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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01:18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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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批转乌鲁木齐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5]35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
《乌鲁木齐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道停车场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附属设施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与管理坚持从严控制、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公安、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规划,确保行人通行和道路畅通。
第八条 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
(一)道路交叉口及距交叉口规定范围内的路段;
(二)通行公共交通且未划分人行道、车行道的路段,或者公共汽车车站站亭、港湾内及站牌附近路段;
(三)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及防火通道;
(四)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
(五)盲人专用通道;
(六)周围一定范围内已设置公共停车场或对外开放的专用停车场。
第九条 在临时占道停车场规划设置范围内,申请设置停车场的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表:
(一)书面申请;
(二)占道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
(三)企业法人证明。
第十条 申请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单位,向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审批程序应自受理之日起9日内完成,并自发放临时占道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由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审批有效期为一年。设置期满后,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审批部门根据道路变化及停车场建设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继续设置。
不同意继续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应向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占道位置、扩大占用面积或改变用途。
确需变更占道位置或面积的,设置单位应向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需歇业的,设置单位应提前1个月告知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由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组织拍卖。
第十五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单位合并、分立、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发展和改革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等悬挂于停车场醒目位置;
(二)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布市政市容、公安交通、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
(三)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四)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闭临时占道停车场;
(五)按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六)停车场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
(七)按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施划停车场标线,并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八)维持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九)禁止超高、超长、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损坏的车辆停放;
(十)按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经营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三)不得在停车场内试车、洗车和修车;
(四)按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农用运输车辆除外);
(五)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车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可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暂停或关闭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决定,并视具体情况退还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单位缴纳的城市道路占用费;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一)因城市道路大修改造或工程建设,需要挖掘临时占道停车场占用的城市道路的;
(二)在临时占道停车场占用的城市道路下埋设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
(三)城市道路交通情况发生变化,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影响交通的。
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自作出暂停或关闭临时占道停车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单位应当每季度统计停车位使用率、设施完好状况等情况,并在下一季度5日内报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期满或关闭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各类大型活动,需要在公共广场和空地、道路等临时停放车辆的,承办单位提前3日报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于批准当日将相关审批手续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备案。
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尽快疏导车辆离开,恢复交通通畅。
第二十二条 市政市容、公安交通、发展和改革、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对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的咨询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的;
(二)擅自改变临时停车场占道位置或面积的。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单位违反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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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制定的《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四日



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2003年2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精神,为了加强地税经费管理,规范经费来源渠道,促进税收工作正常运转,本着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原则,决定对全省地税系统经费实行“垂直管理存量经费,分级负担增量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

  一、存量经费

  地税系统存量经费管理办法维持不变,即原上划存量经费基数不变,继续实行年终专项上解省管理的办法,省财政厅按原统一拨付数额(包括上划基数及税务专款)分月划拨省地税局统一管理。

  二、增量经费

  1、以2001年按鄂财预发〔1996〕934号文件结算的增量经费为基数,作为定额增量经费管理,由省、市、县分级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月拨付。

  2、以2001年地方税收同口径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实行增收分成(短收同比例抵扣),分成比例由各地自行测算确定,按月预拨经费,年终按决算数进行清算。

  三、专项经费

  地税系统专项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专项经费包括手续费、举报奖励费、稽查办案经费、基建经费、购置费、信息系统建设经费、服装经费、救灾费、医疗费以及按政策规定和经本级政府确定应予拨付的经费,具体数额和办法由各地自定。

  四、其他事项

  1、执行上述办法后,地税部门增人增编及其他增支所需经费,一律从增量经费中解决。

  2、各级地税部门不再实行分成或提退的办法,已经实行的予以取消。

  3、本办法自2003年起执行,暂定3年不变。如遇大的政策变化再作统一调整。

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电子证据已经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但是,对电子证据的内涵、外延以及收集、审查、运用等问题,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已成为当前审判工作必须探索和研究的课题。


电子证据的运用现状及独特性


从实践情况看,电子证据在审判实务办案中的运用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1.证明某些案情时必须具备,不可替代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以计算机数据和系统为对象的案件;二是传统案件在信息社会中的新形式或发展。一些传统案件,传统上并不涉及计算机和互联网,但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电子证据对于证明这类案件事实、认定案情的价值日益凸显。如侵权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可以通过在网站注册,后向该网站上传侵权文本文件,供他人付费下载——这类案件与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及数字化信息有着密切关系,在办理过程中都必须根据案情提取和审查计算机和网络执行任务时产生的信息,获得电子证据,使各个环节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才能完整充分地证明案情。如果不能收集到电子证据,就可能无法确定相关责任。

2.证明某些案件过程中,与其它证据互相印证,加强认定 这类案件中主要案情与信息技术没有关系,但当事人在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活动中使用了数字化信息设备作为辅助的工具。如一些案件通过电子取证,与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印证,加强证据链条。

相对于传统证据而言,电子证据的采集、审查以及认定的程序和标准也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如:电子证据主要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只有和必须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最终转换成为人们直接感知的形式,才能最终作为证据使用和保存。因此,电子证据的采集、审查、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无疑具有其独特性。


电子证据运用中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审判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亟待解决。

1.没有统一的电子证据存储介质 目前,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电子证据主要有:电子邮件(E-mail)、网上QQ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以及专门依附于电子设备的程序和数据(如文本、图形、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信息)等形式,这些电子证据均以数据的形式存储在不同介质中。由于没有规定统一的存储介质,当事人在提交电子证据时,花样繁多,手机、DV、数码相机、磁带、笔记本电脑等不一,导致法官对当庭质证后的电子证据不知如何收集和保存,有的甚至直接将当事人的手机、数码音像设备或电脑等电子设备一并留下或随卷保存,引起当事人不满或反感,对案件的审理带来负面影响。

2.现有庭审设备制约了电子证据的运用 电子证据需要存储在特定的电子介质上,这些电子介质包括磁带、软盘、光盘、硬盘等。同时,和传统的证据形式能够直接获得信息不同,电子证据的解读是间接的,它的播放、展现需要借助电脑等特定的电子设备。但目前大部分审判法庭没有专门的电子证据质证设备。有的法院审判法庭虽配备了电脑,但都是有使用功能限制的,尤其是为了保密的需要,审判法庭内仅有的一台电脑主要是承担法庭记录和内网数据传输功能,而不能播放光盘亦不能外接U盘,给电子证据的当庭质证带来了诸多不便。可以说,审判法庭上没有可供电子证据质证所必需的相关设备,直接影响了对电子证据的当庭质证。

3.电子证据的修改具有隐蔽性 电子证据因其主要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一种证据,必须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才能转换成人们直接感知的形式,作为证据使用和保存,就这一点而言,虽然其与视听资料有着相似之处,但其表现形式更具多样性(如文本、图形、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信息等),并且因为其主要存储于计算器中,极易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以及人为修改,并且该伪造、篡改不通过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很难察觉和识别。

4.电子证据原件与最佳证据规则的冲突 “最佳证据规则”是指提出最原始的书证、记录或者照片来证明一项内容的规则,该规则通过要求在审判中提供原始文件的方式来避免不准确或错误的发生。而电子证据容易修改,又具有修改的隐蔽性,使得电子证据的复印件和原件、真实件和伪造件难以区分,导致与之相关的传闻证据法则或最佳证据规则都无法严格适用,比如U盘中的证据材料的打印件就很难被严格界定成是证据原件。如果无法解决这一问题,会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产生巨大的影响。

5.电子证据的归档保存存在隐患 目前,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有形证据,包括通过技术处理和转换后的电子证据,都可以电子数据等方式刻录到数据光盘中去保存,但光盘的材质和标准并不统一,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日后调取或复制卷宗材料时,很有可能打不开光盘或是光盘损坏、数据丢失。所以,电子证据的保存问题亦亟须解决。

6.有关方面或个人复制、调取电子证据时,缺乏高效、便捷和统一的调取程序和手段 当事人复制电子证据,有的是在质证后当庭便申请保留一份复制品;有的是在案卷归档后申请调取该证据的复制品。但目前,大多数法院的档案室并没有此类复制设备(如光盘刻录机等),也没有在什么地点复制才算合法、有效的具体规定。


对策与建议

1.改变目前电子证据的研究现状,摆脱目前法律与技术“两张皮”现象 加强法律专家与电子专家的合作,共同研究解决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对策,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存储介质,如:U盘、软盘、磁碟等。统一电子证据提取程序和提交标准,如:公证证明程序,亦或其它统一的光盘采集、刻录的地点和程序等。

2.加强庭审装备建设,在各审判法庭内统一配备可供电子证据当庭质证的电子多媒体设备 目前,电子证据大多通过数据光盘就能展示,所以能够读取电子数据和直接播放光盘的设备,已成为审判法庭内电子证据质证所必需。

3.加强对审判人员计算机和互联网基础知识的培训,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和神秘感 鼓励电子证据领域专业公司的介入,参与电子证据的认证和鉴定工作。电子证据的认定,很多都涉及到专业知识,人民法院可能并不具备特别强大的技术手段,对于某些涉及尖端科技的电子证据力不从心。因此,应当在我国扶持和发展一些信用良好的信息公司,协助人民法院解决电子证据技术方面的难题,参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鉴定工作。

4.修正最佳证据规则 借鉴“无差异原则”,把电子证据的原件界定为电子数据本身,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具有法律效力的并具有最终完整性的数据,不局限于信息首先固定的媒介物。直接源于该电子证据的打印输出物或者其他形式可感知的输出物,只要能准确反映该记录内容,均可以视为电子证据的原件。可以对电子证据的原件作出特别的规定,除了传统的原件之外,承认拟制的原件,即对于从计算机中打印或输出的能准确反映有关数据的可读物,都应当视为原件。

5.尽快制定统一的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电子证据的保存途径和标准 如对于可以使用数据光盘保存的电子证据,可规定在统一标准的数据光盘中按特定程序保存的同时,一并保存一份复制品,或通过其它有效途径和方式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备份资料或数据,以有效防止电子证据相关数据的不慎丢失与损坏。

6.规定高效、便捷和统一的电子证据调取程序 在审判法庭或审判法庭集中的区域或是档案管理部门配备统一的复制设备,并同时制定出一套既确保复制品的法律效力,又确保高效、便捷和统一的相关程序规定。


(作者单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