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7:35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3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法定保险的一种必要补充。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一)促进企业发展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年金,提高广大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二)效率原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可以少补充或不补充。职工的企业年金水平应根据劳动贡献的不同有所区别,贡献较大的职工,企业可以适当提高企业年金的水平。

  (三)宏观指导和企业自主相结合原则。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对其进行宏观指导。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政府有关规定,自主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年金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经济上独立核算,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均属于本办法的实施范围。

  (二)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试用期已满的企业职工。

  三、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经济效益好,当前生产经营比较稳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具有集体协商机制。

  四、企业年金缴费及资金来源

  (一)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费原则上不超过供款总额的一半。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适当提高缴费水平。

  (三)企业缴费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在上年度工资总额4%以内(含4%)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超过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返还企业作为企业年金资金来源;企业还可以在自有资金中列支部分缴费。

  五、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一)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二)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利息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当年记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水平,一般不高于本企业当年平均记入个人账户水平的3倍。对当年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等人员,记入个人账户的水平可适当提高。

  (四)职工变动工作单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原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升学、参军或出境定居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继续由原管理机构管理或一次性支付本人。

  (五)职工擅自离开用人单位,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不再转移,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处理,由企业年金方案规定。

  六、企业年金计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七、企业年金基金及其运营

  (一)企业年金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三)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行业的企业年金事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四)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五)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资金托管人资格认定,按照国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六)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八、组织程序与监督管理

  (一)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企业年金方案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并报相应税务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中央在陕企业及省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年金方案须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中,中央所属在陕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在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同时,报送劳动保障部;各市、县所属企业及其他企业,企业年金方案须报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同时出具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证明。

  (四)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情况,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和审计。

  (五)企业每年要定期将企业年金基金情况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布,并接受企业和职工的监督。

  (六)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七)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31号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3号)关于建设重要钻孔数据库的要求,部决定开展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基本查清我国地勘单位保管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基本掌握我国地勘单位保管的地质钻孔类型、分布及数量,初步建立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为部制定全国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方案提供依据。

  二、清查范围

  我国地勘单位保管的除油气以外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型以上项目)、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勘查等形成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

  三、清查内容

  钻孔的编号、名称、类型、坐标、孔深、终孔日期、档案号、保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基本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清查方式

  清查采取自查、抽查、综合汇总的方式进行。

  (一)保管钻孔资料的地勘单位首先按本通知要求填写附件1表格,并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技术支撑单位对钻孔信息保管单位填报的钻孔信息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汇总的成果进行评审,并组织重点抽查。

  (四)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检查。

  五、组织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

  (二)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协助部组织指导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并做好技术支撑。

  (三)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按部要求开发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有关软件及汇总工作,并协助部做好质量检查等工作。

  (四)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

  (五)各省(区、市)负责清查的技术支撑单位,要按本通知和本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技术支撑服务、钻孔数据核实、钻孔数据汇总、总结报告编写等。

  (六)各保管钻孔原始地质资料信息的地勘单位负责填写本次清查的有关信息表,将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保证录入数据真实、可靠。

  六、预期成果

  (一)全国和省级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全国和省级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报告。

  七、时间安排

  (一)2011年6月底前,完成对钻孔基本信息填报和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采集系统的培训工作。

  (二)2011年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省(区、市)已著录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及阶段成果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报部。

  (三)2012年8月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省(区、市)经核查、抽查、补充、校正过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和《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总结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报部。

  (四)2012年10月底前,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将全国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和《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总结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报部。

  八、保障措施

  (一)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是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全面准确填报钻孔基本信息是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履行的义务,对不按规定填报和填报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清查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为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完成,部已给每个省(区、市)安排了清查工作的启动经费,并将组织全国性技术培训。请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配套经费,确保此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部储量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鹏鑫

  电 话:010-66558282

  传 真: 010-66558277

  邮 箱:cls_zlc@mail.mlr.gov.cn

  部实物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立海

  电 话:010-61592214

  传 真: 0316-3320379

  QQ 号:862089908

  邮 箱:yjzlihai@163.com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1.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表.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5/P020110519509764413119.doc
2.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表说明.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5/P020110519509764580191.doc
3.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表填表范例.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5/P020110519509764630564.doc
4.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汇总表.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5/P020110519509764688787.doc
5.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技术要求.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5/P020110519509764775493.doc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人口计生委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2008年工作计划,认真安排好全年工作,突出重点,集中精力,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

               二 ○ ○ 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人口计生委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中心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等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一、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决定》紧密结合起来,稳定低生育水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把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上来。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增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道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探索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把人口发展放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安排、同落实。(办公厅、机关党委牵头)

  (二)加大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继续推进各地党委中心组和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制度。改革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内容和方法,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加大社会化宣传教育力度,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入情入理,得到全社会更广泛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宣传教育司、机关党委负责)

  (三)继续开展对中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活动。推动尚未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实施意见的省(区、市)尽快出台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推动出台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经济社会政策。建立和完善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办公厅、财务司负责)

  (四)适应建立大部门机制的要求,认真研究和努力争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能拓展。(人事司牵头)

  二、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人口发展功能区规划、人口政策体系及其他配套政策体系的研究。继续开展和深化"生态屏障、功能区划与人口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等重大课题研究。加强对省级研究工作的指导。出台《全国人口发展功能区规划指导意见》。开展人口发展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专题培训和省级人口发展功能区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人口专家咨询作用,完善相应机构。(发展规划司牵头)

  (六)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和"十二五"规划调研。就"十一五"规划实施和"十二五"规划编制重点专题和重点工作进行集中评估和调研。(发展规划司牵头)

  (七)改革和完善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工作,出台加强和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加快建设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结果分析和质量评估。(发展规划司负责)

  三、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八)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以及人口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7〕104号)精神。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积极协调出台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经济社会政策,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优先优惠的生产、生活、生育等公共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独生子女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保险试点。(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财务司牵头)

  (九)积极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倡导和促进健康文明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保障农民享有基本的生殖健康服务,培育"富裕文明、身心健康、优生优育、权益保障、民主和谐"的新家庭。开展多种形式的新家庭创建活动,实施新农村新家庭人口健康促进项目,拓展老少边穷地区项目试点工作。总结推广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经验,促进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平台的形成。(宣传教育司、办公厅牵头)

  (十)改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条件,形成长期稳定、更好满足农民需要的计划生育服务模式。继续抓好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国债项目建设,改善设施条件,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标准化、规范化服务能力。启动第三期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财务司、科学技术司负责)

  四、全面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十一)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市、区)创建活动。加强分类指导,开展不同区域的优质服务经验交流。加强系统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推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等技术服务政策文件。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信息化建设。深入抓好"三千人才工程"。继续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科学技术司负责)

  (十二)全面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加强对各级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出生缺陷预防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推进"计划生育与优生优育关键技术的研究"等重点项目。推进实施优生免费筛查政策。强化工作指导,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抓好出生缺陷高发地区的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开展婴幼儿早期行为的启蒙教育和独生子女社会行为的培养教育。(科学技术司负责)

  (十三)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加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全面推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改革创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药具和方法。

  五、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十四)加强对婚育新风进万家示范市(地、州)的指导和推广工作。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新型婚育观念,丰富新时期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内涵。继续做好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标语口号的规范创新工作。支持推动基层人口文化大院等群众性人口文化阵地建设。(宣传教育司负责)

  (十五)大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总结推广试点地区经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经济社会政策,促进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舆论氛围。(宣传教育司负责)

  (十六)严肃查处"两非"案件,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地区开展专项治理。严格B超准入制度,完善B超检查和孕产登记、检测管理等制度。建立相关部门统计信息通报制度,推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区域协作机制建设。(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司负责)

  六、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十七)加快修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全国基本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加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双向目标责任制,推动流入地、流出地落实各自职责,促进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形成。加强对重点区域的联系和指导,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的区域协作模式。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法规司牵头)

   (十八)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合法权益。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服务、关怀关爱活动。引导和推动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健康发展。(政策法规司牵头)

  (十九)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建立和完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体制改革。总结、推广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改革经验。(政策法规司、财务司负责)

  七、实施和推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二十)巩固完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制定"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断完善"三项制度"的有效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负责)

  (二十一)争取更多给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的项目和资金。协调有关部门改革完善并支持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注重做好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财务司、政策法规司、办公厅负责)

  (二十二)继续做好新疆南疆地区特殊奖励政策组织实施工作和青海藏区等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发展和政策研究工作。(政策法规司、财务司负责)

  八、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推进部门工作法治化

  (二十三)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落实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设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评估标准,加快建立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自治组织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研究,改革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群众自我管理能力,提高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继续推进便民维权活动试点。(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牵头)

  (二十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情况调研,研究论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完善有关问题。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把"两非"纳入刑法的有关工作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行政立法工作。指导地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认真搞好"五五"普法,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人口计生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政策法规司负责)

  九、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

  (二十五)指导各地在农村综合改革中,稳定和健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完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各地优化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积极协调改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人事司牵头)

  (二十六)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配套法规,抓紧出台、修改、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相关制度。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加强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加大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力度,继续组织好轮岗交流、挂职锻炼、选派干部参加学习等工作。(人事司负责)

  (二十七)推进队伍职业化建设。制定人口计生系统工作人员职业素质、技能、行为标准规范。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指导各地按照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化标准,开展职业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生殖健康咨询师新职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出版发行《生殖健康咨询师培训教材》。积极申报家庭计划管理师新职业。(人事司负责)

  (二十八)落实"十一五"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组织举办省部级分管领导专题研究班。开展对换届后新任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分管领导和人口计生委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大规模培训任务,继续实施西部地区及东北三省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实习工作。借助全国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培训网络,进一步加强对县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人事司负责)

  十、深化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二十九)加强双边和多边交流与合作,积极发挥中国作为多个国际机构成员国的作用,积极参加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会议,参与相关国际事务讨论和规则制定。做好2009年亚太人口生殖健康权利会议筹备工作。加强对外宣传,组织国外媒体到基层实地考察,宣传和展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展和成就,增强国际社会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国际合作司负责)

  (三十)以更加高效务实的姿态推动人口与发展南南合作,大力拓展国际合作项目。办好年度南南国家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国际培训班。争取对部分发展中国家生殖健康援助项目。积极实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项目、中日合作项目、福特基金、中澳中西部妇女生殖健康权益维护项目、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的艾滋病预防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相结合项目等,促进国内人口领域非政府组织继续与国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项目,及时总结、推广项目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国际合作司牵头)

  十一、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作用

  (三十一)支持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发挥网络、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拓展服务领域,增加和扩大服务项目。继续推广实施"生育关怀行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等服务。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协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办公厅、人事司负责)

  (三十二)进一步发挥中国人口学会、人口福利基金会、人口文化促进会、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办公厅牵头)

  十二、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三十三)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切实把廉洁从政教育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和使用的各个方面。加强岗位廉政培训,开展党纪国法教育、廉洁从政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和谐机关建设。(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厅负责)

  (三十四)加强领导干部、行政机关作风建设,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改进会风文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办公厅、监察局、机关党委负责)

  (三十五)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推行实名举报奖励制度;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制定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大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力度。(监察局、办公厅负责)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