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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6:23  浏览:8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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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监察部


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11〕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厅(局)、纠风办、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为密切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开展医药价格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9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十几亿人民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解决好医疗卫生这一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体现党的根本宗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效果初步实现。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的任务愈发艰巨、形势更加紧迫,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深入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医药价格政策和改革措施,切实维护正常的医药价格秩序,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是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有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诉求的具体行动,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不懈,扎实有序地开展医药价格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准确把握医药价格大检查工作的内容重点
  (一)检查的对象和时限
  检查对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此次大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检查工作从2011年4月开始。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推动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等相关部门选择部分大型医疗机构进行直接检查,并在检查期间派出联合督查组赴各地进行重点督查。
  (三)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重点: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4、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的;
  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7、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有无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的;
  8、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有无擅自立项收费的;
  9、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否按照规定免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10、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三、扎实有序推进医药价格大检查工作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鉴于此次检查涉及部门较多,各地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检查通知和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做好大检查的牵头组织工作。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积极参与检查的组织领导,重视和加强责任追究。卫生、中医药管理及解放军总后勤部等相关部门要做好检查的组织协调,督促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重大问题要随时沟通,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序地向前推进。
  (二)要精益求精、查深查透
  全国医药价格大检查已连续开展多年,各地要认真总结和借鉴近几年来大检查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精神,提高检查水平,创新检查方式,做到精益求精,深入检查医药价格执行中存在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要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新特点,进一步提高识别隐蔽性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拓展监管领域,减少监管盲区,对重要问题、重大案件要查深查透。
  (三)要加大力度、从严处理
  各地要对本辖区内的大型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深入检查,保证对所有被查单位的全面覆盖。要采取直接检查、重点督查、交叉检查、下查一级等多种方式,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检查的威慑力,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最高5倍的罚款。要强化责任追究,监察机关对检查发现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坚决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要深入调研、完善制度
  各地要认真研究当前医药价格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要通过检查完善价格管理政策,健全教育防范制度、日常监管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信用奖惩制度,构建医药价格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要推进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严格执法行政,加强执法问责,在检查过程中继续加强廉政监督,做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五)要及时反映、全面总结
  大检查期间,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简报形式报送检查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和成果。遇有重大政策问题要加强沟通,及时请示。要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医药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并上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认真进行总结。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书面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30日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传真:010-68502944)。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  察  部
                           国务院纠风办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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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民用爆炸物如何定性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民用爆炸物如何定性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4月7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研)〔1989〕18号《关于盗窃民用爆炸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请示的被告人修明臣在1987年10月5日晚将某探矿工程火工器材仓库砸坏,盗走库房内雷管13盒(1300枚),还在1986年夏盗窃该矿工人保管的雷管2盒(200枚),炸药37管,导火索8米的行为,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29问的解答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定罪和刑罚上,都补充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爆炸物的行为增定为犯罪,……因此,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直接依据该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据该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并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刑,……”因此,该案应按盗窃爆炸物定罪,请你们结合案件情况决定处刑。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民用爆炸物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

冀法(研)〔1989〕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丰宁县发生一起盗窃雷管、炸药、导火索案件。被告人修明臣于1987年10月5日晚,用大锤将匡家窝铺金矿探矿工程火工器材仓库墙壁砸一窟窿,潜入库房盗走雷管13盒(1300枚);还于1986年夏,盗窃该矿工人李振和保管的雷管2盒(200枚),炸药37管,导火索8米。此案在定罪上产生分歧,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爆炸物罪。理由是这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答复(三)》第29问的解答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定罪和刑罚上,都补充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盗窃、抢夺爆炸物的行为增定为犯罪……因此,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直接依据该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据该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并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刑,不需要类推。”据此,本案符合盗窃爆炸物的犯罪特征,按照最高法院的答复,应定盗窃爆炸物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来说,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补充了盗窃爆炸物这一内容,但它并没有修改原来的犯罪构成,没有修改枪支、弹药的持有者,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持有者仍限于国家机关、军警人员和民兵。本案的爆炸物不是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所持有的军火,而是民用物资,故本案不符合盗窃爆炸物的犯罪特征,而应定盗窃罪。
省检察院意见是定盗窃、抢夺爆炸物罪,我们拿不准,请批示。
1989年1月30日


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0]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现将《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于问AAA题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县供电企业改革是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这项改革涉及面宽、问题多、矛盾大、政 策性强,各地经贸委(经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协调监督工作,及时解决 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按时完成县供电企业改革的各项任务。  

                      国家经贸委
                    二OOO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 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推进和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农村电力市场秩序,减 轻农民用电负担,提高县供电企业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 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县供电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 革,要坚持县为实体、一县一公司和县乡(镇) 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原则上一县一个供电营 业区。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经贸委批复的农村电力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 伐。
  二、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和上划省电力公司 直接管理的县供电企业,要改革为省电力公司的 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要加快子公司改革的步 伐,首先要加快子公司改革的试点工作,年内要 完成试点县的改革,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全面推开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的改革工作。
  三、趸售县供电企业在上划直接管理过程 中,省电力公司要规范运作,加强企业内部管 理,进行财务并帐和统一核算。各地方政府和电 力企业要创造条件,积极配合,做好交接工作, 并共同安置好分流人员,共同处理好债权、债 务。与电网建设无关的债权、债务,由当地政府 负责处理。
  四、趸售县供电企业由省电力公司代管的, 应按照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 司关于更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要求进行规范代管,要注意防止重代管、轻管理的问题发生。
  五、县供电企业的代管是一种过渡形式。代管期间,当地政府和省电力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尽快进行公司制改革。具备条件的趸售县供电企业,也可直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六、夏售县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操作。公司组建后,继续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趸售县的政策。
  七、县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时,要对有关债权、债务核实界定,做到产权清晰。具体出资比例,由出资各方商定。公司组建时,出资各方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对分流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要妥善安置,以维护社会稳定;
  八、公司的出资,可以是投入该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资本金、所属电网现有生产经营性资产或货币。银行贷款不能作为出资。资产评估工作应由股东各方协商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九、投资各方无偿占用的土地不作为股东出资。无偿上划的乡镇电管站资产、农村集体电力资产不作为出资,但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用户的专用变压器及线路、国家明令规定淘汰或报废的供电设备、非生产性设施等不纳入评估范围。
  十、县供电企业为政府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向银行借的款,政府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无力归还的,并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核算范围并冲抵代表该县政府出资方的出资额;提供的借款担保,县政府有关部门应为此出具承诺函,当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受到损失的,相应冲抵代表该县政府出资方的出资额。同时对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提供的担保应相应取得反担保。
  十一、自供自管县应按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因地因网制宜进行改革。省电力公司可以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与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相互配合,共同创造条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厂网分开后的小水电站,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合理的上网电量和电价,保证其合理收益。
  十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后,出资各方要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变观念,改变工作方式,规范运作,避免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直接行政干预和多头管理。
  十三、县供电企业要加强管理,牢固树立“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意识,坚持“电力为农村、为农民、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十四、各省可以根据此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