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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57:38  浏览:8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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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厅(委、局):
为了搞好农业科技示范场的建设,中央财政安排了乡镇农业科技示范场补贴经费。为管好用好此项经费,我们制定了《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2、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申请报告格式

附件:

1.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的有关精神,从2001年起,由中央扶持建立一批农业科技示范场。为规范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要以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依托,以一定规模和相对稳定的土地为场所,以农业实用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优良种苗繁育和实用技术培训为主要服务内容。
第三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一般建立在乡镇,以小型为主,其经营范围为种养业,一业为主,多业参与,综合服务。
第四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是独立运行的科技型推广服务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要不断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提倡各地采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运营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建设规划,提出项目预算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负责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资金预算和监督管理,宏观指导项目建设。
第六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同级财政部门,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区科技示范场建设规划和申请年度预算项目,并承担本地区项目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的承担单位是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托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一些有基础的国有农场和良种场以及与农业部门合作开发的农民或企业兴办的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视条件也可以作为实施示范场建设项目的依托单位。根据区域特点,鼓励跨乡镇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
第八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所在县乡政府重视农技推广工作,能积极提供多方面的扶持,能保证农技人员从事推广工作的时间;
2、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已经启动,并有了一定的土地、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培训场所等基础,已初步发挥了示范作用;
3、有切实可行的项目规划,项目建设与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结构调整结合紧密,并在项目具体管理上体现机制创新的要求。
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无农技人员参与或不与农技推广工作挂钩的不予立项扶持。
第九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建成以后,应主要承担当地社会公益性的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发挥以下作用:
1、通过在示范场内引进和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的耕作和管理方法,服务和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提高种养业生产能力和效益,成为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基地。
2、通过接受农民咨询、印发农业科技信息资料、办培训班、现场示范等形式,把示范场办成市场信息反馈和实用技术培训的基地。
3、通过提供优质良种、种苗,成为优质良种、种苗的繁育基地。
4、通过农业科技示范场这个载体,探索农业科技推广新的运行方式和经营机制,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改革提供条件。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均应填报《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申请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归口上报农业部,同时抄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农业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商财政部同意后,由农业部对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立项,签订项目执行合同。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将项目建设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农业部,并抄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验收申请,农业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会同财政部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投资形成的农业科技示范场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项目具体承担单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拍卖、侵占、平调和挪用。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使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作为对农业科技示范场的一次性补助,用于农业科技示范场用地的治理、农业实用新技术和名特优良种及种苗引进、购买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以及开展技术培训等方面。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建设房屋和人员机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与示范场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农业部根据项目合同拨付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经费转拨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年度项目经费决算作为项目建设年度工作总结的附件一并上报农业部,同时抄报财政部。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门对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建设期为1年。未在项目建设期内按批复方案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准再申报新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

2.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申请报告格式

一、农业科技示范场已有的基础条件
(一)基本情况
(二)机构人员状况
(三)基础设施状况
(四)经营机制及管理情况
(五)以往的工作成绩
二、项目规划
(一)项目内容
(二)组织管理
(三)发展目标
(四)中央项目经费的用途
(五)使用中央项目经费后,农业科技示范场的功能和要达到的服务水平
三、项目可行性论证
(一)经济效益分析
(二)社会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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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白山政令[2002]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增
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和供应,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并通过土地整理和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实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立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机构(以下筒称土地收储机构),依法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经贸、建设、财政、房地产和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的收购和储备


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收储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计划、建设和房地产行政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收购储备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土地的收购储备,采取信息储备、红线储备和实物收购储备的方式进行,以实物收购储备为主。
信息储备,是指对具备收购储备条件但暂不实行实物收购储备,而以信息资源方式进行的土地储备。根据需要,对信息储备的土地可以随时采取收购的方式进行储备。
红线储备,是指为实施城市规划,对已被列入近期开发计划的土地,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冻结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的土地储备。
实物储备,是指通过依法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等方式进行的实物土地储备。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履行法定义务,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收储机构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十条 土地收储机构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新闻媒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发布土地收购公告和有关土地收购储备信息,并进行信息预报。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后,移交土地收储机构进行土地储备: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闲置土地或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三)依法没收的土地;
(四)因土地使用权人迁移、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五)本办法施行前,因实施城市规划已被政府收购、征用的土地;
(六)经核准后应当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土地;
(七)其他应当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由土地收储机构组织实施收购:
(一) 为发展公益事业需要收购的土地;
(二)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进行旧城区改造建设需要调整、置换或连片开发的土地;
(三)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权人为盘活土地资产申请收购的土地;
(四) 土地使用权人需要转让的土地;
(五) 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土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含20%)以下,政府应当依法实施优先收购的土地;
(六)其他应当依法收购的土地。
第十三条 实施政府土地收购储备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以土地收储机构作为土地征用人。
第十四条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先行进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后,再进入有形土地市场;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自行进行土地招商。
第十五条 土地收储机构应当将批准的土地收购事项,发布土地收购公告。土地收购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收购土地的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情况;
(二) 被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用途和权属情况;
(三) 收购土地的补偿依据、标准;
(四) 土地使用权人需与土地收储机构接洽办理的事项,办理有关权属登记手续及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等。
凡已公告收购的土地,非经本级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向他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土地收储机构在实施土地收购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用途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现场勘测;
(二)与城建规划部门协调,形成规划设计意见;
(三)进行土地价值评估,测算土地收购费用;
(四)拟订宗地收购方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发布土地收购公告;
(六)与土地使用权人具体协商收购土地的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办结土地、房屋等权属登记事项,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七条 收回土地需要解除原土地使用合同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原土地使用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收购土地需要解除原土地使用合同的,由土地收储机构将土地使用人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报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上款程序解除原土地使用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对收购的土地补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对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需要给予拆迁安置、补偿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本级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收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按原批准用途基准地价的30%给予补偿;
(三)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先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评估,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收购本级政府批准搬迁、改制企业的土地,按本级政府的具体规定给予补偿;
(五)政府实施优先购买的土地,按当事人申报成交价格给予补偿;
(六)以置换方式收购的土地,按置换协议的约定结算差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方式及标准。
第十九条 为实施土地储备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安置、补偿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经依法收回、收购、置换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方式交付土地,办理有关权属登记事项。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出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收储机构应当对收购储备的土地和地上可利用资产进行整理,做好前期开发利用工作,提高土地价值。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后,按照合同的规定,应当由土地收购储备方负责对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拆迁的,由土地收储机构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房屋拆迁,履行拆迁安置、补偿义务。
需要委托拆迁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被委托拆迁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收购后暂不出让的土地,土地收储机构可以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连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出租等临时性经营;所获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存入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帐户。
临时性经营需要依法办理审批、登记等有关手续的,由土地收储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收储机构应当加强土地出入库管理工作。对宗地的四至界线、地貌、性状等情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精确测绘,建立档案,保存证据。对未经批准擅自侵占入库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地貌、性状以及污染土地的,必须及时制止和处理,确保入库土地的宗地情况清楚、证据充分,面积真实准确,地貌、性状不受破坏。
第二十五条 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本级政府研究确定,由土地收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竞价出让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白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实施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16号令)执行。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收购储备金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一)本级财政筹集部分启动资金;
(二)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向本级财政上缴1000万元后,增收部分全额返还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收购储备金;
(三)贷款或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土地收储机构可以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额中按5%的比例提取佣金,作为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土地的收购储备、开发整理、使用权出让等相关费用的支付和周转。土地收储机构需要使用土地收购储备金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使用收回后全部存入储备金专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和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公告收购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本级政府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收购(置换)合同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向白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土地收储机构工作人员在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7]50号


局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测绘局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国家测绘局副局长宋超智同志任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吴兆琪、副主任李烨(兼服务中心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局所属各单位要成立节能减排工作小组,负责开展资源节约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层层落实节约资源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节约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兑现奖惩,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节约资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人人有责任、人人有任务、切实把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的工作局面。

二、找准问题,明确任务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务院节能减排的要求、措施和目标,结合单位实际,按照“严、细、实”的管理作风,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和排查,找准节能减排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要及时抓住国务院对节能减排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这个机遇,规划节能目标,实现节能改造,力争使单位的节能管理、节能设备和技术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推行电子政务,降低行政成本

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办公网络建设,大力推行政务信息化,办公无纸化。要充分使用网络办文办会,减少公文数量和纸质文件的印发,精简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注重会议实效;要对工作流程进行再造整合,减少各种环节,使行政管理层次清晰精确,提高行政效能;要严格经费预算和支出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水电、办公、会议、车辆等经费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费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四、开展节能改造,降低水电消耗

各单位要抓好建筑物采暖、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使用节能装置或设备。积极推广高效节电型灯具,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安装延时或感应等自动控制开关,防止“长明灯”现象;尽量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电热水器等办公设备的待机电耗,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源,节约电能消耗;推广感应式水龙头,使用节水型产品,降低水资源消耗。

五、严格温度标准,减少空调能耗

除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图库等场所外,各单位在夏季和冬季,要尽量减少使用制冷和取暖设备,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要加强对空调设备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采用空调通风系统智能控制、变频调速、除湿等节能技术与产品,优化节能控制技术,降低空调用电负荷,提高空调能源利用效率。

六、加强公车管理,降低车辆耗费

各单位要及时报废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燃油定额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支;认真落实派车登记制度,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搭配,减少车辆空驶里程,降低公务用车油耗;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从严控制购置大排量公务车,除外业车辆外,原则上五座以下公务车排量控制在1.8升以下。

七、减少公务费用开支,注重新建项目节能

各单位要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采购和领用制度,耗材要实行专人管理、以旧换新、杜绝浪费,提倡双面用纸,注重信封、复印纸再利用,尽量减少使用纸杯等一次性用品,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一次性笔的使用量。差旅费、交通费要实行定额管理,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加强办公电话管理,提倡简短通话,养成使用IP电话的习惯,努力降低公务开支。要积极推广和应用节能降耗新技术,建设节能、节水、节电、节地、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低能耗绿色建筑;要加强办公楼、会议室的装修控制和管理,杜绝超标准过度装修。

八、建立长效机制,营造节约氛围

各单位要制定更加细化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和制度,建立节约资源的计量、记录、报告、奖惩等管理制度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节能降耗信息统计公示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的宣传节能减排和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引导职工正确认识国情,增强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节能减排的部署上来,自觉成为节能减排的宣传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形成“人人节约、时时节约、事事节约”的良好氛围。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