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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对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几项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10:57  浏览:9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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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对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几项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关于本市对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几项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遵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本市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份起,对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在国内市场分期分批地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品种范围:
(一)本市第一批放开的商品,有国务院《通知》颁发的《第一批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目录》中的一百六十种和本市补充增加的四十二种,共二百零二种(或小类,下同)。
今后需要扩大品种范围的,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对本市放开的小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其具体品种,可结合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略作增减。
(二)本市向外省、市、自治区采购的,当地已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
(三)纯属于集团购买的小商品(具体品种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局研究拟定下达)。
二、关于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指导思想和作价原则:
(一)有计划地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是促进小商品生产,搞活小商品流通,满足市场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包括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下同),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兼顾国家、工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在保持
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成本和供求变化,按质论价,有涨有落,灵活掌握,适时调整。
本市同一工厂生产的同一品种、规格、牌号和质量相同的产品,在同一市场销售,零售价原则上应该统一。各县和市区之间,同一产品也可允许不同价格,具体办法由县物价委员会拟订。
(二)小商品的出厂价格,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情况下,应该使企业有合理的利润。凡同大商品相比,利润水平确实偏低,不利于生产的,一般可以适当放宽一些,高一些,以调动企业生产小商品的积极性,适应市场需要。对优质产品和传统产品,要实行优质优价,给予较高价格
,以鼓励企业优选原料,精细加工,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产品特色。对于品种花色经常翻新、群众欢迎、市场畅销的新产品,上市初期的价格可以高一些,以促进多产多销;随着生产成本的下降和供求情况缓和,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降价;对于花色式样过时的,要及时降价、削价,促使企业
转产适销产品。对某些适应特殊需要、销售面窄的小商品,为了有利于保留品种,其工业利润和商业差价都可以大一些。
(三)小商品的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一般应维持原来的差价,不要单纯追求利润而扩大各种差价。差价确实偏低,不利于商品流转的,应放宽一点,灵活一点,以适应小商品品种繁杂、交易零星、单价低的特点,便于国营、集体商业和个体商贩经营。今后在提高或降低小商品出厂价
、销售价时,应当同时把工业利润和商业上的各种差价安排合理。拆零出售的品种,可以实行拆零差价,差价偏低的可适当放宽。有些小商品,可以根据批发数量大小,在一定幅度内掌握批发价格的水平,对于批发数量零星的可以高于牌价,批发数量大的也可以低于牌价。具体品种和价格
上下限幅度,由主营市公司规定,批发部门在规定的品种范围和幅度内灵活掌握。
(四)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的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调价,暴涨暴落。因原材料提价等原因而使生产亏本的,首先应采取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减少中间环节和工商让利等办法来解决,不要轻易采取提价的办法;价格确实偏低,影响生产和供应的,才可以协
商调整价格。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盲目降价竞销,造成市场价格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和供应。
三、关于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形式:
(一)凡由商业一级站、市公司等主营批发单位收购(包括订购、选购)经营的小商品,原则上由商业主营市公司(站)与工业主管市公司(总厂)、区工业公司、区合作联社和县工业局所属公司协商定价。
(二)凡以工业自销为主的小商品(如工艺品、玩具、线带等,包括委托商业代销),原则上由工业主管市公司(总厂)、区工业公司、区合作联社和县工业局所属公司定价。
(三)向外地采购在当地已放开的小商品,收购价格应按当地物价管理办法,由本市经营单位与产地工商企业协商定价。本市销售价格,凡主营市公司经营有定价的,其零售价格原则上按主营市公司的定价执行;价格不合理,需要调整的,可同主营市公司协商确定。主营公司可选择一
部分商品进行试点,由经营单位根据作价原则和销售情况自行定价。
(四)凡商业主营批发单位和工业公司不经营也不定价的小商品,可由工厂与经营单位(包括零售商店,下同)协商定价。商业主营批发单位定价或工业主管公司定价的小商品中,也可经市商业主营公司和工业主管公司协商后,选择一部分产品进行试点,由工厂与经营单位协商定价,
或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
(五)残损、副次和呆滞积压的商品,企业有权降价或削价处理。
(六)工商协商定价的单位,在调整价格时,应将调整的具体价格以通知单或其他形式,及时通知有关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和各县物价委员会。
(七)郊县生产和向外采购的小商品,不销往市区的,或虽销往市区但商业主营批发单位不经营或不定价的,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形式,由各县物价委员会拟定。
四、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对企业定价工作加强检查和指导,督促企业认真执行物价政策。如发现企业定价不当,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可责成修订、纠正,并加以处理。
五、对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是物价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工商企业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交流行情和成本(费用)资料,共同分析市场供求情况和毗邻地区价格水平,做好市场预测和定价工作。
六、为了沟通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改进小商品价格管理,工业主管公司和商业主营公司(站)除按原规定报送价格调整表外,要将小商品生产、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等情况进行分析,按月以书面报送市主管局和物价局,各县的单位送各县物价委员会。市工业、商业各局和县物价委员
会每半年将情况汇总报送市物价局。



198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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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暂行办法

2005-0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是指除需按有关法律、章程选举或任命的,以及重要部门和特殊岗位以外的处级行政领导职务,采用公开竞聘的办法进行选拔任用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应根据领导班子缺额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
第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处级领导职务聘任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的柳州市(含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处级(或相当处级)领导干部,可以参加正处级领导职务竞聘;正科级职务(或相当正科级职务)以上干部,可以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第七条 下列企业管理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任职年限要求的,可以参加正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一)大型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
(二)中型企业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正、副职领导人员。
第八条 下列企业管理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任职年限要求的,可以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一)第七条所列企业管理人员;
(二)大型企业中层副职管理人员;
(三)中型企业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四)小型企业的正职领导人员;
(五)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 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聘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十条 为了促进各类特别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竞聘职位对人才的需要,可对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聘人员的资格要求适当放宽:
(一)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优秃年轻干部,其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非中共党员干部以及工作特殊需要的,其资格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学位、工作七年以上的,可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四)具有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第三章 选拔与聘任
第十一条 公开竞聘选拔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发布公告。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开竞聘的领导职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等。
(二)推荐报名。报名以个人自愿报名为主,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或群众推荐,须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三)资格审查。根据竞聘选拔的条件和要求,由组织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
(四)笔试。笔试由组织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进行。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30%计入总分。
1.命题。组成专门的小组负责笔试的命题和笔试成绩的评定工作。命题按照竞聘选拔领导职位的要求,主要测试应试人员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考试。应试人员必须在监考人员的监督下独立完成。
3.评分。笔试评分应在试卷卷头密封状态下进行。通知应试者本人笔试成绩,并按聘任职位1:6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进行民主测评。
(五)民主测评。根据实际情况,在应聘者所在工作单位的一定范围内,对应聘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不到半数以上群众认可的,不进行潜质测评,不列为面试对象。民主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按 10%计入总分。
(六)潜质糊Ij评。由柳州市高级管理人才评价中心组织专家对应聘人黾进行心理、能力等方面的潜质测评,并澎成评价报告。潜质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按10%计入总分。
(七)面试。面试由面试考评组的主考主持,主考由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专家担任。面试应邀请相关部门的干部、职工代表参加旁听。面试可采取提问答辩形式,也可以采取提问答辩与实际操作、情景模拟相结合的形式。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30%计入总分,成绩当场公布。
(八)考察任用。
1.根据笔试、民主测评、潜质测评和面试累加分数,按照聘任职位不低于 1:3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考察对象名单。
2.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考察。组织考察结果实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按20%计入总分。
组织部门结合应聘岗位的要求,综合各个职位及考察对象的笔试、民主测评、潜质测评、面试、考察五个环节的总分,研究提出各职位的拟聘任人选。
3.决定拟聘任人选。由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其中需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4.公示。拟聘任者应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群众如果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进行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
5.聘任。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聘任手续;由聘任机关颁发聘书。

第四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二条 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一般为5年。同一领导职务任职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按照同职级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或者不适合担任现职的,聘任机关可以解聘。聘任制干部也可以申请辞聘。解聘和辞聘均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聘任制干部在任期内享受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任职不满一个聘期解聘或辞聘的,不再保留原聘任职务待遇。任满一个聘期,续聘的明确相应的级别,时间从首次聘任之日算起;不续聘的可保留聘任期享受的职级待遇,由所在单位安排工作或自主择业。
第十六条、实行聘任制的干部在聘期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交流、提拔使用。交流至非聘任制岗位的,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


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发〔2009〕14号

  有色金属产业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产业,产品种类多、应用领域广、产业关联度高,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以及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有色金属产业平稳运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有色金属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有色金属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有色金属产业迅速发展,在技术进步、改善品种质量、淘汰落后产能、开发利用境外资源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生产和消费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有色金属生产和消费国。2008年,全国十种有色金属总产量2520万吨,总消费量2517万吨;其中铜、铝、铅、锌、镍总产量分别占全球产量的20%、32.7%、37.8%、33%、9.5%,总消费量分别占全球消费量的27.2%、32%、35.7%、31.7%、23.5%。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5766亿元,占全国GDP的1.9%,直接从事有色金属生产的就业人数300万人。
  200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我国有色金属产业受到较大冲击,产品价格大幅下跌,产量不断下降,国内消费疲软,企业流动资金紧张,行业全面亏损,产业平稳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同时,我国有色金属产业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仍很突出,部分产品产能过剩,产业布局亟待调整,产业集约化程度低,资源保障程度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再生利用水平较低,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艰巨。
  应该看到,有色金属产业在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增长之后,客观上必然要进行一次大的调整。现阶段,有色金属产业在我国实现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中的重要作用没有改变,作为现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关键支撑材料的地位没有改变,产业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要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和关键材料加工能力,促进增长方式转变,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引导企业“走出去”,积极利用境外矿产资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采取综合措施,稳定和扩大国内市场;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产能、加强技术改造、推进企业重组为重点,推动有色金属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着力抓好再生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有色金属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对危机与产业振兴相结合。着力解决当前有色金属产业当前面临的困难,保市场稳定,保先进生产力,保重点企业,保主要品种,促进产业平稳运行;利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各种有利因素的作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
  坚持控制总量与优化布局相结合。根据能源、资源、环境、市场等条件,严格控制产能扩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上下游企业重组,支持在具有资源、能源优势的中西部地区发展深加工,优化产业布局。
  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改造相结合。加快关键技术由引进向消化吸收再创新转变,由注重单项技术研究开发向集成创新转变。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改造,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和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
  坚持企业重组与体制创新相结合。加强体制创新,消除影响企业重组的体制性障碍,为推动有色金属企业集团化发展和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重组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利用相结合。合理开发利用国内有色金属资源,注重开发国内市场,控制初级产品出口,鼓励深加工产品出口,支持企业“走出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再生利用水平,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规划目标。
  力争有色金属产业2009年保持稳定运行,到2011年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增长方式明显转变,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为实现有色金属产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1.生产恢复正常水平。2009年,采取综合措施稳定市场需求和生产运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主要财务指标明显改善。
  2.按期淘汰落后产能。2009年,淘汰落后铜冶炼产能30万吨、铅冶炼产能60万吨、锌冶炼产能40万吨。到2010年底,淘汰落后小预焙槽电解铝产能80万吨。
  3.节能减排取得积极成效。重点骨干电解铝厂吨铝直流电耗下降到12500千瓦时以下,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每吨380千克标准煤、硫利用率达到97%以上,余热基本100%回收利用,废渣100%无害化处置。每年节能约170万吨标准煤,节电约60亿千瓦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约85万吨。
  4.企业重组取得进展。形成3—5个具有较强实力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到2011年,国内排名前十位的铜、铝、铅、锌企业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分别提高到90%、70%、60%、60%。
  5.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力争在关键工艺技术、节能减排技术,以及高端产品研发、生产和应用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优化品种结构。采用富氧底吹等先进技术的铅冶炼能力达70%,框架材料、无氧铜材、中厚板等高档铜、铝深加工产品基本能够满足国内需求。
  6.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2011年,铜、铝、镍原料保障能力分别提高到40%、56%、38%;加强煤铝共生矿资源开发利用,形成100万吨氧化铝生产规模;再生铜、再生铝占铜、铝产量的比例分别提高到35%、25%,比2008年分别提高6个和4个百分点。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一)稳定国内市场,改善出口环境。
  积极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措施,改善产品结构,增加有效供给,满足电力、交通、建筑、机械、轻工等下游行业对有色金属产品的需求。适应航空航天、国防军工、高新技术等领域的需要,大力开发新产品和新材料,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稳定和扩大国内市场。
  在继续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同时,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支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深加工产品出口。对符合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的大型铜冶炼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试点。加快转变出口方式,鼓励出口机械装备、运输工具、电子电器、仪器仪表等终端产品,带动有色金属间接出口。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等贸易摩擦。
  (二)严格控制总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今后三年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改扩建电解铝项目。严格执行准入标准和备案制,严格控制铜、铅、锌、钛、镁新增产能。按期完成淘汰反射炉及鼓风炉炼铜产能、烧结锅炼铅产能、落后锌冶炼产能和落后小预焙槽电解铝产能。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烧结机铅冶炼产能。
  (三)加强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
  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研发专项,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规定核准或备案建设的骨干企业,以及国防军工、航空航天、电子信息关键材料生产企业。加强对铜铅锌冶炼短流程工艺、共伴生矿高效利用、尾矿和赤泥综合利用,高性能专用铜铝材生产工艺,再生金属保持性能,吨铝直流电耗低于12000千瓦时的电解铝关键工艺等前沿共性技术的研发。支持填补国内空白、满足国民经济重点领域需要的高精尖深加工项目。采用先进适用的冶炼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工艺装备水平。
  (四)促进企业重组,调整产业布局。
  鼓励有实力的铜、铝、铅锌等企业以多种方式进行重组,实现规模化、集团化,提高产业竞争力。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实施跨地区兼并重组、区域内重组和企业集团之间的重组;支持铝企业与煤炭、电力企业进行跨行业的重组;鼓励再生金属企业间重组。
  严格控制资源、能源和环境容量不具备条件地区的有色金属产能;在能源丰富的中西部,特别是具有水电优势的地区,推进铝电联营方式;在资源、能源和环境容量好的地区经核准建设的铝工业基地,要延伸产业链,发展高水平深加工,增强竞争力。抓紧实施汶川地震灾区重建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专项规划确定的有色金属项目。
  (五)开发境内外资源,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加大国内短缺的有色金属资源地质勘探力度,增加资源储量及矿产地储备。鼓励大型有色金属企业投资矿山勘探与开发,提高资源自给率。
  加大境外资源开发力度,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外独资或合资办矿。引导企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所在国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促进当地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组织实施好有关境外投资项目。
  (六)发展循环经济,搞好再生利用。
  支持采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开发利用铜、铅锌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选冶矿、尾矿和熔炼渣等,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制定煤铝共生资源利用专项规划,抓好高铝粉煤灰利用示范工程;搞好铜、铅、锌冶炼余热利用;推广废渣、赤泥等固体废弃物的应用,实现生产“零排放”。
  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有色金属回收交易市场、拆解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采用高效、低耗、低污染的工艺装备,建设若干年产30万吨以上的再生铜、铝等生产线,促进资源化利用上规模、技术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减少矿产资源消耗。
  (七)加强企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注重人才培养。
  有色金属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增强对市场的预见和判断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加快推进管理创新,加强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加强节能管理和成本管理;加强企业文化和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高素质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出口税收政策。
  在继续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同时,进一步调整有色金属产品出口退税率结构,研究适当调整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二)抓紧建立国家收储机制。
  根据形势需要,研究进一步扩大有色金属国家收储规模的方案,抓紧建立和完善国家收储机制。
  (三)加大技术进步及技术改造投入。
  在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形式支持有色金属产业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加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支持力度,鼓励、引导企业积极推进节能技术改造。
  (四)推进直购电试点。
  抓紧推进直购电试点,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环保、土地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管理规定,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骨干电解铝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情况,逐步扩大直购电试点企业范围。
  (五)完善企业重组政策。
  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推进企业重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对大型企业跨省区联合重组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支持骨干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按照互利共赢原则,加强国际合作,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简化境外项目审批程序,完善信贷、外汇、保险、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政策措施;加强境外资产的经营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严格境外资源开发企业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骨干企业,在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注入、外汇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修订完善产业政策。
  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修订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发展政策,重点提高技术装备、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率等准入条件,严格用地标准,制定深加工产品分类细则等。
  (八)合理配置资源。
  进一步规范矿权市场,制定矿权人资质条件,提高矿权市场准入标准。明确矿山资源配置的具体要求,大型矿区要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优先配置给重点骨干企业,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集约、高效利用。
  (九)继续实施有保有压的融资政策。
  加大对有色金属骨干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对符合产业政策与环保、土地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管理规定的项目,以及实施并购、重组、“走出去”和技术改造的企业,在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以及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违法违规建设、越权审批的项目和产能落后企业,继续实施限制融资等措施。
  (十)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问责制。
  进一步研究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妥善解决好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问责制,对未完成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限期淘汰的落后装备严格监管,禁止擅自扩容改造和异地转移。对擅自扩容改造或异地转移落后装备的,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十一)建立产业信息的交流和披露制度。
  建立部门联合信息发布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有色金属产业政策、项目核准、生产销售库存、产能利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重组、污染排放、贷款、产业损害预警等信息,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与企业诉求,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引导企业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广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规划实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