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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审查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14:55  浏览:9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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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审查细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审查细则

1991年3月2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为保证标准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查的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制定、修订化学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审查。审查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亦应参照使用。

第二章 审 查 内 容
第四条 审查标准内容:
(一)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是否一致,与国际标准是否协调;
(二)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方针、政策和经济技术发展方向,技术规定是否先进、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各项规定是否完整等;
(三)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和过渡办法是否适当;
(四)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第三章 审 查 职 责
第五条 主持人职责
(一)确定审查日程;
(二)组织讨论、评议、及时归纳意见;
(三)组织技术协调;
(四)组织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会议纪要。
第六条 起草人职责
(一)介绍标准编制情况和依据;
(二)负责解释和处理代表或单位提出的问题;
(三)协助主持人技术协调;
(四)根据汇总意见修改送审稿,提出批报稿。
第七条 代表职责
(一)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提出修改意见;
(二)参与技术协调;
(三)讨论审查意见和结论、会议纪要。

第四章 审 查 任 务
第八条 审查组织
凡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审查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
未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审查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
组织审查时,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 审查形式
审查主要分为函审、会审两种形式。
涉及面小意见分歧不大的送审稿宜进行函审。
对标准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送审稿宜进行会审。
第十条 审查申请
为使标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对技术复杂、涉及面广、协调工作不够充分的标准,起草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提出标准审查申请报告前组织预审。
起草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讨论、主要技术问题基本解决,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完成送审稿后,即可提出《关于××标准(××××××)审查申请报告》(附件一)。
申请报告应附有下列资料:
(一)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二);
(四)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审查表(填完前四项内容)(附件五);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初 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收到起草单位“审查申请报告”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内容:
(一)编制工作是否完成了必要的程序;
(二)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三)主要技术问题是否基本解决,各方面意见是否基本一致。
初审通过后,填写“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审查表”第五项内容,由组织审查标准部门发寄审查通知。
初审未通过,将有关资料退还给起草单位。
第十二条 函审
由组织审查标准部门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下列资料提交给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一)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二);
(四)函审单(附件三);
(五)其他有关材料。
若函审结果占发寄函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票数同意则函审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也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四分之一。函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定。
组织审查标准部门填写函审结论(附件四)。
第十三条 会审
组织审查标准部门于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并附下列资料:
(一)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二);
(四)其他有关材料。
会审议程一般是由主持人宣布议程和要求。起草单位介绍编制情况和依据,代表提出修改意见,讨论、协商、起草单位对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解释和提出处理意见,主持人及时协调归纳审查意见,通过结论和纪要。
会审时应充分发扬技术民主,允许代表们发表各种不同意见,重大的实质性否定意见应有充分论据和数据。
一般情况下不采取投票办法,如需投票时,必须有到会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票数同意,则会审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也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四分之一,会议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 函审或会审通过后,由组织审查部门主持人填写“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审查表”第六项内容。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按审查意见和结论,整理报批稿草案,提交组织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抄报化工产品标准审查委员会或化工机械产品标准审查组。

第五章 审 查 结 论
第十六条 在实质性分歧意见基本协调一致或妥善处理后,通过的审查意见和结论,应有下列内容:
(一)综合技术评价;
(二)采用标准程度和水平;
(三)实质性分歧意见的处理意见;
(四)贯彻措施建议(含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建议、废止现行标准建议、组织实施技术措施等);
(五)结论。
第十七条 以编制标准质量及实质性问题解决程度,一般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通过或局部内容(或文字)经编辑性修改后通过,可上报审批;
(二)基本通过,对个别遗留的实质性问题作进一步协调或补充并写出专题报告后,可上报审查。
(三)未通过,对一些遗留的实质性问题作进一步协调或补充后,进行第二次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一:关于××标准《××××××》审查申请报告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或专业标准化归口单位:
根据化学工业部(××)化科×字第××号文“××××××”要求,现已提出
《××××××》××标准送审稿草案。我单位认为该标准草案已具备了审查条件,建
议予以安排审查。
现送上下列资料:
×××
×××
建议下列单位和人员参加审查:
×××
×××
建议审查形式和地点、时间:
起草单位(章)
19××年××月××日
附件二: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 负责起草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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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标准章条编写 ┃意 见 内 容┃ 提出单位 ┃ 处理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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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
┃ ①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
┃ ②收到《征求意见稿》后的回函单位: 个 ┃
┃ ③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
┃ ④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
┃ (注:在最后一页下面附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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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标 准 函 审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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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名称 ┃ ┃
┣━━━━━━╋━━━━━━━━━━━━━━━━━━━━━━━━┫
┃ 起草单位 ┃ ┃
┣━━━━━━┻━━┳━━━━━━┳━━━━━━┳━━━━━━━┫
┃ 函审表决单总数 ┃ ┃ 本单编号 ┃ ┃
┣━━━━━━┳━━┻━━━━━━┻━━━━━━┻━━━━━━━┫
┃ 发出日期 ┃ 19 年 月 日 ┃
┣━━━━━━┻┳━━━━━━━━━━━━━━━━━━━━━━━┫
┃ 投票截止日期┃ 19 年 月 日 ┃
┣━━━━━━━┻━━━━━━━━━━━━━━━━━━━━━━━┫
┃表决态度: ┃
┃ 赞成 ┏━━━━━┓ ┃
┃ ┗━━━━━┛ ┃
┃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 ┏━━━━━┓ ┃
┃ ┗━━━━━┛ ┃
┃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 ┃
┃ ┗━━━━━┛ ┃
┃ 弃权 ┏━━━━━┓ ┃
┃ ┗━━━━━┛ ┃
┃ 不赞成 ┏━━━━━┓ ┃
┃ ┗━━━━━┛ ┃
┣━━━━━━━━━━━━━━━━━━━━━━━━━━━━━━━┫
┃建议或意见理由如下 ┃
┃ ┃
┣━━━━━━━━━━━━━━━┳━━━━━━━━━━━━━━━┫
┃审查单位(盖公章) ┃技术负责人(签名)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说明:①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的符号只可划一次,选划┃
┃ 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 ┃
┃ ②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没有回函说明的按弃┃
┃ 权处理。 ┃
┃ ③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
┃ ④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
┗━━━━━━━━━━━━━━━━━━━━━━━━━━━━━━━┛
审查单位承办人: 电话:
附件四: 标 准 函 审 结 论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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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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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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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出日期 ┃组织函审单位┃ ┃
┃函审时间┣━━━━━━╋━━━━━━┻━━━━━━━━━━━━┫
┃ ┃投票截止日期┃ ┃
┣━━━━┻━━━━━━┻━━━━━━━━━━━━━━━━━━━┫
┃回函情况 ┃
┃函审表决单总数: ┃
┃赞成:共 个单位 ┃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共 个单位 ┃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共 个单位 ┃
┃弃权:共 个单位 ┃
┃不赞成:共 个单位 ┃
┃未复函:共 个单位 ┃
┣━━━━━━━━━━━━━━━━━━━━━━━━━━━━━━━┫
┃函审结论: ┃
┃ ┃
┃ ┃
┃ ┃
┣━━━━━━━━━━━━━━┳━━━━━━━━━━━━━━━━┫
┃负责起草单位: ┃组织函审单位: ┃
┃ ┃ ┃
┃技术负责人:(签名、盖公章)┃技术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
┃ ┃ ┃
┃ ┃ ┃
┃ 19 年 月 日┃ 19 年 月 日┃
┗━━━━━━━━━━━━━━┻━━━━━━━━━━━━━━━━┛
组织函审单位承办人: 电话:
附件五:

化 学 工 业
产 品 技 术 标 准 审 查 表



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草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办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复核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技术标准名称┃ ┃
┣━━━━━━╋━━━━━━━━━━━━━━━━━━━━━━━┫
┃ 任务来源 ┃ ┃
┣━┳━━━━┻━━━━━━━━━━━━━━━━━━━━━━━┫
┃主┃主要内容: ┃
┃ ┃ ┃
┃要┃ ┃
┃ ┃ ┃
┃编┃ ┃
┃ ┃技术依据:(包括采用程度) ┃
┃制┃ ┃
┃ ┃ ┃
┃工┃ ┃
┃ ┃ ┃
┃作┃ ┃
┃ ┃国内外标准对比: ┃
┃内┃ ┃
┃ ┃ ┃
┃容┃ 起草人员:____________(签名) 月 日┃
┣━╋━━━━━━━━━━━━━━━━━━━━━━━━━━━━┫
┃ ┃ ┃
┃负┃ ┃
┃责┃ ┃
┃起┃ ┃
┃草┃ ┃
┃单┃ ┃
┃位┃ ┃
┃意┃ ┃
┃见┃ ┃
┃ ┃ 单位:____________(公章) 月 日 ┃
┗━┻━━━━━━━━━━━━━━━━━━━━━━━━━━━━┛
┏━┳━━━━━━━━━━━━━━━━━━━━━━━━━━━━┓
┃ ┃ ┃
┃专┃ ┃
┃业┃ ┃
┃归┃ ┃
┃口┃ ┃
┃单┃ ┃
┃位┃ ┃
┃或┃ ┃
┃技┃ ┃
┃术┃ ┃
┃委┃ ┃
┃员┃ ┃
┃会┃ ┃
┃秘┃ ┃
┃书┃ ┃
┃处┃ ┃
┃意┃ ┃
┃见┃ ┃
┃ ┃ ┃
┃ ┃单位:_____(公章)初审人员:_________(签名) 月 日┃
┣━╋━━━━━━━━━━━━━━━━━━━━━━━━━━━━┫
┃ ┃ ┃
┃审┃ ┃
┃查┃ ┃
┃会┃ ┃
┃议┃ ┃
┃结┃ 主持单位 ┃
┃论┃主持单位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签名) 月 日┃
┃ ┃ 技术委员会 ┃
┣━╋━━━━━━━━━━━━━━━━━━━━━━━━━━━━┫
┃ ┃ ┃
┃复┃ ┃
┃核┃ ┃
┃意┃ ┃
┃见┃单位:________(公章)复核人员:_____(签名) 月 日┃
┣━╋━━━━━━━━━━━━━━━━━━━━━━━━━━━━┫
┃ ┃ ┃
┃备┃ ┃
┃ ┃ ┃
┃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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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名牌产品的管理,进一步推动实施名牌战略,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鼓励争创、宣传、保护、培植名牌产品,提高吉林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保证吉林名牌产品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名牌战略的推进、实施工作,由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协调,负责名牌战略的指导、规划和吉林名牌产品评定、宣传、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吉林名牌产品的评选与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市场评价为主、科学公正推选、确保质量领先、实行时限命名的原则。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吉林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注册登记的商标;
(二)设计先进、性能可靠、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和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本地特色的传统产品;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四)具备一定生产规模,效益好,对全市经济辐射面宽,带动力强,附加值高,出口创汇多;
(五)市场占有率、竞争能力、用户满意程度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大的发展前途;
(六)企业认真贯彻 GB/T19000- ISO9000 质量管理和GB/T24000-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有认证实施计划;
(七)近三年内,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和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售后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吉林名牌产品:
(一) 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如:原煤、原油等);
(二) 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地方准产证、安全认证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HT〗吉林名牌产品的申报与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要认真填写由市质监局制发的"吉林名牌产品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在规定日期内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质监局,市直以上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申报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2、由市技术监督情报所对申报产品现执行的产品标准是否有效或对标准水平评价的证明;
3、市级以上(含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最近3年内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复印件;
4、近几年申报产品获得产品质量奖、产品质量认证、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量检测体系合格确认证书复印件;
5、属于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地方准产证、安全认证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应提供获证证书复印件。
(二)预审。县(市)区质监局、市行业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同时征求有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签署预审意见后报市质监局。
(三)初审。由市质监局组织吉林名牌产品初审专业组,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四)综合评价。经专业组初审后,市质监局组织有关方面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保证能力进行考核,并采取监督抽查、市场调查、用户评价、登报征询、重点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意见。
(五)认定命名。经综合评价后,由市质监局报市政府审核认定、批准命名,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颁发"吉林名牌"产品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吉林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名牌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其产品的包装、使用说明和有关材料中使用"吉林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第十条 吉林名牌产品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吉林名牌"产品标志的,需在期满当年重新申请并获认定。
第十一条 已获得吉林名牌荣誉称号的产品,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限期整改仍无明显成效的,由市质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吉林名牌"称号,吊销证书和牌匾:
(一)消费者(用户)反映其产品有质量问题;
(二) 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三)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四) 经考核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质量管理出现严重滑坡。
第十二条 伪造冒用或超过命名有效期和被撤销名牌称号的产品继续使用"吉林名牌"称号、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吉林名牌产品标志由市质监局制定、颁布并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吉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对其产品积极采用防伪措施,主动配合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打假保优,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由市质监局建立吉林名牌产品档案,并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跟踪。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按要求定期填报名牌产品考核统计表,及时反馈产品质量、生产、销售、经济效益等情况。
第十六条 参与吉林名牌产品评选、认定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保护其知识产权。参加评选、认定的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对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工作人员的资格。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吉林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扶持与奖励
第十八条 吉林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列入全市重点保护产品范围,通过质量监督和"打假保优"等工作,优先为吉林名牌产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吉林名牌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销售中,免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各部门收费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优先推荐"吉林省名牌"和免检产品;
(三) 在市内新闻媒体广告宣传费用优惠。
第十九条 企业围绕吉林名牌产品进行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产品出口等工作,有关部门优先予以支持,对所需资金等技术物质条件优先给予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按本办法进行吉林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进行吉林名牌产品认定活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外著名商标与市外中国名牌、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生产的名牌产品,在本市可享有吉林名牌产品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吉市经贸联字〔1997〕94号)同时废止。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赵小明

2012年7月27日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实施,规范张家界名牌产品的评定与管理,提高张家界产品(服务)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根据《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张家界名牌产品,是指在一、二、三产业中经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定的农业产品、工业产品和服务业品牌。

张家界农业、工业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我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在我市境内生产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张家界服务业名牌产品,是指以优质服务为核心价值观,在我市同行业内具有标杆作用,被市场和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接受,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和追随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服务业品牌。

第三条 在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工作中,要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运作机制。

第四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与管理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家和新闻单位组成。

第六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社团组织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行业)评审组。各专业(行业)评审组依据本办法开展对张家界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并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报告评定结果。

第七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张家界名牌产品发展规划;

(二)受理张家界名牌产品申报;

(三)组织对企业申报张家界名牌的产品进行审查,并初步拟定张家界名牌产品名单;

(四)提出保护、扶持张家界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五)承担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张家界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生产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

3.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4.产品技术水平和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市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5.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6.建立较为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

7.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不断进行改进;

8.批量生产已满2年,形成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二)农业产品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申报对象为农户、村经济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较大规模的种养殖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

3.拥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批量生产已满2年,有固定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5.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

6.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7.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8.经济效益好,年销售收入、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三)服务业产品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服务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服务业企业纳税额、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4.正式提供服务已满2年,有相应的服务(营业)场所,规模在市内名列前茅;

5.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及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6.服务业企业近3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及时;

7.服务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得到社会广泛赞誉。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张家界名牌产品的申请:

(一)企业的注册地址不在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的;

(二)产品使用外国(境外)商标的;

(三)近3年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四)列入国家强制管理产品范围尚未获证的;

(五)近3年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须经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七)有偷、漏税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诚信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对申报产品和服务业品牌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服务业品牌)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顾客)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服务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实现利税、产品(服务)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诚信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信用状况。

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适当倾斜。

具体评价细则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当年张家界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以及受理申报的时限。

第十三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张家界名牌产品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申报。

第十四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中有关企业的经营、产品(服务)质量、用户(顾客)满意度、诚实守信等方面情况进行初审,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后交专业(行业)评审组。

第十五条 各专业(行业)评审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审核、审查、测评意见,依据评价指标对申报产品(服务业品牌)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行业)的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行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核)后,确定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采取表决方式确定入选名单。表决须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3以上委员参加。获得参会委员2/3以上赞成票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方可通过认定。

第十八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入选名单通过多种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九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名单再次进行审议、确认后,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张家界名牌产品”或“张家界服务名牌”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在其证书有效期内的,享有下列权利:

(一)所属企业可以在该产品(服务)、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的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产品保护范围;

(三)列入省级名牌产品培育计划;

(四)在我市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五)所属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申报科技发展计划、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评定的产品(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业品牌),不得冒用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者撤销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业品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者重新申报未通过认定的,不得继续使用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张家界名牌产品生产(服务)企业进行跟踪管理。

张家界名牌产品的生产(服务)企业应每年如实填报《名牌产品跟踪调查表》,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被认定的名牌产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波动等情况。如遇有企业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得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业品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决定暂停或者撤销其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

(一)经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二)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三)经限期整改,产品质量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

(四)转让、滥用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的。

第二十五条 参与张家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的,取消其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通报批评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开曝光,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张家界名牌产品申报。

第二十七条 除按本办法进行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