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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30:07  浏览:8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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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1]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做好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委制定了《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各地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使广大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各项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法律手段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附: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61540606331081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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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公路 施工 评价 通知



--------------------------------------------------------------------------------


抄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质量监督总站。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12月1日印发


文档附件: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doc

附件1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xls
http://www.moc.gov.cn/zfxxgk/JG010000/JG010300/JG010306/200912/P020091209352259357002.xls

附件2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JG010000/JG010300/JG010306/200912/P020091209352259359616.doc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公告。
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该省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国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对履约行为检查的频率、组织方式等作出具体要求。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苏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第一批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2002年4月9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苏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市区建筑安装、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监理单位及建设中介机构设立
2.在市级审批权限内,对企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
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各种专项资金、贴息等),不涉及引进设备和股票债券,外部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生产、经营性基建项目
3.农转非计划
4.市区新建立农业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5.非公司工业企业
6.工会开办企业
7.退管会兴办经济实体
8.外地驻苏办事处(转入经贸委)
9.市级企业集团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苏州市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计划指标
2.国家农业综合示范项目
3.省级农业重点开发项目
4.向国家申报农业基地项目
5.向国家申报节水增效项目
6.向国家申报灌渠配套项目
7.上报南北合作产业转移示范工程项目贷款贴息
8.棉花加工收购经营资格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核准(转入经贸委)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市权限内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
报告
2.市权限内外商投资(含外资增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
3.市区各类商品市场
4.市区废金属回收公司和网点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市权限以上的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2.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认定
3.路桥收费站设置
4.长江岸线利用及万吨级码头项目
5.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及招标拍卖出让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6.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含外资增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限额以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资项目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8.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需免进口设备关税
9.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
10.上报需国家、省审批的高技术产业示范工程、推进项目、工程研究中心和重大高技
术专项
11.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
12.加气站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
13.全市石油批发公司和加油站(点)设立(转入经贸委)
14.全市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点)(转入经贸委)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市、县级市(区)在市级审批权限内自行审批的项目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省权限内限额以下、没有土建工程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
2.1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3.苏州市优秀新产品“金马奖”
4.苏州市技术进步先进企业
5.汽车延期报废
6.汽车准购证发放
7.七大类外地高危食品销售许可
8.五大类本地食品生产许可
9.电镀生产许可
10.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联运企业经营许可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省重点企业集团、成长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列入国家和省导向性计划项目的项
目建议书
(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权限内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限额以下项目
2.部分工业品进口计划管理品种
3.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4.外地驻苏办事机构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或需国家和省平衡建设条件的
以外),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市政府授权的范围)
2.化学危险物品采购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的国内技术改造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不需国家平衡建设条

件的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甲)和(乙)》内的限下外商投资项目,限下热电联产项目;国内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能源、原材料、交通、邮电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它行业3000万元以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乙)内的利用外资投资改造限上项目的建议书;借用国外贷款的限上技改项目;商办工业利用外资投资项目,限上热电联产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初审;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
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外贷款项目)和总投资额以外使用自有资金的五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国家、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发展基金项目
4.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5.企业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申请指标
6.生产企业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
7.商业领域利用外资项目
8.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9.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10.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扩大股权和经营权
11.钢坯等国家规定的工业原材料进口
12.机电产品进口(转入外经贸局)

市 贸 易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改为审批的审核事项
1.生猪定点屠宰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核事项
1.拍卖企业的设立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
1.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
2.酒类销售许可(批发)

市 教 育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市基本现代化幼儿园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
1.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招生广告
(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市属高校、成人高校专业设置、调整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市示范(合格)乡镇成教中心
2.市示范村(厂)成人学校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县级市批准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各级各类中等学校招生
2.除省定之外的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3.中等及中等以下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设置、变更
4.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市区职业高中、职工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以及专业设置
5.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包括纯初中)设立、停办、合并、搬迁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高等院校在苏函授站的设立
2.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试点院校设置
3.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
4.中外合作办学及外籍教师的聘请
5.省级重点中学、重点职业中学验收
6.中小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资格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职业中专(中师)以及市区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有关事项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市区初高中学生借读、跳级
2.中师生休学、复学与退学

市 科 技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科技开发企业
2.技术贸易奖酬金
3.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科技型社会团体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技术贸易机构资质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科研仪器进口
2.科技三项费用物资
3.省软件企业、产品认定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购买技术贸易发票(转入税务局)
2.科技广告(转入工商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民政局会办)
2.大型技术贸易活动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
2.省科技计划项目
3.实验动物许可
4.设立科研事业单位
5.市科技进步奖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2.市科技成果鉴定
3.民营科技企业
4.技术合同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民用涉密科技项目

市 公 安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
2.消防产品经营许可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三资企业立项
5.锅炉房立项
6.加油站立项
7.新车定型鉴定
8.自用大客车、大货车注册
9.微型汽车注册
10.出租车更新
11.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
12.教练车进入市区道路教练
13.打捞许可
14.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许可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单位自备接送车辆行驶线路或停靠站点
2.车辆装载三超证,高速公路超长、超宽、超高物品运输
3.非警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及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4.机动车临时号牌、新车试车号牌申领
5.机动车过户、变更、改装、停驶、复驶、报废、注销、外地在用车转入申请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证、爆破员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驾驶员证,易燃易爆化
学物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驾驶员证
7.涉外、星级宾馆(饭店)及其附属娱乐服务场所
8.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检查许可
9.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
(三)下放的审批事项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放映演出场所安全合格证
2.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安全合格证
3.游艺、游乐场所安全合格证
4.保龄球馆、旱冰场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安全合格证
5.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
6.刻字业(公章、原子印章除外)、特种刀具、旅馆业、印刷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
购业等特种行业许可
7.警卫、科研用犬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出租车、中巴车报废更新上牌
2.营运性小货车上牌
3.新建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审核与竣工验收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涉外演出
2.船舶、船民年度验审
(二)下放的核准事项
1.房屋出租许可证
2.居民身份证申领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下放的备案事项
1.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业
2.单位内部印刷厂开业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2.举办3000人以上群众性文体活动和公共场所举办万人以上临时性大型活动治安安全
检查许可
3.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许可
4.体育场(馆)、电子游戏机厅(室)、桑拿浴室、按摩室安全合格证
5.民用枪支持枪证、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枪支弹药省内运输证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7.核发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物品许可
8.烟花爆竹生产(爆竹类)、经营、储存、燃放(B、C级)、运输(省内)许可
9.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许可、拆除爆破(B、C)、土岩爆破
工程(1万立方米以下)
10.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发证
11.机动车禁行路段通行证,特种车辆通行证
12.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的停车场设置或专用临时停车场的开辟
13.道路挖掘、占用、搭建、新增出入口、开辟通道
14.本市居民申请因私出国及赴港澳台证件
15.境外人员办理各类签证、证件
16.户口审批
17.边境通行证
18.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19.重要岗位保卫人员上岗证
20.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
21.网吧安全合格证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多色复印机进口和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典当行,原子印章、公章、
刻制经营权等特种行业许可
2.营业性射击场设置,狩猎场、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确定
3.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类)、经营、储存、燃放(A级)、运输(省外)许可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5.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
6.A级拆除爆破工程设计
7.生产、维修消防产品许可
8.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监理和维修保养资格
9.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资格
10.金融单位运钞车、运送增值税发票专用车辆101免检通行证
11.初次申领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
12.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和转籍
13.赴港澳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多次往返签注证件
14.赴港澳定居
15.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
16.外国人来华定居及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
17.外国人恢复、加入中国国籍
18.境外人员一次出境证件
19.宾馆饭店、小区、商住楼等涉外居住接待资格
20.建立自愿戒毒医疗场所
21.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
22.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点资格
23.安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生产登记证书资格
24.安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
25.企事业单位经济民警组建
26.境外人员就业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机动车注册、转籍及补牌、补证、抵押登记、延缓使用申请
2.机动车驾驶证发放、转籍、换证、补证、注销
3.申领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牌证
4.重要文物展出、存放
5.拍卖行、旧货流通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6.申领船民证、船舶户牌
7.营运客车防护安全合格证
8.刻制公章
9.旅游船安全合格证
10.安防工程三级工程竣工验收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2.拖拉机车牌及驾驶员证
3.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4.国际互联网用户
5.销售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
6.安防产品销售,保险箱准销

市 民 政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
(二)下放的审批事项
1.婚姻介绍所申办
2.境内100张以上床位的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更名、歇业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境外组织或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
(二)下放的审核事项
1.新建遣送站审核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本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
(二)下放的核准事项
1.城区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县级市地名命名、更名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本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
2.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3.城区地名命名、更名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本级气功类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核
2.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合并、命名、更名
3.编印以市域地名为主的交通、旅游、行政区划地图及电话号簿
4.追认革命烈士
5.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调整,伤残证件补办
、换发,伤残抚恤待遇取消、恢复,伤残辅助器械修配
6.福利企业申办、变更
7.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公勤费待遇
8.经营性公墓申办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
2.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
3.本级城镇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含本级农转非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本级特殊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 司 法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公证档案查阅、外借
2.涉台公证
(二)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法律援助网络机构建设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法律援助申请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3.公证员注册
4.律师机构设立、变更、设立分所
5.律师资格、执业证件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和注销
2.公民代理诉讼
3.律师助理资格

市 财 政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菜篮子工程一般增值税退税
2.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3.企业税后分出利润
4.国有企业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标准、企业税前列支的待摊预提递延资产等费用合理
5.企业原材料节约奖单项奖
6.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事项、企业涉及有关资本的会计事项
7.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审查
8.空置商品房免税
9.购置录像设备
10.空调
11.各种音响设备
12.照相机和放大机
13.寻呼机和移动电话
14.企业税收的先征后返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电算化、会计资格考试、会计证考试培训点
2.罚没收据、票据领用、缴销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5.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立项
6.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变动资产评估确认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废旧物资、铸锻件等一般增值税退税
2.摩托车集控
3.股份公司资产重组方案
4.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收入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财政支出(拨款、退库),财政收支预决算
2.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会计决算
3.企业费用、工资、财务决算
4.集控审批
5.农业四税减免(耕占税、契税审批)
6.会计事项审批(代理记帐资格、帐证定点销售单位、考试单位)
7.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
8.事业单位基金提取、资产处置、工资福利奖金津贴补贴标准
9.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
10.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11.各类专项基金
12.企业改制中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13.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科研机构转制中的国有资产处置
14.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15.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公益性基金的设立和注销、行政事业性立项收费
2.属省级审批的耕占税、契税
3.车船税减免
4.账证监管定点印刷单位
5.评审会计中介机构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
6.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7.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
8.会计事务所的设立、终止
9.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10.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11.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2.省级颁发各类会计证书(从业资格证、职称、电算化证书)
3.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销毁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县级市(区)、乡财政预决算
2.彩票发售资金和使用
3.财政票据购领、使用、结存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市 人 事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
2.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干部家属“农转非”
3.城市增容控制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各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
2.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
3.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职数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门培训机构认定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各系统公务员开展专门业务知识培训
2.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
3.机关之间调动、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新招劳动合同
制工人转正定级工资
二、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下放的备案事项
1.县级市初评委的组建
2.事业单位人员自动离职、辞退
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降级以下行政处分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资基金
2.全民事业单位招工计划
3.中评委和乡镇高评委的组建、调整
4.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B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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