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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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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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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经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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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
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州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清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置财政借款债权,盘活财政借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存量,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54号)文件精神和省州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州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支工周转金、文教周转金、扶持外贸生产周转金、财源建设周转金和商贸周转金等借款。
  第三条 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的原则。
  (一)借款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有一定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的,必须偿还全部借款。
  (二)借款单位难以一次偿还的,可重新签订还款协议(计划),在三年内分期分批归还。
  (三)借款使用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产品有市场,处于微利或微亏状态,无力全额归还借款的,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借款;对其他确无能力归还,且符合债权处置条件的借款,根据不同情况按债权处置办法处置。
  (四)县市财政凡存在下列情况的,州财政通过财政扣款方式收回借款本息: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较好,有偿还能力,而县市财政催收借款不力;
  2、借款单位已归还县市财政,而县市财政未及时归还州财政的;
  3、县市财政部门挪用或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
  第四条 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的方式。
  (一)转增国家资本金。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已经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或审定,经资产评估确认,企业净资产(含县市财政已转或未转股份的有偿资金)不足以支付企业改革成本的,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可部分或全部转为企业国家资本金。
  (二)划转债权。 经核实,借款单位属于以下情况的,可将部分或全部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债权转为县市财政债权,由县市政府处置:
  1、企业已停产、关闭、解散,经评估机构确认已资不抵债,但因达不到破产条件或情况复杂,不能破产清算的;
  2、企业虽能维持生产,但规模小、负债高,近三年连续亏损,既无偿还能力,又无发展前景的;
  3、扶持农户发展种养殖项目,经核实项目已失败,农户因无偿还能力,确实无法归还州级借款的。
  (三)豁免核销。 经法院宣告破产或因天然林禁伐、环保等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而停建、停产的项目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州级财政部门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按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无法回收的借款予以豁免核销。
  第五条 债权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债权管理,规范债权处置程序,严防财政资金流失。
  第六条 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清收办法可采取直接清收和委托清收。
  第七条 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的审批程序。 
  (一)单项项目借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各县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州财政局审批;
  (二)单项项目借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县市财政局提出方案,由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政府审批。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财政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工作的领导。财政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企业改革改制和借款清收处置之机侵吞国有资产。对于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积极归还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奖励措施。
  (一)各县市对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催收,对措施有力,并在2005年至2006年内归还州级借款的,州级财政按如下标准对县市财政给予奖励: 
  1、在2005年归还州财政借款额占2004年末借款余额的50%以上的,州财政给予还款额30%的奖励; 归还借款额占2004年末借款余额的30%以上的,州财政给予还款额20%的奖励;归还借款额占2004年末借款余额的30%以下的,不再给予奖励,由州财政按还款额的5%以内安排业务费补助。
  2、在2006年归还州财政借款额占借款余额的50%以上的,州财政给予还款额15%的奖励; 归还借款额占借款余额的30%以上的,州财政给予还款额10%的奖励;归还借款额占借款余额的30%以下的,不再给予奖励,由州财政按还款额的3%以内安排业务费补助。
  (二)凡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归还州财政借款的,可免收所欠的占用费。
  (三)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还清欠款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县市财政获得的奖励资金,80%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20%用于业务费及有关人员的奖励(10%用于业务费, 10%用于奖励)。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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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
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关于“全党全社会都来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号召下,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得到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无论在数量上、布局上、规模
上,都难以满足2.4亿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原有少儿活动场所严禁移作它用。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尽可能设法多建设一些健康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设施”等批示的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广大青少年学生创造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经党中央、
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
(一)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近期要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凡挤占、出租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腾退;凡挪用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要立即予以改正。各
级财政部门要对需进行维修和更新设施的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优先给予经费支持,重点保障。
(二)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命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德育基地”等场馆、设施,要低费或积极创造条件免费向青少年学生开放。全国各级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等单位,要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2号)精神,对中小学校师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实行免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师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可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地方各级党
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对上述活动予以保障。
(三)其他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公共文化设施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及校外教育设施,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增加向青少年学生开放的时间,节假日免费或低费向青少年学生开放。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内部的各种活动场所、设施和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室等功能教室,安排好青少年学生的课外活动和校园文化生活,节假日也要向学生开放。要配合社区教育活动,与所在社区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建立密切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丰富青少年学生的校外
文娱、体育、科技活动。
二、切实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法多建设健康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十五”期间,国家将对缺乏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地区,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给予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面向青少年学生的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作为公益性设施,所需建设投资以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投资结构,加大投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十五”期间青少年宫和活动中心的建设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和建设条件,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
建和扩建一批青少年宫和活动中心,特别是科技、体育、文化等活动场所,大力改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条件。在城市建设、旧城改建、居住区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并注重内部设施和软件建设,力争到“十五”末期,全国9
0%以上的县(市)至少有一所青少年宫或活动中心等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六)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资金投入。中小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尽可能增加投入,用于建设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各级财政部门支持青少年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和维修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经费开支,可以在地方财政
对教育经费增加的一个百分点中安排。如果本地区尚未对教育经费采取增加一个百分点的政策,也要克服困难千方百计挤出资金,积极支持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
除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外,还可以从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的公益金中拿出一部分,专门用于补助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请财政部会同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制定经费筹集意见。
(七)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捐助各种活动设施及经费。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和民办相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优惠政策,如减免土地出让金、免征配套费等,以引导社会资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的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
三、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新闻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部门要及时宣传各地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继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
部门要创作生产和发行播映更多的弘扬主旋律、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精神产品。充分发挥优秀影视作品在青少年学生教育中的作用。加大投入力度,认真做好儿童影视片的制作和发行放映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严格审查制度,严禁播放和出售渲染凶杀、暴力和不健康内容的文化作
品。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国家设立的图书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免费服务。
(九)公安、政法、文化、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要切实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厅、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加大治理力度,
坚决取缔各类非法社会文化场所。校园周围200米以内不得开办电子游艺厅。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所有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在2000年6月30日以前,所有歌舞娱乐场所和设有电子游戏机的
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其入口的显著位置悬挂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牌。对设置带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和非法定节假日允许未成年人入内的电子游戏厅,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社会文化娱乐场所,要从严审批,加强日常管理和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
(十)税务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公益性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发展。对公益性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单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省级人民政府对
游戏厅的营业税,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对账证不全、核定征税的游戏厅,相应提高税收定额。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教育、文化、科技、体育等部门要把做好引导和安排青少年学生课余生活及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教育部门要将所辖的校外教育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活动场所、设施建设及管理作为教育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科技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青少年科技教
育基地的建设,推动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面向青少年学生设立开放日。要在社区和旅游景点开辟青少年科普教育阵地。有条件的国家和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要定期向青少年学生开放。体育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所有向群众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对大中小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优惠服务。
(十二)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科协等群众团体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要扩大服务范围,面向青少年学生开放。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以青少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校外活动场所,要坚持把社
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接纳青少年学生参加各种校外活动,决不允许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四、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领导
(十三)为了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以及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也可参照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由教育部牵头,中央和国
家机关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共同参与,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
(十四)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要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以及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要负总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以及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划及具体措施,将建设规划及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
000年10月底前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汇总后报党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在2000年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2000年6月3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科高[2004]167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杭州市“一号工程”的实施,推进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并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 “一号工程”的实施,推进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一号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2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9号)的精神,设立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专项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1、可供开放使用的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共享数据库和专用实验仪器设备等公用设施建设项目费用的资助;
  2、孵化器及孵化企业使用杭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实验设施、科技中介服务、文献资料等科技资源有关费用的资助;
  3、国家、省对孵化器资助项目要求地方资金的配套;
  4、推进全市孵化器工作开展有关费用的资助。
  二、专项资金资助条件
  1、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孵化器应具备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2、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方案可行、内容翔实,并具备预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3、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必须自筹资金落实,原则上项目自筹经费占计划总经费的2/3以上。
  三、专项资金资助方式
  1、根据专项资金资助申请项目的情况和该孵化器建设发展的能力确定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计划总经费的1/3,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2、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应按不低于市专项资金资助额度1/3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3、孵化器及孵化企业使用杭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有关科技资源费用的资助,由各孵化器按年度汇总,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批准,按总使用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四、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1、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审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的审批程序。
  2、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市孵化器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市孵化器资金专项资助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说明书;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书复印件;
  ——上年度孵化器财务报表;
  ——其他有关要求的材料。
  3、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报的材料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责任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咨询评审。
  5、根据咨询评审结果,市科技局有关处室联审后初定资助项目,交市科技局局务会议讨论审定,批准立项。
  五、专项资金拨付及财务管理
  1、根据立项要求和市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实施项目的孵化器、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签订《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落实配套资金,下拨专项资金,按杭州市科技计划实施项目进行管理。
  2、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拨付给有关孵化器,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的配套资金应在市专项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孵化器。
  3、孵化器收到的资助资金应专项使用,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六、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1、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并采取定期总结、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等形式实施监管。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资助项目,将如数追回资助资金。
  2、项目实际运作结果与合同约定出入较大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取消申请市专项资金的资格。对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孵化器,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并予以通报直至取消该孵化器和所在地区、县(市)下次申请市专项资金的资格。
  3、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须按合同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并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资助额进行确认。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表:孵化器专项资金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