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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56:32  浏览:9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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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991年3月19日,铁道部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铁道部为加强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货物运输杂费(以下简称“货运杂费”)是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组成部分。
铁路运输的货物(包括企业自备车或租用铁路货车)自承运至交付的全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向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和劳务,以及托运人或收货人额外占用铁路设备,使用用具、备品所发生的费用,均属货运杂费。
第3条 货运杂费由铁道部根据国家的法令、政策统一制定,由铁路运营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他部门或单位均不得确定货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4条 货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规定,有关的核收条件,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其引伸规则、办法办理。
货运杂费实行全路统一收费标准。但是,货物装卸费实行地区差别费率,每一地区适用的费率由铁道部规定,货物暂存费的费率,允许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铁道部规定的限额,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5条 货运杂费按实际发生核收,未发生的项目不准核收。
发现多收、误收的货运杂费,必须主动退还。经核实确实无法退还的,应上缴国库。
第6条 货运杂费的实际或修改,由铁道部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各货运营业站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实行或修改事项在营业场所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7条 核收货运杂费的票据为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和铁道部规定的专用、定额收据,其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上述票据由铁路运营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印制和使用。
第8条 在发站发生按批计算的货运杂费,能在货票上核收的,应在货票上核收。不能以货票核收,或者在到站发生的,以运费杂费收据和专用收据核收。
货物装卸、搬运费可以使用专用收据核收。
费额在10元以下的货物暂存费、清扫费、装卸费、搬运费、催领通知邮资费和出售单据、表格、标志,允许使用定额收据核收。
第9条 铁道部和铁路局、铁路分局要加强对货运杂费的管理,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货运监察和收入检查部门要认真检查收费情况,抽查和复核票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责任。
第10条 铁路各部门和广大职工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铁路职工和托运人、收货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可向铁路分局、铁路局或铁道部举报。对举报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处理。
第11条 铁道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纠正,上级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1.擅自增设货运杂费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违反或擅自改变收费条件;
3.使用擅自印制的票据;
4.截留货运杂费收入。
罚款从违章单位的留利中扣除。罚款最多不超过违章收入的5倍。
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构成经济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12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13条 办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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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进行修改,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暂不作修改。
由于该《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正反面都有填写的内容,应选用结实不洇不透明的大16开白纸印制。



1992年5月6日
此案应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案情介绍:2004年6月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黄某邀胡某窜到县城,下车后黄某提出用换钱的方法到银行去“搞”钱,于是两人凑齐七千元(伍拾元票面)人民币,由嫌犯黄某携款来到中国银行某分行和平路储蓄所,将七千元人民币递进去叫营业员兑换成壹佰元票面的整钱,营业员按要求如数给予兑换并把钱递在柜台通槽内,此时嫌犯两手伸进放钱的通槽,用左手抓住一叠人民币(经清点后为二千二百元整),右手作好往里推的样子,并且跟营业员对话,要求营业员给办理长城卡,营业员按规定询问有无身份证和合法证明,嫌犯黄某均称没有,营业员明确回答说:“没有合法证件不能办卡”,此时嫌犯右手将通槽内的钱推进去,左手将抓住的二千二百元钱迅速拿出压在手肩下,并说:给我换点新的票面的整钱;营业员误认为推进来的人民币在通槽内没有取出仍然是七千元,因此不加清点就在自己的钱柜内拿出一万元已扎好的钱来清点新的壹佰元票面的人民币,因新票的不多,营业员分二次给嫌犯重新兑换了七千元,在营业员低头清点过程中,嫌犯迅速把压在手臂下的二千二百元人民币放入自己的裤袋内。嫌犯拿到第二次兑换的新币后,没有清点,迅速离开现场,到门口后。坐上同案犯胡某预约好的摩的车逃往车站,几秒钟后,营业员发现桌面上应有的人民币不足,迅速叫营业部保安前去抓捕,在汽车站将二犯罪嫌疑人追赶上并抓获归案。
讨论意见:
一、应定盗窃罪:理由是嫌犯黄某乘营业员不备,用左手迅速抓出二千二百元人民币,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以盗窃罪追究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应定诈骗罪:理由是:①第一次兑换出来放在通槽内的钱,所有权已属于嫌犯黄某,不存在秘密窃取。②嫌犯采取隐瞒事实,虚构情节,以所谓要求办长城卡来搞乱营业员的注意力,实际上嫌犯有合法身份证在身上,在最后借办不成长城卡的机会又迅速将通槽内的钱(剩下四千八百元)推进去要求营业员兑换新票壹佰元的,造成营业员误认为放在通槽内的七千元人民币没有动而又给清点壹佰元新票面共七千元给嫌犯。因此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追究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江西省县人民检察院 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