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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1:20:58  浏览:8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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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的函

国土资源部


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的函

国土资函[2005] 77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落实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措施,防止开发区用地规模出现反弹,根据国务院“各开发区四至范围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公布”的要求,在开发区通过审核并公告后,要根据公告的开发区面积和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开展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测量开发区边界拐点坐标,填写开发区四至范围。对已公告的开发区,依据公告的开发区面积和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测量开发区边界的拐点坐标,填写开发区四至范围,并在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示开发区边界。标示开发区边界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应加盖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公章。


二、设置开发区界桩,落实开发区具体范围。按照确定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和测定的边界拐点坐标,选择控制开发区边界基本走向的主要拐点设置界桩。拐点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以开发区为单位统一编号,选定界桩种类。对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设置界桩时还需要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补偿。设置开发区界桩后,将设置界桩确定的开发区内土地利用状况纳入土地变更调查范围,在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中对开发区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现状进行及时变更。


三、核对公布开发区边界拐点坐标和四至范围。国土资源部依据公告的开发区面积和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对上报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和拐点坐标进行核对。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示的开发区边界形状及按边界拐点坐标计算的面积与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形状和公告的开发区面积应当一致。经核对一致的,国土资源部分批予以公布;经核对不一致又没有充分理由的,应当纠正并重新填报。对于经设立审核核减开发区规划面积的,开发区的范围应在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范围内。


四、加强对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是开发区规划审核工作的延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发区等有关单位测量、填报、设置界桩,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逐个核对。国土资源部将加强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复审。对各地上报的图件资料、设置的界桩与审核确定的开发区面积或者边界不一致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停受理该开发区的用地申请。


根据开发区公告的进展情况,本着先来先办的原则,上报一批、核对一批、公布一批。目前,国家级开发区已公告三批,还有两批待公告,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经设立审核后将陆续分批公告。各地应在公告开发区后一个半月内,上报标示开发区边界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开发区边界拐点坐标和四至范围及表格电子文档(一式二份),经省级政府办公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开发区四至范围表(式样)和开发区边界拐点坐标表(式样)可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我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督查办公室将及时把已公告的开发区名单函告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附件:1. 开发区四至范围表(式样)


2. 开发区边界拐点坐标表(式样)



二ΟΟ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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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政府接受日本政府为建设中日友好医院提供一百六十亿日元赠款的换文

中国政府 日本政府


关于中国政府接受日本政府为建设中日友好医院提供一百六十亿日元赠款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8月14日 生效日期1981年8月14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谭云鹤阁下
阁下:
  我谨提及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关于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提供日本经济合作的讨论,并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作如下安排:

 一、
  (一)为了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成中日友好医院的建设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日本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以一百六十亿日元(¥16,000,000,000)为限额的赠款(以下简称“赠款”)。
  (二)除非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共同协议延长每一时期的期限,“赠款”将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到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的以下三个时期内使用。
  1.本安排生效之日到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2.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到一九八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和
  3.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到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两国政府将另以换文的形式就第一款第(二)项中提到的每一时期“赠款”的数额进一步作出安排。

 三、
  (一)“赠款”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用于购买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和支付日本国或中国国民的服务费用(本安排中使用的国民一词,就日本国国民而论,是指日本自然人或由其控制的日本法人,就中国国民而论,是指中国自然人或中国法人)。其项目如下:
  1.修建中日友好医院的综合医院、临床医学研究所、康复中心、护士培训中心以及中日友好医院的其它有关设施(以下简称“医院设施”)所需的产品和服务;
  2.“医院设施”所需的设备及设备安装所需的服务;和
  3.上述1和2中提到的产品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需的服务(包括中国国内的运输服务)。
  (二)尽管有上述第(一)项的规定,但两国政府认为必要时,“赠款”可用于购买第(一)项1和2中提到的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与支付第(一)项1、2和3中提到的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国民的同类服务费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为了购买第三款中提到的产品和服务,将与日本国国民以日元缔结合同。这些合同须经日本国政府核定适于作为“赠款”对象。

 五、
  (一)日本国政府将以支付日元的方式实施“赠款”,支付的日元是用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根据第四款规定的经核定的合同(以下简称“核定合同”)所欠的债务,支付是以日元拨给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所指定的日本国公认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开立的帐户。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支付须由“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发出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国政府提出支付请求时进行。
  (三)上述第(一)项提到的帐户的目的只限于接受日本国政府支付的日元并付给作为“核定合同”的缔约者的日本国国民。关于记入帐户借方和贷方手续上的细则,将通过“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协商同意。

 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下列事项采取必要措施:
  1.确保“医院设施”建设所需的土地,并清理好现场;
  2.提供现场外的配电、供水、排水和其他附属设施;
  3.确保根据“赠款”购买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迅速进行港口卸货、结关和国内运输;
  4.免除日本国国民关于根据“核定合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它财政税捐;
  5.对根据“核定合同”提供产品和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6.确保根据“赠款”所建设的“医院设施”和所购置的设备,将适当地和有效地维持并使用于医院的各项业务活动;和
  7.负担为实施“计划”所需的属“赠款”负担外的全部费用。
  (二)用“赠款”所购买的产品不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再出口。

 七、两国政府将相互协商有关本安排引起的或与本安排有关的任何问题。
  我再一次荣幸地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看作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吉 田 健 三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吉田健三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再一次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且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应被看作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
                           谭 云 鹤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于北京

云南省程海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程海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永胜县程海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程海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程海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程海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综合治理,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 程海最高水位为1501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控制水位为1499·2米。
程海的水域及最高水位线外水平距离30米内的岸滩为程海的管理范围。
东瓜岭至营盘山、大梨园至小尖山的程海集水区为保护范围。
在程海的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程海由永胜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程海管理局是永胜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程海的职能机构,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程海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则;
(三)审批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批准船舶入湖;确定封湖禁渔日期;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四)行使管理范围内的水政、渔政、行政处罚权,维护正常的水事活动和渔业秩序;
(五)办理县人民政府有关程海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公安部门要在程海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程海管理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管理。
第六条 永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沿湖乡、村,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程海的管理和保护。
第七条 程海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由永胜县人民政府会同丽江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执行。
第八条 程海是偏碱性深水湖泊,其水质的保护,除保持碱性的稳定外,其他各项标准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执行。
永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在程海及引水河道上建立监测水质的设施,对水质进行监测和研究。
第九条 程海管理范围内的岸滩,除现有宅基地、承包土地外,由程海管理局统一营造环湖防护林。
程海保护范围内的森林,永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村必须加强管理。宜林荒山,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造林绿化。
第十条 在程海管理、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转产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对程海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原建成的项目造成程海水质污染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水质排放标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进行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造成程海补水工程仙人河水质污染的县城污水,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第十一条 禁止在程海管理范围内挖砂、采石、爆破、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禁止盗伐、毁坏环湖绿化林;禁止破坏、移动界桩。
第十二条 禁止在程海水域范围内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它缩小湖面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入湖打捞水草。因科研、引种和管理需要打捞的,必须经程海管理局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向注入程海的河道和水域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铅、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的废液、废渣向水域排放、倾倒或埋入岸滩地下。
第十五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其它酷鱼行为;禁止网箱养鱼;禁止使用不利于鱼类生长的渔具、网具捕鱼。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捕鱼、航运、旅游。管理、科研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程海管理局批准。
第十七条 永胜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制定程海水量调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调度计划应当包括外流域引水的数量、水质及生产生活需要从程海取水的数量。
第十八条 直接从程海取水的,必须申请取水许可证,具体办法,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安装机械取水设备的,应在进水口修筑拦鱼装置。
第十九条 在程海从事渔业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时限、渔具、网具和起水标准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转让。
第二十条 在鱼类产卵季节,实行封湖禁渔。湖区内设立常年禁渔区,禁渔区的范围,由永胜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程海从事螺旋藻生产、加工,必须经永胜县人民政府批准;从事银鱼和其它特种水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禁止无证经营。
第二十二条 在程海引进、推广水生动植物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由永胜县人民政府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程海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兼顾当地群众利益,带动沿湖经济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程海进行科研和资源开发。永胜县人民政府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护治理程海的资金,除收取应缴纳的资源费外,地方财政要拨出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永胜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有突出成绩的;
(二)在保护水质、防治水污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三)保护集水区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四)在资源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分别没收打捞水草的工具,燃油机动船,生产、加工螺旋藻的设备及水产品外,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 抗拒、阻碍程海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程海管理局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永胜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施行。



199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