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29:57  浏览:8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办市发(20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2001年,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有关部署,各地对音像市场进行了认真的治理整顿,初步遏制了非法音像制品猖獗的势头,正版音像制品发行量明显上升。但是,一些地方对于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的整顿不彻底,效果不明显。最近一段时期,非法经营活动又以新的形式出现。为了及时打击非法音像制品“回潮”的势头,文化部决定于今年5至6月集中开展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巩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推动音像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地方已关闭的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或已取缔的集散地死灰复燃,继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一些地方音像制品经营业户采取集体搬迁等形式,重新形成新的非法音像制品集散地。

(二)以开办音像制品超市为幌子,实际上仍采取招商、招租的形式聚集多家业户,形成了贩卖非法音像制品的假超市。

(三)少数地区未按照文化部的规定审批管理连锁经营单位,导致非法经营者大量“加盟”,形成了非法音像“连锁”盛行的局面。

零售、出租等单位非法经营活动有所抬头,盗版、走私音像制品和游商活动回潮。

二、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

(一)5月中旬开展第四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以“严格执行音像法规,大力规范市场秩序”为主题。广泛宣传《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等法规,强化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律观念。

(二)全面复查和彻底关闭以各种形式的非法音像制品集散地。湖南省邵东县、吉林省长春市为重点地区。

(三)认真整顿和规范音像制品经营超市、连锁及电子商务活动,坚决取缔假连锁、假超市和网上非法经营活动,北京市为重点地区。

(四)以大案要案为中心,深挖非法音像制品制作发行网络。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义乌市以及湖南省邵东县为重点地区。

(五)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和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展音像经营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面清理整顿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

(六)严厉打击有严重政治问题、淫秽、盗版影视剧音像制品和盗版教科、动画节目的音像制品,大力提高正版音像制品市场占有率。

三、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要对照去年《音像市场整顿规范方案》等文件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制定这次专项行动具体方案,确定重点地区和问题。

(二)此次全国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既是对2001年音像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验,也是对下一阶段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摸底清查,各级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真正将“复查”专项行动打出威信,造出声势。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区文化行政部门要指导协调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专项行动结束后,请将处理完毕的典型案例材料(2件)及收缴违法音像制品数量、检查场所数量、取缔或关闭场所数量以及重点问题解决情况及尚存在的问题于6月下旬以前上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特此通知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第一条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兵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退出现役。
(一)按志愿兵服役年限规定服役期满不需要继续留队的;
(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三条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严重违犯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
第四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填写《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明书》。
第五条 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
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
第六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需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准予复员回乡。
第七条 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体的规定执行。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
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风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出现役,办理退休手续,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发给退休费。麻风病人退休后的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部队在与有关地方的民政、卫生部门联系好后,直接将麻风病人送麻风病院或麻风病村。
第八条 凡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应按照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享受《革命残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和抚恤。
第九条 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第十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一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转业的,应于离队前两个月,由批准机关将其姓名、级别、专业技术、服役年限等情况,函告县(市)人民政府,以便提前做好安置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志愿兵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发给下个月的工资和伙食费,并分别按转业、复员、退休的规定发给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要教育他们到新的岗位后,发扬人民解方军的光荣传统,为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教委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
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专门技能等。
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
第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1、制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
2、制定全国协调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
3、审批和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
4、监督、检查、评估各地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5、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省考委负责管理本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他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省考委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2、制定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3、组织报名工作,安排考核时间,确定考核地点(场所)。
4、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工作;组织考核管理人员及考核教师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
5、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
6、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颁发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条 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日常管理机构。省考办应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第八条 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实施工作。
主考学校的职责是:
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2、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
3、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
4、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评定成绩。
5、协助省考委选择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地点(场所)。
6、完成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主考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
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备案。
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应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
第十条 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
1、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
2、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进行实验、实习等工作。

第三章 报名及考核地点(场所)
第十一条 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考委确定。
第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和所需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一般应设在主考学校,也可设在其他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
逐步建立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基地。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 在确定开考专业时,必须充分论证有关实践性环节学习与考核的可行性及条件。
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在制定专业考试计划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其内容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编制考核大纲及考核实施细则,并提前半年公布。考核一般应集中时间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的考核
实验是帮助应考者印证、理解和巩固基础理论,培养实验技能、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环节。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
1、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验目的;(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3)实验项目;(4)实验的基本要求;(5)实验报告;(6)必读和参考书目;(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应考者必须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项目和实验报告。
3、考核教师要严格按照实验考核大纲的要求对应考者的实验作出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实习的考核
实习是应考者全面获得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的考核,一般是指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考核。
1、实习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习目的;(2)实习内容;(3)实习方法;(4)实习场所;(5)实习时间;(6)实习报告;(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应考者按照实习考核大纲进行实习,记录实习内容和心得体会,实习结束时写出实习报告。
3、接受实习的单位要根据实习人数,按一定比例选定若干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实习和考核的任务。对应考者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主考学校根据实习记录、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评语,组织答辩,并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设计的考核
课程设计是从属于某一门课程的设计,主要考核应考者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理论和技能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课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2)设计题目或设计任务;(3)设计内容;(4)必要的数据和条件;(5)计算要求;(6)具体实施意见;(7)完成的时间;(8)参考资料;(9)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课程设计的实施步骤:(1)根据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拟出具体的设计方案,进行课程设计;(2)编制课程设计说明书。课程设计说明书是课程设计工作的整理和总结,主要包括设计思想和设计两大部分,一般为:目录(标题及页次),设计任务书,设计内
容,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参考资料编目等。
3、成绩评定。课程设计完成后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答辩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
毕业论文(设计)是考核应考者科研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2)选题依据和范围;(3)完成的时间;(4)参考资料;(5)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应考者根据考核大纲的要求,提出选题申请,经主考院校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列题,并由主考学校推荐或指定指导教师。
3、选题申请批准后,应考者根据选定课题内容与实际条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4、应考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先经指导教师评阅,提出意见,报送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审阅,对确实完成课题任务并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者,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5、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教师组成答辩工作小组。
6、答辩和评分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一般程序为:
(1)应考者先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及主要内容。
(2)答辩小组成员向应考者质询。
(3)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对应考者的论文(设计)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专门技能的考核是指对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的考核。
专门技能的考核按各专业课程考核大纲、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经成绩评定及格及以上者即为合格。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先按百分制评分,再折算成五个等级为最后成绩。90至100分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中等,60至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对一些特殊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计分或只采用及格(合格)和不及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参加下次的考核。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免考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应考者的成绩档案由省考办统一管理。考核结束后,主考学校或有关单位将考核资料、考核成绩册等上交省考办。
第二十六条 每次考核结束后,向应考者公布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考委颁发考核合格证。

第六章 考核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包括报名费、考核费等。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文件规定,参照当地普通高等学校有关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标准,结合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由省考委及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费用收取标准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随着国家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及实际开支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委托开考专业,由委托考试部门向省考委交纳实践性环节考核补助费。
第三十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由省考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三十一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应考者在考核中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由省考委宣布考核无效或取消考核成绩等。
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及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全国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