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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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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01〕29号
2001-03-20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对公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各级人民政府是指各区(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消防专业规划包括消防安全设施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建设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作出规划并负责落实。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按国家标准配足消防装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不断增加对消防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任期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文明小区(村、镇)活动考核目标。对因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发生特大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完成本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每年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119"消防宣传活动和消防培训,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的火灾预防工作,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方面和薄弱环节的专项治理,协调解决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杜绝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对存有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和场所,应当依法批准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制订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禁止引进国(境)外消防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消防管理,完善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车通行和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划定山林防火责任区,规定山林防火期,建立山林防火联防制度,确定责任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组织群众预防和扑救山林火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乡(镇)以及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亿元的村应建立社会专职消防组织,配备人员、装备及营房设施。
  第十七条 各县级市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区重特大火灾灭火抢险组织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抢险队伍建立完善的互联网络,制订联合作战预案,提高本地区扑救重特大火灾的整体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重大灭火抢险工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所需物资装备予以全力支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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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


萍乡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中介人为我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大力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直接介绍、引荐市外投资者来我市兴办投资项目,并第一个携同市外投资者到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境内外机构、单位或个人(统称中介人)。
  第二条 奖励范围
  2007年1月1日起,凡外来企业来我市投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旅游和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及其它项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后(市外投资者的企业股份必须在50%以上),企业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在30万元以上项目,中介人可以享受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后,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依据缴纳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工业项目按8%,旅游和服务业项目按3%给予奖励,基础设施和农业项目适当给予奖励,每年兑现奖励一次。
  第四条 奖金来源
  奖金由外来投资企业所在地受益财政提供和支付。
  第五条 奖励程序
  1、中介人在外来投资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即可向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中介人身份证明;
  ②市外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验资报告(原件);
  ⑤项目进入时,中介人在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的登记证明;
  ⑥税收交纳证明;
  ⑦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2、市财政受益项目的认定和奖金的发放,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外经贸局协助审核后,报请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认定,市财政核拨奖金。
  3、每年年底集中兑现奖励一次。自奖励公布之日起,180天内未办理申领奖金的,视为放弃。
  第六条 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的项目,在申请奖励之前,必须自行商定好奖金分配方案。中介人属单位的,其奖金用于奖励单位有功人员;属个人的,其奖金在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给个人。
  第七条 不能认定中介人的,或中介人所提供证明资料不全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9〕1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档案管理,实现旅游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旅游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档案,是指在旅游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州、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旅游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确保旅游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旅游单位应当把旅游档案工作作为工作总结、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 旅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档案管理机构,设置旅游档案工作岗位,配备责任心强、文化素质高、具有现代档案管理知识的专兼职旅游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旅游档案的集中管理。

  第六条 旅游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自己所保管的旅游档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编辑、整理、研究档案材料,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七条 从事旅游档案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系统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第八条 在旅游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档案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档。

  第九条 在收集旅游档案文件材料时,必须做到齐全完整。整理旅游档案时,应当遵循旅游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旅游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在旅游档案文件材料系统整理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内容和载体分别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旅游档案分类由大类、属类组成。大类应当设管理类、建设类、运行类、宣传类、科研保护类、外事活动类等,具体属类原则上应当按附件分类归档范围设置。

  第十二条 旅游档案材料应当按内容、种类整理归档。各类档案的整理按照国家有关业务标准进行。管理类可按文书档案有关管理规定整理归档;建设类可按工程的项目、工程的进展程度整理归档;运行类可按运行工作的先后顺序等进行整理归档;宣传类可按宣传的性质、地域、阶段等进行整理归档;科研保护类可按科研专题、进展情况等进行整理;外事活动类可按外事活动类别、项目等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对于光盘、磁盘等磁性载体的旅游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磁性载体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反映和记录本单位旅游活动并对以后旅游管理、宣传等有重大参考借鉴作用的旅游档案材料,应当永久保存。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旅游档案材料应当作定期保存。

  第十五条 旅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把旅游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范围,奖惩挂钩。

  第十六条 旅游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档案资料专用库房、档案柜架和装具,配置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并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不同保管期限、不同价值、不同载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旅游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管理手段进行档案的管理,应当配置行政的档案管理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旅游单位应当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档案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破损和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加强对特殊载体档案、资料的检查和保护。并经常对档案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查隐患,及时维护、维修、更换档案保护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九条 旅游单位应当加强值班和巡查制度,若发生人为因素和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造成档案资料损失事故,应当及时采取补救和抢救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全系统及所辖旅游档案的检查评比工作,促进旅游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旅游单位应当重视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并根据开发利用工作的需求编制科学、适用的检索工具,方便利用;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利用工作,快捷、有效地服务于旅游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旅游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制度、档案、资料保密制度,简化手续、程序,为旅游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在旅游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旅游档案损失、损毁或丢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由所在县档案行政府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阿坝藏族羌自治州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附件:旅游档案归档范围



  附件

旅游档案归档范围

  一、管理类:

  (一)上级党委、政府对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旅游管理机构对旅游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讲话等;

  (三)党委、政府和旅游管理机构对旅游档案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制定的发展规划、方案及召开的专门会议记录、纪要;

  (四)上级政府建立的对旅游管理机构职能工作情况、针对旅游管理的统计情况;

  (五)上级政府对旅游管理机构的调研、总结等;导游、景区服务人员招聘、培训、教育、考核、定级等材料;

  (六)大事记、组织沿革史、简介材料;

  (七)各类会议文件材料;

  (八)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应急突发事件应对、救护工作方案、措施、预案;

  (九)有关旅游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制定、贯彻实施情况;

  (十)违法、违规人员处理情况;

  (十一)游客投诉及处理情况;

  (十二)领导人、国际友人、著名人士、专家、学者等视察、检查、观光所形成的有关材料,包扩签字、题词、题字、作画等;

  (十三) 其他与旅游工作管理有关的档案材料。

   二、建设类:

  (一)景区基础建设情况,包括土地征用、占地、使用等情况报告、计划、批复等;

  (二)景区建设规划、计划、设计、实施情况等;

  (三)景区各建筑文件、图纸等材料;

  (四)景区绿化工作规划、方案、管理情况;

  (五)景区道路、栈道、桥梁等建设情况;

  (六)景区各类设施配置、使用、维护情况;

  (七)其他与景区建设有关的档案材料。

  三、景区开发运行类:

  (一)景区开发的前期报告、计划、论证等材料;

  (二)国家、联合国等对景区的综合评估、等级认定材料;

  (三)景区开发规划、计划、总结、专题报告等;

  (四)景区运行情况分析、措施、等情况;

  (五)景区游客情况统计、分析等;

  (六)景区游客投诉、对景区、导游、景点、管理、服务设施等的评价、意见、建议等;

  (七)票价格规定、浮动、销售等方案、计划、统计、分析、对策;

  (八)其他与旅游工作、景区运行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宣传类:

  (一)宣传工作计划、规划、策划方案、总结材料;

  (二)旅游宣传、促销的合作协议、合同等资料;

  (三)对外宣传材料;

  (四)营销、促销宣传活动情况;

  (五)各级、各类奖励材料、实物、证书;

  (六)各种文艺表演细化方案、舞台美术设计及制作、表演及游客、观众意见等材料;

  (七)音响、服装、化装、道具等设计材料;

  (八)演出宣传材料、广告、海报等;

  (九)游客中心管理情况、展出实况、解说词等;

  (十)摄影、画册;

  (十一)歌碟等;

  (十二)其他与旅游工作宣传有关的档案材料。

  五、科研保护类:

  (一)反映景区自然资源的材料,包括草原、山岳、湖泊、森林、河流、矿藏、冰雪等以及冰雪景观、历史文物遗迹等;

  (二)反映旅游区人文资源的材料,包扩民风民俗、民族工艺品等;

  (三)景区护林防火预案、防火公约及生态保护责任书和与上级有关部门签订的森林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等;

  (四)景区垃圾、污水及环保厕所的管理情况材料;

  (五)景区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抢救措施的相关管理材料等;

  (六)景区环境、水文、气候监测分析情况材料;

  (七)景区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预报、防治情况总结、汇报及重要图片、VCD、DVD等声像资料;

  (八)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国际性科研合作、协议资料等;

  (九)其他与旅游工作科研保护有关的档案材料。

  六、外事活动类:

  (一)外事活动策划方案、计划、总结;

  (二)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交流、参加国际会议的文件材料;

  (三)国际友人、专家、学者等来景区观光、考察、交流的材料;

  (四)接待来访中形成的材料;

  (五)邀请外籍友人、专家、学者及管理人才来旅游管理机构挂职及参与管理、科研、培训的材料;

  (六)其他与旅游工作有关的外事活动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