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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17:02  浏览:8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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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率,实现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增加城市整体功能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须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综合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南宁市建设局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局根据开发项目的规模及配套建设内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开发项目综合验收。
第六条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在开发项目竣工并经单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是否按经批准的规划实施开发建设;
(三)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按要求同步完成,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
(四)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六)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七)其它。
第七条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提供的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开发建设协议书》。
(三)开发项目立项和计划批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规划红线图;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经批准的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批准文件;
(八)经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九)物业管理办法及经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产权界定方案;
(十)经批准的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图;
(十一)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二)其它应提供的文件、材料或图纸。
第八条 开发项目竣工并经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建设局提出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申请,并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市建设局应在收齐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后一个月内,编制该项目综合验收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开发项目综合验收。
参加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单位,须对各自负责的验收内容签署明确的验收意见和评分意见,并对此负责。
对综合验收合格的开发项目,由市建设局发给《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书》,作为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
第九条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实行百分制评分和等级评定制度。 百分制评分标准和等级评定标准由市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制订, 报市政府审定颁布后实施。
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开发项目,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须按《开发建设协议书》要求同步实施,并按《开发建设协议书》规定进行分期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 对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按《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中的责任条款处罚。在未改正之前,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不予审批新的开发项目。
第十二条 本经综合验收和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凡未经综合验收和综合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外,造成遗留问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凡在本办法颁布前已交付使用、未按经批准的规划完成配套建设的项目,由市建设局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建设协议书,限期完成配套建设。逾期由市建设局给予警告,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不再给予办理其它项目审批手续。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
注销其开发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30天内,开发建设单位须按经批准的产权界定方案,对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进行产权移交。
第十五条 武鸣、邕宁两县的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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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


第6号


  现公布《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08年7月10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州拖拉机的报废管理,强化拖拉机的事故预防,确保拖拉机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1997)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关于严格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员管理,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农机监字〔200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拖拉机定义

1-1大中型拖拉机

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14.7KW的拖拉机(含14.7KW)。

1-2小型拖拉机

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KW的拖拉机。

1-3报废

拖拉机因使用年限长、技术状况恶化不宜继续使用而作废。

第二条 拖拉机报废技术条件与经济指标

2-1大型链轨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或累计作业1.5万小时)。

2-2大型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累计作业1.8万小时)。变型运输型拖拉机单缸使用年限超过6年。

2-3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累计作业1.2万小时)。

2-4未达到报废年限的,且技术状况差又无配件来源的;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2-5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在标定工况下,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大于出厂标定值20%,或发动机有效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标定值15%的。

第三条 报废拖拉机登记范围

凡在德宏州辖区内登记注册使用的拖拉机,无论是机关厂矿、学校、农场、农村拖拉机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都属报废登记范围。

第四条 办理延缓报废与注销登记

4-1经拖拉机所有人申请办理延缓报废手续,每次办理延缓报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2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对延缓报废的拖拉机严格管理,每年对其进行两次安全技术检验,签注“延缓报废”及期限,加盖农机监理证件专用章。

4-3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拖拉机,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检验的,一律强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4-4变型运输型拖拉机每次办理延缓报废,期限不超过一年,最多可办理三次延缓报废手续。

4-5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在一年内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强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第五条 报废拖拉机登记

5-1达到报废期限与报废条件的拖拉机,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开具报废通知书,收回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发放《拖拉机注销证明》,拖拉机所有人将报废拖拉机运到指定报废回收公司。

5-2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报废拖拉机的登记办理上报,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上报报废拖拉机分期分批在德宏团结报、德宏州农业信息网上刊登,将报废拖拉机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底盘号向社会布。

5-3对于达到报废期限和报废条件的拖拉机所有人拒不办理任何手续而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强制办理注销登记。

5-4经登记报废拖拉机的户主当年新购拖拉机、农机,申请国家财政农机购机补贴,符合补贴对象和范围的优先给予安排。

第六条 附则

6-1本实施办法由德宏州农业局负责解释。

6-2本实施办法由州、县市(区)农业局组织实施,德宏州农机安全监理所、各县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具体实施。

6-3本实施办法从2008年7月10日起实施。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0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3年 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0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47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0批)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500886.files/n15500871.doc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