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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7号: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21:15  浏览:9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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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7号: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


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检例第7号)



【关键词】

  诉讼监督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要旨】

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1956年出生,原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被告人郑某,男,1957年出生,原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科员。

被告人胡某在担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期间,于2006年1月11日上午,带领被告人郑某等该科工作人员对群众举报的天津华夏神龙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涉嫌非法传销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扣押财务报表及宣传资料若干,并于当日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李某承认其公司营业额为114万余元(与所扣押财务报表上数额一致),后由被告人郑某具体负责办理该案。2006年3月16日,被告人胡某、郑某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神龙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传销行为,却隐瞒该案涉及经营数额巨大的事实,为牟取小集体罚款提成的利益,提出行政罚款的处罚意见。被告人胡某在局长办公会上汇报该案时亦隐瞒涉及经营数额巨大的事实。2006年4月11日,工商河西分局同意被告人胡某、郑某的处理意见,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后李某分数次将50万元罚款交给工商河西分局。被告人胡某、郑某所在的公平交易科因此案得到2.5万元罚款提成。

李某在分期缴纳工商罚款期间,又成立河西、和平、南开分公司,由王某担任河西分公司负责人,继续进行变相传销活动,并造成被害人华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40万余元人民币。公安机关接被害人举报后,查明李某进行传销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77万余元人民币(工商查处时为1600多万元)。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王某非法经营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胡某、郑某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被告人李某、王某非法经营刑事案件的犯罪线索。

【诉讼过程】

2010年1月13日,胡某、郑某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3月15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4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5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6月4日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0年6月12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郑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9月14日,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郑某身为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明知查处的非法传销行为涉及经营数额巨大,依法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为牟取小集体利益,隐瞒不报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以罚代刑,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致使犯罪嫌疑人在行政处罚期间,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且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郑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胡某、郑某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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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邹家华所作的《关于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4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九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规定》,加强我市的收容遣送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按照《规定》界定的收容范围进行收容。要严格按照《规定》第九条明确的7种人进行收容。公安部门在实施收容时要严格审查,认定属收容范围的,经区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才能送入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对公安部门送入的人员以及自愿投站的人员要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甄别,对符合收容范围的人员,予以收容;对不符合收容范围的人员,除有违法嫌疑的送公安部门处理外,其余的要马上办好有关手续放人。
二、被收容人员中的艾滋病人、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的收治。患有艾滋病的被收容人员由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统一负责收治;其他被收容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由各区指定医院负责收治。公安部门收容了上述三类病人,应直接送相关指定医院治疗,病情得到控制后,再移送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在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发病的病人,由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负责送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患有艾滋病的被收容人员送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收治),病情得到控制后,再进行遣送。
三、严格按省确定的遣送路线和任务分工进行遣送。各区收容的人员要按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定收容遣送(中转)站遣送路线和任务分工的通知》(粤民福[2002]34号)的规定进行遣送。户口属本区的,由区遣送回户口所在地;户口属外地的,先遣送到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再由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按省确定的路线遣送。
四、保证收容遣送的工作经费。被收容人员的收容遣送专项经费由收容地的区级财政负担,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管理。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工作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自行到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投站需要遣送返乡人员的收容遣送专项经费、被收容人员医疗费等,由市财政局下达。其中,被收容人员的医疗费,由市民政局协调市卫生局提出预算,市财政局按实际发生额拨市卫生局。
各区被收容人员送入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进行遣送,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收容遣送工作中跨地区遣送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2002]83号)确定的标准,向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缴交所需的遣送经费。
五、保证收容遣送的工作人员编制。由于收容范围的重新明确和收容遣送工作取消了收费,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的人员编制,保证收容遣送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加强领导,确保我市收容遣送工作依法、有序、安全地进行。收容遣送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参与。市成立由市综治办牵头,民政、公安、财政、卫生、交通、城管等部门和武警支队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职能是组织协调收容遣送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在收容遣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展收容工作,加强管理,从严执法。市民政局要指导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按《规定》的要求,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工作制度,加强对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到依法办事,文明管理。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我市收容遣送工作依法、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