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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52:13  浏览:8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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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9〕5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省驻文单位:
  现将《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防腐,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本州辖区内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利用国家、省、州、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州、县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
  第四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招标,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第五条 为了便于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从我州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
  第六条 预选承包商名录由州内施工企业和外来驻州并已按规定办理了入滇备案及入州备案手续的施工企业组成。预选承包商名录在文山州建设局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依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对预选承包商进行管理。预选承包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将作为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再对预选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 招标人一般应首先向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符合投标条件的所有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国家公共媒体、信息网络等形式发出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立项建设依据、内容、规模、结构形式、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完成质量情况及其公布地点;
  (四)招标项目的拦标价及其计算依据、公布地点(与设计图纸公布地点一致);
  (五)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要求;
  (六)开标的地点和时间;
  (七)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及投标时所提供资料等要求。
  第十条 招标人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拦标价,招标人和工程预算造价编制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压低或者抬高拦标价。在报名之前招标人应完成设计图纸审查并将拦标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相关监督部门应到现场实施监督和管理,确保整个开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采用本办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无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对投标邀请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函;
  (三)投标承诺(含工程质量、工期承诺及接受监理、纳税承诺);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及投入本工程的建造师简历表;
  (五)投标人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建造师证等有效复印件(原件携带至开标现场检验);
  (六)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表。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入滇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采取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投标邀请后即开始报名。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参加报名。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投标邀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投标邀请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报名的投标人。如果澄清、修改或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个工作日,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二)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参加开标。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开标。
  (四)开标时,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所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审查结果。有效投标人满足3家及以上的即可开标。
  (五)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六)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七)拦标价即为中标价。
  第十五条 确定承包人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廉政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招标投标所有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将拟任建造师资格证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保管,待工程临近竣工并有质监部门临近竣工证明时退还,期间拟任建造师不得参加下一个工程的投标。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应将限额以下工程中标承包商及建造师情况报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金;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合同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对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投资、政府提供保证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部分可由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不需另行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管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建设局、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山州监察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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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临时工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或前后工作时间合计满三个月以上的工人(不包括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
第三条 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用人单位应按临时工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个人按实际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缴纳,由单位每月从工资收入中扣缴。
第四条 养老金由临时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征集、储存、支付和管理。
招用异地的临时工(包括农村户口的临时工)的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征集。
中央、省和部队驻穗单位使用农村临时工,仍按现行管理规定,由省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向广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交纳养老金。
第五条 养老金存入银行,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养老金不征税。
第六条 临时工的退休养老条件、养老期间的保险项目、保险待遇,由各地参照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临时工合同期满或被辞退后再次参加工作,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或聘用制干部,其交纳养老金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八条 临时工户籍迁移时,迁出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在三十日内将其养老金连同利息转入迁入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第九条 各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建立临时工个人养老保险登记卡和单位临时工养老保险登记册制度,按照《广东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设立会计科目,进行养老金核算。
第十条 临时工由第一次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给《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临时工工作变动时,应在三十日内持《手册》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临时工合同期满或被辞退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在三十日内将该临时工养老金连同利息转入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临时工具备退休条件时,凭《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换领退休证,凭证领取养老金和享受保险待遇。
《手册》样式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的,临时工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9年6月1日起实施。



1989年3月3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更科学、更积极主动、更有效地做好下一阶段全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更加突出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持续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措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调整完善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措施

对入境人员中有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全部转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卫生部门在接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接运。对所有密



切接触者不再进行集中医学观察,由卫生部门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或随访。对无固定居所的人员,可在住地或指定的医学观察点进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群,具体包括: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与病例共同生活、工作的人员;或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的人员。航空器上的密切接触者定义为:以病例为中心左右各一位,前后排各三位。

二、调整完善诊断程序

各省(区、市)首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由卫生部组织专家组开展诊断工作。对辖区内续发病例,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疫情情况决定,由省级、地市级专家组或医疗机构,综合分析患者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作出诊断。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可以作为病例确诊的依据。

三、实行分类收治的治疗措施,加强重症病例救治工作

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应收治到定点医院治疗。对临床症状较轻且无合并症的轻症病例也可考虑居家隔离治疗,具体情况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疫情防控形势和医疗资源分布情况自行确定。对居家隔离治疗的轻症病例要充分发挥基层疾控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中医药的优势,送医送药上门。居家隔离治疗的轻症病例均需有社区医生专人负责,并加强随访和指导,一旦发现病情变化应及时转送至定点医院治疗。

有病例发生的地区要重点做好重症病例集中收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努力降低重症患者发生率和病死率。重症病例按定点传染病医院、后备三级综合医院、后备二级综合医院的顺序集中收治。定点传染病医院或后备二级综合医院收治重患时可由三甲综合医院专家定期会诊或派出重症救治专业人员、设备予以支援。收治重症病例的综合医院应当符合呼吸道传染病人收治要求,且将甲型H1N1流感重症患者与其他住院患者分开收治,确保防控工作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避免出现交叉感染。

各省(区、市)如出现重症病例,需由省级专家组负责会诊,制定诊疗方案,并每日向我部动态报告病情变化和转归。各省(区、市)首例死亡病例由卫生部专家组确定死亡原因,后续死亡病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确定死亡原因。死于甲型H1N1流感或由其引起的原有基础疾病加重导致的死亡计入死亡病例统计。

各地应加强重点人群防控工作,特别关注有基础性疾病者、老人、孕妇等重点人群,出现疑似症状及时诊治,降低病死率。

四、加强医疗机构管理,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以及甲型H1N1流感患者专门病区等重点场所的管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加大医院感染防控力度,落实预检分诊和消毒隔离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特别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治和自身防护知识的培训,严格落实院感防控和个人防护措施,防止发生院内交叉感染。

各级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指导,及时进行督查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医院、重点环节和重点人群的指导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五、进一步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未经培养的临床样本检测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培养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

在没有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但需要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监测工作的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要求,经过严格的生物安全论证,在国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中指定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培养活动。

有关科研工作、大规模病毒培养以及动物试验等实验活动,应按规定在经国家批准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中进行。

六、加强以监测为重点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流感的实验室监测工作,充分认识病原监测在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加快落实流感监测网络建设,按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地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作用,及时掌握病毒变化和流行趋势,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北京、上海、广东、广西、福建、四川等省(区、市)市尤其要加强流感样病例的监测。监测工作要及时、准确、规范、高效。扩大后全国流感监测网络管理工作方案将由我部另行下发。

七、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要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集体单位采取以环境清洁和开窗通风为主的卫生措施,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

在发生甲型H1N1流感聚集性病例或社区暴发的地区,必须举行的大型集会,尽可能在室外举行;举行室内活动时,应保持良好通风,并尽可能缩短人群聚集的时间。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倡公众在公共场所注意个人卫生,病例居家治疗时不得外出,高危人群应尽量避免参加大型公众集会等。

八、做好今年季节性流感疫苗的接种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本年度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按照我部2005年发布的《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要求,遵循自愿接种的原则,在今年9月前安排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工作,争取在11月底前完成重点人群接种工作。有关疫苗接种的技术指导工作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九、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公众信心

依据疫情进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各地应及时制订、完善舆情引导方案和工作预案。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客观地报道疫情和防控工作,大力宣传前一阶段防控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和意义,宣传完善调整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引导公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当前疫情防控。继续加强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和宣传教育动态调整机制,掌握舆情引导主动权,以稳定民心,确保发展,维护稳定。

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

目前正处于学校放假和暑运高峰期,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教育、交通、铁道等部门,采取增加车厢通风、提倡从有疫情城市返乡学生自觉做好居家隔离等措施,防范疫情扩散。继续配合口岸检验检疫等部门,妥善处理好有关调整措施实施的后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庆游行训练人员封闭训练点的卫生保障工作。

各地应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化治疗,加强实验室管理,加大生产安全隐患排除力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近期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务必结合本地实情,坚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防控原则不变,坚持“减少二代病例,严防社区传播,加强重症救治,应对疫情变化”防控策略不变,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积极部署,依照上述要求做好本辖区内防控措施的调整完善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