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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后《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是否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6:02:55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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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后《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是否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后《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是否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法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后对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可否判处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后,《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不再适用。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后对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可否判处死刑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公布施行后,对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可否继续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6)项的规定,即可否适用“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
,直至判处死刑”的规定。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一款已对过去的规定作了修改,明确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最重刑罚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故不再适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6)项的规定,不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一款,只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作了补充规定,只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较轻”的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未作规定,应继续适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6)项的规定,引诱、容
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2年1月23日



199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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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2008]6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属人才中介机构:

现将《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管,提高人才中介机构的信用度和公信力,推进我省人才服务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全省人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5]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是指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年度验证等方面相关情况和出现弄虚作假、不规范运作、违法违规、受行政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人才中介机构获得政府和社会褒奖情况记录归档所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 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由人才中介机构基本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组成。

  第四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基本信息:

  (一)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行政许可的情况,包括其登记、变更、注销情况;

  (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年度验证的结果。

  第五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提示信息:

  (一)人才中介机构运作不够规范需整改的情况;

  (二)人才中介机构未通过年度验证待整改的情况;

(三)人才中介机构未能及时准确收集报送本单位相关信用信息的情况;

(四)人才中介机构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六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警示信息:

(一)人才中介机构超范围经营的情况;

(二)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

(三)人才中介机构违规披露信息,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四)人才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因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五)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况;

(六)人才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七)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因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八)人才中介机构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九)人才中介机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第七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良好信息:

  (一)人才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情况;

(二)人才中介机构受到县级以上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褒奖的情况;

(三)人才中介机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属于良好行为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记录归档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记录归档期限至人才中介机构终止为止;

  (二)提示信息,记录归档期限为2年;

  (三)警示信息,记录归档期限为5年;

  (四)良好信息,记录归档期限为5年。

  第九条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自所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档和发布管理工作,并授权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审核、记录归档、更新维护和发布等工作。各人才中介机构作为信息采集点,必须及时准确地收集报送本单位相关信息。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机构发现记录归档和发布的本机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向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归档和发布管理的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变更或撤销信息;经复核确实有误的,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更正或者删除该记录,并消除影响。

第十一条 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举报人才中介机构的不诚信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恶意举报。

第十二条 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通过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发布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上述网站查询公开发布的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人才市场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年度验证、信用等级评定、表彰奖励和提供公共服务项目专项补贴等工作中,应将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试点的函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试点的函

司便函管理[2003]196号


北京、辽宁、湖南、陕西、甘肃、重庆和贵州省(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中谷集团公司、北京宏联技术有限公司:
为了做好拟于明年开展的全国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的准备工作,经研究并征求有关省、市粮食局意见,我们决定安排北京、辽宁等9个省、市和公司,应用我局新开发的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软件,开展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软件下载。新开发的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软件将于2003年7月16日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的“仓储与建设”栏目中公布,请届时安排专人下载并试用。在软件使用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试点工作要求。请你单位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和落实相关技术、设施条件。要求每省(市)必须安排2个以上地区(市)、每个地区(市)必须安排2个以上县、每个县必须安排全部粮库参加试点统计工作。中储粮公司和中谷集团公司必须安排2个以上分公司、每个分公司必须安排全部粮库参加试点。参加试点的单位要按照统计软件中附带的统计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各有关省(市、公司)应于2003年10月25日之前完成试点统计工作,将试点工作情况、对本统计软件的修改意见及汇总的统计报表数据(软盘)报我司汇总。是否需召开汇总座谈会,届时根据情况再定。
三、欢迎全国其它地区和公司积极参加本次统计试点工作,并将有关试点工作情况及时与我司沟通。
报表设置及指标说明咨询:郭成 马建群 63906928
软件使用及操作指导咨询:任金 68558231
马建群 63906928

国家粮食局管理司
二OO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