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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中国和摩洛哥贸易混合委员会扩大为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58:59  浏览:9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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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中国和摩洛哥贸易混合委员会扩大为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中国 摩洛哥


关于将中国和摩洛哥贸易混合委员会扩大为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首尾略)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和摩洛哥两国之间的支谊,促进经济、贸易和技术领域内的互利合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第七条规定的贸易混合委员会扩大为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泰加林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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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体改委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
1990年10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0)38号文《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在新一轮承包中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现就加强承包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务院《通知》明确规定:“在新的一轮承包中,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参加发包,完善承包考核内容和内部分配办法,在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原则指导下,确定承包合同中的资产、财务指标,严格考核,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因此,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参加各级发包工作,负责新一轮承包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没有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暂由财政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承包经营活动中,企业不得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遭受损失。企业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三、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基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政部门监督承包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规定。
四、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在承包经营中,企业要依据行业发展规划,通过合理调整产品结构,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实现资产优化配置,尽量减少资产占用,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率和经营使用效益。
五、核准国有资产基数,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在新的承包合同签订之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上年的国有资产帐面价值量进行一次核准,并以核准的国有资产基数作为制定和考核企业承包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依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定和考核,并纳入企业承包合同,与企业、职工和经营者的利益挂钩。具体办法见附件。
六、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每年年终和承包期末,承包企业要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分析报告。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包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对损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提请或会同有关部门作出经济、行政的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商业、文教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其他经营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也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九、本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承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计算考核工作,使企业在新一轮承包中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承包企业中按照现行会计科目分别反映的国家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国家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国拨特准储备资金、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等的总和。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内容
根据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状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要求,当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考核企业承包期内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承包企业每年年终(或承包期末)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国有资产总值比年初(或承包期初)国有资产基数增加的(考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准的增、减因素,下同),即为增值;相等的,即为保值。
2.考核承包企业每年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的提取情况。
3.考核承包企业所占用国有资产的完整情况。
4.考核承包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状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设置和核定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主要考核:国有资产增长率,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提足率,国有资产流失率和国有资产利润率。
国有资产增长率=(考核期末国有资产总值-考核期初国有资产基数)/考核期初国有资产基数×100%
折旧基金提足率=考核期折旧基金实提额/考核期折旧基金应提额×100%
大修理基金提足率=考核期大修理基金实提额/考核期大修理基金应提额×100%
国有资产流失率=考核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考核期初国有资产基数×100%
国有资产利润率=实现利润/考核期末全部资产总值×100%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资料进行核定。
3.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提足率一般应核定为100%;国有资产流失率应核定为零。
4.国有资产利润率参照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平均水平进行核定。
5.国有资产增长率不作统一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视企业具体情况核定。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方法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采取年度考核和承包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进行。
年度考核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按承包合同要求做到了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为承包合同兑现提供正确的奖罚依据。
承包期末考核,不仅要检查期末当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还要检查整个承包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累计完成情况。承包期累计未完成的保值增值指标,要在承包期满时,分清责任,一次处理解决,不遗留问题。
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的奖罚
承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要与企业、职工和经营者的利益挂钩。具体奖罚办法、奖罚内容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承包合同中予以确定。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

煤炭部审计局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有序运行,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结合煤炭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作出的安排。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由文字说明和表格两部分表述。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主要任务指标和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表格的内容包括:各项计划任务指标、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统一组织项目或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和调整审计项目计划,报告、检查和考核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 审计项目计划要贯彻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审计署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坚持充分利用审计资源,突出重点,安排任务均衡的原则。
第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项目计划,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安排意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经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执行。并于3月底前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努力完成。
第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计划调整后要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每年7月、12月内部审计机构应分别向所在单位主管审计工作领导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和计划执行及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措施、建议等。
第十二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所在单位和上一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下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计划执行情况反馈和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合理性,计划完成质量和效果等。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