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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06:49  浏览:9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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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房〔2006〕4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规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城市住宅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抓紧组织编制当地的住房建设规划,于今年9月底前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建设厅备案。



附件:河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均应遵照本办法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第三条 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符合中国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满足各收入层次人群合理的住房需求,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
  第四条 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可靠的基础资料。
  第五条 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由各市、县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分工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具体承担。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任务由各市、县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费用由委托部门申请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第六条 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前,各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用普查或抽查方式组织开展当地城市居民住房状况调查,了解当地城市居民现有住房状况、收入状况、住房需求状况和其他与居住有关的信息;依据商品房预售许可所审查的图纸、文件,分析近一个时期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情况。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审查的图纸、文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施工图审查结果和竣工备案的图纸、文件,分析近一个时期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情况。
住房状况调查有关数据、资料和近一个时期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情况的数据、资料应当全部、如实向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单位提供。
第七条 在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中,重大问题应当由牵头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公众代表和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共同研究、论证。
第八条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当落实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达到当地当年或上年城市住宅竣工总量15%-20%的要求。
第九条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致。
第十条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预测规划期限内各年度住房需求总量和结构、住房建设用地需求总量和结构;
(二)确定规划期限内各年度住房供应(含新建、改建住房)总量和结构、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三)确定规划期限内各类新建、改建住房用地布局及各地块界线;
  (四)确定各类新建、改建住房用地各地块的容积率、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和人口容量等控制指标;
(五)确定与新建、改建住房项目有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六)确定各住房建设项目及与其有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公益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七)确定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包括住房建设用地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实施管理以及保证住房建设土地供应等方面的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 住房需求和供应结构应当按照高档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90平方米以上(不含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5类住房划分。
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和供应结构应当以上款所列5类住房所对应的用地划分。
第十二条 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各地块的容积率应当在1.0以上。
第十三条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应当有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省会城市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当分别报建设部省建设厅备案,其他市、县应当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五条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在施行中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履行必要程序,成果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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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政办发 〔2010〕67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公司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凡在自治区内注册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及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盟市金融办)。

  第三条 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关闭和监管,并向全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 各盟市金融办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属地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初审、日常监管工作,处置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的风险,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公司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担保机构应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由自治区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须向拟注册地盟市金融办提交申请,经盟市金融办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金融办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持批准文件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第九条 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任何登记管理部门不得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边远旗县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跨省区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二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六)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七)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包括:法人股东的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材料;自然人股东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的承诺书、信用报告等材料。

  (八)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九)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二)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其所在地盟市金融办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的注册地盟市金融办提交申请,经注册地盟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第十四条 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外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盟市金融办提交申请,经盟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担保公司近2年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六)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八)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盟市金融办和自治区金融办应分别自收到设立担保公司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意见或做出是否批准的意见。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经批准设立后,应自自治区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应报自治区金融办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注册地。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应报自治区金融办批准:

  (一)公司的撤销、合并。

  (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地址。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向公司所在地盟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盟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后,向自治区金融办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解散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三)清算程序。

  (四)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五)资产分配方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盟市金融办和自治区金融办应分别自收到担保公司完整的解散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意见或做出是否批复的意见。担保公司被批准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盟市金融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立即报告自治区金融办,由自治区金融办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违法经营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盟市金融办要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担保公司出资人不得分配财产或从担保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担保费率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一般水平的,担保公司应向盟市金融办说明。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实行全程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严控操作风险,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设置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评审、决策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查或审计。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控制单个受保企业风险规模。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第三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四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为其它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应当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单独陈述。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自治区金融办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自治区金融办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金融办和各盟市金融办应当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风险监管记分制度,对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各盟市金融办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概览报告,自治区金融办于6月底前汇总上报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自治区金融办和所在地盟市金融办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自治区金融办和所在地盟市金融办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自治区金融办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四十九条 各盟市金融办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金融办和盟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自治区金融办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第五十条 自治区金融办和各盟市金融办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自治区金融办和各盟市金融办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金融办和各盟市金融办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自治区金融办和所在地盟市金融办报告。

  第五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自治区金融办和所在地盟市金融办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五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所在地盟市金
融办。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公司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成立融资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担保协会)为社会团体法人,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担保公司、协作银行、中介公司可自愿申请加入担保协会。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金融办是担保协会的主管部门。担保协会在自治区金融办的指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及人员培训、服务标准制定、情况统计、融资咨询、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组织会员业务合作、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相关事务活动。

  第五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九条 对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行为的处罚,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细则规定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再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经营和监管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转为公司制担保机构。

  第六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2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2002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综合[2002]26号

关于印发《2002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
地方商委(行业办),委管国家局,直管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在全面分析2002年经济运行环
境和充分征求地方经贸委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2002年
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主要行业调控目标及政策措施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2002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
  2001年,在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世界贸易低速增长的情况下,我国坚持
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快结构调整步
伐,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改善,国
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年的主要调控目标基本实现。GDP比上年增长7.3%;
工业增加值增长8.9%,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4657.2亿元左右,增长8.1%;全社
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1%;更新改造投资增长15.3%。但受全球经济增长减缓
特别是“9.11”事件的影响,我国经济出现了出口增幅回落,生产增速减缓,经
济效益下滑的问题, 2002年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这些问题加大了经济运行
调控的难度。
  一、2002年经济运行环境
  2002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更加严峻,世界经济增长的不确定因素增多,
将会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同时,目前国内经济生活中也存在
不少问题,主要是产业结构矛盾突出,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制约着内需的持续扩大和经济健康发展。
  (一)全球经济处于衰退趋势,出口面临更大压力。
  从2000年下半年以来,美国、日本和欧盟三大经济体增长速度都有不同程度
的回落,这是自1975年以来的第一次。“9.11”事件及对阿富汗实施军事打击后,
美国及世界经济增长进一步放缓,美国、德国相继宣布经济进入衰退,尽管各国
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政策效果的显现尚需时日,世界经济何时出现恢复性增长还
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由于我国60%左右的出口产品销往美国、日本和欧盟,20
02年,我国的出口将面临巩固市场份额、打破贸易壁垒等多种压力。在国内生产
能力严重过剩的情况下,如果出口回落幅度过大,供过于求的矛盾将更加突出,
对生产增长和效益提高都将产生较大影响。
  (二)入世后我国经济面临多种挑战,制定和落实应对措施的任务更加紧迫。

  入世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同时也使国内竞争国际化的趋
势进一步加剧。与国际竞争力有较大差距的行业,其产品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外
进口产品的冲击。入世对政府管理方式的影响也是深刻而全面的,加快职能转变,
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宏观调控能力,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利弊得失,关键在于
应对是否得当。准备充分,工作做得好,就能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工作做得
不好,积极因素没有充分发挥,优势也会变成劣势。
  (三)扩大内需面临更高要求,增加有效供给任务十分艰巨。
  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和长期方针,2002年我国面临着更加
严峻的国际环境,更要坚持这一方针。但当前面临不少制约因素。一是农民收入
增长缓慢。近年来,许多农产品供给出现了相对过剩,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粮
食主产区和贫困地区农民增收困难,导致农民购买力不足。二是国债投资带动民
间投资作用减弱,选准投向、提高投资效益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少企业技术改造
资金和资本金不足,扩大技改投资面临资本金、市场和技术储备等多种制约。三
是供给结构不适应需求结构和消费升级的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重大技术装
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远远满足不了国内投资需求,适应多层次需求的有效供给格局
还未形成,加快结构调整,增加有效供给的任务十分艰巨。
  (四)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对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提出了更高
要求。
  目前我国已进入就业高峰,每年需新增1500多万个就业岗位。随着结构调整
和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每年还将有一批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行列。第三产业发
展滞后和劳动力素质不高,也制约了就业规模的扩大,近两年下岗职工再就业比
例明显下降。就业困难和失业人员的增加,使得城镇低收入群体比重上升,对处
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2002年我国经济发展也有许多有利条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形成了比较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和有利的体制环境,粮
食、外汇储备充足,汇率稳定,国内市场潜力巨大,经济发展有比较大的空间。
近年来,国家坚持扩大内需方针,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形成
了促进经济增长的正确方针和政策措施。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成果得到巩固,
多种所有制经济协调发展的局面初步形成,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进一步改善。全
球经济明显放缓,而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利用外资
出现了难得的机遇。入世,有利于我国更加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以江泽
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积累了丰富的应对各种风险和复杂局面的成熟
经验,这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搞好经济运行调控的根本保证。
  二、2002年经济运行调控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调控目标
  根据对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分析,2002年经济运行调控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
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
三个代表”的要求,以企业工作为中心,坚持“三改一加强”,深化国有企业改
革,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组和兼并破产,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着力搞好企
业技术改造,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进一步转变职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
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以新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2002年经济运行调控的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工业增加
值增长9%以上,更新改造投资增长1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左
右,进出口增长力争不低于上年,企业经济效益力争有所增长。考虑到经济形势
变数较多,必要时可做出适当调整。
  为做好2002年的经济运行调控工作,实现调控目标,需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
个方面:
  (一)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努力培育和保护有效需求。
  我国经济之所以能经受住亚洲金融危机的考验,并在这次世界经济增长放缓
的严峻形势下保持稳定增长,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国内市场广阔并实施了扩大内需
的方针。我们一定要继续坚持这一方针,并把扩大内需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结
合起来,与增加有效供给、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结合起来,与千方百计扩大出
口结合起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步伐,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
康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当前,国有企业重组改组和深化改革的任务繁重。入世后,国有企业竞争力
不强的问题将进一步凸现出来。为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增强国民经济的
活力,必须坚持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扎实推进体
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建设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上下功夫,着力推动
国有企业的重组改造,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进一步放开搞活国
有中小企业,加大利用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力度,继续推
进企业兼并破产,加强企业管理。
  (三)坚持生产和流通并重,进一步增强流通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

  大生产需要大流通,大流通促进大生产。目前我国流通产业的发展不适应社
会化大生产需要,尤其是商业对GDP贡献率不足9%,不及发达国家的一半。流通
业在拓宽市场、增加就业、引导生产和带动需求等方面有着广阔的空间。必须坚
持生产与流通并重,继续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以理顺体制、创新机制、科学管理
为重点,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快改造传
统流通业,进一步增强流通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四)提高在更加开放条件下的经济运行调控能力,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2002年是我国入世后的第一年。我们要在认真履行承诺、遵守世界贸易组织
规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预测、预警能力,提高在更加开
放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水平。要加快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搞好国内生产要
素的协调和进口总量调控。加强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实现出口和重要物资
进口的多元化,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
  三、2002年经济运行调控工作重点
  (一)着力抓好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2002年,无论是增加出口还是扩大内需,都对增加有效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
必须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以提高产业竞争力为目标,以扩大内需为立足点,以技
术创新为支撑,集中精力抓好一批对产业结构升级具有标志性作用的重大技术改
造项目,努力为“十五”期间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突破性进展奠定更加坚实的
基础。
  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要紧紧围绕“品种、质量、效益”,集中精力抓好
一批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是: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目标,扶持炼
油及乙烯后续产品、新领域精细化工、新型材料、高浓度化肥及新品种农药、新
药产业化和药品生产GMP达标、新型干法水泥和新型建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农副产品深加工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以重大装备基本满足国内需求为目标,加
快石油化工成套设备、大型发电及输变电和洁净煤燃烧的成套设备、数控机床和
关键基础件、仪器仪表、大型施工机械、新型纺织机械、适用先进农业机械、包
装印刷技术设备和环保设备的技术改造;以提高社会效益为目标,增加企业预防
事故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设施投入,支持煤矿综采及安全设备更新,洁净煤生
产及应用,冶金、化工、有色、电力等行业的节能、节油和节水及环保,食品医
药生产、流通关键环节及安全质量监测等领域的技术改造;以连锁经营、集中配
送为重点,加快传统商业的技术改造。新开工项目,要选准投向,提高投资效益,
防止重复建设。
  努力培育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和环保等
产业为重点,大力支持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软件和数字技术等高附加值产品
的发展,加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和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群。
  加快西部地区工业结构调整。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的方针,加大优势资源开
发力度,加强西部地区国有企业的联合、重组,促进东部地区参与西部地区的结
构调整,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工业和优势产业发展。中部地区要充分利用承东启西
的区位优势,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加大投入力度,促进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协调发
展。
  (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重组改组步伐。
  国有企业改革仍处于攻坚阶段,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重组改组步伐,
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
重点是搞好授权经营和重组上市、收入分配改革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负担。建立和
明确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理顺母子公司关系,使集团公司成为投融资、结构调
整和技术创新的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经营管理能力强和规模经济效
益好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扩张。支持规模大、
效益好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改制后在境内外上市,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集
团公司与上市公司在资产、财务、人员、机构上“四分开”,加快经营机制转换。
积极稳妥地分流富余人员和减轻办社会负担,加大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选择
少量中央管理、基础条件较好的大型企业和境外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制
度改革试点,逐步建立起对企业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继续深化经济体
制改革,在投融资、外汇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为他们创造能够与跨国公司公
平竞争的环境和条件。要大胆引入竞争机制,抓紧制定电力、铁路体制改革方案,
积极稳妥地推进电信、民航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企业重组改组,要充分尊重市场
规律和企业意愿,不搞“拉郎配”。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加快规范的公司制改
革。除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继续推动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尤其是国家重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重组上市。严格操作规程,稳步推进向外
商等非国有投资主体转让国有股权的改革。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建立经理人
员由董事会选聘、市场化配置的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防范企业经
营的法律风险。加快配套改革,为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区别对待,分类搞活,下功夫加快军工
企业改革脱困步伐。2002年银行核销银行呆坏账规模初步安排800亿元,重点用
于军工、有色金属、煤炭等行业和资源枯竭矿山的关闭破产,同时要统筹考虑各
地关闭破产条件和总量平衡等因素,推进各地结构调整和企业解困。鼓励财政状
况较好的地区,由政府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专项资金,推进依法破产。在企业
兼并破产和改制中,要始终把握好两点:一是确保社会稳定。2002年除破产企业
新增的下岗职工外,还有600万下岗职工要出再就业中心,社会稳定的压力很大。
要把稳定作为第一位的工作切实抓好,进一步落实破产稳定工作责任制,加快社
会保障体系建设,千方百计做到“两个确保”,加强再就业培训,创造更多的就
业机会。二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从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体制和社会信用制度的高度,坚决依法破产,切实防止逃废银
行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
  进一步推进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
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机制。把加强企业管理放
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成本管理和财务管理为重点,努力降低各项成本和费用。
高度重视决策管理,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健全的决策机构和严格的决策责任制,
减少决策失误。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规定。强化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坚持地方行政一把手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生产设施,特别要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减少重特大
事故发生。要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建立事故预防机制,把安
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企
业管理信息化。启动“企业管理信息化人才培训工程”,大力推广联想、海尔、
斯达等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成功经验,扶持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加快财务、采购、
仓储、营销、质量、订单等领域管理的信息化进程。
  (三)搞好经济运行调控,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2002年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很多,一些突发事件和意外因素随时可能发生,必
须切实加强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建立和完善国民经济和进出口预警体系,注意
做好经济运行调控,保持总量平衡,确保经济安全,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和效益
提高。
  千方百计扩大出口,规范出口秩序。根据国际市场的新变化,充分利用入世
后的有利条件,引导企业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挖掘出口潜
力,积极扩大机电轻纺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巩固传统出口市
场,努力扩大对欧洲市场的出口,积极开拓俄罗斯、拉美等新兴市场。充分利用
外国在华大型商业企业的采购网络,扩大出口。力争全年工业品出口增长5%以上。
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办厂。加强行业自律,及
时发现和制止低价竞销,防止出口价格大战,避免为国外反倾销指控提供口实;
注意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积极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加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实现产业损害调查的前置化。重点抓好钢材、
化肥、原油、化纤、汽车、数控机床及重大装备等重要产品的预警和应对措施研
究,注意搞好进口调控,防止过量进口的冲击。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时启
动反倾销、反补贴和贸易保障措施,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改善进口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产品技术标准、环保标准,保护产业安全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积极做好生产要素供应的组织协调。继续做好重点企业授信、银企协议的组
织协调工作,确保重点企业资金供应,继续对部分困难企业中有市场、有效益产
品实施封闭贷款,加强监控,提高贷款使用效果。搞好煤炭、石油、棉花、食糖
等重要物资的产运销协调,及时化解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及时搞好煤炭调运,
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国际市场油价的分析预测,把握好原油进口的时机和数量,
合理安排原油加工进度,实行原油进口、成品油和化工产品出口的多元化,做好
石油战略物资储备。加强对国库棉出库数量、品种和时机的协调,坚决打击掺杂
使假和炒买炒卖、囤积居奇投机行为,强化对棉花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建立国
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价格联动新机制。搞好食糖的进口调控,防止小榨厂死灰复燃。
加强电力总量平衡和大区间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抓紧做好入世应对工作,加强对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学习、研究,引导企业和地方经贸委尽快掌握世界贸易组织
规则,搞好人员培训,分行业、分产品研究和落实应对措施。抓紧清理、修订各
种规章,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在更加开放条件下的调控能力和管理水平。
  继续抓好煤炭、纺织、冶金、石化、建材、电力等重点行业的总量调控、结
构调整工作,压缩过剩生产能力,保持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巩固关闭“五小”
成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企业关闭立法,坚决依法关闭浪费资源、
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进一步淘汰落后技术、
设备和工艺。坚决防止已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煤炭行业要坚决关闭非法开采的
小矿,符合条件的合法乡镇矿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
  (四)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努力培育和扩大消费。
  培育和扩大国内需求要特别重视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政
府在流通业改革发展中的规划和指导作用,加强现代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
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和组织形式,培育一批骨干
流通企业,力争在几年内发展两三个超过千家店铺的连锁集团,数个跨省区经营
的大型零售集团、大型物流中心、大型餐饮和酒店集团。积极稳妥地发展电子商
务,加快流通信息化建设。加快传统流通业改造步伐,整合存量资源,提升传统
流通企业的竞争力。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地区积极稳妥地推进重组、兼并破产试
点。以大中城市、沿海地区为重点,继续推动工商联手共同开拓市场。鼓励有实
力的大型流通企业到中西部投资办店、发展联营、输出管理,促进中西部经济发
展。进一步消除影响城乡居民消费的体制性障碍。
  (五)改善中小企业环境,加快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在活跃经济、增加就业和为生产、生活提供多种服务方面,具有不
可替代的作用。扩大内需,应对入世挑战,需要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采取有效
措施,促进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在市场准入等方面创造公
平竞争条件,凡对外开放的领域,同时对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开放。积极扶持科技
型、创业型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搞好协调配套,促进中小企业
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以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加
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培训、信息、融资等方面的服务。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水平。
  (六)加大治本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于增强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有效应对
入世挑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市场经济秩序尚未根本好转,有些问题还
相当严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仍十分艰巨。要进一步标本兼治,突
出重点,边整边改,继续抓好建筑、税收、文化、安全生产等领域专项整治,特
别是继续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打假专项斗争,加大打击非法
传销活动的力度,尽快使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同时,
要适时开展整顿金融、财政、旅游秩序的专项斗争。在“治本”上下大功夫,深
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市场监管,发挥舆论监督、行业自律的作用。
  (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
求,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反腐倡廉。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重视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抓紧做好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法规的立、改、废工作。按照政企
分开和提高效率的要求,抓紧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能精简的精简,可改为
备案的改为备案,需要保留的要简化程序,规定时限,改进服务。要按照审、监
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审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整顿、规范和发展各种中介
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改
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下决心精简会议和文件。切实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
之风,对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
及时解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