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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少年儿童中开展“民族精神代代传”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9:16:46  浏览:9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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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少年儿童中开展“民族精神代代传”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少年儿童中开展“民族精神代代传”活动的通知


2003-10-08

中青联发〔2003〕44号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为落实十六大精神,在中小学广泛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工作,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决定,在少年儿童中开展“民族精神代代传”活动。  

  一、活动宗旨

  “民族精神代代传”活动要以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为主题,以丰富多采的体验教育活动为载体,教育引导少年儿童了解民族精神的丰富内容,感受民族精神的伟大力量,体验民族精神的时代内涵,逐步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从小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全面准备。

  二、活动内容

  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实践活动,让少年儿童了解和感受中华民族历来就有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了解和感受中华民族历来就以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著称于世。具体内容如下:

  1.了解和感受团结统一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的立身之本,是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牢固纽带。一是了解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二是感受我国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始终共同奋斗,团结捍卫国家主权、维护民族尊严;三是体验今天我们正是依靠这种民族精神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凝聚海内外炎黄子孙的力量,共同去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迎接祖国更加美好的明天。

  2.了解和感受爱好和平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自古以来中国人民就希望天下太平,与各国人民友好相处。一是了解中国是人类历史发祥地之一,也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是举世闻名的礼仪之邦;二是感受中国重视睦邻友好,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力量;三是体验今天我们正是依靠这种民族精神积极促进着世界和平与发展。

  3.了解和感受勤劳勇敢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优良品格,中国人民依靠这种精神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人间奇迹。一是了解中国人民历来视勤劳为立国立身之本,视勇敢为美德;二是感受中国人民在创造灿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过程中,表现出了不怕艰难、不畏强暴的伟大精神;三是体验今天我们正是依靠这种民族精神充分发挥了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创造自己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

  4.了解和感受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永无止境的精神追求,是激励中国人民不懈奋斗、战胜各种艰难险阻的致胜法宝。一是了解中国历来崇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坚韧不拔、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志存高远的品格;二是感受这种民族精神的精华和脊梁,是我们国家和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伟大力量;三是体验今天我们正是依靠这种民族精神,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奋发图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

  三、活动形式

  引导少年儿童以少先队中队、小队的组织形式开展以“中国了不起、中国人了不起、做个了不起的中国人”为主要内容的“三个了不起”系列活动,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少年儿童以创作歌词(曲)等形式,展示他们的收获。

  中国了不起:让少年儿童寻找自己认为能体现中国了不起的一件事,寻找和发现其中蕴涵的民族精神。既可以放眼中华民族的历史进程,从创造中华文明辉煌业绩和反对外来侵略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的历史事件特别是当地具有影响的事件中,挖掘其蕴涵着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气节,也可以从身边发生的或亲身经历过的平凡小事中,感受其体现着的传统美德和时代风尚。

  中国人了不起:让少年儿童寻找心目中了不起的中国人,寻找和发现其身上表现出的民族精神。既可以放眼五千年中华民族的文明史,从杰出的特别是当地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教育家、军事家等人物身上,挖掘其蕴涵着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气节,也可以从身边熟悉的亲人、老师、邻居及各行各业的普通劳动者身上,感受其体现着的优良品德和精神境界。

  做个了不起的中国人:让少年儿童做一件事,从中体会应该怎样做一个中国人,从小立志做一个了不起的中国人。少年儿童可以通过对不同民族“手拉手”小伙伴互相学习、互相交流的体验,培育他们珍视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观念;可以通过对有困难的小伙伴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服务的体验,培育他们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的品质;可以通过对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的了解和与外国小朋友交流的体验,培育他们热爱和平、追求美好生活的情感;可以通过对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对我们生活所作的贡献的了解和参加劳动的体验,培育他们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勤俭节约、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态度;可以通过生存训练、自我防范训练,培育他们辨别是非、勇敢机智的作风,克服困难、乐观开朗、自尊自信、顽强向上的品格。

  四、活动要求

  1.要充分认识在少年儿童中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落实。在少年儿童中开展“民族精神代代传”活动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建设的具体举措。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归根到底就是大力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要在未来的岁月里让民族精神薪火相传,成为继往开来的强大精神动力,就必须结合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一代代少年儿童中继承和发扬。

  2.要积极探索适合少年儿童特点的教育形式,开展活动要立足基层,注重实效。在少年儿童中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要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新时期形成的时代精神结合起来,从具体、生动的人物和故事入手,从特定的情境和事件出发,把抽象的概括变为少年儿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内容,使他们从具体的人物和事件中吸取营养和力量。要通过选择有震撼力的教育活动,给少年儿童留下终身难忘的教育效果。要充分运用重要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重大活动、节假日以及学生第二课堂、社会实践基地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民族精神教育活动。

  3.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明办要把在少年儿童中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综合协调指导,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指导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为活动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共青团组织要按照全团带队的总体要求,根据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部署,领导和指导少先队组织开展好这项活动。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十六大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的要求,在发挥好各学科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的同时,指导和支持少先队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好这项活动。

  各级少先队组织是这项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要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组织引导少年儿童在学校生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和大自然中获得民族精神的真切感受,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少先队队礼的内涵扎根于幼小的心灵之中,使他们成为热爱祖国的一代,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一代,爱好和平的一代,勤劳勇敢的一代,自强不息的一代,富有朝气和激情的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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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进口付汇备案表》及有关做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进口付汇备案表》及有关做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规范内部管理,防范在备案表的签发、传递过程中出现漏洞,配合新进口付汇核销监管软件的推广,经研究,对原《进口付汇备案表》的格式、印制、适用范围及有关做法等特做如下修改:
一、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使用新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原《进口付汇备案表》同时作废;
二、新《进口付汇备案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分发,各分局不得自行印制;
三、原《进口付汇备案表》适用的4种类别分别明确细化为8种类别,即“不在名录”、“90天以上信用证”、“90天以上托收”、“异地付汇”、“90天以上到货”、“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真实性审核”;
四、新《进口付汇备案表》在确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无效;
五、已签发出的旧《进口付汇备案表》应跟踪到核销完为止;
六、请各分局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当地各外汇指定银行按时执行,并将“备案表”向下属分支局及时发放使用。
附件:《进口付汇备案表》(略)



1998年2月25日

江西省违反《食品卫生法》罚款细则(试行)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违反《食品卫生法》罚款细则(试行)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1983年12月14日颁布)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一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体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采购、储存、运输、装卸、销售、供应等企业、单位(包括公共食堂)以及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条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下同),有权给违法单位处以20元-5000元的罚款。5000元-30000元的罚款,需报经县(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对违法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2元-150元的罚款;对违法的个体经营者,可参照上述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数执行。
第三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20元-120元的罚款。另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元-20元的罚款。
(一)出售熟食品敞开露放,或流动销售食品不用防蝇、防尘设备,罚款20元-25元;
(二)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用手抓取,货、款不分,用废旧纸、袋包装食品,罚款25元-30元;
(三)室内外环境不整洁,对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不积极采取消除措施,罚款30元-40元;
(四)食具不消毒;缺乏必需的卫生设备,屡经督促添置,延宕不备,罚款40元-50元;
(五)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原料不符合卫生要求,罚款50元-60元;
(六)利用新资源和新工艺生产的食品或饮料,未先送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而擅自销售,罚款60元-70元;
(七)不认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或对已发现应调离的传染病患者(包括肠道带菌者)而不及时调离,罚款80元-100元;
(八)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停业外,并罚款80元-120元。
第四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20元-150元的罚款。另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元-50元的罚款。
(一)出售污秽不洁、生蛆、虫蛀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罚款20元-120元;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甚至将腐败霉变原料混入新鲜原料使用,罚款20元-140元;
(三)出售超过保存期限,未经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定型包装食品,罚款25元-145元;
(四)出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品等及其制品,罚款30元-150元;
(五)出售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罚款35元-150元。
第五条 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35元-500元的罚款。另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150元的罚款。
(一)使用或出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和食品,罚款35元-50元;

(二)出售浸过或拌过农药的粮食、油料种子,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罚款45元-155元;
(三)出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罚款50元-160元;
(四)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罚款100元-150元;
(五)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不符合卫生要求,罚款100元-200元;
(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未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参加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罚款150元-300元;
(七)生产、经营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罚款200元-350元;
(八)食品或食品原料,由于铁道、交通部门的车皮、船舶、汽车等运输工具,或站台、码头、仓库等原因而造成严重污染、霉变,罚款250元-500元;
(九)拒不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阻挠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谩骂、殴打上述人员,罚款300元-500元。
第六条 由于违反食品卫生法而造成食物中毒或食物严重感染事故者,罚款500元-5000元。
第七条 违法者如有故意欺骗、掩盖事实,并有可能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的,可在给予相应罚款的基础上再增加1-5倍数额。
第八条 对曾受过警告或停业改进处分,屡教不改继续违法者,罚款数额可在应罚款的基础上增加2-6倍。
第九条 对零售经营者所处之罚款,由制售违法食品的零售经营者承担。如该违法食品的违法原因不在受罚的零售经营者,该零售经营者在交纳罚款后,可依法向货源单位索赔,货源单位不得拒付。
第十条 违法者拒交行政罚款时,自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罚款处理,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向违法者发出《罚款通知书》,被罚款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即交付或在限期内如数交付罚款。
第十二条 被罚款企业、单位或个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所处罚款不服时,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罚款决定既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规定的程序强制其执行,或转请人民银行在其帐户上扣缴。个人的罚款,所在单位不得报销。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所收的罚款应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可从上缴罚款中拨出一定数额给食品卫生部门用于奖励食品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4年1月1日起试行。



198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