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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投资、进口、劳动工资、招生计划管理,切实简政放权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5:01  浏览:9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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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投资、进口、劳动工资、招生计划管理,切实简政放权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改进投资、进口、劳动工资、招生计划管理,切实简政放权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决定》,现就有关改进计划管理的问题,作出若干规定如下:
一、简化投资管理,下放投资决策权
(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决策权限
1.能源(电力、节能)、交通(道路、桥涵、港口、码头、航运及相应配套)、通讯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其它项目总投资额在二千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分所有制性质,下同),如建设条件(包括用地、资金、外汇,下同),生产(
包括原燃料供应,下同)和经营条件(包括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下同)不需国家、省、市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的,并且不属于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区、县(含番禺市,下同)计委(计经委,下同),市直各主管部门(局、总
公司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负责审批。生产经营性项目,市属各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按国家标准核定,下同)可自行决策,并同时报市计委和市主管委、办备案。
2.符合市和区、县政府批准总体规划,经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进行分期开发的小区内“五通一平”的市、公建配套设施,可以不受投资总额及投资规模的限制,由土地开发中心所在区、县政府以及授权的开发区管理部门自行审批,并报市计委备案。
3.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不需国家和省、市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限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达90%以上的外商独资生产性项目,和与外商合资、合作,产品出口达70%以上,总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其他总
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包括增资累计)生产性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除外商独资项目外,各企业集团、各大中型企业可自行决策。同时,报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4.各单位到境外兴办中方投资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不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市计委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委托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属于前往未建交国家、港澳及其他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报市外经贸委审
核后转报国家经贸部审批。上述项目审批后均报市计委和国家计委备案。
中方投资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市计委审核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5.超过征地审批权限,外汇或国家资金需由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借用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双边或多边政府贷款、商业贷款)或外国政府赠款的项目,原燃料和物资或产品进出口涉证的项目,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以及超过上述投资限额的项目,均需按现行管理分
工报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审批。涉及土地有期有偿使用的项目,仍按市政府穗府〔1992〕5号文件办理。
属市审批权限范围以外的技改项目(即国家专项,包括国家扩大出口项、国家结存外汇项目、国家归口管理的引进设备项目、国家专项贷款项目等),不论是限上或限下项目,均需按隶属关系报市经委审核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由市经委接受委托进行审批,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二)简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及程序
1.项目建设书经批准(立项)后,即可据以向规划、国土、设计、环保、卫生防疫、交通、消防、供排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衔接和征询意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附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分送有关主管部门。按建设性质及管理分工,分
别由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集中会审的办法进行审批。
2.下列国内投资项目的程序允许简化,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为一次审批:
(1)小型农业项目;
(2)小型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政法设施,扩建的文化、教育、卫生设施;
(3)总投资五百万元以下(含设备),建筑结构与工艺流程比较简单的技术改造项目。
总投资一百五十万元以下,无土建工程的技改项目,可直接编制技改实施方案。
3.下列一般民用性改、扩建项目可简化为直接列入预备计划:
(1)城乡住宅(不含城市小区开发建设);
(2)改建、翻建(含翻建同时扩建)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街道文化站、门诊部、保健站、商业服务零售网点(不含综合性商业楼宇)。
总投资一百万元以下,建设条件具备,资金落实的项目,可以直接列入年度计划。
(三)关于新开工项目和年度计划的审批
所有建设项目(按统计规定建设项目的涵义),施工前准备工作就绪,应申报开工并申报列入年度计划。大中型基建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报市计委会市经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或国务院经贸办审批;小型基建项目及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由市计委、市经委审批后即列入年度
计划。其中,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委托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企业集团、大中型企业自行核定,并在市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内列入年度计划,同时报市计委、经委备案。
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新开工,由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计委、外经贸委备案。超过此范围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新开工,由市计委审批。
为简化手续,凡属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列入年度计划(不含预备项目),即视同同意新开工(基建项目需按规定作开工前审计),对新开工报告不另行文批复。
(四)加强对全社会投资的宏观管理
1.全社会各类投资和建设活动,都要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以及分级管理和调控制度。按照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统一纳入市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按照以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以资金来源制约投资规模的原则确定投资总量。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及大中型企业下年度需要安排的投资规模,其自筹资金及主要项目(包括新开工),应于当年十月底报市计委(技改项目同时报市经委)。
所有市属单位(含各区、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统一纳入全市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考核规模之内。在计划执行中,超过市下达投资规模的要报市计委批准。列入当年计划而未建成的项目,未用完的投资指标至年末相应取消。下一年度继续施工,必须列入新年度计划,并受年度
投资规模控制。
2.严格执行科学的投资决策制度。重要项目必须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各级、各部门领导人不得在未经论证,资金和建设条件不落实,不认真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批准上新项目、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3.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各建设单位必须坚决执行。
投资许可证由市计委统一发放和管理。年度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按年度计划核定的税率、税金交纳税款后,凭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吸收外商投资项目凭年度计划),填写申请表后到市计委领取投资许可证或办理续建项目手续。各区、县的项目,投资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从一九九
三年度起,由市计委委托各区、县计委办理,报市计委备案。



4.按权与责一致的原则,各有关主管部门、区县政府、企业集团、大中型企业,要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项目的管理,切实执行上报备案制度,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和信息报表,接受市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放权后滥用权力的,
市政府有权收回下放或委托管理的权力。
5.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南沙经济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扩大下放进口审批权;方便基层用汇
(一)放宽进口管理
1.进一步放宽进口物资品种的审批范围,除国家配额商品和省管商品外,市不再增加进口商品限制,即取消原市增加管理的商品。
2.市属企业拥有自有外汇的,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和运转能力申请进口。除国家下达计划配额商品需按计划审批外,其余商品审批部门应予以批准进口。
3.允许外贸部门用自有留成外汇申请进口一些机电产品,但应说明使用方向。对经营通用设备或物资,凡不超出经营范围,均放宽审批,以扶持外贸企业出口补亏和自我运筹能力。
4.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非涉证物资,由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
5.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发展
(1)国营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可以用外汇进口原料串购串换生产物资,建立加工点,设立保税仓,开展保税加工业务。
(2)国营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因为生产所需进口机电设备的关键件、零配件,可不受限额限制。对其生产所需的配额商品,优先给予安排。
(3)国营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拥有自有外汇的,可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进口急需的商品。除国家和省明令禁止进口的品种外,对涉外经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给予一定数量的消费品进口。
(二)简化机电设备申请进口审批手续
将现行申请进口机电设备需要经过的审批环节尽量减少,企业可直接向审批部门申报进口,以简化审批手续,加快用户订货时间。
(三)强化调控机制
各单位必须按市下达进口计划执行,控制进口总量,同时强化审批统计信息反馈制度,每月定期上报统计报表。市计委每季度提出一份分析简报,供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参考。进口审批部门要加强内部自身的建设,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做到大的管住,小的放开。下放审批权后

,各级管理部门都要提高廉政、高效意识,制定内部管理程序,增加透明度,使进口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四)方便基层用汇
1.在保证上缴中央和市外汇基数的前提下,对各区、县出口企业留成外汇额度,实行当月计拨,当月分成,当月清算。区、县工缴费收汇保证上缴中央后可以全留。
2.市五套班子工作人员出访考察用汇,由市计委定期划拨外汇额度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拨回外汇补差款给市计委,以方便出访考察人员在市财政局一次办清核汇、拨汇手续。
三、改进对劳动工资和招生计划的管理
(一)劳动工资管理
市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主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和重点发展的六大产业情况,由市统一下达给区、县和市直属主管部门工资总额计划,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市规定的浮动比率,结合实际情况,在浮动幅度内对工资总额作适度的调整,超出浮动比例发放的工资报市
计委审批。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管理,遵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以上年度统计年报为基数,按编委核定的编制实有人数计发工资,市不再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二)职工人数管理
市不再下达全民所有制单位增人计划,新建企业按设计定员和投产进度,由主管部门安排增人增资,当年报市计委,下一年核入基数。大型成建制扩建企业照此办理。对市属全民老企业,采取工效挂钩,贯彻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原则,企业增减职工人数可自主决定。
(三)招生管理
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后,市属高等院校中专学校可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根据社会需要招收委托代培生,纳入招生计划,按规定办理招生录取审批手续。
(四)“农转非”管理
国家规定“农转非”计划属指令性计划,我市实行计委主管、部门分管的原则。在具体的管理上,审批权适当下放,由市属各“农转非”分管部门提出需求计划,由市计委综合平衡汇总后,以市府名义切块下达,市各区、县和各部门严格按计划审批。
(五)本规定由市计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本市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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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4〕82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三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实现,借鉴外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以及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委员会、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统计局、林业局、粮食局、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政府调查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物价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农业办公室、招商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畜牧局、水产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机管理办公室、蔬菜办公室、油区工作办公室、经济协作办公室、地震局、信息化办公室、口岸管理办公室、节庆办公室、地方志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局、机械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一轻行业管理办公室、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等65个部门(单位)。

第三条考核内容、分值及分工。考核总分原则按140分掌握。政府部门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前提下,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40分),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
2.市政府领导对各部门的评议情况(15分),由市经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计算实际得分。
3.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0分),由市招商局负责考核。
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情况(20分),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评议该项内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考核,没有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按平均分计算。
5.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情况(10分),争取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考核,争取资金情况由市财政局负责考核。上级没有项目资金的单位按平均分计算。
6.行风评议情况(20分),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考核。
7.重要会议的考勤情况(5分),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

第四条对年度内在国家级以上重要活动中为聊城争得重大荣誉的加10分(由市考核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对年度内获省委、省政府以上综合性奖励的加5分,获省以上业务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单项奖励加2分,单项奖励奖项相同的不累计加分,奖项不同的,累计加分最多为4分。对年度内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第五条对年度内违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行风评议后三名的,实行一票否决。
对年度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达不到全省平均数及重要会议考勤不满4.5分的,不能评为政府部门工作一等奖。
对年度内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不足80%、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达不到全省平均数90%及重要会议考勤不满4分的,不能评为政府部门工作二等奖。
对年度内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不足60%、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达不到全省平均数80%及重要会议考勤不满3.5分的,不能评为政府部门工作三等奖。

第六条考核的组织管理。考核工作由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具体承办。负责考核的有关部门,要制订具体的考核办法,确定各部门考核名次及分数(不允许出现并列现象),于2005年元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
第七条奖项设置:市政府部门考核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5个,二等奖6个,三等奖8个。具体获奖等次,由市考核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经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对获奖部门颁发奖牌,并给获一等奖的部门记集体二等功奖励,获二等奖的部门记集体三等功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本溪市企业用工管理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本溪市企业用工管理规定》业经2000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国强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本溪市企业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企业用工机制,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用人员的企业及择业求职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招用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企业招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企业招收本市下岗、失业职工,可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企业招用人员应坚持先城镇、后农村,先培训、后就业,先安置本单位下岗职工、后面向社会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招用人员实行用工登记制度。企业招用人员,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招工简章和承办人身份证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招工登记。


  第七条 企业招用人员必须发布招工简章(广告)。招工简章(广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性质、用工形式;
  (二)招工人数、工种、男女比例;
  (三)合同期限及试用期限;
  (四)招工范围、对象、条件;
  (五)报名时间、地点、所需证件;
  (六)考试、考核科目、体检标准;
  (七)录用后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招工简章(广告)必须经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发《刊播招工(招聘)广告证明》后,方可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刊登、播发、张贴招工简章(广告)。


  第八条 企业招用的人员,除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符合招用工二种或岗位要求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符合下列相关条件:
  (一)未能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须持有失业证明、劳动预备培训合格证明;
  (二)失业人员须持有失业证明、转业转岗培训合格证明;
  (三)其他人员(包括社会闲散人员、残疾人员、两劳释解人员等)须持有失业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择业求职证件。
  无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择业求职证件的人员,企业不得招用。


  第九条 企业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岗位就业。


  第十条 禁止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禁止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工种或岗位。
  企业聘雇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聘雇。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外省、市或本市农村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经市职业介绍机构招收,不得自行招收。


  第十二条 企业聘雇境外人员,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聘雇。
  企业聘雇台、港、澳人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聘雇,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在现有劳动力资源不能满足所招工种或岗位需要时,可实行先招生后招工,待定向培训期满合格后再办理招工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向所招用的人员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任何证件。


  第十五条 企业招用人员,应将考核结果及录用名单报告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后,由职业介绍机构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录用职工后,应填写《劳动合同制职工登记表》、《企业录用人员名单》或《临时用工审批表》及名册,并在1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用工登记。
  企业必须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第十七条 企业应将被录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登记表》、体检表、考试考核成绩、劳动合同等资料建立用工档案。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以下罚款:
  (一)企业向所招用人员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证件的;
  (二)企业招用无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择业求职证件人员的;
  (三)企业擅自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不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的;
  (二)企业招用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企业未经批准聘雇离、退休人员的;
  (四)企业未经批准聘雇境外及台、港、澳人员的;
  (五)企业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发布招工简章(广告)的。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企业招工申报手续或乱收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