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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7 22:44:55  浏览:9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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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央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决定,现就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仍由行署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完善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实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要进一步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地(市、州、盟)、县(市、旗)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地(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组织实施

  改革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对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工作,牢固树立节约资源的观念,培育人人节约资源的社会风尚,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要严肃纪律,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平稳地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改革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国土资源部要加强指导,积极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好改革实施工作,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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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

(民办函〔2004〕32号 2004年2月20日)


辽宁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请示》收悉。《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何解决当事人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是: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域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须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可以作为婚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婚姻服务机构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关于印发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85号


洪湖市、监利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洪湖生态建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鄂办发〔2005〕1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工作,维护湖区稳定,促进洪湖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洪湖湿地生态建设综合规划》和2005年4月18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在突出保护的前提下,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渔民进行安置,以维护湖区稳定,促进洪湖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安置对象

  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对象是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渔民:

  (一)2004年在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有固定养殖水面,且直接从事渔业养殖生产,已按要求拆除养殖围网;

  (二)在湖上有单独的固定生活船只,1999年底以前全部家庭成员或者家庭全部劳力至今仍在船上居住生活;

  (三)在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外无养殖水面,且在岸上未分配责任田(渔池),在保护区内有低矮围的除外;

  (四)1999年12月31日以前,公安机关为洪湖湿地保护区渔民核发的《居民户口登记簿》,为这次确定安置对象的必要依据。

  三、安置方式

  (一)对愿意离湖上岸自主择业的安置对象,经过批准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给予船只补偿(每户认定座船一只,补偿5000元,认定行船一只,补偿1000元)和渔池建设补助费(每户6000元),离湖后不得再下湖从事养殖和其他渔业生产活动。

  (二)对不愿或不能离湖的安置对象,可到市洪湖湿地局指定的区域内从事养殖生产,每户安排20亩养殖水面(不含生活区),优先办理湖区捕捞许可证和其他产业从业许可证,同时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三)原来在核心区内从事围网养殖的安置对象,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最多7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不服从安置的安置对象,在安置工作结束后,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四、安置步骤

  (一)两县市拆围指挥部和市洪湖湿地局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散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解释湖区渔民安置政策,争取渔民对安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两县市拆围指挥部组成工作专班,深入湖区认真调查,并指导符合安置条件的渔民填写渔民安置申请。安置对象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安置方式的选择、补偿要求及今后守约的承诺等。

  (三)由乡镇负责,严格按照安置对象的4个条件,对提出申请的渔民安置资格进行逐条核实,登记造册。对有疑问的对象要认真调查取证,确保准确无误后,以村、场为单位在渔民聚居地、交通要道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两县市拆围指挥部和市洪湖湿地局派人到各村、场听取意见。公示无异议的安置对象,填写《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渔民安置补偿申请表》或《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渔民安置申请表》,由乡镇审查盖章、领导签字,经所在县市拆围指挥部核实报市洪湖湿地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根据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由所在县市拆围指挥部与安置对象签订补偿或安置协议。对在湖区安置的渔民由市洪湖湿地局给每户分配20亩养殖水面;对离湖上岸安置的,由县市拆围指挥部兑现补偿资金。

  五、标准养殖区的建设与管理

  (一)本着方便生产、便于管理和远离核心区、缓冲区的原则,在全湖划定5个养殖小区。洪湖市:官墩至蒋桩湖养殖小区、新咀至太马湖养殖小区、太马湖至坛子河养殖小区、洪狮至柳口养殖小区;监利县:古井坛至陈曹湾养殖小区。具体方位由市洪湖湿地局作固定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养殖面积,不得移动、损坏标识物。

  (二)本着方便、整齐、美观、便于管理的原则建设标准养殖区。标准养殖区分为生活区和养殖区,每个标准养殖区由两个生活区和两个养殖区组成,养殖区朝外,生活区朝内,两个生活区相连,自然形成一条河道。标准养殖区、生活座船呈直线排列,生活座船每5—10只可连成一片。单个养殖圈建设标准为:面积:20亩;形状:长方形,长200米,宽667米;养殖圈间距:33米;生活区宽度:60米(包括河道,两个生活区相连,共120米)。

  (三)标准养殖区由市洪湖湿地局在充分征求两县市意见后划定、分配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标准养殖区内以渔业养殖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六、组织领导

  成立荆州市洪湖拆围渔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吴方军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罗会林任副组长,洪湖市、监利县政府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洪湖湿地局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洪湖湿地局,市洪湖湿地局局长张和平兼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洪湖拆围渔民安置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工作。两县市负责做好有关政策宣传、调查摸底、张榜公示、审查核实和安置实施等各项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湖区稳定。市委宣传部负责督促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有关资金衔接、落实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范操作程序组织实施,对在工作中发现营私舞弊、乱开口子或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市公安局负责协调两县市公安部门,及时处理湖上发生的治安事件。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渔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湖区渔民来信、来访的回复、接待工作,宣传政策,化解矛盾。市洪湖湿地局要在认真做好规划拟定、安置人员审核等工作的基础上,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协调、督办和组织实施工作,以确保洪湖拆围渔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