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印发《关于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28:12  浏览:9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印发《关于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体改委 等


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印发《关于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8月1日,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实施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改善国家宏观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件对试点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以全民所有制的特大型、大型企业,或资金雄厚的全民所有制控股公司为核心,内部组织结构比较完善,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的企业成员。
2.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产品及业务关系国计民生和在国际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的固定资产、产品销售(业务量)、实现利税、进出口总额或出口创汇等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3.承担一定的国家计划任务。
4.领导体制比较健全,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条 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审批。
1.具备条件的试点集团由核心企业提出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书面申请,上报国家计委,并抄报国务院经贸办、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申请计划单列的主要理由;要求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主要内容;承担国家计划任务情况和现有各种计划渠道的情况,并附上企业集团章程及有关批件。
2.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国家计委经商有关部门和地方后,对企业集团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批准后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由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条 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试点企业集团在国家计划中单列计划指标的范围,限于其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
2.试点企业集团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指标要与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和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市场体系发育以及新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要逐步减少对企业集团的计划指标管理。目前计划单列的主要指标包括:(1)国家计划管理的产品产量、业务量(经营额)计划;(2)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及需由国家安排资金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包括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计划);(3)由国家管理的外贸商品进出口计划;(4)为完成国家计划任务,需由国家安排的物资、能源供应计划;(5)需由国家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6)教育计划;(7)财务计划;(8)信贷计划;(9)工资计划。试点企业集团在国家计划中一般都要实行全面单列。
3.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计划建议分别报送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并同时报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在国家计划中单列。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下达。
第四条 国家对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宏观管理。
1.企业集团计划单列后,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改进宏观管理方式,以间接调控为主,减少对企业集团的直接行政干预,为企业集团的发展创造条件。
2.国家对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计划管理,主要是审批总体发展规划,由国家资金安排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确定国家计划任务及总承包方案等,加强信息的沟通和联系,帮助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协调计划和体制方面的有关问题。
3.行业主管部门对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实行行业归口管理,根据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企业集团的总体发展规划进行指导,对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进行协调,负责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组织实施、考核和检查。
4.国家保障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按本办法的规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享有的各种权限,任何环节不得截留。
第五条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权限。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除享有一般企业应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外,国家还对其赋予以下权限:
1.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以直接向国家计委及各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参加有关的全国性会议,并获得有关文件和信息。
2.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吸收外商投资及境外投资等方面享有更大的自主决策权。
3.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和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外事权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审批。
4.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优惠政策和权限仍保持不变。
第六条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责任。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必须接受国家的宏观管理和行业规划的指导,其主要责任是:
1.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必须接受国家优先订货,完成国家任务。
2.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总体发展规划,应接受国家计划管理和指导。
3.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国家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方面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9月25日 甘政发〔1991〕17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再生资源,防止盗窃犯罪,堵塞销赃渠道,维护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机电设备及厂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可以利用的各种金属边角废料等。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使用过的废旧金属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力车的金属零部件以及生活性废旧金属器皿、装饰品和迷信品等。
  废钢铁包括废钢、废铁、废次钢材和钢铁材料加工后的废物等。
  废有色金属包括铜、铝、铅、锌、锡、镍等材料的废料、加工废物、废旧零件和废旧包装罐等。
  废旧机电设备包括废、旧的或不能利用的各类机电设备、以及报废的车辆船舶和各类机械零部件、配件与军队退役废弃装备等。


  第三条 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加强回收,合理利用。


  第四条 省计划委员会设立甘肃省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的宏观管理,在废旧金属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对全省的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加工进行统一管理,综合平衡,组织协调,统筹安排,
  (二)负责全省废旧金属回收、利用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审批下达省供销联社、省物资局编制上报的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年度计划;
  (三)组织废旧金属回收、串换、加工利用与合理调拨;
  (四)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废旧金属的物价监督管理工作;
  (五)管理废旧金属出省审批工作。


  第五条 废旧金属的收购经营业务,仍由供销和物资两个系统承担。
  设立收购经营废旧金属专营企业,须经地(州、市)以上计划委员会审批同意,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特种行业登记和企业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六条 除供销、物资两个系统外,不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收购经营工作。
  对现有收购废旧金属的集体单位和个体户,由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进行清理,并停止其废旧金属的收购经营活动。


  第七条 不准跨区域收购经营废旧金属。外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本省境内收购废旧金属。
  厂矿、油田、铁路、施工工地附近区域内不准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第八条 凡本省内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出售的废旧金属,一律由供销、物资两系统废旧金属回收部门设立的专点凭单位证明收购,不是专点的,不许收购。一律不许现金交易。
  个人出售自用或拣拾的废旧金属,只能由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收购,其他收购站、点一律不得收购。
  个人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所在街道、村委会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凭证件登记收购,无证件的一律不得收购。


  第九条 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下列物品:
  (一)钢铁、铜、镍、铝、铅、锌等生产性金属原材料;
  (二)铁路、油田、供电、邮电、矿山、水利、测绘专用等器材;
  (三)市政公用设施;
  (四)军用器械和设施;
  (五)贵重稀有金属;
  (六)各类机械零部件。


  第十条 企业废旧金属实行内部回收。所有国营、集体企业的边角废料、更换报废设施及设备、剩余材料等废旧金属,一律由单位内部统一回收后,由专业回收部门按计划统一上交调拨,不准进入回收市场。


  第十一条 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所需废旧金属,由当地供销、物资回收部门按当地计划部门的计划安排负责供应。加工企业不得直接设点收购废旧金属,不准自行串换,更不准与非废旧金属回收部门或个人签订收购合同,已签订的收购合同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加强废旧金属购销价格管理。凡国家实行最高限价的,必须执行最高限价,尚未实行限价的,由省物价委员会参照省计划委员会再生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的参考价格核定本省的市场购销价格,供省内执行,并在收购站、点张榜公布。
  严禁抬价争购和转手倒卖,严禁变相提价买卖废旧金属。


  第十三条 凡以废钢铁为原料的小电炉、小高炉,一律要经省、地计委审批,所需废钢铁纳入计划供应。未经批准的供销、物资部门不得供应废钢铁。


  第十四条 为鼓励、扶持废旧金属回收再生产加工利用行业的发展,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供销、物资两系统的回收公司、站、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营,建立健全收购、治安、保管、登记制度。撤销供销、物资两个系统的所有联营、代购、自销点。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废旧金属资源外流。废旧金属出省,必须持有省计划委员会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铁路、公路运输部门及个体运输者不得承运。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无照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或外省、区单位和个人在本省收购的,予以取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收购的全部废旧金属,并视情节处以收购废旧金属总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查封其收购的物品,并依法查处。
  (三)对违反本办法出售废旧金属或利用废旧金属私自串换其它物资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和出售串换的物资,并处以总值一倍的罚款,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未经批准私自外运废旧金属出省境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外运的废旧金属,处以外运废旧金属总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承运者全部运费,并处以外运废旧金属承运费总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废旧金属收购人员销赃、窝赃、包庇犯罪分子或伙同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废旧金属回收加工利用厂、点,不重视安全生产、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掺杂使假或混入爆炸物,引起爆炸和破坏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八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人员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计委、公安、工商部门负责对本省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执行本办法规定没收的废旧金属一律交当地收购部门收购,罚没款统一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对于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查明属实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88号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灾害防御等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

  市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民政、卫生、广电、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三防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防办)职责:

1、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制定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和堤围警戒水位,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3、负责三防通讯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

4、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可能出现的险情,妥善做好群众的转移工作;

5、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6、执行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宣传单位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时传播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紧急通知,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负责向三防办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四)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的防御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御措施。

(五)公安部门负责保证防灾指挥、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六)交通部门负责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共交通和检查车船的防避工作;负责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

海事、渔监等部门负责督促水上船只避风,做好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当接到水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援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七)供电公司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供电安全,特别要保证全市防汛泵站和三防指挥部、医院、供水、气象等单位电源的安全,配备足够的物资和材料,组建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故障。

(八)供水部门要落实两路水源,确保东江水受污染时供水水质不受影响;要防止因为市区受浸、地下水倒灌污染水源。

(九)城管部门负责市区玻璃幕墙、霓虹灯、广告牌、山坡附近建筑物和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树木的防风修枝工作,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必要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

遭受灾害时,城管部门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转移该危险区域的人员和物资,村(居)委会应当提供协助。

(十)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与受灾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一)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职队伍巡查其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出现险情时,组织水利工程的抢险。

(十二)经贸部门负责协调物资、商业等相关单位储备足够的副食品,保证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

(十三)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安置灾民,向其发放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救灾工作,统计受灾情况。

各镇街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指导和部署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十五)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房信息,部署和指导建筑工地、危房防灾措施的落实,并组织建筑工地、危房、倒塌房屋的人员和物资的转移,协助灾后重建。

(十六)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十七)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所必需的资金经三防办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筹措,优先安排。



第三章 灾害防御

第七条 本办法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做好防御工作。

第八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二)海事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海事、渔监部门应通知辖区江河、海面作业船只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三)三防办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九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水务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到现场值班。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预泄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二)海事、渔监部门负责通知船只适时进入避风锚地;

(三)其他同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第十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的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二)各镇街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内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业主对危房或临时房屋(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进行加固;镇三防办向市三防办上报拟向公众开放的临时庇护所;

(三)新闻宣传单位应及时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对临时庇护所进行检查;

(四)海事、渔监部门负责检查船只避风情况,督促船只进入避风锚地,必要时启动水上搜救有关应急预案;

(五)城管部门负责检查市区人行道的树木、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等设施,做好防风防暴雨的准备。

第十一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二)各镇街负责组织检查挡土墙和有山泥倾泻隐患的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三)各镇街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房居民转移;

(四)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五)开放所有的庇护所。

第十二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建议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

(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交通部门首先停止沿江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并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所有公共交通服务;

(四)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切断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五)电信等通信企业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风防洪及抢险救灾通讯畅通;

(六)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三条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活动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

(二)供电、供水单位做好用电、用水供给工作。

第十四条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供电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二)各主管部门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应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二)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三)其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 寒冷黄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工作,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第十七条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从业人员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第十八条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交通、交警等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巡逻,提示驾驶员小心。

第十九条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应提示公众注意因浓雾使空气质量下降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影响,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通、交警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第二十条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交警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高速公路和码头等的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类交通工具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警、交通等部门采取措施确保水、陆交通安全;

(三)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第二十二条 雷雨大风蓝色或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停止各类户外的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二)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雷暴发生时,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无线电话,以免遭受雷击。

第二十三条 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醒公众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三)有关部门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四)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参加抢险;

(三)其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 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交警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二)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第二十六条 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警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二)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三)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第二十七条 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二)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封闭结冰道路。

第二十八条 冰雹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二)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三)提醒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四)将家禽、牲畜等转移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五)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六)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

第二十九条 冰雹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提醒户外人员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三)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第三十条 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

(二)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

(三)公众进入林区要注意防火;在林内或林缘用火要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乱丢烟头。

第三十一条 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在重点火险区要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二)有关部门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进入防火临战状态;

(三)在林内或林缘禁止户外用火,停止一切炼山作业。

第三十二条 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安排人员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

(二)进入紧急防火状态,森林消防队伍要严阵以待;

(三)发布戒严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林业公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林火隐患;

(五)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及时、科学、安全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本规定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日。2001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莞市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政府令第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 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四、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市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市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市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六、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八、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九、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