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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6:54:07  浏览:8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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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6〕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乌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乌海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准入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户籍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依法录、聘用,以及投资兴办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不低于乌海市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收入标准。
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一)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
(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五)录用公务员。
(六)接收安置中专以上毕业生。
(七)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其中(一)至(四)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其中第(五)至(七)项,允许本人落户。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一)企业引进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工异地调动。
(三)接收安置的技校、职校毕业生。
(四)在本市由劳动部门招工并与用工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实际工作满一年,年龄在40岁以下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其中(一)、(二)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由公安机关办理。
(一)在本市工作的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对国家做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获省(市、自治区)以上荣誉称号人员,允许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限5人以内在本市落户。
(二)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下、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技术人员,允许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限3人以内)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三)城镇居民“三投靠”落户。属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条件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四)个人在本市投资50万元以上,允许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5人以内在本市落户。
(五)在本市城区(工矿区除外)购买价值10万元以上住房(含二手房)或商业用房的,允许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限3人以内在本市落户。
(六)需公安机关办理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居民,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制度,直接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第九条 市公安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落户手续的具体程序和需要提交的
相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本市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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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采黄金使用爆炸、剧毒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开采黄金使用爆炸、剧毒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市公安局


为加强开采黄金使用爆炸、剧毒物品的管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公安局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开采黄金所需的爆炸、剧毒物品,统由区、县黄金公司向公安分、县局申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剧毒物品购买证》,到指定的供应处购买,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销售、转送、转借、转卖和私自持有爆炸、剧毒物品。
二、运输爆炸、剧毒物品,必须包装严密牢固,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严密看管,防止发生丢失、被窃和意外事故。
三、爆炸、剧毒物品要专库储存(存量在十公斤以下的剧毒物品应设专柜加锁保管)。储存的品种、数量,要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及酸、碱等腐蚀性物品,不准同库(柜)混存。
四、爆炸、剧毒物品,必须指定懂得物品性能的专人负责看管,并要建立登记、领用、审批等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手续完备。
五、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公安机关考核并发给《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担任;使用剧毒物品,必须确定专人,并报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公安分、县局批准。
六、生产过程中领用爆炸、剧毒物品,必须经作业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当班用,当班领,剩余的由原领用人负责退库,严禁乱存乱放。
七、专业户、个体户个人开采黄金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由本人持派出所证明向区、县黄金公司所属的管理所提出申请,由黄金公司的管理所委派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代购爆炸物品,代为爆破,开采黄金者个人不得持有爆炸物品。
八、外省、市来京开采黄金者,要遵守下列规定:
㈠使用爆炸和剧毒物品的,必须持有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担任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开采黄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考核发证,方可承担爆破作业。
㈡使用的爆炸、剧毒物品,一律由本市供应,并严格遵守本规定。
九、违反上述规定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



1985年8月31日

国家计委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1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审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技监局认函〔1998〕41号)收悉。为保证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经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授权的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开展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可向申请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收取认可费。
二、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属于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的社团机构,其支出完全通过收费补偿。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核定为:
(一)申请费:1000元;
(二)评审费:3000元×人日数;
(三)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
(四)监督评审费:3000元×人日数;
(五)年金:按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每年认证收费额的3%计收。
三、认可收费项目中的评审费和监督评审费涉及的人日数,为对认证机构评审所需的人员天数(即人数×天数),具体由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规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后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收费,仍按计价费〔1997〕692号文件执行。
对既从事产品质量认证又从事质量体系认证的同一认证机构,不得重复收取评审费和监督评审费。
六、上述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请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