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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08:39  浏览:9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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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

农牧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加大对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加大对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现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如下从重处罚的规定。
一、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禁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没收。
二、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30倍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
四、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六、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新的处罚规定的,对相关违法行为在新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七、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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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
《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以下简称《规范》)已正式发布,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规范》是我国第一个房产测量国家标准,它的发布实施对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提高房产测绘的现代化水平,促进我国房产测绘事业的发展,具
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规范》,抓好房产测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房产测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房产测绘工作作为房地产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好。要大力推广高科技、新技术在房产测绘中的应用,提高测绘工作的技术含量和效率;要建立健全房产测绘管理认证制度,完善房产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制度与质量责任制度,提
高房产测绘的准确性。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作好各类房屋的测绘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库,加强测绘成果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利用,提高房产测绘成果的利用率。
二、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规范》。《规范》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认真学习并掌握《规范》的内容和条文涵义,是宣传、贯彻执行好《规范》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房产测绘、产权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同时,要注意通过各
种方式组织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人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
各地要抓住《规范》发布实施的契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电视广播讲话、报刊发表文章、举办座谈会和研讨会、开展知识竞赛、张贴标语、印发宣传材料、开展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范》,使公众了解《规范》,以有利于社会监督,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各地要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按照房产测绘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积极推进房产测绘体制改革,使房产测绘监督管理与测绘经营行为分离,房产测绘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要建立健全房屋面积投诉、鉴定制度,公开投诉电话。
四、从今年8月1日起,各地房产测绘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规范》,在执行中要注意做好与原行业标准的衔接工作。对原已实施测绘的,要结合房屋普查或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对原有的测绘成果资料进行调整和更新,但不得擅自更改其他方面的内容。
《规范》实施后,原有关房屋面积测算的规定与《规范》相矛盾的,以《规范》为准。
五、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可遵循《规范》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或技术规定。
各地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规范》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2000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伪政权关押之刑事犯羁押日数如何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伪政权关押之刑事犯羁押日数如何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1957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9月20日〔57〕法督研字第9008号请示收悉。关于伪政权关押的刑事犯,解放后由我们接收关押并仍应判刑人犯刑期的折抵问题,经我们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一般可以一日折抵徒刑一日,包括伪政权关押日数在内。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