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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3年12月27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20:35  浏览:9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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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3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3年12月27日)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苏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3年12月27日)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陈振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二、免去于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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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因生意往来,被告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3月10日立下欠条2张,共欠原告276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763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故意歪曲事实真相,原、被告没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没有生意往来,更无欠款事实。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即便被告欠其款项,也仅欠13300元,且还款期尚未届满,原告现无权提起诉讼。故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妻妹,被告于2006年1月26日立具欠条1张给原告,内容为“暂欠结帐款:贰拾陆万叁仟元正。欠款人:张某。2006.1.26号”,在欠条下方注明“由张某某(张某姐姐)督促归还(2006年底前结清)”。2006年3月10日,被告又立具欠条1张给原告,内容为“结帐结下欠款:壹万叁仟叁佰元整。(13300)。欠款人:张某。06.3.10”。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作为欠条的持有人,其所提供的欠条足已证明被告依法应负有偿还原告欠款的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毕,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尚未完成其在本案中应负的举证义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此案涉及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它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从行为和结果双重含义上来界定举证责任的内涵,对于提高民事审判质效、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历来有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之分,实质标准是根据证明对象与证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它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形式标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为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它主要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其理由是:首先从实体法的构成来看,我国的实体法结构基本上与大陆法系的实体法规范结构相同,各种法律要件也比较明确,区分权利发生规范、权力消灭规范,并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是有条件的。其次,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举证责任比起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举证难易来决定举证责任分配,前者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避免当事人将不满抛给法官。法律要件分类说能够在较大责任上来吸收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责与不满。最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缺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正,也可以通过例外规定予以修正。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使证明责任的分配更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和要求。
  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在本案中的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完成?
针对争议焦点,原告虽提供了被告于2006年1月26日、3月10日分别立具的欠条2张,用以证明其主张的欠款事实是双方系因医疗器械生意往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质证,被告对2张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欠条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医疗器械生意往来,事实是原告与被告之夫合伙经营医疗器械,在合伙期间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为了避免两连襟之间冲突,未经其夫授权而与原告结帐后,立下了欠条,被告的行为最多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经两次结帐后尚欠原告款为13300元,按约定并未到最后付款期限。而被告为证明自已主张的事实,提供了部分证据材料,以证明原告与其夫合伙经营医疗器械和尚欠13300元的事实。但原告对此不予质证,反称其不清楚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是什么业务。因原告对欠款形成的事实前后陈述不一致,故法庭向其释明,要求原告陈述欠条之债形成的事实,但原告仍称“不清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等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也就是我国所采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应当举证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一开始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是因医疗器械生意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被告质证后原告又予以否认。在法庭充分说明后,原告仍以“不清楚”为由拒绝陈述其主张的欠条之债形成的事实,故法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欠条,但因其拒绝陈述该债形成的事实,由此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完成他对自己诉讼请求应承担的全部举证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

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废止)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财办统〔2001〕14号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兰特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中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促进企业效绩评价操作工作规范化和社会化,我们制定了《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反映。

附件: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六日

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社会化发展,确保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的工作质量,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制定本规范:

一、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的资格条件

参加企业效绩评价的中介机构由评价组织机构选聘,所聘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具备审计、咨询、证券等执业资格,且执业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
(二)专职从业人员50人以上,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或高级分析人员)30人以上。
(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二、中介机构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要求

(一)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应是中介机构中的高级分析人员,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企业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二)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审计和咨询业务工作经历。
(三)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和方法,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从事审计或咨询业务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
1、受聘中介机构应根据评价组织机构的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列出所需资料清单,设计相关调查表格。
2、根据评价工作业务量需要,选定不少于2—3名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参加评价工作,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更换人员。
3、将工作方案和评价人员(含咨询专家)名单及其简要经历送委托部门审定。
(二)基础数据资料收集与核实
1、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取得被评价企业相关年度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核实被评价企业会计报表中的基础数据。
(1)数据核实的对象是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以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子公司会计报表,如数据核实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下一级公司,按照重要性原则判断是否需要追溯核实。
(2)数据核实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A、核实评价年度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B、核实涉及评价指标各项基础数据的年初数和年末数口径是否一致,判断有无调整的必要。
C、核实各种历史原因和政策原因造成的潜亏挂账、资产不实等问题及各种客观因素对企业当年效益的影响,判断影响程度和具体数额。
(3)集团内个别企业会计制度不一致的问题在基础数据核实时暂不予考虑。
2、按工作程序要求发放调查问卷,收集企业效绩评价所需的各项非财务资料。
3、根据数据核实和资料收集情况,对评价基础数据的调整作出初步判断。
(1)对于审核中发现的数据不真实等问题,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意见。
(2)对于评价年度内存在企业产权行政划转,或各种其它原因造成企业会计报表年初数与年末数口径不一致的,如有必要进行调整,原则上以年末口径为基准调整年初口径。
(3)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性影响因素中可以量化的部分,由中介机构在核实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意见。
4、总结汇报基础资料核实情况。中介机构负责整理基础数据收集与核实的工作情况报告,提交评价委托部门,报告中应详细列出数据核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调整的事项,说明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法,由评价工作组召开评审会后最终决定对基础数据的调整方案。
(三)实际评价
1、根据核实、调整后的报表基础数据进行基本评价计分,基本评价得分情况初步征求企业意见后,将基本评价结果、问卷调查总情况及相关资料提交专家组成员和委托部门。
2、由评价工作组组织专家对评议指标打分后,产生综合评价分数。
3、召开有专家参加的审定会议,审议各项相关因素对最终评价结果的影响程度,讨论并决定对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意见。
(四)编写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
1、根据最终综合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的写作要求,编写评价报告和分析报告。
2、将报告分别提交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成员和被评价企业阅提意见。
3、修改评价报告,正式打印装订成册,送评价委托部门。
4、对本次评价工作进行总结。

四、工作责任

(一)受聘中介机构在委托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中介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应保持和评价委托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委托部门要及时受理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并作出答复。
(二)受聘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能随意更改指标、权数、标准、方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评价任务。
(三)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企业经营效绩,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并对其评价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评价工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清正廉洁,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企业的经济好处,否则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和取消参加评价的资格,并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进一步处理。
(五)严守被评价企业商业秘密,评价结果及相关结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
(六)妥善保存各个环节的工作底稿,以备随时查验,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形成完整的工作档案。
(七)受聘中介机构的工作费用由委托部门(单位)统一作出规定和安排,属于政府部门委托的不得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