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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46:04  浏览:9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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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关于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对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控制新的污
染,保护环境,促进四化建设。
第一条 凡有污染环境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和挖潜改造项目,都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在建项目没有执行“三同时”的,投产前要一律补上,否则不准投产。
第二条 各建设单位在申报计划、编制计划和扩初设计时,必须有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篇章和专项投资。其内容应包括;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处理方法和综合利用的措施;污染物所应达到的排放标准等。大、中型项目报省环保局,小型项目报行署、市环保局(办)审核同
意后,方可列入计划进行设计。
第三条 要合理布局。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址时,要充分考虑有毒有害物质的净化、扩散、贮存和利用,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规模,工艺概述;
2、建设地点及周围地区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状况。
3、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其处理方法;
4、排放污染物对人、周围环境影响及危害;
5、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建议。
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不得建在城市上风向、水源上游、城镇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
对现有的工厂企业,在污染未解决之前,不准扩大生产能力的建设。污染严重的单位,应结合城市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搬迁。
第四条 设计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设计部门对防止污染设施没有投资的,不予设计:在设计主体工程时,没有防止污染的设计不准出图。对有污染的工程项目设计,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力求把污染物消灭在生产过程中。对产生污染物的项目必须考虑到综合利用、
净化回收和闭路循环流程的设计。防止污染设施的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污染物处理方法和工艺流程,要求达到的处理水平;防止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使用方法及环境保护的机构和定员;概算和预算。
第五条 对目前防止污染技术不过关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积极会同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待试验成功后,方可安排建设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只进行主体工程设计而违反同时设计的原则。
第六条 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时,对防止污染设施的投资、材料、设备要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要保证与主体工程一样。对于挤占环保投资、材料、设备、土地等,无故拖延工期的,环保部门有权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凡有污染环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投产验收时,属大、中型厂矿、企事业由省环保局参加,小型的由行署、市环保局(办)参加。经检查防止污染设施完善,可试投产。经监测,达到排放标准时,由建设单位填写“三同时”审批表,经环保部门签字盖章后,作为建设项目
验收的必备文件。经监测,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应立即停产,解决后再投产。不经正式验收不得以“简易投产”、“部分投产”、“试车”等名义变相投产,否则按违反环保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工矿、企事业单位,要把防止污染的设施同生产设备一样,设专人管理,使其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已建成的防止污染设施闲置不用或不注意维修而造成污染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群众有权监督、检查违反“三同时”原则的单位和个人,不准打击报复。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的中直和驻军的所属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文到之日起生效。




198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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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

  现将上海市公证员协会制定的《上海市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重视和加强对公证员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推动公证工作的发展。

  附件:《上海市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上海市司法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

  

          上海市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证员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证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

  第三条公证员协会负责对公证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公证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惩戒。

  

  第二章公证员职业道德

  第四条公证员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五条公证员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从事公证活动,坚持“真实、合法”原则。

  第六条公证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干预。

  第七条公证员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注重社会效益。

  第八条公证员之间以及公证员与其他法律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九条公证员在执业中必须公正廉洁,品行端正,言语规范,仪表庄重,文明礼貌,遵守公证员执业规章和公证员协会章程,维护公证员的名誉。

  第十条公证员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提高效率,确保公正质量。

  

  第三章公证员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公证员在接待当事人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公证员应定时按约接待,不得误时失约;

  (二)接待应在公证处或规定的地点进行,不得在公证员住所或其他不当场合接待当事人。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法律思考

李志文


[摘 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而在改革方法中,土地流转制度不失为一计良策。本文从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发展入手,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其进行解析,并借鉴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分析土地流转存在的困难,并试图对土地流转制的建立和完善度提出一些初浅的建议。

[关键词] 农村 土地改革 土地流转  

  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尽管我国土地的总量不算少,但由于人口数量庞大,人均土地占有量却很少,加之我国的人口在继续增长,土地承受的压力将越来越大。如何充分高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缓和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成为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

一、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曾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粮食问题,成为当时农村土地改革的一项创举。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整个农村的产业结构、农民就业结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与80年代相比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其实行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日益暴露出来。一是,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不便耕作,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受到限制,又不容易掌握市场信息和合理销售,农产品价格不高,农民卖粮难,均使得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有所下降。再就是,土地在农民家庭经营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一些农村劳动力自愿摆脱土地的羁绊,或远离家乡外出打工,或到城镇经商置业,或就近服务于第二、三产业,再加上生老病死、升学、当兵、迁徙等因素,部分地方出现了农民少种或不种粮田的现象。土地的抛荒成为一种很无奈的现实,即便剩下艰难维持着农作物耕种的农民们也是苦不堪言。

  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解决了中国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但在这一体制下,农村人民却很难富裕起来。这种情况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受到了挑战,农村土地经营方式面临改革,而在改革方法中,土地流转制度不失为一计良策。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解析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民在市场支配下,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从面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的承包者仍然享有分配土地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会在事先约定。

  2002年8月29号,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农村土地流转作出了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五节则专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做了详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五个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发包方在合同期间所应遵守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流转书面合同,并对合同所应包含的七个格式条款做了归纳。第三十八条流转的登记制度。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承包关系不变、互耕和承包关系发生变更的情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这一条明确表明,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规模化生产将走上一条合法的途径。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则旨在鼓励农民能够放心对土地加以投入,从而即便在转让时也能得到相应的回报。

  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根据,围绕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土地流转当事人、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等5个方面进行规范。
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各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出台及逐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改革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这也被许多人誉为中国掀起了第三次土地制度大变革。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分析

  在实行农村土地改革的进程中,我国有条件的地方已大胆的实行了许多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掌握了许多先进了经验。下面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北京市通州区截至2009年6月底,通州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累计24万亩,其中规模化流转土地为四万余亩,为该区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吸引近300家农业产业或种田能手到该区投资兴业,累计吸引社会投资10余亿元。近几年来,通州区通过持续创新的服务手段极大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区土地亩流转收益明显增加,由2007年的867元增加到2009年的911元,最高每亩年收益达到了2500元以上。2008年底全区土地流转总金额为2.2亿元,土地流转户每年增收2400元。同时,规模化土地流转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解决了广大农民的就业问题,截止到2009年,通州区通过土地流转解放农村劳动力10000余人,其中就地安置劳动力6000余人,从事二三产业就业的有4000余人。

  我省贺州市八步区总人口6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2.7万人),行政村186个,农户11.46万户,耕地39.02万亩。目前共流转土地83.05万亩,促进了土地资源配置优化,加快了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进程;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了社会资本投入多元化,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钦州市钦南区推行农村土地合法流转,按照“明确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民有偿流转土地,使土地向大户、基地、企业流转,实行集约化经营,促进了农业产业向特色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有效流转土地3.73万亩,成功打造了辣椒、黄瓜、火龙果、莲雾、百香果、无核荔枝等20多个特色品牌农作物基地,形成了以蔬菜、辣椒、鸡骨草等为主导的专业示范村。

  取以往之经验,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土地置换、承包户自主有偿或无偿转包、租赁、股份合作等。

  1、土地置换

  村集体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承包土地相互交换,对于土地级差,通过协商以货币或其他形式支付土地力培育补偿费。

  2、承包户自主有偿或无偿转包

  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和手续发包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向原承包户履行合同的行为。许多农户之间私自转包土地都采用这种方式,这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最初形式,也曾经一度是最主要的流转方式,但近年来,这一形式的流转趋于减少。

  3、租赁

  租赁双方签订合同,规定租赁土地的面积、级别、使用保护、租金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出现了一批果蔬菜或名、优、特农产品的繁育专业户,他们租用其他农户土地进行果蔬菜或名、优、特农产品生产。也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向农户或集体交纳租赁费,租借农地进行高新农业生产或发展休闲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