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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电力生产和北方城镇居民采暖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58:30  浏览:9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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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电力生产和北方城镇居民采暖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电力生产和北方城镇居民采暖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5]1933号


各省(区、市)经委(经贸委、工业办),河北、河南、安徽、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厅)、各省(区、市)建设厅(市政管委)、煤炭管理部门,各铁路局、港航企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发电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系列部署,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煤炭供应紧张状况明显缓解,电力迎峰度夏平稳渡过。下一步煤炭供应协调的重点,将转向保障冬季电力生产和北方城镇居民采暖用煤。为及早做好冬季煤炭稳定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经济运行、煤炭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电力燃料、城镇供热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冬季电力生产和居民采暖用煤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应急机制,落实各项措施。各地特别是北方地区,更要高度重视发电供热工作,注重研究今年冬季煤炭供需的新情况,及早发现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越冬储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重点产煤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炭工业协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打击违法生产行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在此基础上,督促引导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炭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重点安排好电煤和居民采暖用煤的生产、外运计划,做到优先请车、装车;同时进一步强化煤炭企业诚实守信意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合同兑现率。
三、各省(区、市)经济运行部门,电力燃料、城镇供热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督促所属供电、集中供热的电厂和供热企业,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主动与煤矿协商落实所需资源,同时加强与铁路、港航企业的配合,尤其是春节运力紧张的地区、存煤偏少电厂、北方供热企业,更要未雨绸缪,采取措施,提前解决好冬储煤采购资金等有关问题,努力做到扩大储煤场地,多接车、多接船、多存煤。
四、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要妥善处理好煤炭与其它物资运输的关系,加强与供需双方的沟通。根据冬季电煤和城镇居民采暖用煤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好运输计划的衔接,加强调度。对重点电厂和城镇居民采暖用煤,做到优先安排、优先配车(船)、优先装车(船)、优先放行、优先卸车(船)。及时协调解决运输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开源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电力生产和城镇供热用煤消耗中,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大力推广先进、实用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积极推进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对冬季电力生产和城镇供热用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理。如遇到协调未果的重大问题,按正常程序尽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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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0] 10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五日

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等工作,积极探索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努力推进全域城市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创建都市型现代农业生产的样板区、农业科技成果和现代农业装备应用的展示区、农业功能拓展的先行区为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传统农业向都市型现代农业转变,提升农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速推进全市都市型现代农业进程。
  第三条 立足区域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以引领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为根本方向,以保护耕地和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以多种形式并举的产业发展为主线,以多元化生产经营单位为建设主体,高起点、高标准地培育、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程度较高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四条 市农委负责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等工作;组织示范区申报、评审;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并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条 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基本条件:
  (一)示范区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保护耕地,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存在各种圈地、滥占耕地以及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等行为。
  (二)示范区位于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三圈、两区、一带”规划区内,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代表性。
  (三)示范区具有专门的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规划和实施方案符合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全域城市化的总体要求。
  (四)示范区主导产业明确,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能够体现生态农业、设施农业、精品农业、种苗农业、外向农业、休闲农业、循环农业、创意农业等多种产业模式,产业化水平高,产业拉动作用明显。
  (五)示范区规模与生产条件、环境承载能力、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相匹配,处于本地区前列。
  (六)示范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引领带动区域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强。
  (七)示范区生产科技水平处于我市领先水平,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成果显著,达到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无害化安全生产条件,生产效益明显高于周边地区。
  (八)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晰,管理部门明确,规章制度健全,运行顺畅有力,经营状况良好。
  第六条 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具体标准:
  (一)示范区规模: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总体规划规模要达到1000亩以上,核心区域规模要达到500亩以上。
  (二)投入规模:投资总规模要达到2000万元以上。
  (三)产出规模:年销售额要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科技含量:示范区至少有1家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或技术推广单位作为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或依托单位,农业科技贡献率要达到70%以上,良种覆盖率达到100%,主要技术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五)设施水平:示范区的生产区、加工区、服务区布局要科学合理,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示范区内水、电、路等基础条件配套完善,设施装备达到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无害化安全生产条件。以种植业为主的示范区应具备标准化、机械化生产设施,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0%以上;以养殖业为主的示范区应具有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和污染处理设施,符合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产健康养殖以及疫病防控要求;以休闲农业为主的示范区应具备接纳游客的基本设施条件。
  (六)产品质量:示范区内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手段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质量可追溯制度全面推行。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率达到100%。
  (七)生态指标:示范区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废弃物综合利用程度较高,符合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要求,各项生态环境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
  (八)带动作用:示范区对当地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能够带动当地农民增产增收。
  第七条 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程序:
  (一)市农委按照市政府年度计划要求,下发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示范区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区市县主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市农委。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区市县主管领导批示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书,主要包括示范区的基本情况、运行状况、申报理由、审核意见等。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区成立的批复及相关材料、示范区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产品认证等,养殖业示范区还要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证书等。
  第九条 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程序:
  (一)市农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区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二)评审通过的示范区在大连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公示通过的示范区,由市政府批准授予“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四)经认定的示范区,市相关部门和区市县、先导区应予以重点支持。
  (五)经认定的示范区,新建水、电、路、旅游等基础设施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市财力将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对示范区的建设与运行情况,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具体程序为:
  (一)各示范区于每年10月底向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二)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对各示范区上报的年度总结材料进行审核。11月20日前将本地示范区运行发展总体情况、审核意见和各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农委。
  (三)市农委在审核各区市县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对示范区进行考评,确定年度考评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装备水平提升、科技示范推广能力发挥、产业发展与带动、经营管理和组织化水平、农民教育培训以及示范区效益等方面。
  第十二条 市农委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区,报市政府取消“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直接取消“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一)擅自改变示范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的;
  (二)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示范区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失去农业生产功能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在摩洛哥建设一个综合体育设施的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在摩洛哥建设一个综合体育设施的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3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摩洛哥王国政府在拉巴特建设一个综合体育设施,包括:
  一个设有田径跑道和足球场的体育场,规模为六万人座。
  一个体育馆,规模为八千人座。
  建设顺序是先建场,后建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上述项目建设期间,即自双方同意本项目的设计方案之日起的五年内,向摩洛哥王国政府提供一项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专项贷款。
  贷款金额将在双方同意的设计方案基础上加以确定,并换文确认。该换文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直至本项目建成,此项贷款将以人民币记账。

  第三条 上述贷款的一部分将用于中国政府为实施本项目所提供的成套设备和摩洛哥王国不能解决的材料。
  上述贷款的另一部分将由中国政府提供一般商品以其货款支付当地费用和由中国政府提供的技术援助的有关费用。有关当地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办法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综合体育设施工程结束后,向摩洛哥提供以人民币记账的贷款总金额以何种货币记账,双方将另行换文确认。折算时根据本协定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上述贷款将由摩洛哥王国政府自上述项目竣工之日后的第六年开始,在十年内分期分批以两国政府同意的摩洛哥商品偿还。每年偿还上述贷款的十分之一。
  偿还的具体日期,双方另行换文规定。该换文即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第五条 中国政府提供的上述设备、材料和一般商品,按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摩洛哥政府偿还的商品,按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第六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所定项目的具体事宜,如:项目名称、建设地址、规模、技术标准、双方分工和费用结算等;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摩洛哥银行将商定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中国人民币(元)和摩洛哥地拉姆之间的汇价每天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摩洛哥银行根据人民币(元)和地拉姆同双方同意的其他第三国货币的兑换关系套算出来。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摩洛哥王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乔 冠 华           艾哈迈德·拉腊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