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0:31:52  浏览:9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0号

  
海南省财政厅: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所退税款按照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负担机制,由中央财政和海南财政共同负担。

  二、退税代理机构的手续费由海南财政负担。

  三、海南省财政厅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实施离境退税政策,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并及时将政策实施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73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铁岭市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信贷资产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建金融环境先进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定企业(含贷款的事业单位,下同)信用等级必须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统一指标,综合评价,按程序评定。涉及企业有关资料,未征得企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市人民银行实施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评级标准、统一发证。

第四条 由市政府金融办、经委、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局、质监局、物价局、统计局组成铁岭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资信评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资信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企业资信等级是金融机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重要信息,企业资信评估有关资料,应录入金融机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有效期内作为境内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评定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评级对象为已向金融机构贷款和准备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企业。

第七条 申请信用评级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办理年检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生产经营正常,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经营期达一年以上。

(三)财务制度完备,能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评定指标及有效期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级指标分为企业综合素质评价、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能力评价和综合评价等六大类。

第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实行百分制。根据各指标对企业信用现状风险和潜在风险的影响程度,划分为三等九级:

(一)AAA级-(90分以上),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极好,安全性最高。

(二)AA级(80分至89分),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优良,安全性高。

(三)A级(70分至79分),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较好,安全性较高。

(四)BBB级(60分至69分),企业资产及信用状况一般,安全性一般。

(五)BB级(50分至59分),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欠佳,风险性较大。

(六)B级(40分至49分),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较差,风险性大。

(七)CCC级(30分至39分),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差,风险性很。

(八)CC级(20分至29分),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极差,没有安全性。

(九)C级(10分至19分),没有信用,企业濒临破产。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一年一评,其有效期限为一年,被评定为BBB级以上(含BBB级)的企业有效期满必须连续进行级别评定,不参与重新评定的取消其等级资格和享受的优惠政策,金融机构不向其提供贷款;被评为BB级以下(含BB级)的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经企业申请后评定。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参评企业必须真实、完整的填写《企业信用评级申请文本》,并提供财务报表等评级所需其他相关资料,支付评级费用,由铁岭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

第十二条 组织初审。铁岭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企业评级资料后,在约定期限内,组织评级人员详细审核企业提供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对企业重要经济、财务资料组织现场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评级指标和计分标准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写出初评报告,连同企业信用评级资料一并报送授权资信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等级确认。由授权资信评估机构对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逐个进行复审和确认。其中获A级以上(含A级,下同)信用等级企业,须经铁岭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评级授证。对评定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如企业有充分理由认为评定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一个月内向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评,复评次数仅限一次。

第十五条 跟踪评估。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公示后,应进行跟踪评估,跟踪结果与公示结果不一致的,由资信评估机构重新审核,若发现企业用虚假资料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的,立即取消其评级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实施信贷制裁。

第十六条 信息反馈。资信评估机构要对评定信用等级的企业建立经济档案,数据长期保存,并按有关规定管理数据库信息。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报告应报送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管理部门,据实录入铁岭市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作为贷款卡登记的重要依据。对没有提供信用评级资料的企业,由人民银行通知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企业补办信用评级手续。

第五章 实施步骤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分期分批进行,逐步展开。第一批已从2005年5月20日开始,先在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企业进行,逐步扩展到在其他商业银行贷款的企业。

第六章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 本市信贷企业资信评估工作,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评级中介机构统一受理。

第七章奖 惩

第十九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信用评级,被评定为A级以上的信用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一)财政方面。对A级以上信用企业新增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凡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政策即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农事龙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在一个贷款期内由市财政贴息30%;对AA级信用企业由市财政贴息50%;对AAA级信用企业由市财政贴息70%。

(二)担保方面。各级担保公司对A级以上信用企业贷款优先提供担保。

(三)抵押登记费(土地、房产)。对A级信用企业按规定额60%收取;对AA级信用企业按规定额50%收取;对AAA级信用企业按规定额30%收取。

(四)金融机构。对A级以上信用企业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及信用状况核定信用贷款,或核定在评估有效期内一次抵押长期有效的贷款额度,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

(五)评估费(评信、评估机构)。对A级以上信用企业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时,可按规定标准70%收取评估费;A级以上信用企业抵押贷款的评估费,按规定标准的60%以下收取。

(六)科技三项费。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科技部门在科技三项费的使用上给予倾斜,优先支持。

(七)A级以上信用企业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符合评信条件但未参加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不守信用、逃废金融债务和骗贷的企业,要向社会公示,并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坚决予以打击。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收费按照尽量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参照省物价局辽价发[1994]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铁岭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排斥另行诉讼的法定效果
----评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

董少谋


【案情】
1998年8月31日、9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与花园南街房管所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两份,借款500万元,同时,青海创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期限2年,双方亦签订了保证合同。现除偿还本金50万元,还有本金450万元和利息319790.68元未还。1998年12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与花园南街房管所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500万元。同时南川西路房管所为上述借款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2年。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与花园南街房管所在青海省公证处就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借款期满后未还款,三方又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延期至2000年6月15日、7月5日。但至今借款人及保证人对本金500万元及利息355322.84元均未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花园南街房管所、青海创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319790.68元;判令花园南街房管所、南川西路房管所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355322.84元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判旨】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青海省分行营业部与花园南街房管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青海省分行营业部与借款人花园南街房管所、保证人青海创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南川西路房管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属实,保证人提出因青海省分行营业部未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是放弃了债权,保证人保证责任应予免除理由与法不符。因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公证证明文书,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享有凭生效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同时,并不排斥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标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行使诉权。当事人是依“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具有选择权。为此当事人并未丧失胜诉权或在程序上无诉权。青海省分行营业部的诉求该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判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应依法得到保护。二审中,两上诉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案件的法律适用,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否具有禁止诉讼的效力。上诉人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本身具有排斥诉讼的作用,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4条的规定,经过公证处公证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明确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纳入可直接执行的程序中。因此,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诉讼,持公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债权文书的当事人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依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再行诉讼,是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上诉人上诉无任何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公证机关己经赋予了该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作为债权人的青海省分行营业部没有诉权;青海省分行营业部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强制执行的,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不能另行起诉。
理由有三:
其一,《民事诉讼法》尽管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民事诉讼法》第216、217、218条的立法精神看,《民事诉讼法》将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放在同一阶位上的。公证机关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后,作为债权人的青海省分行营业部己经取得了与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做出的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根据。也就是说判决书、仲裁书和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三者的效力是相等的,地位是相同的,即都属于执行根据,都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正是基于这一原理,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作为债权人的青海省分行营业部己经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执行根据,因此,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根据。
其二,《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是法人的为6个月”。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债权人便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因为,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法定程序公证的。债权文书本身没有错,只是因为债权人未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这说明债权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也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不能另行通过诉讼程序重新确认公证机关已经确认了的债权。债权人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当然不能受理案件。
其三,从法学原理上讲,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以放弃诉权为前提条件的。当事人既然自愿选择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这一债权确认方式,就意味着自愿放弃了诉权,就不能再选择按诉讼程序二次确认债权。两级人民法院混淆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关系,因为,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审判程序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取得执行根据。而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就是对债权的一种国家确认,其本身就是一种执行根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在同一实体法律关系上设立两个程序法上的效力。二者非此即彼,公证机关赋予了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力就必然使诉权不再发生。而执行程序是强制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因此,当事人既选择了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就不存在当事人另行诉讼的问题。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他们都必须对自己的理性选择负责,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另一方不得再就同一债务向法院起诉。
基于此,我认为作为债权人的青海省分行营业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驳回起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