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池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28:33  浏览:9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池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池政办〔2004〕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池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池州市卷烟零售网点的健康发展,尽快建立布局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池州市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优化布局的原则。根据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有关商户率的总量控制要求、本地区卷烟消费水平和零售户的实际分布情况,确定零售户总数。2005年前总量控制在总人口数(含暂住人口)的6‰以内,到2007年控制在4‰以内。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地根据各片区、路段的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卷烟消费水平,确定具体零售户的数量及合理间距,并按总量依次类推,逐层分解,使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和布点趋于合理。
(二)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合理布局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并在审查发证过程中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三)受理在先、先出后进的原则。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当地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发放决定;当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数量达到所规定的发放证数时,当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额满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停止发证,直到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后,方可继续发放许可证。
(四)照顾特殊、逐步到位的原则。在实行零售户合理布局的过程中,对社会特殊群体(残疾人、烈属、下岗工人、低保户等)予以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办证,必要时适当放宽准入限制。结合本地实际,对于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通过自然淘汰、违规淘汰、年度评价等方式逐步调整,使之趋于合理。
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应当专营或者主营副食品兼营卷烟,其合理布局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城区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不少于40米;
(二)城区居民生活区原则上按每100户居民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三)乡镇政府驻地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四)村组按自然村设置,每6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但总数一般不得超过3个;
(五)各类集中性批发市场的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个以内,并保持合理的间距,不得集中经营;
(六)大型标志性商业和文化、消费场所以及重要的风景区、大型公交枢纽站内,卷烟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少于10米。
第五条 持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下岗工人、烈属、低保户、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等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批发证。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营业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对内经营需要的;
(三)驻军部队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
(四)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
(五)连锁经营的商场、超市、便利店;
(六)交通、通讯不便边远地区的零售点。
前款所列第(一)、(二)、(三)项零售点不纳入本辖区办证率的统计范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加油站等;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内或以上场所50米半径内的区域;
(三)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所在地;
(四)对被依法注销或吊销许可证的;
(五)其他不宜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场所。
第八条 对于经营主体或经营地址发生变更,但符合合理布局规定及其他办证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定及其他办证条件的,不再予以变更。
第九条 本规定由池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进场费、买断经营权谈谈终端商业优势和商业贿赂

史楠


引言:最近对进场费、买断经营权等等是否构成商业贿赂争论不休,有工商部门对其作为商业贿赂进行处罚,但同时很多执法者又觉得难以把握,笔者在此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于产生争论的最终缘由做个探讨,同时也指出我们执法和现实之间的矛盾,并简单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对工作有所裨益。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终端商业优势
经济学上有一个价值链理论,简单来说就是一件商品要经过设计、原料采集、加工、储运、销售等等一系列的环节才能最终实现为人们所消费,每一个环节都凝结了一定的价值,这些环节环环相扣形成了一条价值链条,最终到达消费者手里的价值也就是整个链条价值的总和。根据这一理论,这个链条的终端就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零售环节,终端是否能够顺利实现价值,直接影响了整个价值链条的上游环节;同时终端环节的价值率占整个价值链条的比例最高,所以零售环节的利润率高不需要规模经济也可以生存,而越到上游利润率相对越低,只能靠规模经济生存,这也就是为什么零售商向散兵游勇一样大量存在,而越到上游环节厂商越少的原因。因此,在市场营销的理念中,就有“终端为王”的说法,就是说终端是最终实现价值的领域,终端环节是最终决定成败的关键,占领终端或者顺利进入终端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并且上游产品越多的行业对于终端的争夺也越是激烈。
这些好听起来似乎跟商业贿赂没什么联系,但实际上二者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商业贿赂行为本质是由于商业优势的存在导致劣势一方向优势一方行贿以“买通”优势,所以商业贿赂行为基本都是上游经营者对下游经营者行贿,因为下游相对于上游来讲是相对的终端地位,也就具有商业优势,那么推而远之,面向终端的行贿行为当然是商业贿赂行为其中一主要部分。(当然也会存在供不应求时,下游厂商向上游厂商行贿的情形,但原理是一样的)我们不妨列举一些案例来归纳一下:药品供应商向医院和医生行贿是为了占领面向患者的医疗服务这个终端;电器设备供应厂商向供电公司行贿是为了占领供电工程建设这个终端;阀门厂向供水公司行贿是为了占领供水工程这个终端;图书供应商向学校行贿是为了占领教育图书供应的终端,保险公司向车站等单位行贿是为了占领提供运输服务这个终端,天然气公司向房地产公司行贿是为了占领住户燃气供应这个终端。。。。。。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我们对这些行为的商业贿赂性质也是形成了共识的,笔者姑且归纳个统一的名称叫“终端费”,就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向终端环节行贿的各种费用。
我们推而广之:商场进场费呢,是商品供应商为了占领和进入终端向商场给付的利益;买断经营权包括买断销售权和买断促销权,前者是指酒水供应上给付酒店一定的费用,酒店在一定时期内只卖这个供应商的酒水;后者是指酒水供应商给付酒店一定的费用,酒店在一定时期内只允许这一供应商的促销员进入酒店促销,说到底也是酒水供应商为了占领和进入酒店这个终端而给付酒店的利益。但是,最近对进场费、买断费等等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却争论不休,为什么呢?
两种不同性质的商业优势
我们可以看出:前面所举的案例中的终端单位是:医院、学校、供电、供水、房产公司等等,而后二者的终端是商场和酒店,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呢?仔细的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前者单位都是依法或者国家赋予了独占地位单位或者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自然垄断地位的终端。比如:医院(公立)、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供水、供电企业是公用企业,也是属于国家依法赋予的独占经营者;在每一个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中房地产公司的开发行为具有不可反复性,不可能说房地产公司选择了某一个厂家的管道而由于用户不同意而拆掉重建,所以房产公司对于每一名住户而言具有一种天然垄断地位。为了进入这些终端而给付的利益实际上是买通了国家、法律和客观条件所赋予的一种商业优势,而这种优势应当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服务的,而不能被滥用以获取额外的利益。法律所赋予的商业优势却用来当作赚钱的资本,这最低限度也违背了商业道德,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这就好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法律赋予手中的职权搞钱权交易一样,本质上构成贿赂。但是反过来看商场和酒店,它们在市场中虽然也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所不同的是,它们的优势是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的,比如大的商场往往具有十几年、几十年的经营历史,规模逐渐扩大在人们心中也建立的相当的信誉,本是就是一种无可比拟的无形资产,好的酒店在经营中也逐步形成了一种外在形象,往往成为财富、地位、尊贵的象征,有着良好的口碑,因此也形成了一个比较固定的顾客群,这种客户资源也是一种无形资产。这种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商业优势事实上是一种无形资产,也就是一种资本。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用自己争得的商业优势来进行资本运作,获取收益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并没有违反商业道德。因此类似于进场费、买断费的各种费用,许多人认为是无可厚非的,甚至是天经地义的。
归根结底,对于商业优势的资本化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问题,许多人潜意识中的看法是:如果这种优势是法律赋予或者基于客观环境形成的,那么凭借优势作为赚钱的资本就是显得仗势欺人,就构成索取贿赂;而这种优势是凭自己在市场竞争中争取的,那么凭借优势赚钱就是无可非议的,就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对于后者我们许多人都不认为是商业贿赂,而更加偏向于是双方的协议行为,这就是争议的根本所在。
笔者对此的看法
1、凭借法律赋予或者基于客观环境形成的优势作为赚钱的资本构成索取贿赂,是另外意义上的“钱权交易”,构成商业贿赂毋庸置疑;2、类似于进场费和买断费的情况要具体分析。(1)如果这类终端费用是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取的,就构成商业贿赂,因为这说明给付和收取一方具有在给付或收取额外利益的主观动机,符合贿赂的本质涵义;(2)如果都是明示给付和收取(包括协议或账目的明示),就要个案认定,就是要有给付和排挤了竞争对手的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举个例子:如果某供应商通过给付商场畸高的进场费排挤了某一同类商品供应商的事实证据,可以认定是畸高的进场费才导致进场成功,具有贿赂的性质;同理,某酒水供应商给付畸高的买断费并排挤了另一买断者时,构成商业贿赂。(3)当某供应商不惜重金,进行大面积买断经营权的时候,已经或者将要在相关市场上造成垄断经营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商业贿赂。比如:某品牌酒水供应商,在某区域市场上花血本买断各家高级酒店独家经营权,力图造成独占酒水经营的局面,这样就会实质性的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垄断,可以认定。
以上只是笔者的一点个人看法,很不成熟。实际上现存的这种争议这也体现了我们执法过程中与现实的矛盾:法律规定不能全面地反映现实的变化,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行为,我们只能根据法律的宗旨和社会现实状况来具体把握,毕竟执法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要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执法。

1、开庭时,会有个法院的书记员正襟危坐在法庭中央前部,以娴熟的打字手法不停地记录着法庭上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言论,打印出来,就是所谓庭审笔录。
2、庭审笔录上不是什么都记录,人类的言语速度一般来说会超过书写或打字的速度,因此,庭审笔录中的遗漏难以避免。再者,书记员们一般都会概括诉讼参与人的言语含义重新表述,这样不仅提高记录速度,而且使得庭审笔录看起来条理清晰,而不像一群人七嘴八舌地吵架的录音。更重要地是,如果法官开庭时接电话或责令当事人和代理人“滚出去!”或“闭嘴!”等言语行为是不会被书记员记录的,当然,当事人开庭时对骂的言语或喋喋不休地谈古论今的每一句话也不是都会被记录的。
3、既然庭审笔录与开庭的实际状况有出入,诉讼法就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在庭审结束后阅读开庭笔录和修正开庭笔录的权利,并规定了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的义务。既然要签上自己的名字,不熟悉诉讼的当事人会立马警觉起来,把庭审笔录从上到下、从前到后看上几遍,逼迫书记员添加上其庭审时说过的自以为不可缺少的话,或指责书记员概括的文字记录歪曲了其本意要求修改,并激动地扬言,如果不添加或修改就不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相比较而言,代理律师们则放松了许多,他们一般草草地看看庭审笔录中是否记录了自以为重要的言语,就大笔一挥地龙飞凤舞地签上自己的大名。由于证据法规定了自认的效力,较真的律师会与书记员理论对方当事人当庭说的一些重要话语没有被记录或没有被准确记录,要求书记员在笔录中添加对方当事人的庭审言语,当然,这个合理合法要求一般会被书记员们拒绝,给出的理由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容置疑且咄咄逼人:“你干律师都不知道无权要求添加或修改对方当事人的笔录?你只要把笔录中记录你说话的段落看看有无问题,签字走人吧!”
4、如果你是很萌的当事人或对工作严谨的律师,试演下面的情景剧,一般会必然出现意想不到的喜剧或说悲剧效果:当你在笔录上签名后,试探地问一句:“我可以复印这份开庭笔录吗?”
“不行,开庭笔录不能复印”书记员面无表情地说。
“为何不能复印开庭笔录?有法律依据吗?”
“我们法院规定不能复印开庭笔录。” 书记员斩钉截铁地说。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中不是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吗?其中第五条就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的案件材料包括庭审笔录。”
“真的?我怎么不知道?反正我们法院规定开庭笔录不能复印,你要不服就去找主审法官吧”书记员有点心虚,开始推脱了。
主审法官以狐疑的眼光把你从上到下打量一番后问:“你为何要复印庭审笔录?”
“开庭笔录中记录了今天法庭调查时对方和我方说过的话,本案相隔几个月开过几次庭了,我想把庭审笔录带回去好好看看,认真准备下次开庭时的质证和法庭辩论。”
“既然你的动机很单纯,那你可以申请阅卷并摘抄庭审笔录嘛!”法官不屑地说。
“既然允许摘抄庭审笔录,为何不允许复印?两者有本质区别吗?”
“当然有!庭审笔录是法院制作的工作记录,万一你复印后以图片形式发到网上用来诋毁法院的审判工作,怎么办?摘抄后是你个人的笔迹,发到网上去,谁信以为真啊?”法官得意地说道。
“本案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都可以旁听。如果庭审笔录真实地记录了开庭过程,即使发到网上,怎么会谈得上是诋毁法院的审判工作呢?”
“审判人员也是人,如果庭审组织的混乱,或提问的问题带有倾向性或粗暴地打断一方当事人的发言或不当地禁止一方当事人就某个问题继续发言下去,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出现的,也会在庭审笔录中或隐或现地体现出来,庭审笔录万一被发到网上,不是有损人民法院的形象吗?”法官嘟囔道。
“诉讼法上的公开审判原则不就是让社会公众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吗?人民法院的形象要靠公正的高素质法官在庭审时严格依法办事来树立,用禁止当事人复印庭审笔录的方式来遮掩法院工作中的失误和过错,有违公开审判原则且有纵容司法腐败的嫌疑。”
“别搞得像愤青似的动不动就指责司法腐败,你以为当事人都是良民?我们法院就遇到过当事人恶意修改复印后的庭审笔录,然后发到网上诋毁我院的审判工作。弄得我院极其被动,堂堂法院总不至于上网去为这个事情辟谣吧?”法官显得有点激动了。
“我复印庭审笔录仅仅是为了准备今后的开庭包括上诉,你们怎么知道我会恶意修改复印的庭审笔录,然后发到网上诋毁法院的审判工作呢?你们这是事前防卫啊,超市难道能够以顾客买刀有可能用来杀人,故拒绝卖刀吗?”
“稳定压倒一切啊,你不知道奥运期间到超市买刀要凭身份证登记吗?我院规定只有案件审结归档后当事人才能到档案室复印开庭笔录。这叫防范于未然!”法官悠然地点了一根烟说道。
“你们法院也太过分了吧,很多法院尽管庭审期间违法不允许复印庭审笔录,但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间,是允许律师到法院来复印庭审笔录的,特别是当事人二审更换代理人,新代理人需要全面了解一审的庭审情况,动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的庭审笔录让代理人抄一遍是不现实的,摘抄又不能完整了解前面的庭审情况。对于异地办案的代理人来说,又不方便动不动去法院查阅庭审笔录,再说法官又很忙,你来查阅案卷,还得指派一名书记员长时间在旁边监视以防代理人修改或撕毁案卷材料。”
“我院就是规定只有审结归档后才能复印庭审笔录,之前只能阅卷和摘抄庭审笔录。” 法官摆出一副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架势。
“你们法院的这种做法是严重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而且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复印开庭笔录。复印开庭笔录是诉讼权利,不能被你院的内部规定剥夺。”
“哈哈,你们这些代理人都是书呆子,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公开审判原则是个屁!不错,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允许任何公民旁听,那是法院想让你听,你才得以旁听。不想让你旁听,就发旁听证。发旁听证是国际惯例,任何法庭的座位都是有限的,你拿不到旁听证说明你运气不好,人太多,法院招待不过来。至于拿到旁听证的人不来旁听,那是他们的权利,你用不着对重庆李庄案审理时法庭外众多要求旁听的公民拿不到旁听证不得进入法庭旁听,而庭审照片显示旁听席上空空荡荡的感到愤愤不平,那是法院不想让公众旁听采取的技术处理手段,完全合法,完全符合公开审判原则!”法官越说越兴奋,“最高法院是谁?是我们这些下级法院的老子,哪有老子不护儿子而为你们这些律师工作方便着想的?不错,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起首就是一句冠冕堂皇的话“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 但是你知道这个规定中最关键的两句话是什么吗?一句是第七条中的“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法官和书记员是案卷保管人员,案件审结后,法院档案室的人员是案件保管人员。你想复印庭审笔录,不论是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是一审判决后,或判决生效案件审结后,我们这些案件保管人员可以“同意”你复印,也可以“不同意”你复印,这就是“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的含义。尽管复印庭审笔录是你的诉讼权利,但我们这些案卷保管人员可以依照最高法院的《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剥夺你这个权利。而且按照第七条的这句话,我们用不着给出“不同意”复印庭审笔录的理由,只要表明“不同意”即可,且你对此还没有复议或上诉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最高法院对我们下级法院辛苦工作的同志们的关爱,为的是不给我们添乱。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中还有一句关键的话也在第七条:“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就是说,一旦同意给你们复印了案卷材料,我们是要收费的,尽管满大街的誊印店复印一张是0.2元或0.3元,但根据《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六条“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我们不会允许你拿案卷材料到大街上复印的,你必须在我们法院为你们专门准备的复印机上复印,通常是复印一张一元钱,想想看,厚厚的案卷动辄几百页,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中给我们法院创收指明了道路且提供了法律依据。哈哈哈哈!”
无语中还是无语!原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往往都留有程序后门,让下级法院适用时灵活运用!
5、估计你遭遇了这场情景剧后,只能灰溜溜地逃出法院的大门,消失在茫茫人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