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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32:11  浏览:9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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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1998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公务员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事部门主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工作。

           第二章 辞 职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派遣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三峡库区工作期限未满的;
  (四)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以下简称“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接到辞职人员申请后,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区市县的市管干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区市县国家行政机关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审批机关同意的,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及批复件存入本人档案;审批机关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审批机关接到报告和“辞职申请表”的三个月内应予审批。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不得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 辞 退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确认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第十四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并通知本人;
  (二)听取本人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由人事(干部)部门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以下简称“辞退审批表”);
  (四)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区市县市管干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区市县国家行政机关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五)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审批机关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辞退审批表”及批复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按公务员的基础工资、办事员第一档职务工资和十五级级别工资、按两年工龄计发的工龄工资,以及当地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的实发数额之和的80%计发辞退费。
  辞退费的发放期限为:
  (一)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发三个月;
  (二)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发四个月;
  (三)工作年限两年以上,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七条 辞退费由单位在作出辞退国家公务员决定后的15日内,在转交人事档案的同时一次性向市、区市县人才交流机构交付,并通知被辞退人在三个月内持辞退通知书到上述机构领取。
  市级机关支付的辞退费用,在单位预算经费中调剂解决。
  区市县辞退费的管理办法,可参照市级机关的规定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发辞退费;
  (一)已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
  (二)已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者)。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且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辞职或被辞退的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身份,根据所在单位和岗位的情况确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干部岗位工作的,可按干部身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和辞职、被辞退手续。对必要的应进行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自审批机关发出《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或《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后,辞职、被辞退人员可凭此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区市县人才交流机构以及其它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就业。
  辞职、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原机关转至市社会人才档案管理中心或各区市县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和被辞退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  安排工作的,辞职或被辞退前与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辞职、辞退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审批  机关批准辞职或做出  辞退处理决定的十五日以内,人事部门应将“辞职申请表”、“辞退审批表”及批复件送市人事局备案;每年12月底以前,区市县人事部门应将本年度开展辞职辞退工作的情况及统计表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书》、《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附件二: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附件三: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附件四: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岁)      民族
  籍贯入党(团)时间          健康状况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现任职务标准工资额(元)
  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工龄工资
  配偶工作单位及职务
  辞职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重庆市人事局制


    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岁)      民族
  籍贯入党(团)时间              健康状况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现任职务标准工资额(元)
  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工龄工资
  配偶工作单位及职务
  熟悉何种专业技术及有何种专长奖惩情况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
  主要工作简历
    辞退理由
                 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年 月  日
               审核意见人事部门(盖章)年 月 日
  审批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发放情况辞退费(单位财务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重庆市人事局制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存根

  第 号
  姓 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职时间:
  批准机关:
  经 手 人:
  年 月 日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根据《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辞职第条第款,经研究,同意你辞职,终止你与
  的任用关系,你可凭本通知到登记申请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存根

  第 号
  姓 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退时间:
  批准机关:
  经 手 人:
  年 月 日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根据《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辞退第条第款,经研究,你自即日起被辞退可凭可此通知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辞退费,到登记申请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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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财政部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财库[20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适应预算和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需要,我部对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了相应的补充,特此通知。
附件: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二、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为了适应预算和国库收付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如下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但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个别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有:
  1.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2.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等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3.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4.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5.其他。
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仅限于上述事项,除此之外其他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时,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经确认当年确实无法实现财政拨款,需结转下一年度支出时,应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下年度实际支付时,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四、本《补充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减少随意性,克服人为因素影响,特作如下说明:
一、《补充规定》仅适用于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不比照执行。
二、中央财政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仅限于《补充规定》中列示的五种情况,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一)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国债投资项目支出。年初中央财政预算总盘子中已经安排,执行中由于国家计委未能按预算足额下达投资计划等原因,需作结转处理。
(二)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参加国库单一账户试点单位,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年终有一部分资金留在财政总会计账上拨不出去,为了不虚增财政结余,需作结转处理。对于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试点的单位,财政总会计不得作结转处理。
(三)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四)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补充偿债基金支出。为了平衡预算,需要根据当年赤字规模和债务收支情况,确定补充偿债基金的具体数额,作当年支出处理。
(五)其他。主要是指除上述情况之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需作结转处理的事项。
三、由于年终结账前,才能最后确定当年应支未支的数额,因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时,根据经确认的结转数额,再作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建设国际会议大厦项目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建设国际会议大厦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2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也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和扩大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就建设国际会议大厦项目问题,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也方的需要,中方同意帮助也方实施国际会议大厦项目。

  第二条 中方负责本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提供建设本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也方对运载上述物资的船只(包括产权属中方的物资运回中国时)给予优先靠泊、装卸、报关、提货的方便。
  也方负责提供建设本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用地和开采砂石料场的用地。
  本项目按中国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有关设计、施工的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指定机构分别商签合同确定。

  第三条 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也方负担。
  中方为实施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中国人民币计算,并由也方以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向中方支付。各项费用的具体金额,将分别在合同中确定。
  在实施本项目过程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和建筑、施工用地及开采砂石料场用地的费用均由也方直接支付,不作为本项目费用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中方为实施本项目将派遣必要数量的中国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在也门工作期间,应遵守也门政府的现行法令和尊重也门人民的风俗习惯。
  也方负责为中国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并负担其应缴纳的一切直接税款。

  第五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在萨那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也门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外交部长
     杨 福 昌        阿卜杜拉·阿卜杜·马吉德·阿斯纳杰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