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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21:24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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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全国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创业培训方面的作用,共同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要求,我部牵头成立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成员单位。现将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建立相互协调、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要求,加强全国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创业培训方面的作用,共同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牵头成立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

  一、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任主任,培训就业司司长于法鸣、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任刘康任副主任,上述各部门和单位一位司(局)级同志任成员。

  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培训就业司、指导中心组成,建立相互合作、定期联系工作机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指导中心承担。

  三、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到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建立定期沟通、相互合作、资源共享、共同推动创业工作的机制。委员会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建立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抓好督促检查。

  (二)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工作调研、小企业创办和经营状况调查,研究工作中面临的政策和操作难题,提出推动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建议。

  (三)制定创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明确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督促指导各项任务的落实。

  (四)定期组织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经验交流或现场考察观摩活动,总结典型做法,并在全国推广。

  每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形成《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签发,印发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努力完成会议议定事项。

  四、委员会办公室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碰头会议,遇到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成员单位有关同志参加,建立及时沟通、相互合作机制和重大事项事先报告制度。办公室对外发文经办公室主任签署后印发。办公室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解决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中属于工作层面的具体问题。

  (二)研究落实委员会确定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三)组织开展示范性的创业培训师资提高培训和交流活动。组织培训师提高培训和技术研讨交流活动。

  (四)修改完善培训师管理规程,健全培训师派遣制度,建立培训师动态管理机制,并归档管理。

  (五)组织开发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新技术,并开展试点。

  (六)与欧洲模拟公司中国中心合作,开展创业实训试点和组织推动工作。

  (七)根据不同培训群体的需求,在现有SYB培训教材(通用版)知识点的基础上,组织开发和修订适应青年学生、农民工、残疾人等不同类别群体的创业培训教材(包括案例教材),形成中国SYB创业培训教材体系,以满足社会各类创业者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八)组织开展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和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九)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舆论宣传。

  (十)与国际组织保持联系,了解国外创业培训方面的新发展、新技术,并适时引入中国,丰富和完善中国SYB创业培训体系。

  (十一)筹备中国就业促进会创业专业委员会,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做好创业培训统计报表数据的收集和汇总分析工作。

  (十三)管理和维护好SYB网站,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更新网站功能。

  (十四)其他相关的日常工作。

  五、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创业培训专家顾问团,主要由部分在创业培训领域有较深研究、具有较高威信的优秀培训师和有关专家组成,并特邀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专家参与。专家顾问团可根据工作需要吸纳新专家加入,并进行动态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提出创业培训新技术、新课题开发的构想。

  (二)按照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承担相应创业培训技术研发任务。

  (三)参与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工作。

  (四)其他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附件:1.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2.创业培训专家顾问团成员名单

  

附件1

   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

  主 任: 张小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副主任: 于法鸣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司长

   刘 康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任

  成 员: 郑 昕 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副司长

   刘国玉(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

   曹子娟(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

   丛 明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李 楠 国家工商总局个私经济监管司调研员

   钱鹏江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副主任

谷彦芬(女)全国工商联扶贫与社会服务部部长

   李志培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

   张良驯 共青团中央青工部副部长(正局级)

   崔卫燕(女)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副部长

办公室主任: 张斌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宋建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副主任

   办公室成员:冯政、蔡兵、谢瑗、姚春生、翟涛、张薇

  

附件2

   创业培训专家顾问团成员名单

  主 任:冯 政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处长

  副主任:蔡 兵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处长

   马 良 欧洲模拟公司中国中心主任

   石科明 江西省南昌市科技大学

  成 员:田顺增 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

   李战强 天津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

   刘志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技工学校

   赵 伟 黑龙江大学创业教育学院

   林子君 黑龙江省大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叶仁平 江西省南昌市科技大学

   吕继仁 宁夏西部职业经理培训学校

   王冰玉(女) 四川省成都市创业促进中心

   解玉兰(女)河南省鹤壁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陈练武 广东省肇庆市就业训练中心

 特 邀:佐佐木聪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邓宝山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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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洪劳险字[2001]1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的行为,加强异地医疗费用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包括:从本市转往外地就医的人员、因公出差和探亲人员、常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常驻外地工作的在职参保人和异地安置的退休参保人,必须由其用人单位单独填报花名册,并报其姓名、姓别、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统一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这些参保人可选定当地一所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就诊医院,在非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住院的除外)。
第四条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转往外地就诊:
(一)经本地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的专科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
(二)本地无条件检查或无条件治疗的危重病人。
第五条 转往外地就诊的办理程序:先由病人家属填写《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书》,经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科室主任初审,到本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由参保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再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六条 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诊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只能按病情选择其中的一所医院就诊,转诊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3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办理转诊延期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因本地无条件诊断而转出的,诊断明确后,凡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治疗的,必须回到本地治疗。
第八条 转往外地就诊人员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垫付。参保人在转入医院的门诊检查和住院医疗费用,待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清单、出院小结和发票等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 因出公差和探亲人员因病住院必须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住院医疗费用待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清单、出院小结和发票等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条 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和异地安置的退休参保人,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清单、出院小结和发票等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4月10日

喀什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项目投资管理收费项目审批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喀什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项目投资管理收费项目审批办法

 

1、项目投资管理的政策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1994]41号)的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州、市计委审批;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计委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计委审核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限下项目仍按规定由自治区计委审批。
对涉外贷款项目,由地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向自治区计委转报,由自治区计委和国家计委组织审批。

2、项目投资管理服务承诺

(1)凡是自筹资金,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县市性农业、林业、公路、水利、桥梁、邮电、商业、仓储、市场基础设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发展和其它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简化办事程序,由各县市自行审批,报地区计委备案。
(2)对地县市不能自行平衡建设条件,需要国家或自治区安排投资并审批的项目,地区计委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上报意见,完成上报任务。
(3)对于国家、自治区和地区从严控制的行业及重要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对于企业的生产性基本建设不能解决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或留用资金不足需要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报告,地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答复。
(4)企业用留用资金和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项目建设,能自行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以及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鼓励类1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区计委取消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审批,由企业自主立项,报地区备案。
(5)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的项目备案一个工作日内办妥。

3、减少行政审批措施

(1)城市环卫收费,物业管理收费下放喀什市发展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管理;
(2)行政、事业单位的许可证年审新价非字[1992]177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征20%。
(3)公检法系统委托的涉案物品做价收费按规定标准减征30%。
(4)对价格法规定的价格监督检查除特殊时期外,原则上不对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在企业检查和处罚,主要以宣传教育、规范为主、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乱收费,减轻社会负担。
(5)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放宽农转非限制条件。

4、服务承诺

(1)任何学位或个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实行首问责任制,优质、高效、快捷地受理,查处,答复举报人。
(2)对报批的行政事业收费及价格,属于地区本级管理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需要报请自治区计委批准的,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3)对于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制定调整,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4)坚持推行错案错事追究制度,对监督检查、许可证办理、价格审批中出现的错案,人情案,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公务员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5)加强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监督管理,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收费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价格及收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