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33:58  浏览:9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13日审计署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
  (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
  (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
  (三)实际投资完成额;
  (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
  (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的真实与合法;
  (三)交付无形资产的情况;
  (四)交付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查明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结余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
  (二)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三)往来款项,核实债权债务,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结余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二)分析工程造价;
  (三)测算投资回收期(静态、动态)、财务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四)分析贷款偿还能力,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十四条 接受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初步验收;
  (二)已经编制出竣工决算。


  第十五条 被审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承包合同及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策审计计划由审计署下达。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分工,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管理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执行。竣工决算审计,一般由对该项目进行在建审计的审计机关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审计,要分别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对建设项目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韶关市土地储备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韶关市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6年6月2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韶关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

第三条 韶关市土地储备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批准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监督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监控土地资产运作,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计划的审核和土地储备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下,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政府对土地实行垄断运营和计划供应。除储备中心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储备土地。

第五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储备范围:

(一)为实施城镇规划而批准征收的土地和农地转用的土地;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为实施城镇规划收回的土地;

(七)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六条 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由储备中心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发改、规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已公布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产权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七条 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实施。确需改变计划的,应当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重新报送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征收的方式储备。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的方式储备:

(一)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二)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的方式储备: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二)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行政划拨土地;

(三)为实施城镇规划收回的土地;

(四)依法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以征收、收回的方式储备土地的,土地储备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的方式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三)可以依法收购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十三条 以收购的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收购登记。由储备中心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土地收购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登记。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土地的,直接持有关资料向储备中心申请收购,办理收购登记。

(二)资料移交。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土地的,应当向储备中心提交下列资料(通知收购的,应当提交除申请书之外的下列所有资料):

1、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5、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6、土地平面图;

7、主管部门意见;

8、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三)权属核查。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权属情况、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四)价格确定。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收购价格进行评估,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收购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收购价格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确定。

(五)征询规划意见。储备中心根据申请和实际调查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确定土地规划用途及规划控制指标,并出具规划图件。

(六)投资分析。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结合评估结果和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土地收购的投资总额和收益进行分析,作为土地收购决策的依据。

(七)方案报批。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投资收益分析结果,拟定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的具体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八)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2、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3、收购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4、土地交付的期限和方式:

5、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7、纠纷处理的方式;

8、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支付价款。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收购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支付;以土地置换方式收购的,结算并补偿差价。

(十)权属变更。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后,向国土资源局、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十一)土地移交。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土地使用权交付后,即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储备中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进行前期开发利用或者处理:

(一)拆迁安置。储备中心接收储备土地后,可以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和规划用途,依法对储备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实施拆迁安置。委托拆迁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

(二)前期开发。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应当完成储备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拆除和土地平整以及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前期开发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

(三)土地利用和整理。储备土地交付后供应前,储备中心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进行利用:

1、出租。储备中心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2、抵押或者临时改变用途。储备中心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登记手续。

3、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储备土地进行整理(包括对储备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进行修葺、拆除和清理处置等)。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应当通过有形土地市场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或者上网竞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储备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途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划拨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储备中心未将土地储备收益上缴财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协商制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土地储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20日颁发的《韶关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监理水平,解决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监理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
  
  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监理法规、标准框架初步形成,监理队伍逐渐壮大,通过实施监理,有效地促进通信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去年,部组织开展了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发现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几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工程管理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急需强化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发挥监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通信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显著提高。
  
  二、逐步扩大工程监理的实施范围
  
通信建设工程具有点多、面广、专业性强等特点,对工程管理人员要求高,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监理对工程全过程监督的重要作用,逐步扩大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覆盖面。
  
(一)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二) 对于易发生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通信管道工程、通信铁塔工程、通信线路工程建议实施监理;
  
(三) 其他工程鼓励实施监理;

  (四) 对于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三、保障监理履职的合理费用

  工程建设的合理投入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前提,是监理企业有效履行职责、实现自身发展的需要。建设单位要按照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要求监理企业认真履约,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监理费用。

  (一)必须实施监理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支付监理费,监理费浮动幅度不得高于20%;对于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工程,监理费应按不低于投资为500万元工程的取费费率(3.3%)计取;

  (二)非必须实施监理的项目,建议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三)监理费的计取应按每个项目批准的投资额为基数单独计取,不得将多个项目投资额汇总做基数计取监理费;

  (四)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以外的工作,应另行支付费用。

  四、严格落实工程监理的职责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遵守监理职业道德,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通信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加强企业自身建设。监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和新技术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及转让监理业务。

  (二)提高履职的自觉性。监理人员担负着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取得部或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超过三个监理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同时承担一个监理项目;监理人员应按照相关监理规范进行旁站或巡检,不得无故擅离监理岗位。

  (三)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监理人员要审查施工安全生产预案、安全保障设施和装备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审查施工现场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要加强对安全隐患较大工程和隐蔽工序等环节的监理,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不到位的,不得同意施工;要做好监理日志,不得对不合格的工程验收通过。

  (四)加强行业自律。监理企业应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不得采取低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的方式承接监理业务,不得低于国家指导价投标,杜绝挂靠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履行自律公约,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五、强化对监理工作的管理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大对监理招投标、监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未按规定实施监理、低价竞标、无资质、超资质或挂靠投标、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以及转让监理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各电信企业要认真落实《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信部规[2007]168号)及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逐步扩大通信建设工程的监理范围,严格要求监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保障监理企业履职费用,确保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