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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18:20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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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2〕2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各驻外机构:

《遵义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遵义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外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驻外机构在宣传推介、招商引资、接待联络、信息沟通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驻外办事机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外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在派驻地及周边地区开展工作。

第三条 驻外机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同时接受驻地政府及贵州省政府驻该地办事处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驻外机构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不断深化改革,树立政府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积极为遵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 驻外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与驻地政府及部门联系处理有关公务,参加有关会议和双边活动,促进友好往来。对授权范围内和政策明确规定的事项应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凡超越职权范围的事项和重大问题应随时请示,经批准后再行处理。重大紧急事项可在不违背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事后须及时报告。

第六条 驻外机构作为我市在派驻地的“窗口”和“桥梁”,应积极为我市与驻地政府、企业牵线搭桥,促进经济技术、人才、商贸、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一)把招商引资作为工作重点。根据我市的发展规划、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名牌产品、投资环境和各项优惠政策,对有投资需求的客商,要主动上门联系,跟踪服务,促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我市。驻外机构引荐成功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驻外机构可以与受益单位协商,对招商引资项目由企业予以奖励。

(二)协助我市企业搞好产品的宣传推介工作。可采取协商定向服务、委托代理、有偿服务等方式,为我市企业开拓市场、扩大产品销路。

(三)驻外机构应加强与我市劳务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等机构合作,为我市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提供有偿信息服务或者代办、代理服务,扩大我市在驻地的劳务输出,为我市单位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

(四)驻外机构应宣传我市的经济、文化、社会活动,将驻地有关单位和企业介绍、引进参加我市组织的各类活动;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驻地组织开展的经济活动,为我市组织参加驻地经济活动搞好联络、保障服务。

(五)驻外机构应加强与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的联系,广泛收集整理驻地经济政策、产业政策、重点项目、企业动态、市场调查、技术创新、社会发展、党建创新等各类有价值的信息,为领导决策和企业发展服务。

(六)做好市四大班子领导到驻地开展政务活动的接待服务工作,为市内到驻地办理公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提供服务、帮助和指导,做好我市与驻地有关单位的联络工作。

第七条 驻外机构与企业协商提供服务的,可签订有偿服务协议,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配合做好信访有关工作,及时搜集、汇报信访信息,积极协助做好信访人员的解释、说服、劝返、疏导、联络等工作。

第九条 驻外机构负责我市各县、区(市)政府和单位驻当地办事机构的协调,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办理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

第十条 驻外机构为市委、市政府派出的副县级综合办事机构,业务归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机构的设立、撤并及授权职责范围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并由市编委行文明确驻外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

第十一条 驻外机构中层干部的任免由驻外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研究考察任免,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调配,由驻外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研究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严格执行到龄即退的退休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一经退休,原则上回遵义安家生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驻外机构及时做好工作衔接和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五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不再享受驻外补助,执行遵义市同职级退休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驻外机构财务实行“以收定支、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坚持量力而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增收节支,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七条 驻外机构的财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驻外机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年度预算、财务月报、季报和年终决算报表。

第十八条 加强经费收支管理,严格控制各项经费开支,坚持各项支出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主要领导离任时,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驻外机构的财务与所属宾馆、招待所财务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各项收入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入账,不准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受市内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经济技术协作和其他业务,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有偿服务;宾馆、招待所可根据驻地的实际情况,由各驻外机构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基建、购置、维修、接待等专项经费,应提前将计划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核纳入财政预算。临时性经费申请,经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市长批准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二十一条 驻外机构资产归国家所有,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使用。由市政府办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按照国家制定的资产目录,分别按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分类进行登记。在用、库存、对外出借、出租、投资、联营、集体和个人承包等固定资产均为登记内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和实物账卡,严格管理,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并列入年度财务报表。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及调出、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结合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定期对各驻外机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抽查)。驻外机构主任离任前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损益等情况,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以维护国有资产完整和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驻外机构成立新的经济实体时,要向市政府提交可行性报告及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收益分配等具体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驻外机构以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出售、投资、担保、抵押等,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实施。各驻外机构不准将任何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债务风险以任何形式转嫁到驻外机构或政府。

第二十六条 驻外机构的房产、土地等产权属国有资产,应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原以各驻外机构名义办理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暂不变更。现有未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国有资产,以及新购置的房屋、土地、设备等国有资产,应尽快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证书和相关产权归属手续。

第二十七条 驻外机构不得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签署涉及经营性的经济合同,确属必要的,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内部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驻外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主任离开驻地5天以上,要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全面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各驻外机构要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任务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驻外机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工作,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年终全面总结汇报工作情况。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驻外机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布置任务。全市性的重要会议和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需驻外机构派员参加的,应按要求参加。市有关部门对驻外机构要按照市直部门对待并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驻外机构要认真搞好接待服务工作,每季度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各类接待服务情况。各县、区(市)和市直各部门需驻外机构接待的,由驻外机构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认真安排。

第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要建立学习、办公会议、文书管理、保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廉政、考勤、奖惩等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并严格执行,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三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的探亲假和休假待遇,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驻外机构必须保持通畅联系,并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

第三十四条 驻外机构设立党支部,受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的领导,并接受驻地党组织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奖惩,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的人员,经做思想工作后仍不服从组织安排,给予就地免职,并不再享受原职级待遇。

第三十七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做到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纪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明确各驻外机构的年度招商及其他工作任务,并据此对各驻外机构进行目标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驻外机构可根据本暂行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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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03年3月24日

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13个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社字〔2002〕75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3〕36号)精神,特制定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运)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
  《再就业优惠证》一律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户口所在地社居委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及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领,未建工作站的乡(镇),由各区政府指定申领机构。
  此外,不同对象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还要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现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携带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委托管理协议》。
  2、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携带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委托管理协议》,以及企业出具的与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应携带《劳动保障手册》或《失业证》。
  4、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应携带企业出具的破产证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携带《劳动保障手册》或《失业证》、《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再就业优惠证》由个人申领;街道负责登记、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发证;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发证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一)审核、张榜公示
  街道接到下岗失业人员申领资料,应审核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在《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附件一)上签署意见,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
  (二)复审、发证
  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在《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附件一)上签署意见,填发《再就业优惠证》,交由街道负责发给申领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领证时由发证单位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三)时限
  街道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办证的时限均为3个工作日。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2、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按规定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时,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相关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据实记载。对符合政策规定,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3、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4、凡《再就业优惠证》涉及的各级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与监督。工商、税务部门在下岗失业人员持证享受扶持政策时,如发现下岗失业人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运)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交回发证单位。要严格发放审核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若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要求
  1、各街道、社居委要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社居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室负责建立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并输入微机;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负责汇总所属社居委的领证情况,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
  2、区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申领条件人员的《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附件一),应及时归档并输入微机,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有关统计报表(见附件二、三、四)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3、涉及《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使用的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于每月28日前将有关统计报表(见附件五、六、七)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以便全面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扶持情况并按规定汇总上报。
  4、《再就业优惠证》一律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签发编号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按全市统一的编号规则负责编号。各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数量不足时,需提前10天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以便向省申请调拨。
  5、《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有效地发挥《再就业优惠证》在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市辖三县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1、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略)
  2、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人员花名册(略)
  3、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情况(略)
  4、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现再就业情况(略)
  5、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略)
   6、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一览表(略)
   7、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略)
  8、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签发编号说明(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广东、广西、山东、湖南、湖北、河南、陕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黑龙江、安徽、辽宁、江西、吉林、内蒙古、河北、山西、宁夏、新疆、甘肃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浙江中烟工业公司:
为提升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水平,提高烟叶种植收购过程控制能力,进一步规范烟叶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做到以合同为主线组织烟叶种植收购工作,确保烟叶国家计划落实和烟叶生产规模稳定,现将《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烟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是烟草公司与种植烟叶(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包括白肋烟和香料烟,下同)的农户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形式合同。合同须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同签订与履行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合同签订的依据、原则与程序
第四条 合同签订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年度烟叶收购计划(以下简称国家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国家计划转发到各省级烟草公司。
1.省、地市、县级烟草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分解落实烟叶收购计划,安排指导性种植面积。
2.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在上级烟草公司分解的国家计划和安排的指导性种植面积总量内,与符合条件的种烟农户户主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合同签订原则。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为合同甲方,种烟农户为合同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合同签订程序。
1.农户申请。种烟农户需向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提出种烟申请,填写《种烟农户基本情况登记表》。《种烟农户基本情况登记表》由地市级烟草公司统一印制。
2.资格审核。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要认真核实申请种烟农户的土地条件、基础设施、技术水平及往年合同履约率等基本情况,建立种烟农户基础信息档案。
3.签订合同。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种烟农户签订合同,约定烟叶收购数量、种植面积及种植株数。
4.建立档案。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要将合同录入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建立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内容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码、IC卡号、种植面积、种植株数、收购数量、生产投入补贴标准等信息。
第三章 合同格式、编码与主要内容
第七条 合同格式。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合同式样(见附件1、附件2),省级烟草公司(或地市级烟草公司)统一组织印制本辖区合同。
第八条 合同编码。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合同编码规则,合同编码共15位,格式为:
(年度编码4位)+(省级编码2位)+(地市级编码2位)+(县级编码2位)+(流水号编码5位)。
省级编码号、地市级编码号、县级编码号执行《烟草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YC/T190--2005),年际间不变;流水号在县级烟草公司范围内统一编码,按签订合同的顺序从00001开始,上限为99999。
合同签订时要保证合同编码号的连续性。未签与错签的合同编码号要统一注销。
第九条 合同主要内容。
1.收购数量。根据上级烟草公司分解的当年收购计划及种烟农户条件,确定每个种烟农户的烟叶收购数量(其中包括出口备货数量)。
2.指导性种植面积、种植株数。按照约定的收购数量和实际单产水平确定。
3.种植品种。根据客户需求,从全国或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资源中确定。
4.种烟地块所属基本烟田编号。根据基本烟田规划,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基本烟田编码规则对烟田进行编号。
5.调制设施编号及其容量。根据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烟叶基础设施编码规则对在用调制设施进行编号。
6.收购烟叶的烟叶工作站名称及收购时间。约定种烟农户交售烟叶的烟叶工作站名称和交售时间。
7.收购价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的当年烟叶收购价格。
8.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批复,制订具体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地市级烟草公司根据省级烟草公司有关规定和本辖区烟叶生产实际情况,确定生产投入补贴兑现时间、兑现方式。
第十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向乙方有偿(或无偿)供应烟叶生产物资;兑现本年度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提供生产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执行国家烟叶标准和收购价格,按合同收购烟叶;以现金方式、委托金融部门付款或电子结算方式支付乙方烟叶货款。
2.乙方责任:按技术方案要求使用烟叶生产物资;按技术方案要求进行农事操作;按技术指导进行烟叶分级;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等级和数量向甲方出售烟叶,不跨站交售烟叶,不倒买倒卖烟叶,不转借合同或IC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乙方有权如实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甲方是地市级烟草公司,合同中要公布省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甲方是地市级烟草公司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合同中要公布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
2.甲方不履行合同,要视后果适当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3.乙方不履行合同,要返还甲方提供的本年度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物资或资金。
4.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违约弃种,甲方将不再与之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 烟叶产区各级烟草公司要严格逐级分解国家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计划安排。在合同签订之前,各级烟草公司必须逐级上报本单位分解国家计划的正式文件。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
1.合同约定的烟叶收购总量不得突破上级烟草公司分解到本辖区的国家计划。要根据种烟农户实际单产水平约定种植面积,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视考核结果对烟农给予差异化生产投入补贴。要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通过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报上级烟草公司。
2.地市级和县级烟草公司要切实加强合同监管,通过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等手段,及时监控本辖区合同签订与执行质量,把加强合同监督检查作为行业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突出过程控制,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烟草专卖、整顿办、烟叶等部门要加强合同的监督,在育苗、移栽、收购等环节,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合同签订质量、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制止无计划、超计划签订合同以及先种后签、多种少签、少种多签合同等现象。
4.合同签订时间。各产区合同签订必须在每年烟叶移栽开始前全面完成。
5.合同签订之前,地市级、县级烟草公司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与种烟农户充分协商沟通,确定种植面积和收购数量。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调整。
6.合同解除。如确因不可抗力(如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烟叶绝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收回种烟农户的合同文本,同时在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中予以剔除。
第十四条 生产管理。
1.以合同为主线,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和实际单产水平引导种烟农户预留烟地;严格按合同向种烟农户供应种子和其他生产物资;严格按合同组织育苗、移栽,杜绝无合同、超合同移栽;烟地预留、种子等物资采购供应以及育苗、移栽等基础数据要逐级上报。
2. 产区各级烟草公司要切实加强烟叶生产过程控制能力建设,加强辖区内烟叶生产过程监管,采取综合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收购管理。
1.推行烟叶收购预检制,按合同进行预检,未经预检的烟叶不予收购。
2.严格按合同收购,严禁超计划、无合同收购烟叶。确因丰产造成烟叶产量超出当年收购计划的,要推迟到下年度1月1日后收购并抵减下年度计划。
3.按照工作流程组织好烟叶收购工作。产区各级烟草公司要加强烟叶收购过程监管,通过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监控本辖区烟叶收购量与国家收购计划完成进度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在合同签订和烟叶收购结束后,烟叶工作站张榜公布所有种烟农户合同约定面积、约定收购量以及实际交售数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凡出现以下问题的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纪律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分解计划;没有分解国家计划的正式文件。
2.超出国家计划签订合同;签订虚假合同;强迫农民签订合同。
3.没有建立合同管理档案,或合同管理档案内容虚假;没有建立烟叶生产各环节的检查制度和考核档案。
4.因工作不得力造成超计划移栽、无计划移栽、超合同移栽、无合同移栽。
5.超计划收购烟叶、无计划收购烟叶、超合同收购烟叶、无合同收购烟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格式的说明
2.《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格式



附件1:

关于《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格式的说明

一、《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由省级烟草公司或地市级烟草公司组织统一印制。
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骑马订方式立折装订,文本底宽9cm×边高12cm,封面、封底绿色。
三、合同编码号、甲方单位名称、补充条款、生产投入补贴政策、收购价格,直接印制在合同中。
四、乙方所在省、市、县、乡、村名,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IC卡号,要约中各项内容,甲乙双方签名、签名日期,在签订合同时填写。
五、《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签订,甲方如是地市级烟草公司,则在合同文本第四部分“违约责任”第一条中,注明省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甲方如是地市级烟草公司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则注明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
六、各单位在《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说明”部分中,第四条要印明烟叶(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包括白肋烟和香料烟)类型。
附件2:
《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