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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14:03  浏览:8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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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8〕2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的处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诉人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意或者有异议时,提出投诉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公布的投诉电话、面谈等形式,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提出投诉请求的组织和个人。

对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和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投诉的处理程序,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投诉人对公务员违反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公务员所在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监察机关进行投诉。投诉人对行政机关违反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监察机关投诉。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遇到服务对象对其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意或者有异议时,应告知其享有投诉的权利,并告知其投诉途径。

投诉应在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不能在此期限内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应在不可抗力等因素消除之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投诉;逾期提出投诉的,作为信访件处理。

第五条 投诉人的投诉应具有以下基本要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实;

(三)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四)属于受理投诉单位可以管辖的范围;

(五)没有超过投诉时限。

第六条 投诉人向各级监察机关提出的投诉,按照下列分工受理:

(一)对区、县级市(含镇、街)行政机关(机构)及其公务员的投诉,由各区、县级市监察机关负责受理;

(二)对市直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投诉,由市监察机关负责受理。

第七条 属于下列事项的投诉,各级监察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不予受理:

(一)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事项;

(二)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并已受理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

(三)已经有信访结论的事项;

(四)已经按本办法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事项;

(五)不属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的事项。

第八条 投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对公务员的投诉,受理投诉的监察机关可在不影响调查结果真实性的前提下,要求被投诉公务员所在机关在接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给该监察机关,该监察机关应在收到调查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为有效投诉的认定。受理投诉的监察机关自行对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为有效投诉的认定。

投诉人向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对公务员的投诉,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为有效投诉的认定。

投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对行政机关的投诉,受理投诉的监察机关负责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为有效投诉的认定。

受理投诉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的,可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超过30个工作日仍难以作出处理的,经市监察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受理投诉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应通过口头、电话或者以短信、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其投诉。受理投诉的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在该处理结果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投诉人。送达可以由本人签收,也可以采用挂号信的方式邮寄。

第十条 投诉人对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就工作办理程序、时限等方面提出的投诉,由被投诉行政机关或者被投诉公务员所在机关负举证责任。

投诉人对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方面提出的投诉,由投诉人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被投诉并经监察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调查核实的,该投诉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或者没有按规定时限予以许可,或者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二)不按首问首办相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和权限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四)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执行公务;

(五)不按公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六)不答复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

(七)其他违反公共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戴标明本人姓名或者工作证号码且有本人彩色证件像片的工作牌。

投诉人要求工作人员出示工作牌或者告知其姓名或者工作牌号而不出示或者告知的,可认定该工作人员受到有效投诉。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有以下情形之一被投诉的,该投诉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一)不按规定公布所办理事项的条件、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等内容;

(二)不执行首问首办相关规定,不履行首办义务;

(三)不按规定时限处理投诉人的有效投诉;

(四)不按规定权限审批本单位业务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

(五)对已经行政许可的事项不依法依规进行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者作出明确答复的;

(八)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对受委托者的执法行为疏于管理,长期失察,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坏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公共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被有确认权的机关确认需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的,有权受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据此认定需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公务员和其所在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受到了有效投诉。

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认因程序违法等原因需要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有权受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可据此认定有过错的公务员和其所在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受到了有效投诉。

第十五条 被投诉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投诉人又出具了确凿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此投诉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第十六条 受理投诉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在作出处理决定的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被投诉的公务员或者行政机关拟作出有效投诉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时限。

认定为有效投诉的,受理投诉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投诉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并抄送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投诉人对公务员所在单位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结果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复核,受理复核的监察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区、县级市监察机关处理结果或者复核决定不满意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结果通知或者复核决定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监察机关提出复核;市监察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市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如果投诉人对该处理决定不满意,仍继续投诉,非经发现足以推翻原认定事实的证据,市监察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对受到有效投诉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对受到有效投诉的公务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对受到有效投诉的行政机关的处理,由同级监察机关负责依法办理。

对受到有效投诉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应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或者修改完善本机关的投诉处理办法,并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备案;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要求其纠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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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的有关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期间的工资等福利待遇均应按国家正式职工对待。据反映,由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属于流动
编制,一些设站单位在执行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七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8〕4号)时,没能将博士后研究人员列入在编职工范围安排增资,产生一些矛盾。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可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8〕4号文件的精神,适当提高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所需增资指标,可由设站单位报请主管部门解决,所需经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
二、贯彻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8〕4号文件工作已结束的设站单位,如博士后研究人员中确有符合文件规定而未增资的人员,应予以补办。
三、流动期满已出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增资应由接收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今后,凡国家安排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可比照同类人员,享有同样待遇。



1989年3月10日

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省政府设立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2010—201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用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金。根据“资金跟着项目走”的方针,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和有关要求。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以下原则:

1.集中财力办大事。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重点项目,培育若干个引领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支柱产业。

2.竞争择优。采取竞争性扶持方式,“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不搞平衡,确保支持的项目真正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要求。

3.省市联手。充分发挥市政府在项目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共同努力,共同推进。

4.引导放大。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带动产业发展。

第五条 部门职责。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领导下,充分发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推进工作,牵头项目评审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编制,参与项目管理和监督。省科技厅负责围绕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共性关键性技术组织重大科技攻关,推进成果转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在与民企对接工作中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实行土地点供。省环保厅负责项目的环评把关。省国资委负责在省属企业结构调整优化以及与央企对接工作中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各相关部门都要从政策、资金、市场等方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并根据职责和产业类别参加项目评选。

第二章 项目选择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覆盖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8大产业,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每年支持项目数不超过20个。

第七条 项目遴选标准:

1.关键技术水平全国领先,产品市场前景广阔。

2.属于产业链核心或关键环节的重大项目,带动能力强,配套项目多,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3.投资规模。引进或新建的重点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亿元;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

4.已开工或具备当年开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环评、生产安全、土地规划等要求,项目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5.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第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的条件:

1.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能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机制灵活。

2.技术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领军人才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3.企业经济实力雄厚,近3年利润满足项目筹资和融资需要;有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筹集的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新设立企业注册资金已到位,满足项目自筹资金要求。

第九条 对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要求:

1.必须是市政府或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的重点项目,市政府,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在土地供应、建设条件、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了支持。

2.资金投入上,市政府或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按不低于1∶1配套,同步到位。对承诺配套投入的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不安排下一年度的支持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动态管理项目库。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根据各市或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排序上报的项目及时进行动态更新。按照属地原则,在皖央企、省属企业由所在地组织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每年4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省监察厅派员对评审全过程监督。

1.项目初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提出参评项目名单。参评项目数原则上为计划安排项目数的3倍左右。

2.成立联合评审小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不少于11人的项目联合评审小组。

3.公开评审。联合评审小组通过听取项目介绍、公开质疑答辩等方式,现场打分。根据得分高低,按差额确定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4.实地考察。联合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联合评审小组的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在网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十三条 省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结束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拟支持项目安排意见及引导资金支持方式、额度和进度的建议,报经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项目扶持方式和额度

第十四条 对支持的项目,采用贷款贴息、补助投资、参股投资等方式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额度。

投资补助类项目,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大体上每个项目在1000万元—50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一事一议,可连续支持。

贷款贴息类项目,依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按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2年全额贴息计算,确定贴息额。

参股投资类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或由省领导小组指定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或上市后退出,本金和收益仍然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不影响省内其他各类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获得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继续申请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下达批复意见。根据省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于5月份联合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批复的投资计划,每年5月底前将省补助资金下达至相关市,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接到省补助资金后连同本地区安排该项目的资金一并管理,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协议管理。项目申请报告获得批复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督促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目标的重大变更及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的申请报告,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调整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办理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审定。调整的项目,视情调整支持资金;终止的项目,支持资金全额收回省财政,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继续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验收申请。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跟踪问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市场前景分析、效益分析、产业链环节分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相关材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

3.环保、节能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和节能评价的审批意见;

4.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金融机构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和贷款承诺;

6.特定行业的准入许可文件;

7.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8.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真实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