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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增加教育投入确保实现教育经费法定增长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4:57:14  浏览:8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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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增加教育投入确保实现教育经费法定增长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增加教育投入确保实现教育经费法定增长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11月10日

教财[2005]21号  

  近几年来,经过各级政府和财政、教育等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教育经费投入持续增长,教育经费投入总量有了较大的增加,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条件保障。但是,必须看到,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依法增长,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全国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监测结果表明,2003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为3.28%,比上年下降了0.04个百分点,出现了自1995年持续增长以来首次下滑。对此,财政部、教育部高度重视。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去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教育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实现法定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4]146号)。据了解,大多数地区认真贯彻执行了这个文件,但也有部分地区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教育财政投入依旧没有做到法定增长。据初步统计,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2004年继续出现下滑,仅为3.26%,比上年又降低了0.02个百分点;2004年,有11个省份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有19个省份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这些情况必须引起地方政府和财政、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切实落实《教育法》关于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规定,进一步做好预算内教育经费安排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认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以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中央一直强调,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切实保证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明年是“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各地必须切实履行发展教育事业的责任,坚持将教育作为优先支持领域,做好教育财政投入新的五年规划。要牢固树立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的观念,年度预算和决算都要保证教育经费支出达到法定增长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商财政部门,对于今年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超收部分,按照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安排用于教育,确保今年决算时做到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要求。今年,我国经济继续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财政收入将达3万亿元左右,各地财政超收收入一般都多于往年。要商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财教[2004]146号文件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安排财政超收收入时,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二、各地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上级财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更多地用于农村教育。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检查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内公用经费是否拨付到学校,“两免一补”经费中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免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是否已落实到位。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向本省级人民政府汇报本《通知》的要求,全面检查本地区保证教育经费法定增长的情况,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协商财政部门,切实落实今年地方各级财政超收收入按规定用于教育的经费。请各地今年12月31日之前,将今年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措施,以及今年财政超收收入安排用于教育的情况汇总上报教育部。

2004年预算内教育拨款增长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较

地 区
预算内教育拨款

本年比上年增长(%)
财政经常性收入

本年比上年增长(%)
增长幅度比较

北京市
24.02
20.67
3.35

天津市
14.84
14.71
0.13

河北省
19.33
17.60
1.73

山西省
19.62
33.96
-14.34

内蒙古自治区
22.86
26.58
-3.72

辽宁省
22.95
15.51
7.44

吉林省
13.81
7.75
6.06

黑龙江省
12.72
6.61
6.11

上海市
21.04
18.29
2.75

江苏省
22.13
22.25
-0.12

浙江省
23.10
8.51
14.59

安徽省
20.51
20.80
-0.29

福建省
11.91
15.44
-3.53

江西省
14.10
10.96
3.14

山东省
10.99
13.50
-2.51

河南省
15.51
15.97
-0.46

湖北省
15.03
5.63
9.40

湖南省
17.24
14.00
3.24

广东省
12.73
12.05
0.68

广西壮族自治区
13.38
12.46
0.92

海南省
18.57
17.66
0.91

重庆市
18.30
17.95
0.35

四川省
14.92
8.34
6.58

贵州省
18.82
16.07
2.75

云南省
21.57
15.03
6.54

西藏自治区
27.67
39.65
-11.98

陕西省
16.19
11.54
4.65

甘肃省
15.10
16.11
-1.01

青海省
13.83
9.64
4.19

宁夏回族自治区
21.47
24.67
-3.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4.92
23.51
-8.59



  注:预算内教育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和其他经费。

2004年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情况

地 区
预算内教育经费(亿元)
预算内教育拨款占财政支出比例(%)

2003年
2004年
增长比例%
2003年
2004年
增减百分点

北京市
138.59
171.16
23.50
18.86
19.05
0.19

天津市
55.75
64.44
15.59
17.86
17.18
-0.68

河北省
138.34
166.05
20.03
21.39
21.14
-0.25

山西省
78.26
93.80
19.86
18.83
18.07
-0.76

内蒙古自治区
65.27
80.73
23.69
14.59
14.31
-0.28

辽宁省
126.28
156.85
24.21
16.10
16.84
0.74

吉林省
70.25
80.35
14.38
17.17
15.82
-1.35

黑龙江省
93.56
105.20
12.44
16.56
15.08
-1.48

上海市
159.86
194.91
21.93
14.69
14.10
-0.59

江苏省
210.59
264.48
25.59
20.10
20.16
0.06

浙江省
191.57
236.70
23.56
21.36
22.27
0.91

安徽省
103.50
124.44
20.23
20.40
20.69
0.29

福建省
115.09
129.10
12.17
25.45
24.99
-0.46

江西省
70.45
80.52
14.29
18.44
17.73
-0.71

山东省
205.16
231.58
12.88
20.30
19.47
-0.83

河南省
164.74
191.33
16.14
22.99
21.74
-1.25

湖北省
98.25
113.50
15.52
18.18
17.56
-0.62

湖南省
106.93
126.07
17.90
18.64
17.52
-1.12

广东省
357.08
404.66
13.32
21.06
21.84
0.78

广西壮族自治区
90.25
101.99
13.01
20.34
20.10
-0.24

海南省
18.41
21.85
18.69
17.47
17.17
-0.30

重庆市
59.91
71.34
19.08
17.54
18.03
0.49

四川省
137.80
158.42
14.96
18.82
17.70
-1.12

贵州省
65.75
78.51
19.41
19.78
18.76
-1.02

云南省
111.87
135.94
21.52
19.05
20.48
1.43

西藏自治区
17.39
22.28
28.12
11.92
16.65
4.73

陕西省
73.34
85.31
16.32
17.54
16.52
-1.02

甘肃省
55.30
63.54
14.90
18.43
17.80
-0.63

青海省
16.52
18.79
13.74
13.54
13.68
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
17.02
20.78
22.09
16.09
16.89
0.8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0.93
81.84
15.38
19.25
19.44
0.19



  注:表中预算内教育经费含城市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教育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实现法定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教[2004]146号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育投入的规定,科学安排财政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教育投入力度,较好地保证了预算内教育经费依法增长。同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也从1998年2.59%提高到2002年的3.33%,促进了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但是,必须看到,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依法增长,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预算内教育经费安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理财的观念,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把教育作为财政支持的重点。在安排年初预算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支出结构,合理安排教育经费预算,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要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4]20号)的规定。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和分配原则,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实现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要求。

  二、按照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的新增教育经费和在预算执行当中用超收安排的教育经费,应当主要用于支持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省级和地(市)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辖区内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县级财政部门要把义务教育作为投入重点,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保障能力,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校舍维护改造保障机制以及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挤占、挪用、浪费和各种违规使用教育经费的现象。要逐步建立教育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体系,切实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四、每年年初,省级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辖区内预算内教育经费法定增长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把各地落实预算内教育经费法定增长情况,纳入中央对地方教育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指标体系,在分配有关教育专项资金时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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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德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德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德州市范围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受理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事项。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鼓励实名举报。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举报受理。农业行政、水产、蔬菜、畜牧兽医部门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商务部门受理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首次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转交同级政府食安办,由食安办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内容应当由下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交下级部门调查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

第七条 有关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涉嫌违法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举报受理及查处情况,应定期通报同级政府食安办,特殊情况及时通报。

第八条 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设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

二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

三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

四级奖励: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

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九条 举报人奖励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匿名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线索时,与受理举报部门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经有关部门核对举报密码信息无误后,可以申领举报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奖励机关裁决。

第十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后,应当及时对举报人身份、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进行确认,提出奖励意见,向同级食安办提出申请。

(二)食安办应在接到有关部门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实行奖励的审核决定。

(三)有关部门在食安办审核批准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发放举报奖金,并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举报人应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同级食安办审核意见和有关部门奖励资金支付凭证及时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县级食安办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市、县级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移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级食安办、公安、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各级食安办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二)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三)案件查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市、县级食安办要会同同级财政及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举报案件受理、移交、核查、奖励审核、奖金发放等配套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8月1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
200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编制工作在即,为切实做好今年决算编制工作,现就决算编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决算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决算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督促检查,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切实抓好今年的决算工作。
二、要做好决算编报基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年度终了,要抓紧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单位进行资金的结算和清理工作,特别是要对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落实情况、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情况等进行仔细审查和核对,认真做好决算编报基础工
作,确保决算数字的真实、准确、可靠。
三、要抓好决算布置工作。2000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格式不作变动,沿用1999年颁发格式。各地区、各部门要逐级抓好向下的决算布置工作,明确有关编报口径和要求,进一步提高编报质量。
四、要做好与预算部门的对账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报送决算前,要做好与同级预算部门的对账工作,做到“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预算科目“财政拨款累计数”的各个款、项级科目数字以及结转下年的数字与预算部门的数字保持一致。对于不一致的地方,要
与同级预算部门共同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调整以保持一致。
五、要做到决算准确及时上报。各地区、各部门对本级和下级上报的资金决算报表,要严格把好质量关,从政策、技术、逻辑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对年度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2000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决算报
送时间,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财务机构务必将决算报表用微机输出两份连同微机报表磁盘一张,于2001年3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六、要继续开展决算评比工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依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和项目统计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组织对今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决算编制工作进行评比,对决算编报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对做得不好的单位,要给予批评。并且,评比结果还将作为分配下
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参考。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决算评比工作。



20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