,每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当月内发现和查处的违法案件和工作情况,重要案件及突发事件信息要随时报送。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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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出台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建筑法典,第一次把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纵观整部《建筑法》,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一段时间以来,在国内的建筑市场中,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单位和管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有偿出借企业资质等危害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建筑工程的质量低劣和安全事故频发。因此,如何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和制裁体系显得尤为迫切,而《建筑法》对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建筑法》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概念,对建筑市场中相互推诿责任的混乱状态起到遏制作用。如《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及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如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建筑施工企业如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对建筑活动中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对违法出借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对违法转包和不规范分包的施工企业,均规定有关各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中有针对性的强制性法规规定,有利于实现市场进一步规范,从而依法洽理建筑市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6〕35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工作,维护内蒙古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 获得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 标志及其使用


  第四条 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标准字样及标准色构成,供企业使用。
  第五条 获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 使用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和更改图形的比例。
  第七条 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内蒙古质量协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供内蒙古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内蒙古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重新申请复评内蒙古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将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
  (一)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
  (二)消费者(用户)负面反映强烈;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预警通报。
  暂停期间或撤销称号的产品,停止使用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三条 未获得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在授予、暂停和撤销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企业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品 管理 办法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6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