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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预征增值税发电环节定额税率和供电环节征收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52:30  浏览:9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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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预征增值税发电环节定额税率和供电环节征收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预征增值税发电环节定额税率和供电环节征收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省(自治区)、大连、沈阳、哈尔滨、长春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9号)精神,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非居民生活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分别从1996年2月1日和4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经研
究决定,现将东北电力集团发电环节预征增值税定额税率由原每千千瓦时3.5元,调至每千千瓦时6.5元;将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征收率由原2%调至3.7%。
非居民生活用电自1996年2月1日、居民生活用电自1996年4月1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199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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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0〕1333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监局:

  为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激励行为,最大限度地防范化解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近期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内部职工持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只能对在本机构连续执业两年以上的销售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不得为快速做大业务规模而随意拓宽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激励时,不得对激励方案进行欺骗或者误导性宣传,包括夸大或者随意承诺未来上市等不确定性收益;不得诱导销售人员为获得激励而购买自保件、借款买保险等;不得以激励为名向客户赠送股权、返还不正当利益。

  四、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激励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急预案,及时跟进处置。相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当地保监局报告上年度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对在激励过程中存在损害被保险人及相关人员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监局要依法从严从重快查快处;对因实施激励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利用激励名义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严厉打击,依法移送;对已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向社会披露,提示公众警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政办发〔2004〕98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盘锦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盘政发〔2004〕34号)精神,为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组、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和法定中介部门的作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列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的企业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均可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如下:

1.企业经营规模。加工型企业主营业务的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年销售额在1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额在1.5亿元以上。

2.企业效益。加工型企业主营业务年利税额在15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主营年利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利税额在400万元以上。企业总资产回报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按规定提取折旧费。

3.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4.企业带动能力。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或原料供给基地,以契约或其他利益联结形式带动的生产基地农户应达到700户以上。

5.企业产品竞争力。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居省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6.特别标准。为促进畜牧业、名优特产业发展,对带动辐射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特种农产品生产企业实行重点扶持,对其申报的规模、效益等指标实行特别标准。对仍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在计算企业效益和资产负债时,剔除政策性因素。

上述申报指标及标准,根据农业产业化发展形势,在必要时予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符合标准的企业可自愿申报,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高科技、外向型企业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应按申报标准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涉及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产销率、资产负债率、工资、税金、保险金、盈亏等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验审报告;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拥有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证明;企业对基地农户的实际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须由乡以上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2.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注册的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3.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七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采取评分和审定进行。评分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遴选、确定的专家组完成。专家组成员主要从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产生。专家组根据被推荐企业的有关材料,按照计分办法进行评分:

1.专家组对参评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分、汇总,形成初选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分结果和专家组初选意见,结合实地调查等情况,对入围企业进行综合性筛选、排序,提出预选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表决。

2.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表决通过的企业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3.确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授予“盘锦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纳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序列。

第八条对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竞争和淘汰机制。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进行运行监测评价。

第九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和日常报表制度。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2月底前,应将截止上年末企业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登记注册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经乡以上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的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带动农户等情况,拥有企业基本账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在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的第三个年份。日常报表每季度一次,年底加报财务决算报表。

2.县(区)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当年度3月,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考核评分。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进行考核,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根据综合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评分,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层次。

4.提出监测情况报告。在考核、评分的基础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提出意见,提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5.审批。将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的监测结果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批准后监测结果即生效。

第十条经动态监测合格以上(含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政策;经监测认定为优秀的企业,给予表彰。每年度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将在本辖区登记注册的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定期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被认定为市重点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资格;未认定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三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选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需更名的,企业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区)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确认,并将更名情况及时通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