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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割胶生产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17:02  浏览:8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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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割胶生产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割胶生产的通知

农办垦[2011]50号


海南、云南省农业厅,海南、云南、广东省农垦总局:

  当前,天然橡胶生产正处割胶时节,经检查发现,个别胶园存在随意加涂刺激剂、加刀连割、增加割线、超水线割胶等问题,导致树体耗皮量大、伤树严重,损害了橡胶树的可持续生产能力。为保证天然橡胶的稳产高产,促进产业平稳较好发展和胶农持续增收,现就做好当前割胶生产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指导割胶生产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理顺管理关系,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力量,不断提高指导、协调和服务割胶生产管理的能力。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突出问题,抓紧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割胶生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扎实做好割胶工培训工作

  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结合实施“阳光工程”,创新培训机制,进一步做好割胶技术培训工作,使已经从事或准备从事割胶工作的人员能够掌握橡胶树割胶专业技能,培养和造就一批懂技术、能示范的割胶技术人员。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按《橡胶树割胶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狠抓《规程》落实,强化对割胶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农垦要严格胶工岗前培训制度,对未培训上岗的胶工,要停工接受培训,待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查清问题根源,及时解决。

  四、着力加强割胶生产指导与服务

  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深入割胶生产第一线,加强指导和服务,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割胶生产中。要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进园入户开展割胶技术指导,对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胶园要落实专人负责指导。要充分发挥天然橡胶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辐射带动作用,开展高效割胶现场观摩,带动提升割胶技术水平。

  五、广泛开展科学割胶宣传教育

  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以宣传贯彻《橡胶树栽培技术规程》和《橡胶树割胶技术规程》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科学割胶宣传教育,解读产业政策,普及割胶知识,推介先进技术,宣传先进典型,努力提高广大胶工的科学植胶割胶意识和技能。

  各省农业(农垦)主管部门要根据以上要求,抓紧制定今年割胶生产管理指导工作方案,于6月底前上报我部农垦局(南亚办)。

  联系电话:010—59192628,010—59192659(传真)。

  电子邮箱:nkjrzch@agri.gov.cn。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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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淮南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 勇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淮南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除外。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市容、教育、文化、消防、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重点单位及大型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和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的房屋安全进行普查或者抽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要求使用房屋,保证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依法鉴定和处理。
第七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在屋顶、阳台搭建房屋建筑;
(二)在屋顶、楼层内超荷载堆放物品;
(三)在外墙搭建阳台或者利用房屋雨蓬、挑檐搭建各类建筑设施;
(四)在住宅房屋内存放酸、碱、易燃易爆等腐蚀性、危险性物品;
(五)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应当进行安全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
(二)遭受地震、水灾、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事故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
(三)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改变使用性质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四)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每满五年的;
(五)在房屋外设置大型广告牌等悬挂物或在房屋顶层设置通讯发射塔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六)因地下管线或者相邻桩基础、深基础开挖等施工,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五项、第六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委托。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出现可能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均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支付鉴定费。鉴定费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
(四)房屋设计资料、施工技术资料;
(五)地形图、地质勘察资料;
(六)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托人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资料的,根据鉴定需要,由委托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鉴定:
(一)受理委托;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出具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完成房屋鉴定工作,出具鉴定结论;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
依法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危险房屋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解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
(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能够短期使用的,可以观察使用;
(三)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
(四)无修缮价值,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立即拆除。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抢险解危需办理有关手续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需拆除重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危险房屋交易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交易方明示房屋安全状况。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委托鉴定,逾期拒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危险房屋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拒不处理的,对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质量振兴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6〕98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质量振兴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质量振兴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四日
宜春市质量振兴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推动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生活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打造质量品牌,实施名牌战略,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50次常务会议精神,对各县(市、区)质量振兴工作进行考核,现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领导重视(20分)
1、将质量工作纳入本县(市、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质量振兴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明确的、可测量的质量目标,并分解落实。(5分)
2、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常组织、研究、听取质量工作汇报,有会议记录或印发会议纪要(专题文件),能够按照质量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实施。(3分)
3、建立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责任制,并将有关职责明确到部门,形成健全完善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3分)
4、加强对质量工作的指导和考核,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质量振兴工作考核办法。(3分)
5、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质量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质量振兴工作,专项资金能满足工作需要。(6分)
(二)工作开展(30分)
1、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动植物保护等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占总数的80%以上,生产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企业获证数量占总数的90%以上。(5分)
2、开展“质量兴县(市、区)”活动,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创建“服务满意窗口”,建成“无假货商品商店”2个以上。(3分)
3、本县(市、区)新增1个江西名牌,新增1个中国名牌,新增国家免检产品,新增地理标志产品,新增1个驰名商标获得企业。(每新增省级品牌1个得0.5分,新增国家级品牌商标得1分,总分不超过8分)(8分)
4、本县(市、区)拥有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通过验收。(4分)
5、本县(市、区)贯彻实施ISO9001族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占总数80%以上,50%以上企业单位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家以上企业已取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家以上企业已取得HACCP认证证书。(4分)
6、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认真开展“新一轮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普及教育”培训。(2分)
7、认真组织大型质量宣传活动(主要包括开展“质量月”活动、“3·15”活动、“质量万里行”等)。在城区有质量宣传广告牌,报纸、电视有质量宣传内容,相关信息上报及时、宣传活跃。(2分)
8、在规范市场、引导消费方面,建立专业市场,制定专业市场管理规章。(2分)
(三)工作成效(50分)
1、辖区内无被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列为整顿、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及大案要案的现象。(10分)
2、辖区内无严重无证生产现象。(8分)
3、辖区内未发生区域性、行业性、恶性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伤残的为恶性案件)。(15分)
4、辖区内未发生抵制和妨碍质量工作的违法行为,未发生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质量违法行为的地方保护事件。(7分)
5、辖区内生产企业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10分)
三、考核原则及方法
(一)考核总分为100分,采取分类计分方法打分。
1、比例指标,凡达到目标要求的计满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计零分。
2、量化指标,全部完成的计满分,未完成指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
3、对无量化指标,采取分档次计分方法,即将任务完成情况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档次。完成任务好的,按该项分值100%计分,较好的按80%计分,一般的按60%计分,较差的40%计分。
(二)考核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上报和考核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各项考核内容都应有原始资料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
(三)考核程序。次年年初,各县(市、区)政府对照考核内容和要求先进行自评打分,并向市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书面自评材料,由市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到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并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办法。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依据年度考核得分评选1个先进县(市、区),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奖牌。
四、本办法由市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