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财政部制定了《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管理。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记账方法、会计期间、会计结账和会计报表均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真实记录和反映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情况等。
第五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除特殊规定外,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折算差额计入净资产调整。
年末应按照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对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相关项目进行折算,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净资产调整。
本办法所指外币业务是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业务。
第六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部分事项同时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对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业务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贷款项目、部门(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贷款项目、部门(单位)登记外币台账,详细记录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偿还情况等。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对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业务单独设账核算。
第二章 新增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九条 在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增设资产类科目“141借出外债”、“142应收外债利息”、“143应收外债费用”;负债类科目“241借入外债”、“242应付外债利息”、“243应付外债费用”;净资产类科目“341净资产调整”。
第十条 “141借出外债”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转贷的贷款本金。
向下级财政部门转贷时,借记“债务转贷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向单位转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
收回下级财政部门偿还的贷款本金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或“暂付款”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回单位偿还的贷款本金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借出且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 “142应收外债利息”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应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
本级财政部门下达付息通知单时,借记“应收外债利息”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偿付利息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或“暂付款”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收外债利息”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 “143应收外债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应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收取的贷款手续费、承诺费、滞纳金等。
本级财政部门下达付费通知单时,借记“应收外债费用”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偿付费用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或“暂付款”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收外债费用”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贷款费用。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三条 “241借入外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主体,借入的贷款本金。
实际收到贷款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债务收入”等有关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还贷款时,借记“债务还本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 “242应付外债利息”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应付的贷款利息。
收到付息通知单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付外债利息”科目。
实际偿付利息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暂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外债利息”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贷款利息。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243应付外债费用”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应付的贷款手续费、承诺费、滞纳金等。
收到付费通知单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付外债费用”科目。
实际偿付费用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暂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外债费用”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贷款费用。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 “341净资产调整”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因借入、借出贷款以及汇率变化等引起预算收支和债权债务变动,而需要相应调整净资产的部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调减净资产的部分;贷方余额反映应调增净资产的部分。
本科目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相应的明细核算。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一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借入和使用的核算
第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二)贷款资金由本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
1.本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2.外方直接支付贷款资金时,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三)贷款资金由下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
1.本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
(1)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及预算指标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借:补助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2)下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及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补助收入
(3)下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给同级部门(单位)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2.外方直接支付贷款资金时
(1)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及预算指标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借:补助支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2)下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及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补助收入
第十八条 下级财政部门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二)贷款资金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由下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
1.本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债务转贷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借出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2.下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3.下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给同级部门(单位)时,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三)贷款资金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由下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外方直接支付贷款资金时
1.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债务转贷支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借出外债
贷:借入外债
2.下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第十九条 单位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二)贷款资金转贷给部门(单位),本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
借:借出外债
贷:其他财政存款
(三)贷款资金转贷给部门(单位),外方直接支付贷款资金时,本级财政部门的账务处理为
借:借出外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第二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还本的核算
第二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本金时
借:债务还本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本金
(一)收到下级财政部门偿还的贷款本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 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出外债
(二)偿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本金时
借:暂存款/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本金
(一)收到部门(单位)偿还的贷款本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借出外债
(二)偿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本金时
借:债务还本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履行担保责任,偿还贷款本金时
借: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二)本级财政部门行使追索权,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付款
(三)本级财政部门最终未收回贷款本金,经核准列支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
第三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付息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付息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付外债利息
第二十五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下发付息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收外债利息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利息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应付外债利息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利息
(一)收到下级财政部门偿付的贷款利息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利息
(二)偿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贷款利息时
借:暂存款/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应付外债利息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利息
(一)收到部门(单位)偿付的贷款利息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利息
(二)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利息时
借:暂存款/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应付外债利息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履行担保责任,偿付贷款利息时
借: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二)本级财政部门行使追索权,收回贷款利息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付款
(三)本级财政部门最终未收回贷款利息,经核准列支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
第四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付费的核算
第三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付费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付外债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下发付费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收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费用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应付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费用
(一)收到下级财政部门偿付的贷款费用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费用
(二)偿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贷款费用时
借:暂存款/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应付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费用
(一)收到部门(单位)偿付的贷款费用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费用
(二)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费用时
借:暂存款/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应付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履行担保责任,偿付贷款费用时
借: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二)本级财政部门行使追索权,收回贷款费用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付款
(三)本级财政部门最终未收回贷款费用,经核准列支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
第五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
本息费减免的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本金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单位)下发贷款本金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出外债
第三十八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利、费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付外债利息/应付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下发贷款利、费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利息/应收外债费用
第六节 年终结算扣缴统借自还主权
外债本息费的核算
第四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一)被上级财政部门扣缴贷款本金时
借:暂付款——××地方外债还本
贷:与上级往来
同时,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二)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还本支出
借:债务还本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外债还本
(三)年终结算扣缴下级财政部门贷款本金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出外债
第四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付贷款利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一)被上级财政部门扣缴贷款利息时
借:暂付款——××地方外债付息
贷:与上级往来
同时,借:应付外债利息
贷:净资产调整
(二)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利息支出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外债付息
(三)年终结算扣缴下级财政部门贷款利息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利息
第四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付贷款费用,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一)被上级财政部门扣缴贷款费用时
借:暂付款——××地方外债付费
贷:与上级往来
同时,借:应付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二)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贷款费用支出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外债付费
(三)年终结算扣缴下级财政部门贷款费用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费用
第七节 特殊业务的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先征费扣收通知单时
(一)本级财政部门对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二)本级财政部门对应由下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借:债务转贷支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借出外债
贷:借入外债
(三)本级财政部门对由部门(单位)承担的部分
借:借出外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第四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退回贷款资金时
借: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对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到期挂账情况登记相应台账。
第四章 新旧会计账目衔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不再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际字〔1999〕165号)。
第四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下发通知单上列示的汇率(如没有列示,按照201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对相关资产负债项目账面余额进行折算后,按下列规定做好新旧账目衔接:
(一)将原“应收本金”、“应收联合融资款——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还原为协议币种对应金额,加上“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借出外债”科目的借方。
(二)将原“应收利息”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应收外债利息”科目的借方。
(三)将原“应收承诺费”、“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应收外债费用”科目的借方。
(四)将原“借出周转款”、“应收垫付款”、“应收串换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暂付款”科目的借方。
(五)将原“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其他财政存款”科目的借方。
(六)将原“应付本金”、“应付联合融资款——本金”科目的贷方余额还原为协议币种对应金额,加上“贷款协定总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减去“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借入外债”科目的贷方。
(七)将原“应付利息”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付外债利息”科目的贷方。
(八)将原“应付承诺费”、“应付汇兑风险损益”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付外债费用”科目的贷方。
(九)将原“预算周转款”、“借入周转款”、“应付串换款”、“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暂存款”科目的贷方。
(十)将到期债务挂账本息转入相应台账。
附: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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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
财办[20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纪委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岁末年初有关财政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各项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好相关部门,及时足额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以及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孤老孤儿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及早发放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支持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冬春生活,及时足额发放救灾资金。支持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确保他们安全过冬。推动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力度,保障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支持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多样的群众性文娱活动,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力度,丰富城乡居民节日精神文化生活。
二、积极支持今冬明春农业生产和农副产品流通
要进一步加大财政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力度,尽早下拨各项补贴资金和农业专项资金,抓紧落实各项农业生产扶持资金,支持加强粮食储运,强化冬季蔬菜、肉禽蛋等农产品生产、调运以及冬储工作,切实保障粮食、食用油和“菜篮子”产品供给,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促进节日期间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支持加快农田水利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步伐,保障粮食、棉花、化肥等重点物资运输,积极支持做好春耕备耕、农业自然灾害和动物疫情防治等相关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
要认真做好2013年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重点向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倾斜,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特别是“三公经费”支出。要做好预算执行准备工作,制订预算资金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对预算中拟安排的项目资金,要及早论证、审核,为及时执行预算、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创造条件。要通过明确岗位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督检查等措施,切实提高预算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严肃各项财经纪律
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切实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坚决制止各种乱花钱和突击花钱行为。对不符合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各项支出,一律不得报销和列支,对违反规定已报销和列支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严格执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制度规定,对年终没有执行完的项目资金,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结转下年使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五、严格执行改进作风和加强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要切实联系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用良好作风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财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一线、深入贫困地区和受灾地区、深入困难群众中去,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到基层调研和走访慰问要轻车简从,不扰民、不增加基层负担。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作风,本着简约、俭朴原则安排好节日期间各种活动。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和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参与赌博活动。各级财政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布置相关工作,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财政部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