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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0:11:52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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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发布《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28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粮食厅(局)、广东省贸易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了促进内贸系统饲料工业的发展,发挥国有饲料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饲料行业管理,提高饲料产品质量,保证饲养动物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饲料工业办公室。

附件: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贸系统饲料工业的发展,发挥国有饲料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饲料行业管理,提高饲料产品质量,保证饲养动物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贸易部饲料工业办公室主管本系统饲料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内贸系统饲料工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饲料标准和企业规范;
(二)对本系统饲料生产经营进行宏观调控、协调、监督、服务;负责本系统的饲料质量监督工作,发放生产许可证;
(三)负责本系统饲料工业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组织重大项目的技术攻关及重大技术成果鉴定,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才培训,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和科研成果;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饲料工业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等;
(五)其它有关职责。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贸系统设置的饲料工业办公室或相应的机构,主管本地区本系统的饲料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地内贸系统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并对饲料生产与经营进行宏观调控、协调、监督、服务;
(二)负责饲料质量监督工作,发放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
(三)负责本地饲料工业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及标准化工作,组织技术攻关及技术成果鉴定,组织技术交流及人才培训,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和科研成果;
(四)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饲料工业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等;
(五)其它有关职责。
省以下内贸部门相应的主管机构负责当地内贸系统饲料管理工作,其职责可参照省级主管机构职责制定。
第四条 凡内贸系统从事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验、进出口业务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饲料生产
第五条 从事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生产,必须经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贸系统饲料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建厂。
第六条 从事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生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测手段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验机构从事质量检测;
(三)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及技术人员;
(四)具有符合环保、卫生、安全所要求的生产环境和设施。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从事商品饲料生产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贸系统饲料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贸系统饲料企业主管部门颁发《饲料生产验收合格证》后,方可生产。
第八条 饲料产品生产须建立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及留样观察制度。
第九条 饲料产品中不得添加未经国家批准使用或明令淘汰的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标准》。饲料添加剂品种的允许使用、停用、淘汰,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使用国家已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预混料产品,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贸系统饲料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产品批准文号。

第三章 饲料经营
第十二条 从事饲料产品的经营必须具有符合饲料产品要求的卫生环境及仓储设施。
第十三条 禁止经销下列产品:
(一)无产品合格证、产品标签的产品;
(二)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间接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三)失效、霉坏变质、超过保质期及掺杂使假的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
(四)抽换他人饲料原料、饲料产品及饲料商标的产品;
(五)未经国家批准使用或明令淘汰的饲料添加剂及含有这类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六)无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
第十四条 饲料产品的包装,必须有明确标识,能够保证饲料产品的质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便于储存、运输和使用。
第十五条 商品饲料必须有标签,标签内容必须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商品饲料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标明商标。
第十七条 商品饲料广告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进口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及饲料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进出口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的检疫和质量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办理。

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 国内贸易部对本系统生产与经营的饲料质量实行监督制度。国内贸易部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全国本系统的饲料质量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贸系统饲料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生产与经营的饲料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销、分装、进出口的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要求,设立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一)国家、部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承担内贸系统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
(二)本系统省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所(站)。主要承担本地区的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有权派员到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调查了解饲料质量情况,抽检样品和索取有关质量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质量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饲料企业设立的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其内部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检验人员有权直接向上级饲料企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反映质量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二十五条 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六条 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生产、经营、使用者,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可向当地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对饲料质量监督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部或国家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对国家、部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国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没收饲料原料或饲料产品及非法收入,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撤销产品批准文号。
前款处罚可单处或并处。
行政处罚由各级饲料企业主管部门决定,出具书面处罚通知。其他处罚由饲料企业主管部门协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决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引起畜、禽、养殖水产品及其他饲养动物大量死亡,或造成其他损失的,饲料企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事故责任者赔偿受害者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坚持原则、检举揭发不法行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二)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者;
(三)参加技术审查人员对外泄露技术资料和生产工艺秘密者;
(四)对上述行为进行包庇者。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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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

铁道部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
1997年6月5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落实车站和旅客列车禁止吸烟工作,加强管理,保护旅客健康,根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全爱卫发〔1997〕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铁路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客运、卫生、车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以保证《规定》的实施。
(一)客运部门负责车站、旅客列车中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和禁止吸烟的宣传工作。
(二)卫生部门对车站、旅客列车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卫生监督并指导帮助。
(三)车辆部门应按《规定》设置旅客列车上的警示标志,在指定部位设置吸烟器具。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规定》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条 铁路工作人员(含客运、公安、车辆、卫生等)和旅客都必须遵守《规定》,在车站、旅客列车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吸烟。
第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确定:
(一)客运车站在旅客候车及经过的区域内,除指定设立的吸烟处外,所有候车室、售票处以及车站为旅客候车服务的范围内附设的售卖部及娱乐场所均为禁止吸烟场所。
一等以上或大型建设规模的车站都应在适当位置设立吸烟处,吸烟处应通风换气良好或安装通风换气装置,以减少吸烟危害。
(二)全程运行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空调旅客列车,全列车内为禁止吸烟场所;运行时间超过4个小时的旅客列车,两节车厢之间的连接处为旅客吸烟场所;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旅客列车,除指定两节车厢之间的连接处为旅客吸烟场所外,经铁路分局(总公司)或铁路局爱卫会批准,餐车可暂定为吸烟场所,并张贴或悬挂标志明示。
第五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均应张贴或悬挂“禁止吸烟”的警示标志,车站应张贴或悬挂在旅客候车及通过时易于观望到的位置;旅客列车应张贴或悬挂在车厢两端门上方和车厢的中部,软卧可同时在包房的茶几上放置“禁止吸烟”的标牌。
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在车站与列车允许吸烟的地点,应设置“吸烟处”的标志,并配置烟灰盒。
第六条 车站、旅客列车应采用广播、标语、橱窗宣传、灯光广告等宣传形式,经常性地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卫生知识和《规定》的要求。广播宣传要做到定点、定时,做好广播计划。
站车全体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卫生主管部门、卫生防疫站的站车卫生监察对站车禁止吸烟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对违反《规定》没有履行管理职责的车站和旅客列车,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取消荣誉称号等行政处罚。
第八条 车站、旅客列车要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有卫生检查员,卫生检查员职责是:
(一)负责本场所内禁止吸烟的管理包括劝阻工作;
(二)对旅客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三)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给予处罚。
第九条 卫生检查员应当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车站卫生检查员应按每个候车室2--3人从本站工作人员中聘(兼)任;旅客列车卫生检查员按每个包乘组聘(兼)任3--5人。卫生检查员分别由车站、客运段(列车、车务段)提名,经铁路分局(总公司)或铁路局爱卫会审核,签发卫生检查员证,并发给卫生检查员证章;当其调离工作岗位时,车站、客运段(列车、车务段)应负责收回卫生检查员证和证章。
卫生检查员证件和证章由铁道部统一设计、制作。
第十条 卫生检查员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工作由客运段(列车、车务段)、车站负责组织,卫生防疫站负责业务指导,按照“铁路站车卫生检查员培训纲要”进行;健康教育部门对站车卫生检查员的培训和卫生宣传工作给以指导帮助。
第十一条 卫生检查员在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在胸前佩带卫生检查员证章,随身携带卫生检查员证件;劝阻吸烟时要礼貌待人,秉公办事;按《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向受罚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卫生罚款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车站、旅客列车违反《规定》第四条,卫生监督部门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凡违反《规定》第四条中之二项以内的站车,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凡违反《规定》第四条中之三项以上或受到警告后仍不改正者,可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凡违反《规定》第四条中之四项以上者,除处以罚款、给予通报批评外,并取消其有关荣誉称号。
卫生监督部门对车站、旅客列车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认真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个人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卫生检查员应责令其停止吸烟,并对其进行教育,处以10元罚款。
对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或罚款处罚后,仍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可处以2--5倍的罚款;对进行加倍执罚处置的,在执罚后,卫生检查员应向上级汇报。
第十四条 执罚及罚款管理如下:
(一)车站、旅客列车卫生检查员应使用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或铁路分局(总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卫生罚款专用票据,卫生罚款票据由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或委托的铁路分局、总公司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请领并加盖局或分局的卫生罚款专用章;
(二)车站、客运段(列车、车务段)应指定专人请领票据,并负责保管,登记,发放各执罚单位;
(三)卫生罚没收入,由执罚单位定期向铁路财务部门上交,铁路财务部门将卫生罚款收入单独列科目入帐,按规定统一上交财政部门;
(四)车站、旅客列车开展本项工作所需增加的管理工作和人员劳务,向社会、向旅客宣传《规定》和开展的公益活动,执行《规定》所需增加的一些设施、票据成本费,应每年由执罚单位做预算申请,由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或铁路分局(总公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按审批计划拨款,再分配下拨各执罚单位。
第十五条 对在车站和旅客列车上拒绝、阻碍卫生检查员执行公务者,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铁路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受处罚后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铁路各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卫生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卫生检查人员的遵纪守法、秉公执法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铁路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指铁道部、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爱卫会。
大型建设规模的车站:指符合国标GB50226--95《铁路旅客站建筑设计规范》中大型标准的车站。
《规定》、条、项:均指《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及其条款、项目。
吸烟处:系指站、车内允许旅客吸烟,不影响禁止吸烟场所的相对独立的部位。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卫生检查员证章、卫生检查员证”格式
铁路卫生检查员证件样式:
件芯式样:规格12×8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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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 名 | |
| |------------|----------------------------|
| 免冠 | 性 别 | |
| |------------|----------------------------|
| 相片 | 出生年月 | |
| |------------|----------------------------|
| 填发单位公章 | 检查范围 | |
| |------------------------------------------|
| | |
| 编号 | 自 |
| |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 |
| | 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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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外壳式样:规格15×1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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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 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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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检查员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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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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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卫生检查员胸章样式:规格6×1.8cm


A Comparative Review:Eminent Domain in USA and China
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原则和判例
——兼议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的改革

周大伟


从人猿相揖别的时代开始,房屋便成为人类生活资料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从当初只是为了挡风遮雨的原始功能,逐步发展成一种文化,一种文明,一种资产和产业。从古到今,从城市到乡村,人们本能地将一生的大部分积累投资在房屋这种具有特殊价值的不动产上。对于那些可以被称之为"芸芸众生"的人们来说,房屋就是他们人格权、生存权不可或缺的构成。所以,土地和房屋问题事关大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长期稳定,各国政府和立法机构无不给予特别的重视。

一, 美国的司法原则和判例分析

在惜墨如金的美国宪法中,其第五条修正案专门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要求州政府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取得私有财产并保证不得拒绝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各州宪法对此问题也有类似规定。
美国宪法的文本,二百多年来没有作过一个字的改动,它的基本内容非常稳定。它所增加的内容都是以修正案的形式补充进去的,权利法案就是整个美国宪法的前十条。对于修正案的增加,美国国会也非常谨慎。从1789年以来,尽管曾经有三千多条修正案被提出,但是, 至今为止,美国国会只通过26条宪法修正案。其中,直接涉及政府财产征收的就有两条。可见这一问题的举足轻重。
在美国,征收主要分两种形式。第一种属于无偿征收,或称政府警察权,英文称为taking,是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伦理以及福利而无偿对所有人的财产施以限制乃至剥夺的行为。这种无偿征用的方式得以适用的场合非常有限,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严格制约。第二种是有偿征收,英文称为eminent domain或 condemnation,指政府依法有偿取得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行为。本文讨论的主要是针对第二种征收形式。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关于有偿征收(eminent domain)
的规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该修正案规定了征收的三个要件:正当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公平补偿 ( Just compensation);公共使用( Public use)。
1、正当的法律程序
作为正当的法律程序,通常征收行为应当遵循如下步骤。
(1)预先通告。
(2)政府方对征收财产进行评估。
(3)向被征收方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counter-offer)。
(4)召开公开的听证会( Public hearing)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质疑,可以提出司法挑战,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
(5)如果政府和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通常由政府方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政府方可以预先向法庭支付一笔适当数额的补偿金作为定金,并请求法庭在最终判决前提前取得被征收财产。除非财产所有人可以举证说明该定金的数额过低,法庭将维持定金的数额不变。
(6)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
(7)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补偿价金的平等协商,为和解争取最后的努力。
(8)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民事陪审团来确定"合理的补偿"价金数额。
(9)判决生效后,政府在30天内支付补偿价金并取得被征收的财产。
2、公平补偿
公平补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的公平,即有权得到补偿的不仅仅包括财产的所有人,还应当包括财产相关的收益人,如房地产的承租人。
(2) 客体的公平,即取得补偿的对象不仅仅包括房地产本身,还应当包括房地产的附加物,以及与该房地产商业信誉有关的无形资产( Goodwill)。
(3) 估价的公平,即法律要求补偿的价金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为依据。至于什么才是公平的市场价值,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的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如果各自的评估报告结论相差悬殊,则由法庭组成的陪审团裁定。人们可以抱怨,资产评估师的报告并非完美和科学,但是在现阶段经济科学的发展水平上,除此之外,人们也许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通常都认定高出政府补偿价格的评估报告。因此,有关政府征收方面的法律案件,通常都是职业律师们竭力追逐的目标。在律师费用的收取上,与交通肇事案件和医疗事故案件一样,大多采用不胜诉不收费的方式,如果胜诉,律师可以从当事人额外期待的政府补偿金中获得较大比例的金额。如果政府一方胜诉,另一方也不需要为此支付政府方的诉讼费用。
案例1:圣地亚哥市诉索比科保险金融公司
被告是一家位于美国和墨西哥边境的保险金融公司。由于政府的征用行动,该公司被迫迁移到一个运营费用较贵的地点。但是有趣的是,公司迁入新地点后,恰好遇到墨西哥的货币(比索)贬值,公司的营业额每月增加了400%,公司为此因祸得福。但是该公司仍然不接受政府提出的补偿金,提出要求政府补偿其商业信誉的损失。经过两审诉讼程序,陪审团拒绝了被告的请求。上诉法院特别指出,尽管承租人有权利要求赔偿商业信誉的损失,但是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在搬迁之前和搬迁之后的差异(损失)。仅仅提出新地点的运营费用增加,并不能直接证明这一损失,何况由于搬迁后公司的营业额每月增加了400%的事实,已经使该公司提出类证明成为不可能。
案例2:粮食转运公司诉某郡政府
原告是一家经营谷物的粮食转运公司,近半个世纪里,一直在铁路沿线经营谷物转运业务,并在租赁土地上建筑了仓储等辅助设备,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当的稳定性。1967年政府实施征收铁路公司,同时包括原告租赁的财产。当时,原告与铁路公司的租赁合同还有7年半届满。在诉讼中,政府承诺补偿原告租赁合同的损失,包括附加建筑物的损失。但原告提出,政府还应当补偿租赁合同可能延续而带来的后续利益。法院认为,在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价值时,可以推定这一市场价值应当是一个买方在正常市场状态下愿意支付给卖方的现金价值。在本案中,假定原告出卖其公司,那么买方应当认为该租赁合同还会延期,直至设备的使用寿命终止。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公平市场价值应当是指它的现存利益及未来利益。现存利益包括它拥有的资产净值,未来利益包括租赁合同尚存7年半期限的利益,以及7年半以后租赁合同可能延期所带来的利益。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3、公共使用
在此,法律对公共使用的内涵采用了广义的解释。首先,公共使用的规则排除了政府利用行政权利损害某个个体利益的同时使另一个体收益,比如征收A的住房给B开设零售商店,就不能构成公共使用。但公共使用并不意味着政府征收的财产只能或给一般公众使用。政府征收财产又立即转让给多数私人使用,同样构成公共使用。
案例3:土地所有人诉夏威夷州政府
在夏威夷成为美国的一个独立州之前,该岛的最初定居者实施的是一种类似欧洲封建领主制的土地分封制度。60年代中期,夏威夷议会连续举行听证会议,证明该岛的土地由于过度集中和价格垄断,已经到了伤害公众福利的状态。因此,州议会决定颁布土地改革法案,由政府先征收所有者的土地,然后转让给土地现有的承租人。这实际上是一种通过赎买的方式进行的土地改革。原告(土地所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声称夏威夷州政府剥夺房地产主的财产,然后再转让给私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法院最后否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首先肯定政府在实施征收行为时,必须具有公共使用的目的。即使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如果不含有公共使用的目的,也不能够剥夺任何人的财产而使另一人受益。法院认为,州议会的法案并非是为了使某些特定的集体受益,而是为了消除财产过分集中所导致的不良状况,其合理的公共使用目的已经显而易见。实践中征收财产立即转让给私人受益并非意味着征收只具有私人使用性质。这种征收行动同样具有公益性质,因为它直接理顺了被长期扭曲的土地市场。法院判定原告败诉。
案例4:华裔新移民诉SAN JOSE 市政府
这是一个最近发生的诉讼案件。来自中国大陆的新移民方秉权先生和他的妻子共同拥有TROPICANA 商场75%的土地所有权,其他土地所有人均是亚裔和拉丁美洲裔等少数族裔。该商场占地10英亩, 地处美国加州硅谷重镇圣荷西市中心地区。2002年,圣荷西市政府指认TROPICANA商场为“荒废区域”(Blighted Area),并以“公众利益”(Publice use)为由,动用土地征收权将该商场强行征收,同时要将该商场转交给另一家由南加州白种人经营的地产开发公司。宣布将耗资5000万美元进行商场重整计划,但此时方秉权投资800万美元的重建商场工程已接近竣工。方秉权等多数所有权人反对市政府的决定,于2002年10月10日入禀法庭,状告市政府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歧视少数族裔并违反宪法,同时提出索赔700万美元。法庭通过多次听询会,法官Gregory Ward要求市政府提出完整行政记录,以证明将一个正在改建中的商场由现任东主手中强行征收,然后将商场原有店家建筑建筑与商业形态原封不动转交给新东主的做法,是否是为了公众利益。在最近一次开庭聆询中,法官Gregory Ward 以市政府提出的会议记录不足以支持强制征收该商场的决定为由,限期市政府必须提出更多证人和证据。被告市政府律师在和市政府以及议会讨论后,决定放弃征收行为。 原告方获胜。法官Gregory Ward在2003年10月22日的宣判中表明,市政府所提出的会议记录并不足以证明该强制征收的决定是“为了让最多人获益, 同时使最少人受到伤害”。因此该强制征收令并没有绝对的必要性.同时法官也认为,市政府只征收方秉权等亚裔所有的两栋建筑物,而不征收拉丁美洲裔的超市和汽车修理行,是“肆意专断而且任性的行为”。现在,此案还没有完全了结, 原告方秉权等以诉讼期间商场生意损失为由向市政府索赔700万美元的损失。目前此部分的金额尚待法庭决断。此外,市政府还可能要赔偿南加州的开发商36万美元的相关损失。人们正拭目以待最终的结局。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法律错综复杂,其中有从英国承袭演变过来的普通法,也有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制定出的成文法。既有全国统一联邦法律,又有50个州互不相同的各州法律。凡是世界上传统和现代的种种争执,均可以在博大精深、浩若烟海的美国法律体系中寻找到相关的原则和案例。经过长期的争辩、协调、修改和补充,美国的法律体系在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平和正义方面,其影响力已经超出了美国本土的范围。

二, 中国的管理规范现状与改革

固然,中美两国国情不同。但不能否认,上述司法原则和判例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人类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原理和技术手段,毫无疑问应当属于人类先进文明和文化的组成部分。值得欣慰的是,在经过改革开放的中国,已经很少有人再把它们慷慨地视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了。
在社会经济和法律高度发达的美国社会,大多数司法上的争议为财产私有者挑战政府的征收行为。在中国现阶段,人们和政府之间的争执,主要发生在合理补偿的数额问题方面。
今天的中国,无疑是在经历一个飞速发展和新旧交替的时代,城市规划建设每天都在进行,政府对土地的征用和居民拆迁当然难以避免。但是,当残垣断壁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纷纷塌落时,我们社会中的某些传统屏障却始终冥顽难移。这种严重的不协调,势必导致社会矛盾的严重激化和相关恶性案件的频频发生。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司法原本是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的手段。有关数据显示,中国大陆各地的拆迁纠纷急速增加,民怨逐步升温。而在最近发生的有关事件中,被拆迁人却没有选择司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要采用令人扼腕叹惜的非理性的方式。这足以令人惊醒,令人深思。
实事求是地说,中国大陆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方面并不像海外一些人指责得那样“无法可依”。中国国务院早在1991年3月22日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并随着城市房屋拆迁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于2001年6月13日重新修订了该条例,修订后的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纵观该条例的全部内容,也绝非像海外有些人所诋毁得那样属于应当取消的“恶法”。该条例在拆迁公告、拆迁管理、拆迁补偿和安置以及违规罚则等方面,有些切实可行的规定。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该条例的有关内容,不难发现,其中有些条款的确需要重新考量并及时修改。其问题主要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