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委关于运动员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若干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43:20 浏览: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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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运动员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关于运动员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若干暂行规定
(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体委令第3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各单项运动协会同世界各国和地区体育组织的合作,加强对运动员交流工作的管理,以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全国优秀运动队的退役运动员。
第三条 受聘运动员的年龄,男应满28周岁,女应满26周岁。个别项目根据其特点,可按另行规定放宽。
第四条 接受国(境)外聘用的运动员须向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在单位对本人受聘的书面意见和聘用单位可靠的聘用函件。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六名,亚运会、全国、洲级锦标赛(杯赛)前三名的运动员经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体委审批,并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
(二)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运动员经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审核同意后转交本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批,并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
第六条 签订协议书
(一)受聘运动员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与国(境)外聘用单位签订协议书。
(二)受聘运动员所在单位同受聘运动员签订协议书。
(三)受聘运动员同国(境)外聘用单位签订协议书。
第七条 聘用单位应向受聘运动员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缴纳转会费,转会费金额由双方商定。转会费除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外,其余归运动员所在单位。受聘运动员的国(境)外酬金、待遇由受聘运动员或运动员委托其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与聘用单位商定。
第八条 中国运动员加入外籍参赛,按该项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执行。该项目国际组织未做规定的,加入外籍不满两年者不得代表所在国(地区)参加国际比赛。
第九条 凡以自费留学、探亲或其他名义出国(境)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所在国(地区)协会认可的比赛,如参加比赛必须向所属中国单项运动协会申请和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赛。
第十条 运动员在国(境)外期间应主动和我驻外使、领馆保持联系,自觉遵守我国有关法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权益,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受聘运动员所在单位和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对受聘运动员应关心和爱护,对他们加强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维护他们在受聘期间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项目的的实施细则,经国家体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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