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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和纠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20:57  浏览:8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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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和纠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清理和纠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目前,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问题比较突出,这是执法违法,必须高度重视,坚决纠正。为了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检察机关的声誉,各级检察机关要提高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规定的自觉性,把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问题作为这次集中教育整顿和执法
大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务必取得实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在今年6、7月份对本院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逐案进行研究,分别不同情况,迅速依法作出处理。对应该改变强制措施的,要立即改变强制措施,对应作撤案处理的,要立即撤案放人。
二、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案件,要集中力量抓紧侦查,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于在法定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要坚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改变强制措施。
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不得变相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侦查羁押期限与审查起诉羁押期限不得互相借用,不得滥用补充侦查延长羁押期限。
四、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逮捕以及移送审查起诉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将决定书副本抄送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发现本院有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报告主管检察长;发现上级检察机关或异地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
的,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应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或异地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些意见,严肃认真纠正。
五、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时,要依法予以纠正,下级检察机关要将纠正的结果报告上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发现本院承办的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要立即决定或召开检察委员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六、对违法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经上级检察机关或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后在1个月内不纠正的,或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要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第6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要在8月上旬将清理和纠正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问题的情况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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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结合人口计生委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人口计生委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国人口党组〔2005〕2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切实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和广大干部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挂靠单位涉及经营、采购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管理,树立良好的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发现、纠正和遏制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挂靠单位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查处涉及商业贿赂的案件,规范经营和采购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治理重点

  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及维修改造、国有资产出租、信息化建设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辅以集中检查的办法进行。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从现在开始到4月上旬):主要任务是学习有关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并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从4月份开始到6月底):主要任务是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做好建章立制工作,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收到实效,取信于民。突出抓好五个环节:

  一是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弄清本部门中的一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二是要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对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一一进行查找,尤其要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

  三是要对查找出的问题分别作出处理,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
  四是要切实抓好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加以整改。

  五是要强化督察工作,对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第三阶段为总结巩固阶段(从8月份开始到9月底结束):主要任务是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人口计生委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和督促检查。同时,设立举报电话:62073811。

  (二)各单位一把手是专项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工作不力、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实际,确定治理的重点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到人员到位、机构到位、措施到位。工作进展情况、自查自纠情况、重要情况和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要在本部门公开自查自纠结果。

  (四)严格把握政策,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发展大局。

  (五)各单位要将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于9月底报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律师如何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辩护


如何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本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机构、从业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的交易明者操纵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情节严重 的行为。
[刑法条文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
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法》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 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 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价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
(五)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非证券机构、证券从业人员和从事证券交易者不构成本罪主体。一般表现为“庄家大户”的操纵。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三、本罪为“情节犯”,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四、客观表现为:单独或合谋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操纵;与他人串通、约定时间、约定价格和方式联手操纵;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虚转期货合约,造成交易假象引人跟进;以其他方法操纵。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