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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口规划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17:50  浏览:9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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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口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人口规划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3月12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12日公布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宏观管理,使人口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口规划管理,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进行规划管理。
第三条 人口规划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分布、优化结构,归口管理、提高素质的方针。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常住和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人口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人事、劳动、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接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人口总量管理
第六条 人口总量规模及其增长实行计划管理。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纳入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人口总量计划管理的原则:
(一)反映城市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贯彻执行国家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保持人口合理规模;
(三)人口增长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以促进人民生活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提高人口素质,调整和优化人口结构(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年龄等结构),合理配置社会劳动力,使人口发展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五)适应本市城市特色、资源,社会承载能力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城市人口平均密度控制目标不得超过8000人/平方公里。
第九条 人口总量计划主要包括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和人口自然增长计划,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计划指标控制、政策控制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保证计划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 人事、劳动、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进行人口管理,负责办理相关的招调、聘雇、入户及控制人口出生等业务。规划国土、城建、环保等部门应当将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
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规划国土、城建、环保等部门应当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使用功能、居民住宅开发规模、住宅区人口密度等严格管理,使城市建设规模和布局与人口规模和分布相适应。

第三章 常住人口机械增长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常住人口机械增长人数及分项指标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突破。
第十三条 常住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常住人口机械增长控制目标和人才需求量大小,编制全市常住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分县区、分部门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印发《珠海市常住人口机
械增长计划指标卡》。人事、劳动等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本市常住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对本市常住人口机械增长严格管理,对有合法证件,能落实工作单位、住房者可以在市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内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人事、劳动等部门应当优先审批调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高级技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本市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对要求调入本市的中专以下(不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一般干部、普通工种工人和中级以下(不含中级)技工应当从严审批

第十五条 人事部门负责执行本市调入干部的年度计划,按照调入干部指标和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各单位干部的调入手续。
第十六条 劳动部门负责执行市外招调工人的年度计划;按市计划分配的劳动用工人户指标办理本市各单位的工人及个体用工手续,并对全市的劳动用工实行监察。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单位迁入外地人员,必须向人事、劳动等部门提出申请。市人事,劳动等部门应当按照人口发展年度计划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产业规划和申请单位的实际需要,下达入户指标。禁止私自招调未经批准和无入户指标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
口发展年度计划审批入户(含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婚迁、随迁、政策性照顾和购买商品楼宇的迁入等)。
第十八条 进入本市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本市的政策规定,并经过人事或者劳动等部门的考试或者实际工作水平的考核。
第十九条 对本市城镇农村富余劳动力,各县(区)、镇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优先安排本市富余人员就业。

第四章 暂住人口机械增长管理
第二十条 暂住人口增长人数应当与本市企业生产和社会生活需要相适应,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指导性计划。
指导性计划包括暂住人口机械增长总量计划和暂住人口劳动力增长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暂住人口机械增长控制目标和外来劳动力需求大小,编制全市暂往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分县区、分部门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下达暂住人口机械增长指标。
第二十二条 外地来本市务工、务农或者从事其他职业的暂住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并向劳动部门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用工单位不得使用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劳动力。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本市的外来劳动力一般应当具备高中学历和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资格,农业季节工除外。
第二十四条 工商部门对外地个体经营者申请营业执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以监督,严格把好发照关;有合法证件、合法固定居所、明确门店地点的方能发照,严禁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特区二线管理,防止无合法身份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职业的人员进入本市。

第五章 人口自然增长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口自然增长应当按照计划生育的政策进行管理,其管理重点是调控人口出生数量。
第二十七条 人口出生数量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计划生育部门制定人口自然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口增长总量平衡计划。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级人口自然增长计划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市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政策,执行和落实计划生育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 市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年度统计工作,定期将出生人数的性别、地区分布等资料报送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计划生育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协调人口机械增长规模,综合平衡人口总量增长计划。

第六章 人口指标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纳入常住人口机械增长指令性计划管理范围的迁入人口,包括接受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调入干部、工人及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安置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等人员,拟转为常住人口的暂住人员以及其他机械增长的常住人口,均实行《珠海市常住人口机
械增长计划指标卡》(以下简称《指标卡》)管理。“农转非”迁入的,应当同时具有“农转非”计划指标卡。
第三十二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指标卡》,并根据市人口发展年度计划指标,将《指标卡》分发给分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指标卡》一式两联(存根联和户口指标凭证联),由分管部门按一人一卡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指标卡》的检验和回收工作,定期将回收的《指标卡》送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人口机械增长收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迁入本市的常住人员应当按照《珠海市城市增容费征收办法》交纳城市增容费。
第三十六条 进入本市的暂住人员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交纳城市配套服务费,主要用于加强人口日常管理和社会治安的经费支出。
第三十七条 城市增容费和城市配套服务费由市政府委托公安机关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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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9〕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

省政府金融办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新型金融组织。

第三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成立政府金融办的,由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第四条 省政府金融办是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有:

1.研究起草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

3.审核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核准或取消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4.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年度总体安排,并根据需要组织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和报表,通过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的分析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非现场监管信息。

5.牵头组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对未经批准、非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查处。

6.定期对各市、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 各市、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有:

1.初审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2.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3.落实省政府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4.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5.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6.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报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查备案。

第九条 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经当地小额贷款监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1.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内(不含50%)的,其方案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批,报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100%的,其方案由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100%(含100%)的,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2.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20%以内的,其方案由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批,报所在市小额贷款监管机构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20%-50%之间的,其方案由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含50%),其方案由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初审,经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核,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3.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经批准的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调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小额贷款,不得从事包括股东在内的任何委托贷款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以“三农”、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为目标客户。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要建立贷款投放情况定期上报制度,统一纳入省政府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保证贷款流向的合规性。要建立健全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按利率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质量分类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五级分类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分类标准,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不得低于100%。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不良贷款,或发生超过资本金3%以上的可疑类以下(含可疑类)贷款,要尽快召开董事会研究处置。具体处置办法由各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小额贷款公司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办理具体结算业务。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开户行的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报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有义务配合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监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关资料。一旦有不明用途的资金大量流入,开户行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应签订三方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报实行媒体公示制度,要在当地报刊公示主发起人和股东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东、相关主管部门、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年度经营成果、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经营的面积。经营场所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控设备和保安力量,加强防盗和防火设施建设,消防及安全设施应齐全,并符合安全经营的要求。公司应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省政府金融办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并悬挂本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合规经营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风险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

1.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定期组织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常规性全面检查;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行阶段性的重点专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检查。

2.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评级制度,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经营指导。

3.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上个月的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附后),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情况等业务信息。

4.各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

5.各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汇总报送本市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监管派出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配合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审慎监管。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每月向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提供通过信贷征信系统获得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信息,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各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巡查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合规经营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的监管。在巡查监管中如果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应及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法规,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风险提示、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停业整顿、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场地不合要求,业务开展不规范、不稳健,信息报送、披露不及时,不真实完整,由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约见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谈话,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2.对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不规范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不按规定报送、披露信息,严重关联交易,内控不到位,利率超出规定范围,拨备等风险覆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由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

3.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辖内情况,制定本区域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负债表

2.小额贷款统计表

3.小额贷款公司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

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及损失准备情况简表

5.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收支情况表

6.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指标汇总表



附件1

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负债表

填报公司:(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资 产
本期数
比上期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本期数
比上期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短期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其中:抵押、质押贷款
 
 
其他应付款
 
 

减:贷款损失准备
 
 
应付工资
 
 

应收利息
 
 
应交税金
 
 

其他应收款
 
 
应付利息
 
 

其他流动资产
 
 
预提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
 
 
流动负债合计
 
 

长期资产:
 
 
长期负债:
 
 

中长期贷款
 
 
长期借款
 
 

减:贷款损失准备
 
 

 
 

 
 
 
长期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固定资产原值
 
 
所有者权益:
 
 

减:累计折旧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固定资产清理
 
 
盈余公积
 
 

其他长期资产
 
 
其中:公益金
 
 

长期资产合计
 
 
未分配利润
 
 

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
 
 
利息收入
 
 

无形资产
 
 
捐赠资金
 
 

其他资产
 
 
所有者权益合计
 
 

资产总计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填表人:
复核人:
负责人:

注:本表由各小额贷款公司填报,经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




附件2

小额贷款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报表日期: 单位:万元

项目
余额
本年累计发放
本年累计收回
五级分类情况
本金逾期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小额贷款合计
 
 
 
 
 
 
 
 
 
 
 
 








市区
 
 
 
 
 
 
 
 
 
 
 
 

县城
 
 
 
 
 
 
 
 
 
 
 
 

农村地区
 
 
 
 
 
 
 
 
 
 
 
 








信用贷款
 
 
 
 
 
 
 
 
 
 
 
 

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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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止违规建设电站不力并酿成重大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止违规建设电站不力并酿成重大事故的通报
国办发〔200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以来,国务院多次要求各地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在制止违规建设电站方面工作不力,违规建设的丰镇市新丰电厂发生重大施工伤亡事故。为保证中央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得到落实,增强宏观政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经调查,内蒙古自治区违规建设电站情况十分严重,其规模高达860万千瓦。新丰电厂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越权审批,有关企业违规突击抢建的项目之一。内蒙古自治区违规建设的有关电站项目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没有按国家要求认真组织清理,有效加以制止,致使一些违规电站项目顶风抢建、边建边报、仓促施工,最终酿成2005年7月8日新丰电厂6死8伤的重大施工伤亡事故。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执行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有偏差,允许专营电网的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新的电站项目,形成新的厂网不分。
  二、新丰电厂违规建设并发生重大伤亡责任事故,是一起典型的漠视法纪、顶风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事件。目前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已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已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务院同时责成对项目违规建设负有领导责任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杨晶,副主席岳福洪、赵双连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没有认真领会和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电力体制改革规定,未从全局高度认识电站盲目布局、无序建设的危害性,对国家宏观调控的全局性、重要性和严肃性缺乏深刻认识,按程序办事的意识不强,这是内蒙古自治区违规建设电站总量较大、无序建设得不到有效制止的重要原因。为严肃政纪,现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所有违规电站项目一律停止建设,认真进行整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以此为鉴,提高认识,切实整改。
  四、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从这起事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全局观念,认真贯彻中央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加强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