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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22:53  浏览:9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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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 2 号)

现发布《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5年3月31日 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受国家密码管理局的委托,依据本办法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采用密码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系统(以下称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使用商用密码。

  第四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

  (二)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由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资质的单位承建;

  (三)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采用的商用密码产品是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的产品;

  (四)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安全性审查。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密码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安全性审查的通知(复印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密码管理局。

  第八条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应当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其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的,事先将具体方案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事后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安全性审查,通过审查的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擅自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拟继续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所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并通过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的技术鉴定的,只需持书面申请领取《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第十三条 《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网站
http://www.oscca.gov.cn/Doc/17/News_10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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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部关于集中港区外贸出口物资铁路运输工作联系试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部关于集中港区外贸出口物资铁路运输工作联系试行办法

1979年10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为了加强各港口外贸局和内地省市外贸局之间有关运输工作的联系,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执行安全、迅速、准确、节省的方针,共同做好海运出口货物集中港区铁路运输工作,搞好车、船、货、港等工作环节的衔接,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海运出口任务,更好地为对外贸易的发展服务,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做出贡献,特制定本联系办法。
一、范围:
凡属经由铁路运往大连港、秦皇岛港、新港、烟台港、青岛港、连云港、黄埔港、湛江港、宁波港,以及上海南站张华滨港务局专用线第九(或第十)装卸区和上海南站日晖港港务局专用线等十个港区物资的运输工作,均应参照本办法进行业务联系。
二、联系单位:
内地省市外贸局同港联系有关运输事宜的单位是:
到大连港的货物,同辽宁省外贸局联系;
到烟台和青岛港的货物,同山东省外贸局联系;
到上海港的货物,同上海市外贸局联系;
到秦皇岛的货物,同河北省外贸局驻秦皇岛办事处联系;
到连云港的货物,根据江苏省外贸局的委托,同连云港外运分公司联系;
到黄埔港的货物,同广东省外贸局联系;
到湛江港的货物,根据广东省外贸局的委托,同湛江外运办事处联系;
到新港的货物,同天津市外贸局联系;
到宁波港的货物,同浙江省外贸局联系。
三、月度运输计划的编制:
(一)港口外贸单位根据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交货期限,以及港口接运能力、港存货物情况和具体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上述情况通知有关内地省市外贸单位。内地省市外贸单位在落实货源的基础上,及时编列下月集中港区铁路运输计划。
(二)内地外贸单位委托港口外贸单位代办海运出口的货物,应先商得港口外贸单位同意后,编列下月集中港区铁路运输计划,并上报各自外贸局。
(三)各外贸单位主管运输工作的经理,负责召集业务、计划、储运科室,根据交货的品种、数量、规格、交货期限、输往国别、船期、来证情况和港存数量,结合货源的安排,审核并确定下月集中港区的运输计划。
(四)按照《对外贸易运输计划制度》的规定,各外贸单位每月向铁路部门提出的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要同时上报各自外贸局和总公司。外贸局和总公司将计划汇总后,按时报送外贸部运输局。
(五)内地省市外贸局将下月集中港区的运输计划于每月11日前(到大连港的在10日前,到湛江港的在8日前、到黄埔港的在7日前)分品名、发站、车数、吨数、输往国别,电告有关港口外贸局(或外贸局委托的单位)。
如发站较多,数量较大的货物,如大豆、大米等可电告品名的总车数、总吨数和输往国别。
四、运输计划的平衡和衔接:
(一)港口外贸局根据有关省市外贸局所通知的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连同本省的集中港区运输计划,组织有关外贸单位进行“四排”(即排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并结合船期、港口情况确定下月集中港区的运量。并于12日前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同港务局进行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的衔接。
(二)如发生运输计划中某些货物,由于港口原因不能如数接运时,港口外贸局应将情况及时电告有关省市外贸局,省市外贸局应将情况通知有关省分公司。
(三)港口和内地省市外贸局、各进出口总公司派员按时参加外贸部运输局每月16日(2月为14日)召开的集中港区运输计划平衡会议。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员:
1.汇报上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完成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经验等),以及在执行本月运输计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汇报港口在上月接运工作中的情况,以及本月接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情况。
3.介绍与港务局衔接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的有关情况,听取内地省市外贸局、各进出口总公司对计划安排的意见,以取得统一认识,为参加三部平衡会做好准备。
(四)参加平衡会的人员,每月18日(2月为16日)随同外贸部运输局一起参加铁道、交通、外贸三部共同审定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会议。会上如对计划进行削减,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提出要求,协商解决。
会后,有关省市外贸局应将三部核实的运输计划,分港口、公司、品名、发站、车数、吨数,编列一式两份送外贸部运输局。
(五)有关专业省分公司、地区外贸单位要求参加运输计划平衡会的人员,由各自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考虑确定。
五、组织集中港区物资的装运和接运:
(一)外贸部运输局将三部核实的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按时下达有关省市外贸局,并将集中秦皇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的有关运输计划,分别加抄给河北省外贸局驻秦皇岛办事处、连云港外运分公司和湛江外运办事处各一份。对集中各港的运输计划,也分别加抄各有关港口外贸局,便于掌握进港计划的全面情况。
(二)各省市外贸局对铁路批准的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同外贸部运输局下达的计划一定要进行核对,如发现数字不符(铁路漏批、削减等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联系铁路解决,如解决确有困难时,应迅速上报外贸部由运输局协助解决。
(三)港口外贸局应按月向有关省市外贸局提供船舶船期表。
有关省市外贸局根据船期和港口的要求,积极组织装运。但属于:
1.对外尚未成交或暂无出口对象的,以及港口暂时接运困难的物资,要予以缓发。
2.对不符合出口规格的货物,要坚决卡住不得发运,以避免货到港口造成积压和损失。
3.需经商检、检疫或海关查验,尚未办理手续或未取得放行证件的,以及包装破损、标记不清、实货箱面货号、箱号等不清而无法辨认的货物,均不得发运,以免造成港口接货困难。
(四)货物发出后,发货单位应将发运的品名、发站、车号、吨数及时电告港口收货单位。(对委托连云港外运公司代运的出口货物,按《关于出口商品代运联系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港口外贸局根据三部核实的集中港区运输计划,同港务局加强联系,安排港口的接卸工作。同时与港方协商确定外贸货物分品种的合理港存(或库存)数量,以确保货物按计划进港。
遇有下列情况时,要及时同有关省市外贸局联系,以利于配合。
1.港口急需装船的物资;
2.船期发生变化(如撤船或船期拖后当月不能抵港等);
3.不符合出口规格货物的到港情况;
4.到达港口货物与发货车数不符;
5.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情况。
(六)有关省市外贸局在接到港口外贸局反映到港货物不符合出口要求时,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积极研究处理。
(七)由于港口能力不足或其它原因而造成进港货物的压车或长期积压库场,港口外贸局要积极设法予以解决,并将情况向有关省市外贸局、进出口总公司和外贸部运输局反映,便于协助解决。
(八)在执行运输计划过程中,如发生铁路停装、限运、港口接卸能力不足,以及大宗货物的货源情况有所变化时,港口和内地有关外贸局要及时沟通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向外贸部运输局反映,予以协助。
六、办理计划外要车:
(一)属当月临时到船、信用证到期或对外紧急成交而需装运的货物,可办理计划外要车工作。
(二)发货单位办理计划外要车需填写印有“集中港区”要车计划表一式6份,通过港口外贸单位商得港方同意,经外贸局审核盖章确认后,再送三部进行审批。
港口外贸单位应将港方同意接收计划外要车的情况,向港口外贸局进行汇报,便于掌握。
(三)各进出口总公司提报集中港区计划外要车时,应先商得港方同意后,再经三部审批,批准后,应将批准情况通知有关港口外贸局和发货省市外贸局。
(四)到连云港的货物,应先通过连云港外运分公司征得港方同意后,方能提供报计划外要车。经三部审批后,提报单位向外贸局汇报,并将批准计划情况,电告连云港外运分公司。
七、附则:
(一)为利于本联系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各港口外贸局同有关省市外贸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经过共同协商,制订相应的具体运输工作联系办法,并报外贸部运输局备案。
(二)对运往各港口外贸仓库的货物,系属省间调拨运输,其运输工作的联系,虽不按本办法办理,但有关港口外贸局可视具体情况制订有关运输工作联系办法,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
(三)本联系办法自1980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1981年)

中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7月21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赤几方)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等)来赤道几内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赤道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经双方商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拉博医院和巴塔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物资和药品均由赤几方供应。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工作期间,赤几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直接税款。中国医疗队从中国和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赤几方免收各种税款,并给予提取和运输方便。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往返旅费记入一九七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的贷款项下。
  中国医疗队员在赤几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维修)、交通、车辆(包括其维修、油料)和生活零用费、出差费等,由赤几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员生活零用费的标准:每人每月25000埃奎莱。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赤几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零用费按月照发。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赤几政府的法律和赤几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如赤几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中方另派医疗队来赤几工作。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在马拉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田  康          埃米里阿诺·布阿莱·波里哥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