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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29:13  浏览:9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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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有关精神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现就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日本政府贷款除外)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具体措施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贷款投向, 确定合理贷款规模。继续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申请外国政府贷款,加大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力度。同时,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借用国外贷款规模,确保本地区偿还国外贷款的能力。
二、充分发挥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效益。要继续注重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为载体,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设备,以及先进的发展理念和经营管理经验,促进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要严格控制外国政府贷款用于土建的比例。除沙特、科威特政府贷款外,其他国别贷款项目的外国政府贷款额中用于土建的部分不得超过30%;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项目,用于土建部分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三、做好国别比选工作,提高上报材料的规范性和质量。项目单位在申请列入备选项目规划前,应参照本通知所附《外国政府贷款国别比选指引》,向工程咨询单位、招标机构和转贷银行以及政府部门,就技术设备方案、融资条件、商务条件等方面进行充分咨询。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符合本通知所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通用大纲(试行)》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用大纲(试行)》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四、加强可行性研究工作,切实履行项目初审职责。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要督促项目单位提高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质量。对于地方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要求项目单位选择乙级以上资格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履行列入规划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等上报材料的初审职责,认真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单位的实施能力。要严格审查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对于配套资金来源为银行人民币贷款的项目,在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应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省级以上分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各地方发展改革委上报我委的列入规划申报材料及资金申请报告的文件中,应包含对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国外贷款国别及申请额、配套资金及来源、招标采购方式、偿还担保责任等主要内容的明确表述。
五、规范项目调整变更管理。对于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增国外贷款规模10%以上、对贷款使用方案作重大变更(如拟采购关键设备的重大变更、增加用于土建及购置非专用设备和材料的贷款额等)、对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作重大变更(前置行政许可手续需调整或重新履行的为重大变更)以及沙特、科威特、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北投等特定国别变更(具体国别可视情况调整,届时另行通知),须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备选项目规划变更申请。其它变更事项可在报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并批复。
对于已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贷款国别和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不得突破贷款规模和改变资金用途。如中标报价超出资金申请报告批准的外债规模,应通过减少采购内容、用国内资金购汇支付等方式解决。重大变更事项以外的必要调整,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后自行处理。确需进行重大变更的,原则上视同新项目重新履行有关手续。
六、把好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出具项目确认书时,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及招标采购内容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一致性的审查。若发现问题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后,方可出具项目确认书。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七、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协调有关方面明确项目的实施监管单位,并对建设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时跟踪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反馈项目签约、招标、开工、竣工等项目进度信息。项目建成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安排或协调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要充分发挥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查部门在项目实施监管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合作,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稽查和审计工作制度化。
八、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外国政府贷款安排思路、外国政府贷款程序衔接、项目进展信息等方面的沟通与交流。要会同财政部门对省以下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进行梳理,在确保前期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管理工作中的重复、交叉和不必要的环节,提高效率。
为使国家发展改革委备选项目规划下达时间与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备选项目清单下达时间更好地衔接,从2009年第一季度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下达该季度的备选项目规划。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列入当季备选项目规划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前一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
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各项要求,把改进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落实到项目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地、县级发展改革委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为项目单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水平。

附件:一、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通用大纲(试行)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用大纲(试行)
     三、外国政府贷款国别比选指引(附:国别比选报告参考文本(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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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监督,是区别于个案监督而言,就经常出现或多案存在的错误问题提出综合性的检察监督意见。民行检察的类案监督,多见于民事检察,这是因为行政检察受理案件很少,一般没有进行类案监督的必要。

一、 类案监督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进行类案监督的做法,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也偶尔采用,但没有把类案监督作为一种监督方式提出。近年来,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类案监督的方式使用的越来越多,这主要是因为在工作实践中充分认识到了进行类案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看到了把类案监督作为一种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很有必要。

(一) 提高了监督效率

对法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包括执行监督,在不同的案件上出现相同的违法情形或者同一类型的错误,逐案一一启动监督程序,显然加大了工作的繁琐性,不利于有效利用司法资源,而且会使法院产生老生常谈的感觉,麻痹放任,不易引起重视。把发生在不同案件的同一方面同一类型的问题予以归类,一次性启动监督程序,提出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意见,比一案一监督而言,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强化了监督效果

类案监督产生的效果,是否好于个案的逐案监督,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这是因为以类案的形式启动监督程序,比个案分散逐案监督,更易引起法院的重视,进行认真纠错。也有利于法院查找问题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不仅如此,对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法律法规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类案监督,可以明示存在问题的普通性,反映出问题的严重性,揭示出不能小视问题的存在。

二、类案监督的可行性

提到类案监督的可行性,并不是对类案监督予以理论上的深究,而主要是看法律规定是否允许、检察理论是否成立、司法实践是否适用。

(一) 法律的可行性

进行类案监督,就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来说,并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而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发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这为类案监督在方式上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最便于启动类案监督的方式,就是检察建议书。向法院发送综合性检察建议,是目前类案监督的主要形式。

(二)理论的可行性

从检察理论上对类案监督进行考量,就现阶段而言,民事检察的类案监督,也可算是新鲜事物,还没有发现明显有悖于检察理论的现象,但更多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予以论证,不断完善。

(三)实践的可行性

将多起案件存在的相同或类似问题汇总,一次性起动监督程序,实践已经证明是可行的,并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强监督效果。因此,应当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一方式不断予以完善,使类案监督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类案监督的操作方式

这里所要说的类案监督操作方式,是指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类案监督的做法,不包括其他的方式。发检察建议书进行类案监督,是目前的主要途径。

(一)逐案列明的方式

逐案列明,就是在检察建议书中把存在问题的每个案件都列举出来,其他格式内容与个案监督的检察建议一样,但在阐述中可以插入举例个案问题。这一方式直接明了,也使得比较容易接受。

(二)附件说明的方式

附件说明,就是在检察建议书后面附上每个案件存在的问题或错误之处。这一方式一般适用于个案较多或需要说明的内容较长的类案监督,用附件说明的方法既可以保留建议书的严谨和醒目,又可以通过附件把问题一一列明。

(三)汇总分析的方式

汇总分析方式就是笼统提出存在问题或错误的某一方面,并以此提出建议,不一一列举个案问题。这一方式一般用于事前就个案问题口头进行过逐案沟通,或是屡屡出现的老问题,无需在检察建议书中将个案一一列举出来。

四、类案监督的存在问题

开展类案监督有其必要性,实践证明这一检察监督方式也是可行的,但也应看到存在的问题。

关于确定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定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基层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探索以规划为导向、统计为基础、经
费为保障,规划、统计、财务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更好地为劳动
保障中心工作服务,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批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
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选条件

(一)劳动保障工作基础较好;

(二)规划财务工作机构健全、管理体制较顺;

(三)已被列入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或世界银行项目试点城市。

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上述条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选择1-3个候选城市,推荐上报。

二、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推动规划财
务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精心组织,加
强领导,择优选择定点联系城市。要指导定点联系城市按照我部下发的工作要
点,结合本地的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要督促定
点联系城市健全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认真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我部规划财务司将会同定点联系城市所在省(区、市)劳动保障厅(局)
对定点联系城市进行工作指导,向定点联系城市提供有关工作信息,推广和应
用科研成果,并不定期地组织工作交流,帮助定点联系城市开展抽样调查和统
计分析,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培训有关工作人员。

请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本地区推荐的定点联系城市名单及其工
作计划,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


联系人:靳宏

联系电话:010—84201477

传真:010—84223393

附件:1.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推荐表
2.定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2

定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一)推动规划、财务、统计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劳动保
障中心工作服务;

(二)提高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控,充分发挥规
划工作的导向作用;

(三)建立劳动保障基础统计数据会审制度;推动统计调查方法改革,探
索建立全面调查与专项调查有机结合的机制,更准、更快地提供统计信息;加
强统计分析工作,为决策提供支持;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财务制度,推进财务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提
高部门预算编制水平,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对劳动
保障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
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并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年度计划,开展
劳动保障重要指标的监测和预测预警工作,并提交预测预警分析报告;

(二)每季度向劳动保障部直报统计数据,每半年开展一次统计分析并形
成报告,每年组织一次抽样调查工作,组织完成部里交办的统计专报和专题调
查任务;

(三)及时反馈劳动力市场建设工作进展、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及经费
使用情况,总结加强财务管理的经验,推广、应用劳动保障科研成果和世界银
行项目成果;

(四)参与部属科研单位承担的科研课题、工作调研和有关会议等活动,
加强工作交流;

(五)全面了解资产的运营情况,总结资产管理的经验,并加强工作交流;

(六)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三、实施要求

(一)明确工作机构,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
明确工作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二)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劳动保障部对定点联系城市的工作要求,结合
本地区实际,对工作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认真组织实施。对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责任到人,实行目标管理,
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